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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精選14篇)

欄目: 施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2W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精選14篇)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結構:磚混;

2、建築面積: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為準)。

二、承包方式土建工程總單包(即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負責範圍甲方應提供水、電、路三通及所有建築材料、回填。

四、乙方承包範圍

1、基地平整、砼工程、磚砌體工程、木工搭拆(鐵絲釘子自備)、鋼筋工程、內外粉刷工程、樓梯粉刷上頂(一層、頂層、地坪)。

2、乙方自備機械、腳手架。

五、承包價格按每平方米元結算,隔熱層按計算。

六、質量要求七、付款方式

1、基礎完工付款

2、每層砌體完工付款

3、內粉完工付款

4、外粉完工付款

5、竣工驗收合同後付清餘款。

八、施工日期:按120天計算,雨天順延。

九、安全問題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負。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2

甲方合同編號:

乙方合同編號: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甲方):公司

施工單位(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上雙方就本合同項下的電力建設工程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

工程地址:   

工程內容:   

等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紙包含的全部工程內容。

1.2合同工期:   

工程工期    (即至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之日):工程預付款到位後     個日曆日內完工(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除外);

1.3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人提供裝置、材料: 。

1.4合同價款為:    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00元)。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的組成: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合同條款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報價單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各種有關標準,規範及其他有關資料,技術要求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解釋順序:

1)本合同書文字;

2)投標書及其附件;

3)設計修改通知書;

4)設計圖紙資料;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1-0201);

6)各種有關標準,規範及其他有關資料,技術要求。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法律。

3.1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2適用標準、規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__)》、《磚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__)》、《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__)》、《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範(JGJ137-20__)》、《混泥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4-20__)》及其他甲乙雙方認可的資料和技術要求。

第四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4.1 及時按合同的約定支付本工程的工程費用進度款。

4.2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4.3 指派專人 (手機號碼 )負責協調工作,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協助。

4.4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套施工圖。

第五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5.1乙方應按合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5.2乙方自行負責工程施工安全,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5.4乙方所施工範圍內的工程應保證當地供電部門驗收合格並送電投運。

5.5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乙方有權順延工期。

5.6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

5.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5.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六條 質量與驗收

6.1 技術標準和要求

1)《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化(GBJl0-89)》

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檢驗規範(GB50204-92)》

3)《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BJ202-83)》

4)《電力建設安全管理規定》

5)《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

6)《普通砼配合比設計技術規定(JGJ55—20__)》

7)《砼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

8)《焊工技術考核規程(SD263—88)》

6.2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3)承包人按工程質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承包人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6.3檢查和返工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發包人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4)因發包人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第七條 安全施工

7.1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7.2事故處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8.1 結算方式:單價成本。按照圖紙建築面積乘以單價90元/m2結算。施工圖紙已含有的專案,由於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減少),該部分的工程造價按投標檔案對應專案的綜合單價、費率計算。如發生設計內容以外施工內容,此項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後按實結算;裝置及主材單價按雙方審定的價格結算。如有與設計提供資料不符或不明等情況,以現場監理及業主簽證為準,在結算時一併支付給乙方。

8.2工程款支付:

(1)在本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按合同總價的v%,計人民幣:    元整(小寫: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

(2)在裝置材料運抵施工現場後,甲方按合同總價的    %,計人民幣:    元整(小寫: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3)在工程竣工後,甲方按合同總價的    %,計人民幣    元整(小寫: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乙方向甲方開具全額9%增值稅專用發票;

(4)在保修期限到期後,如無質量修復費用支出問題,甲方按合同總價的3%,計人民幣:        元整( 小寫:    .00 元)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結算餘款。

第九條 保修

9.1保修範圍:乙方負責對所承建的安裝工程予以保修。

9.2保修期限: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9.3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甲方的修理通知後4小時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材料或安裝工程缺陷造成返修的費用,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材料、裝置供應

