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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精選7篇)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01W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精選7篇)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中國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如欲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2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書由上列各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訂立。

鑑於甲方系一家從事國際金融貿易活動的投資公司,具有在倫敦金屬期貨交易所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的經驗,乙方願意投資參與甲方的銅金屬期貨交易,甲方願意接受乙方的投資,丙方願意作為甲方的擔保人,為此,三方本著“資源共享、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第一部分 一般條款

第一條 投資資金數額及用途

1.乙方投資美金_____元整(大寫:____),甲方將該資金用於在倫敦金屬期貨交易所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

2.乙方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上述資金匯入甲方如下賬戶:

開戶行:________

賬號:________

第二條 合作期限

1.甲方使用上述資金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的期限為一年,自甲方收到乙方匯入的資金之日起計。

第三條 合作方式

1.甲方收到乙方投入的資金後,將該資金用於在倫敦金屬期貨交易所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除此之外,不得作其它用途。

2.甲方負責處理與銅金屬期貨交易相關的一切事宜,包括選聘期貨經紀公司、發出交易指令以及其它具體操作事宜,並承擔基於交易所產生的權利金、保證金、手續費以及因強行平倉產生的費用及風險等一切費用,乙方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干擾、阻撓甲方處理上述交易事宜,亦不承擔任何費用及風險。

3.乙方投入資金後,依據本協議書第一部分第四條之約定享有投資回報,不承擔任何費用及交易風險。甲方承擔全部費用及交易風險,無論甲方以上述資金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的盈虧狀況如何,甲方均須按本協議書第一部分第四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投資回報款。

第四條 投資回報

1.合作期限屆滿次日,甲方須一次性向乙方償還本金,並支付相當於投資資金本金_____%的資金回報(即$______),合計_____萬美金($_______)。

2.甲方如在合作期限內提前向乙方償還本金,則按以上第四條第1款約定的投資回報比例,以甲方實際使用資金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投資回報。

第五條 丙方擔保

1.對本協議書第一部分第四條約定之甲方義務,丙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丙方為甲方提供擔保的範圍:

(1)投資資金本金及投資回報款;

(2)因甲方違約應支付給乙方的違約金;

(3)乙方因甲方違約提起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全部合理費用;

3.丙方為甲方提供擔保的期限為:本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

第六條 甲方履行本協議書第一部分第四條約定之義務後,丙方的擔保責任免除。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除須繼續清償本金、支付投資回報款之外,還須支付相當於逾期支付款項每日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不按協議約定的時限向甲方支付投資資金,視為乙方不履行協議,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投資資金本金___%的違約金(即$______)。

3.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內向甲方中途索還投資資金,甲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內不償還乙方的投資款,如因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違約金_______元整。

4.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對方提起訴訟的,敗訴方除應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勝訴方因此支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費用。

第八條 生效

1.本協議書第一部分“一般條款”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

第一條 “特別條款”生效條件

1.本協議書第二部分“特別條款”的生效須滿足如下條件:

(1)本協議書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且各方均已履行全部義務;

(2)乙方願意在甲方介紹的期貨經紀公司處開立資金賬戶,並將乙方基於第一部分“一般條款”之約定所獲得的投資回報(即$_____)存入乙方的專用資金賬戶,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

2.如以上任何一項條件不成立,則本協議書第二部分“特別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合作方式

1.乙方委託甲方代為進行以上述資金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並向甲方出具相關委託手續,以便甲方處理代理事宜。

2.乙方有權向甲方垂詢交易情況以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議。

3.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促使交易順利進行,並有義務在結算時向甲方和期貨經紀公司等出具同意撥款書。

4.甲方無權調動乙方在期貨經紀公司開立賬戶的資金,所有交易記錄、對賬單將由期貨經紀公司直接寄給乙方。

5.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二部分第三條之約定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利潤分配及風險承擔

1.如甲方代為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獲得盈利的,甲方按資金產生收益(扣除相關費用後)的_______%向乙方收取費用,收益費用按年結算。乙方逾期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除須繼續支付投資收益之外,還須支付相當於逾期支付款項每日______的違約金。

2.如甲方代為進行銅金屬期貨交易虧損的,乙方承擔全部風險及虧損,包括強行平倉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及費用,亦不再收取任何收益。

第四條 對於本協議書第二部分約定之事宜,丙方不提供任何擔保,不作為任何一方的擔保人。

第三部分 其它

第一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二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書適用_____法律。

2.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權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

2.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四條 通知

1.本協議書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六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 協議份數

本協議—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3

期貨委託協議(投資受任人)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中國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如欲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_____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_____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_____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_____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_____,_____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5

期貨委託合同(投資受任人)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_____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_____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_____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紛爭處理及_____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_____,_____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_____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_____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_____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紛爭處理及_____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_____,_____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貨投資受任人委託合同 篇7

期貨委託合同範本

茲委託金馬*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願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託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於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託合約訂立後,貴公司應於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後正式執行本人賬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後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後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託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  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後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佈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  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託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並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  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並由貴公司事後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託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  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託關係,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  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後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託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託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鑑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後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鑑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檔案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託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託書的規定對於本人以後委託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託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賬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資訊僅供本人蔘考之用,並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託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託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宣告已閱讀並充分了解本委託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明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託書人_____

中國國際期貨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協議書

協議書號

甲方:中國*際期貨有限公司駐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寶路38號華夏賓館807-809房

代表: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銀行帳號:

乙方:

地址:

代表: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