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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通用4篇)

欄目: 投資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W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篇1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稽核、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絡。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通用4篇)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合同僅限於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檔案。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准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涉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後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影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影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外商投資企業跨登記機關管轄辦理地址變更的,須先辦理遷移登記。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跨登記機關、審批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的,還須在辦理遷移登記、地址變更登記時提供審批機關的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提交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 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提交相應的前置審批檔案或證件。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登出登記。

◆ 變更股東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宣告、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如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其中,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影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案。

◆ 變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的,應提交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准予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檔案。外方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檔案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投資者的名稱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案。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在辦理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期限、經營範圍、股東以及企業型別變更登記時,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無需進行股東變更登記。

4.以上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篇2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稽核、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絡。

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1)(僅限於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交)。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依照《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還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應與審批部門批准的相一致。

5.涉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按相應的材料規範提交相關檔案。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以上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篇3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稽核、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絡。

外商投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檔案、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3.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應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登出的批准檔案。營業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不需提交。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證明(登記機關通過部門資訊共享查詢到已經完成清稅的,可免於提交)。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7.公章(僅限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本規範。

2.不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申請簡易登出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登出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破產程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3.以上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篇4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稽核、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絡。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備案事項證明檔案。

◆ 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監事、經理備案。提交原任職人員的免職檔案和新任職人員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備案。非公司外資企業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其中撤銷分支機構還應提交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證明。如法律、法規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撤銷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檔案原件或有效影印件。

◆ 外商投資的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和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覆。

◆ 更換境外投資者法律檔案送達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申請表格中填寫即可)和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覆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影印件。

4.營業執照影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範。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範。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式的,不適用本規範。

2.備案與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併提交有關材料。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以上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