10.1乙方負責採購的材料、裝置,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保證材料設、裝置是全新的,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10.2乙方在材料、裝置運發往指定地點前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裝運檢查,確保材料、裝置與訂購的產品在數量、規格、型號、質量上一致,確保無遺漏,安排人員做好物資的存放、保管工作。

10.3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應按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10.4乙方採購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必須重新購買符合要求的產品。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1.1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2)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5)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2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提交工程造價審計部門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11.3質量保修

(1)乙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在保修期內,凡因施工方面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設計、規範、規程要求的質量問題,乙方須及時、無償維修。非乙方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可提供有償服務。

(3)質量保修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乙方採購材料及建築工程質量出現問題,乙方應負責保修;

2)質量保修期:    年 。

第十二條 其它

12.1 爭議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12.2 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乙方無法繼續施工,且停止施工超過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上款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乙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合同生效與終止

(1)經甲、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公司蓋章生效。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本合同至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方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合同份數

(1)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別儲存叄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號: 稅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3

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房屋修建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乙方在承攬建設甲方私人住宅工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建築專案:私房建設工程。

第二條、建設地點:

第三條、承建方式及施工準備

1、甲方將其住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承建。

2、乙方應提前天,將工程建設所需材料告知甲方,甲方應及時像乙方提供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3、乙方自帶建築工程所需的一切機械裝置及工具;雨天做好遮雨措施,避免下雨影響工程質量。

4、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到三通入戶(即水、電、道路三通入戶)

第四條、建房工期乙方承建的該房屋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工期___天。

第五條、建設工程承包單價及建設內容

1、整體建築包工費,按照建築面積定價,本房屋修建的建築面積為 ,包工費 元(包括人工工資及施工工具)。

2、房屋建築面積的確定房屋建築面積(房屋外牆皮長;房屋外牆皮寬)+(雨篷長;雨篷寬)

3、整體建築建設內容房建工程規範中所指的主體工程的全部土建工程,含上下水管的孔洞預留,電路、閉路電視線、電話線、管線路的預埋和安裝,瓷磚貼上、等。

第六條、承建工程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第一次:待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後預付元做啟動金。

第二次:基礎工程按合同和設計保質保量完成後預付____元。

第三次:主體工程按合同和設計保質保量完成後預付____元。

第四次:完成裝飾工程,掃地出門後付清除預留維修費10%以外的餘欠____元

第七條、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房屋建築施工經驗,以確保乙方所承攬建設的工程符合建設施工所要求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2、乙方必須重點抓好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施工,嚴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設標準》建房,在施工期間,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好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隱患,隨時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強全面檢查和督促。

3、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施工規範和技術要求,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在施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安全施工,杜絕一切事故,並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如有此類情況出現,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工程質量。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由乙方確定施工圖紙,若發現圖紙有不合理部分,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在取得明確一致的施工方案後乙方方可再進行施工。

2、工程質量應達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設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

建房後的牆體、門窗洞口等要做到平整、光滑、無空鼓,牆磚、地面磚做到平整,杜絕空鼓,符合相關標準。

3、因乙方方面自身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合格條件,乙方應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和重作,並承擔導致返工、修改、重作等人工、材料等所有費用。

返工、修改後仍不能達到約定的合格使用條件的,乙方承擔工程質量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1、甲方如未按照乙方的工程進度不能及時提供有關材料,造成乙方待料停工所受損失,均有甲方負責承擔賠償。

2、乙方承攬建設工程的質量達不到約定要求的,乙方要無償修理、返工或重作。

造成損失的,乙方要賠償所有損失。

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要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

如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在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甲方預留維修費10%外,全部付清。

以上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如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4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通訊地址:風險提示:

對於承包方的主體資格審查應從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公司主體。如果承包方是個人,存在以下風險:

1、本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對方所僱傭的工人發生工傷,對方直接攜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讓對方給工人購買意外險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通訊地址:甲乙雙方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明確約定好工程期限有利於保障工程進度,是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發包方也可以據此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訴訟中,由於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誤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工程合同中,發包方應當對可能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專門制定制度作出書面認定,比如增加建設專案、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條件的時間等方面的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無據可查。

