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受託銀行_________申請出具人民幣保函,受託銀行同意出具此項保函。雙方就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一、受託銀行出具有條件不可撤銷的保函,受益人為_________,擔保金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託人在受託銀行開立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並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幣。該存款只用於支付受益人的索賠
四、委託人不能在受託銀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證金的,委託人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__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擔保,受益人為_________,擔保額度為_________元。委託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託銀行代替償還本息時,_________應代委託人歸還受託行所墊資金。
受託銀行出具保函之前,委託人以可轉讓的自有資產____________元作為抵押,當委託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由受託銀行代償還本息後,受託銀行有權按約定將抵押財產折價或變賣,並從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方反擔保金額、抵押資產現值合計不低於受託銀行出具的保函金額。
五、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憑保函和證明其與委託人債務關係的檔案,有權要求受託銀行從委託人存款中劃付應付款項。受託銀行審查無誤後通知委託人並從委託人結算保證金存款賬戶劃付。保證金存款戶不足支付的,可從委託人其他存款戶支付。
六、委託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託銀行墊付。委託人應在接到受託銀行通知後30日內歸還墊款。受託銀行對墊付款項按建設銀行其他貸款計收利息。超過30日不還,加收__年)支付保費,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保證費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納。如過期不交,受託銀行有權從委託人的存款中劃撥。
八、本協議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委託人和受託銀行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辦理。
委託人:_____________受託銀行: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編號:年月日
借款人名稱:
磚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貸款人名稱:
磚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根據的需要,向乙方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專案、種類、金額、用途、期限如下:
項目
種類
金額按當天牌價買入價
計算(大寫):(小寫):
用途
期限
第二條利息。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
第三條用作抵押的外匯幣種為,金額為(大寫),(小寫)。
第四條抵押外匯的來源為:
第五條開立賬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存、貸款賬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等。
第六條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按用款計劃,在約定的用款日前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用款單”後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將貸款按額放出,轉入甲方賬戶。甲方用款計劃如下:
日期金額
年月日萬元
年月日萬元
年月日萬元
第七條抵押外匯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匯的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條還款計劃。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額歸還所借人民幣本金,不得提前歸還借款。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日期本金
1.年月日萬元
2.年月日萬元
3.年月日萬元
4.年月日萬元
第十條退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退還甲方用作抵押的外匯,不受匯率變動影響:
1.在甲方按期按額歸還借款後個營業日內,乙方將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數額外匯全部退回給甲方。
2.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約定,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後,應在個營業日內將同額抵押外匯退回給甲方。
3.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六項的約定,乙方在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所欠貸款後,如抵押外匯還有剩餘,應將剩餘外匯在處置外匯後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貸款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瞭解、監督、檢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甲、乙雙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就變更、解除本合同後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已佔用對方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應返還給對方。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外匯不能列入破產清算範圍。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按期按額向甲方提供貸款,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因乙方的遲延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乙方還應給予賠償。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醛%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可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也未和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按銀行規定收醛%的罰息,並可以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和罰金,或者根據逾期貸款金額和罰息數額,以任何方式處置相同數額的抵押外匯,以抵償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除應及時退回抵押外匯外,還應根據收回貸款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的情況時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6.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被宣告解散、破產,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可以任何方式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不能收回的貸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退匯,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以及其它與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有關的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簽訂地點:
合同編號:
借款人名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編碼:
貸款人名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甲方根據 的需要,向乙方申請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匯質押人民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專案、種類、金額、用途、期限如下:
專案:
種類:
金額 按當天牌價買入價計算(大寫):
用途:
期限:
第二條 利息。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與用作質押的外匯互不計息。
第三條 用作質押的外匯幣種為 ,金額為(大寫) (小寫)
第四條 質押外匯的來源為:
第五條 開立賬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存、貸款賬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等。
第六條 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按用款計劃,在約定的用款日前 個營業日 內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用款單”後 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將貸款按額放出,轉入甲方賬戶。甲方用款計劃如下:
日期 金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第七條 質押外匯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質押外匯的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 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條 還款計劃。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額歸還所借人民幣本金,不得提前歸還借款。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日期 金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第十條 退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退還甲方用作質押的外匯,不受匯率變動影響:
1.在甲方按期按額歸還借款後 個營業日內,乙方將甲方用作質押的原數額外匯全部退回給甲方。
2.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約定,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後,應在 個營業日內將同額質押外匯退回給甲方。
3.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六項的約定,乙方在處置質押外匯以抵償所欠貸款後,如質押外匯還有剩餘,應將剩餘外匯在處置外匯後 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貸款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瞭解、監督、檢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甲、乙雙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就變更、解除本合同後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已佔用對方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應返還給對方。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本合同項下的質押外匯不能列入破產清算範圍。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按期按額向甲方提供貸款,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因乙方的遲延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乙方還應給予賠償。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也未和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並可以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和罰金,或者根據逾期貸款金額和罰息數額,以任何方式處置相同數額的質押外匯,以抵償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除應及時退回質押外匯外,還應根據收回貸款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的情況時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6.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被宣告解散、破產,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可以任何方式處置質押外匯,以抵償不能收回的貸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退匯,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以及其他與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有關的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