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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裝置委託拍賣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W

機器裝置委託拍賣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器裝置委託拍賣合同(精選3篇)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交易中心

拍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拍賣有限公司

產權交易中心委託 拍賣有限公司公開拍賣 機器裝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拍賣標的

(1)位於 機器裝置(不包括配電房內的變壓器、配電箱、電纜線等裝置);

(2)位於 機器裝置(現存於 );

(3)位於 機器裝置。

當出現二個以上(含二個)意向競買人報名時,由拍賣人依法具體落實組織拍賣活動,委託人予以配合。

委託人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處分權,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拍賣公告時間和刊物

拍賣人負責以雙方名義於 月 日在《 》刊登《延期出讓公告》

三、拍賣時間和地點

拍賣時間: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點;

拍賣地點: 。

四、保證金、成交價款和佣金

委託人負責收取拍賣保證金並開具收據,拍賣未成交的,委託人在拍賣結束後三日內向競買人退還。拍賣成交後,競得人的保證金轉為拆卸搬遷保證金,成交款由買受人付至委託人指定賬戶;成交價款的4%作為拍賣佣金由寧波金誠拍賣有限公司統一向買受人結算,委託人和拍賣人再按 3:7 比例分成,即佣金的 30%作為服務費劃入委託人指定賬戶,另 70 % 由拍賣人收取。

五、標的交付

拍賣成交後,標的的交付由出讓方 負責。

六、拍賣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後應向委託人提供拍賣報告作為備案資料儲存。

七、如因有關國有產權拍賣的政策和規定調整涉及到中止、暫緩或終止委託拍賣該標的的,雙方另行協商。

八、拍賣未成交時的約定

若在本協議標的物拍賣沒有成交,委託人與拍賣人另行協商結算已支出的相關費用(如公告費等)。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時生效。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機器裝置委託拍賣合同 篇2

委託人:

拍賣人:

_________委託_________公開拍賣_________機器裝置。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拍賣標的

(1)位於_________機器裝置(不包括配電房內的變壓器、配電箱、電纜線等裝置);

(2)位於_________機器裝置(現存於_________);

(3)位於_________機器裝置。

當出現二個以上(含二個)意向競買人報名時,由拍賣人依法具體落實組織拍賣活動,委託人予以配合。

委託人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處分權,並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拍賣公告時間和刊物

拍賣人負責以雙方名義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刊登《延期出讓公告》

三、拍賣時間和地點

拍賣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下午____點;

拍賣地點:____________。

四、保證金、成交價款和佣金

委託人負責收取拍賣保證金並開具收據,拍賣未成交的,委託人在拍賣結束後三日內向競買人退還。拍賣成交後,競得人的保證金轉為拆卸搬遷保證金,成交款由買受人付至委託人指定賬戶;成交價款的4%作為拍賣佣金由寧波金誠拍賣*限公司統一向買受人結算,委託人和拍賣人再按3:7比例分成,即佣金的30%作為服務費劃入委託人指定賬戶,另70%拍賣人收取。

五、標的交付

拍賣成交後,標的的交付由出讓方負責。

六、拍賣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後應向委託人提供拍賣報告作為備案資料儲存。

七、如因有關國有產權拍賣的政策和規定調整涉及到中止、暫緩或終止委託拍賣該標的的,雙方另行協商。

八、拍賣未成交時的約定

若在本協議標的物拍賣沒有成交,委託人與拍賣人另行協商結算已支出的相關費用(如公告費等)。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時生效。

委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拍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器裝置委託拍賣合同 篇3

收藏品委託拍賣合同書

委託人:

拍賣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人願就下述拍賣物委託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包裝

6.存放地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 估低價拍賣 [2] 估高價拍賣 [3] 無估價拍賣 [4] 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並向拍賣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檔案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託人要求提供諮詢,委託人不得拒絕。

2、委託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於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3、委託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委託人負責。

4、委託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元,用於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驗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託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 %向拍賣人支付佣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託或代理他人蔘加競價;亦不得委託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佔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後,應於7日內通過其銀行賬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託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徵稅的拍賣物,由委託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後,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第七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關拍賣物的證明檔案及資料影印件共 件

1

2

3

4

委託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 拍賣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