5、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總共_______天。

6、承包方式:風險提示: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以及明確約定拖延結算的違約責任,這樣不僅促使發包方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積極支付工程價款,同時也促使施工方積極完成工程,當出現發包方拖延結算、剋扣工程款等問題的時候,走向訴訟維權的時候,合同約定也可以成為呈堂供證。

二、工程結算和支付

1、結算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按圖紙設計量並能同業主結算的工程量為依據,臨時工程以方案量並參照測量收方量為結算的依據。

2、乙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規定的報表上報,甲方向業主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後____日內向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3、本合同外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或監理)原因而對新增專案的工程量與新增單價(或費用)在業主未批覆之前暫不進行對乙方的計量和結算,最終的計量和結算以業主(或監理)的正式批覆為準。

4、設計修改的新增專案如本合同內有相應單價的執行此單價結算,無相應單價的雙方在施工前協商簽訂補充單價。

5、甲方按業主所結工程款(貨幣)的同等比例並扣除下述費用後向乙方進行支付。

6、工程結算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乙方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

7、當工程結算達本合同工程價款總額的90%(含已扣質保金)時,甲方暫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竣工結算(扣除質保金)後在_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乙方。

8、本合同工程質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驗收鑑定、移交簽證起至質量保證期滿,經業主驗收合格,業主支付給甲方工程質保金後_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擔的施工專案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應扣除)。

三、工程進度

1、乙方應按甲方的進度計劃和指示實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開工令下達之日算起。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後,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費用。

4、工程暫停施工後,乙方應與甲方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乙方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乙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由於自然條件影響或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潛在風險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部分,乙方無權就此向甲方索賠。

6、工程實施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窩工、停工現象,除甲方調劑工作面以外所發生的窩工與停工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四、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範、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2、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3、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專案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並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專案,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後可轉入下道工序。

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後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6、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專案完工後______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__________份,並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

7、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8、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年,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若乙方未能及時修復責任期內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修復,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由乙方承擔,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關被扣留的費用中直接支付,同時乙方被扣留的質保金不予退還。

五、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對專案範圍內的施工安全負全責;發生安全事故(包括險情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

2、因乙方責任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還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還。

3、甲方統一監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乙方應積極做好本合同施工範圍內的文明、環保工作。

4、乙方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主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式報告甲方,由於乙方的疏忽或過錯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施工材料、裝置

1、乙方應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裝置,按實際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場施工裝置清單(含入場時間),並按甲方現場總體要求進行停放管理,不得隨意進出指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2、乙方入場施工裝置必須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於90%,若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的施工裝置因完好率低下或數量不足等原因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乙方應予以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施工裝置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按違約處理。

4、乙方施工裝置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裝置由甲方強制乙方購買相應保險。

七、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萬元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全部義務履約完成後無息退還剩餘款項。

八、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甲方應負責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現場施工協調和組織策劃及工程竣工驗收。

(2)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套和轉發設計、監理檔案和施工指示,並對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含技術交底)。

(3)甲方按主合同的總體進度計劃及監理批覆的施工進度,負責稽核並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資源配置方案等。

(4)甲方負責對乙方施工進度、安全、質量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責任),若工程進度出現滯後、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施工安全出現嚴重隱患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專案範圍或解除本合同,其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

(5)甲方督促乙方購買高危作業人員的人身傷害險、全員工傷險、特殊裝置財產險和必要的第三者責任險。

2、乙方職責

(1)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統一指揮和排程,按照本合同約定對進度、質量、安全等負責。

(2)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工程專案或進行本合同工程專案再分包(包括事實上的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既視為乙方違約,並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索賠。

(3)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做到工完場清,並不得損壞現場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如發生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4)乙方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思想教育,規範其行為,做到遵紀守法,在工地不得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生產中的廢水、廢氣、廢油、煙塵等排放及生活垃圾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乙方應負責已完合同工程移交前的維護。

九、違約責任

1、若乙方將本合同專案另行轉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若乙方原因未達到本合同控制性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__________元天計取違約金。

3、若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規定的其他違約事項(簽訂分包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信譽損失,按乙方分包合同工程價款__________%計取違約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4、本合同未規定的違約責任,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違約責任規定處理。

5、乙方應及時發放民工工資,由於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按違約處理。

十、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再執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意見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價款結清後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無正文)甲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5

甲方:(專案部(施工局)全稱)

乙方:(營業執照登記名稱,全稱)

依照《_____》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工程優質、按期完工,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自願、平等協商就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項格式條款的約定,並自願履行由此產生的全部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1、專案概況

1.1專案名稱:

1.2專案地點:

2、合同範圍

2.1主要合同內容

具體以施工圖(含業主同意變更的部分)為準。

2.2主要施工工序

(1)

(2)

(3)

以及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準備工作。

2.3主要工程量

2.4合同工期

2.4.1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節點控制工期見下表:

2.4.2工期延誤

如果關鍵線路的節點工期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後,工期順延:

a、重大設計變更;

b、不可抗力;

c、由於業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書面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2.4.4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工期不予順延,且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趕工費用。

2.4.5業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時,有關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約定。

3、承包方式

根據本合同的施工內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單價或總價)方式進行承包。本合同(單價或總價)在合同執行期間,無論工程量是否變化合同價格均不做調整。

4、合同價格

4.1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含%稅金),固定總價/暫定總價。

4.2合同單價

合同單價見附件b《工程量計價清單》。合同單價包括完成施工專案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包括施工所需各種材料運輸及配合人工費用;包括人員和機械的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綜合管理費、合理利潤、%稅金等所有可能發生一切費用;包括因氣候季節以及工序協調等因素導致的施工停滯窩工費等;乙方應充分考慮本工程施工的風險,風險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中,甲方不再承擔由於任何風險引起的費用。

4.3稅費的承擔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稅金%;甲方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並在乙方每月進度款結算中扣除。其他稅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乙方自行繳納。

5、雙方權利與義務

5.1甲方權利與義務

5.1.1甲方負責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總進度計劃安排、組織、協調工作及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監督、檢查。

5.1.2甲方負責提供施工圖紙、有關施工檔案,並提供施工場所。

5.1.3甲方負責組織相關施工圖紙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工作。

5.1.4甲方負責組織現場排程會,協調現場施工。

5.1.5雙方約定甲方的其他權力與義務:

5.2乙方權利與義務

5.2.1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應組織人員接受甲方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

5.2.2乙方負責組織人員研究和熟悉施工圖紙、按照施工總佈置要求、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5.2.3乙方負責按規定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統計報表。

5.2.4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工程實際進度不滿足計劃進度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經甲方批准後執行;但並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損失責任。

5.2.5雙方約定乙方應做的其他工作:

6、施工輔助設施

6.1施工供水

6.2施工供電

6.3施工用風

6.4現場施工道路

6.5施工住房

6.6其它:

7、材料供應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統供材料(,由甲方按約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償提供,按月進行核銷,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銷日市場價(含採保費、運雜費;若採購時價格高於核銷日市場價,則按照採購時價格計算)加計%費用收取材料款。

7.2其他:

8、施工裝置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時由乙方自備的裝置,並按甲乙雙方約定按時進場。乙方施工裝置進場後,應通知甲方現場書面認定並備案。乙方施工裝置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8.2乙方裝置停放與管理要服從甲方現場總體要求,不得隨意進出特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8.3其它:。

9、質量要求

9.1質量目標與要求

本工程質量標準按執行,工程質量全面達到設計要求和標準。其中:單元驗收合格率%(優良率達%)以上,工程綜合驗收質量評定達標準。(依據主合同條款補充具體工序的標準、要求)

9.2質量檢查與驗收

9.2.1乙方應確保承包工程的質量達到約定標準,並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擔主合同相應專案約定的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9.2.2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範圍內施工測量由方負責(包括按規定填報資料),費用由方承擔(視工程專案具體情況約定)。

9.2.3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範圍內施工檢驗、試驗由方負責,費用由方承擔。

9.2.4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9.2.5其它:

1、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範、標準,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和現場防護要求,確保施工安全。並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見附件c,並應向甲方繳納安全保證金。乙方發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事故,該保證金不退還。

1.2其它要求:

11、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

11.1職業健康

11.1.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與甲方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見附件d,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1.2其他要求:

11.2環境保護

11.2.1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區域或有害因素等環境問題需要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措施實施時,乙方應提出安全、環境防護措施方案,經甲方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11.2.12其他要求:

11.3責任劃分

乙方如發生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汙染等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同時接受甲方、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承擔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的責任追究及處罰。

12、技術條款

對於非臨時工程以甲方與業主主合同有關本合同專案的技術要求為準,對本合同同樣有效;對於臨時工程以甲方對本合同專案的技術要求為準。詳見附件e。

13、乙方人員工資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員工資發放形式

13.2工資保證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結算中按當月工程款的%扣留其員工工資保證金,如合同執行中發生拖欠員工工資需由甲方代為支付時,甲方有權從工資保證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員工工資,提取的保證金分別於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還累計扣留額的%,剩餘部分待工程完工驗收且無拖欠員工工資情況時全部返還(不計利息)。

14、資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員及機械裝置必須滿足工程專案實施的要求,併為其承諾投入的人員、裝置負責。當乙方資源配置影響承包專案實施時,甲方有權要求增加人員及裝置等資源的配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4.1人力資源投入

14.2機械裝置資源投入

15、施工協作

15.1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初步驗收,以及甲方按業主、監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其他要求:

16、工程量確認

16.2.1甲方在計量或由監理工程師計量前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則計量結果有效。

16.2.2乙方的結算工程量以甲方確定為準。乙方按照5。2。3條上報已完工程量報表,經甲方部門校核,經部門稽核,經批准方作為結算依據。

17、結算與支付

18、竣工驗收與完工結算

19、違約責任

19.1甲方違約責任

19.1.1若由於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付款,承擔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若由於業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予充分理解。

19.1.2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19.1.3雙方約定的甲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19.2乙方違約責任

19.2.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發生合同列舉的健康、環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責任的,每發生一起承擔違約金元至元。

19.2.2乙方不得轉包本合同範圍內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還應承擔違約金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

19.2.8雙方約定的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2、違約金總額限制

本合同執行期間對乙方有關的違約金總額不得大於合同額(完工結算總額)的%。

21、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2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其他不可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措施。不可抗力結束後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損失情況和費用的正式報告和有關資料。

21.2免責條款

若業主未能按時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應充分理解,不能因業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視甲方違約。

22、爭議與_____

2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果時:□提請北京_____委員會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得影響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義務的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爭議暫停施工,且經調查後被認定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暫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同責任,並應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

2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份,正本甲乙雙方各1份,副本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簽訂地為甲方法人住所地:省市區(縣)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權書

b工程量計價清單

c技術條款

d安全生產責任書

e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

f保廉合同

g雙方認為應該補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專案部全稱)乙方:(營業執照標註的單位名稱)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6

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_____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_____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_____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八條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_____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_____機構申請_____;雙方未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

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條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地下障礙和檔案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檔案、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

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7

工程名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 為興建 工程,接受了乙方 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XX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 個月(天),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    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        傳真:

編碼:       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二、合同XX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X。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專案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檔案: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合同檔案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XX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XX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檔案: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檔案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檔案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檔案: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檔案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絡方式

1.語言:合同檔案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檔案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絡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釋出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釋出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裝置。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裝置,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專案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專案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釋出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裝置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定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釋出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路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稽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裝置:

(1)工程所用材料、裝置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裝置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裝置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裝置,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裝置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裝置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裝置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裝置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裝置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訂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和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慶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內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交籤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樣、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稽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討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裝置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裝置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裝置、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三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裝置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稽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稽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稽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稽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項進行稽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XX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XX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檔案:

(1)甲方提供設計檔案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檔案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入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形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絡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律。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裝置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釋出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裝置:

甲方提供材料與裝置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XX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 米的波浪;

(3) 毫米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4)烈度 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個數。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稽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8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二、 工程概況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三、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 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

五、 組成合同的檔案

1、 本合同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附件

4、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5、 圖紙

6、 工程量清單

7、 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 合同的生效及終止

1、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除質量保證書外,甲乙雙方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並驗收達到約定標準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七、 圖紙

提供方及份數:

八、 甲方工作:

1、 提供經當地消防部門審批的設計資料,如在施工中發生變化應及時協調乙方及設計單位予以解決。

2、 對乙方施工現場的裝置、配線、管路等予以保護。

3、 如工程需基建方預留、預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應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單位協商解決。

4、 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5、 提供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並接至施工場地

6、 雙方約定甲方應做的其他工作:

九、 乙方工作

1、 必須按消防部門審批合格的設計圖紙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2、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技術要求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國家消防驗收規範》時應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設計單位與消防部門協商解決。

3、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和提供服務。

十、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 開工及延期開工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後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始施工。甲方應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推遲開工時間,工期順延。

2、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a) 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b) 工程量改變和設計變更;

c) 因停水、停電、停氣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 不可抗拒力;

e) 因甲方無法達成約定義務造成的工期延遲;

f)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3、 工程竣工

a)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竣工日期或順延的工期竣工,如 遇特殊情況雙方另議。

b)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

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乙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甲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價款等內容。

十一、 工程質量

a) 工程質量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b)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c)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d) 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除此之外嚴重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e)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f) 重新檢驗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進行過驗驗、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修復。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相應順延工期。

g) 本工程約定的質量保脩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

本工程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質量保脩金為(大寫) ,質量保脩金應在保修期過後一週內由甲方一次性返還。

本工程約定的質量保修期為一年。一年後如出現故障,乙方只收更換裝置款和施工成本費用。

十二、 合同價款與支付

1) 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3) 甲方應按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由於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如影響工程進度的相應順延工期。

4) 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十三、 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甲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因工程設計變更所產生的工程費用應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與工程款同期調整支付。

十四、 竣工驗收與竣工結算

1) 工程竣工驗收標準為國家和行業現行各項驗收標準及甲乙雙方的有關約定

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之後雙方參照本合同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補充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等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 甲、乙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合同中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十五、 索賠和爭議

1) 違約的處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違約行為,由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工程總造價的0.5%每天計收,但誤期賠償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2) 索賠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 爭議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 合同解除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 一方根據上述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 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轉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應支付的工程價款.已經定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貸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貸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七、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八、 補充條款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9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 。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貳 份,承包人執 貳 份。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 組織機構程式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__—0201)。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其他合同檔案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確認對合同有影響的會議紀要、簽證、設計變更等相關資料 。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訊地址: 。

設計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絡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通訊地址:   。

1.1.3 工程和裝置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現場臨時辦公及施工場地。

永久佔地包括: 按設計規劃圖確定。

臨時佔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確定。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 。

1.4 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 。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合同檔案組成及優先順序為: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5款執行。

1.6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開工日期前14天;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6套;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完整的全套圖紙(標準圖集由承包人自備)。

1.6.4 承包人檔案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檔案,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計劃、專項施工方案(若有時),根據圖紙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加工圖、大樣圖等;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期限為:構件開始施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數量為:3份 ;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檔案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檔案後7天內。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3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施工現場工程部、發包人的辦公室場所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承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 施工現場專案部 、承包人的辦公場所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監理人接收檔案的地點:施工現場監理部、監理人辦公場所;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10.1款執行。

1.10.3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施工現場大門為界 。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以現場實際施工條件為準。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1.11 智慧財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著作權的歸屬:發包人。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檔案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11.1款執行。

1.11.2 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檔案的著作權的歸屬:承包人。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檔案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11.4款執行。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調整。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工程量偏差在±3%以上的,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調整合同價格。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職 務: ;

聯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

通訊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1)設計變更及施工條件變更等有關簽證的確認; (2)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審批;(3)處理和協調外部施工條件,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開工日期7天前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2.4.2款執行。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含竣工圖)和工程竣工報告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由承包人承擔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竣工後28天內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書面形式。

(10)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

3.2 專案經理

3.2.1 專案經理:

姓 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承包人對專案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負責本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管理工作 。

關於專案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專案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專案經理的違約責任:因此導至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應由承包人承擔。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專案經理的違約責任:因此導至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應由承包人承擔。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專案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3.3.4款執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法律有關規定。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按法律有關規定。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 / 。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裝置的起始時間: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 。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按本工程的委託監理合同 。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許可權:按本工程的委託監理合同。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職 務: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絡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訊地址: 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合同履行中確定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 。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檢查前24小時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12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24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專案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6.1.1款執行。

6.1.4 關於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 。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開工後7天內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6.1.5款執行。

6.1.6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6.1.6款執行。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法律規定的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開工日期前7天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7天內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7天內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計劃開工日前7天 。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日期前。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日期前。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開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無違約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埋藏於地下的未引爆炸彈、地勘資料未涉及的岩層構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異常的地下水位等。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24小時內降水量達到50mm以上的暴雨;

(2) 風速達到8級的颱風 ;

(3) 日氣溫超過35度或低於5度 ;

(4)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龍捲風、施工場地受淹。

(5)其它異常惡劣氣候災害。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 。

8. 材料與裝置

8.4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的保管費用的承擔: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8.4.1款執行。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待定 。

8.8 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①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專案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著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②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線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損壞嚴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將負責通知有關承包人共同出資修復,若使用頻率相差懸殊,則按比例分攤。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裝置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裝置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裝置: /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 。

9.4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 。

9.5 檢驗費用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桂建管〔20__〕11號)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由招標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從招標人的專案建設經費中支出並直接支付給檢測機構,不計入合同價款內。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0.1款執行。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1)、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工程量清單已有的單價變更價款;

(2)、工程量清單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以參照類似的單價變更價款;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專案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專案及類似專案單價的。工程量以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計量,按以下①、②變更價款 。

①、廣西現行有關消耗量定額有相應定額子目可供套用的:按施工期間廣西現行有關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及相關檔案的有關規定;各種材料價格取實際施工期間《欽州市建設工程造價資訊》中靈山同期材料資訊價格平均值;如靈山資訊價沒有的材料,則按實際施工期間《欽州市建設工程造價資訊》中欽州同期材料資訊價格平均值計取;無資訊價的材料按市場價(市場價格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確定);執行上述規定計價後所得的造價即為竣工結算價。

②、廣西現行有關消耗量定額無相應定額子目可套用時,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結算方式。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節約工程造價的15%。

10.7 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明細詳見附件11:《暫估價一覽表》。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1種方式確定。

10.7.2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3種方式確定。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專案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專案的約定: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專案的資格時由承包人直接實施,若承包人不具備實施暫估價專案的資格時,則採取第1種方式確定。

10.8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合同履行中確定 。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調整 。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 2 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 ;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資訊進行價格調整。

(2)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本工程控制中採用的材料價格為基準價格。

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 / 。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 。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合同實施期間,施工圖紙不作變更或清單工程量孌幅在±3﹪以內、材料價格浮動±5%以內的情況下,本工程按簽約合同價實行總價包乾。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①、變更引起的調整:按“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第10.4.1款執行。②、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1.1款中的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資訊進行價格調整;③、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通用條款”11.2條執行。

12.2 預付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

預付款支付期限: 開工後七日內 。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預付款擔保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 / 。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為: / 。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的計量均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和及其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0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本工程補充專案清單為準。

12.3.2 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按節點。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按節點。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週期

關於付款週期的約定:①、 ;②、 ;③、 ;④、 。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按“通用條款”12.4.2條執行。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 。

12.4.4 進度款稽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發包人應在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後7天內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籤發後7天內完成支付。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應以簽發進度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貳倍支付違約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3、單價合同的總價專案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 。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24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2竣工驗收程式

關於竣工驗收程式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3.2.2款執行。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3.2.2款執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7天內。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 。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 。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式

工程試車內容: 待定 。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 發包人 承擔。

13.3.3 投料試車

關於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待定。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56天內 。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4.2 竣工結算稽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4.2款執行。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4.2款執行。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核的方式和程式: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4.2款執行。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3份 。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7天內 。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14天內。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後7天內。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12個月。

15.3 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 (2) 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 (2)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後的十五天內將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給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按“工程質量保修書 ”約定執行。

15.4.3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按“工程質量保修書 ”約定執行。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順延延誤的工期並賠償乙方因延期施工造成的損失。違約的計算方法:①、發包人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②、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3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不再按上述約定承擔材料價格漲幅的風險;③、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提出價格調整要求合理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若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本工程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按簽約合同價的2%計取)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給承包人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貳倍支付違約金。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獲得被他人實施工作款15%的費用補償,並賠償承包人完成該工作款預期的利潤。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並順延延誤的工期;承包人可暫停與其相關部分的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並順延延誤的工期。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並順延延誤的工期。

(7)其他: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並順延延誤的工期。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 / 。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裝置、臨時工程、承包人檔案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檔案的費用承擔方式: 雙方另行協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當地六級以上的地震;

(2)十級以上持續一天的大風;

(3)暴雨以上持續三天的大雨;

(4)五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五日的高溫天氣;

(5)五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五日的嚴寒天氣;

(6)五年以上未發生過的洪水;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15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8.1款執行。

18.3 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8.3款執行。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裝置等辦理財產保險: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8.3款執行。

18.7 通知義務

關於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18.7款執行。

20. 爭議解決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同意。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20.3.1款執行。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20.3.1款執行。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按“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20.3.1款執行。

其他事項的約定: / 。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於本項的約定: / 。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單位工程

名稱建設規模建築面積

(M2)結構形式層數生產能力裝置安裝

內容合同價格

(元)開工

日期竣工

日期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就 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專案。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按承包範圍進行保修。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為5年;

3.裝修工程為2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1年;

7.其他專案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按有關規定。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12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0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特徵: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為:

[√]招標檔案(包括標前答疑、補遺等)所包括的全部內容及招標範圍內的全部圖紙內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發包人委託書和圖紙(附件3)要求的全部內容及合同檔案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為大包乾: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衛生,工程造價(含增值稅)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為:按工程量清單單價計價,但該工程量清單隻作為進度款支付的參考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總價包乾,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其中,措施費部分按整個專案包乾,不再調整。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在發包人提供施工圖之前,承包人按模擬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並簽訂暫定總價合同,在下發施工圖之後,承包人在施工圖下發之日起 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圖預算,雙方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並自承包人施工圖預算報送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總價包乾補充協議,即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衛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工程造價(含增值稅)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不含增值稅)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措施費按整個專案包乾不再調整,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

三、合同價款

[√ ]合同金額(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額為 元)

(小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元,增值稅人民幣: 元,增值稅率: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增值稅人民幣: ,含稅價人民幣: 。

[/ ]暫定合同金額

(小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元,增值稅人民幣: 元,增值稅率: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增值稅人民幣: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五、質量標準

依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本工程須達到合格標準。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稽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裝置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檔案,這些記錄和檔案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資料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 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2:保修期滿工程驗收及保脩金支付管理辦法

附件3:圖紙目錄

附件4:價格確認通知書

附件5:工程現場簽證單

附件6:承包人供應材料裝置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規及廉潔交易承諾函

(此頁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1組成合同的各個檔案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稽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裝置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檔案,這些記錄和檔案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資料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特別解釋:協議書第六條中第(12)項合同檔案,均指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檔案,這些檔案內容如果與順序在前的合同檔案之約定相違背,則對發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監理單位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單位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1.3 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提交的任何待核實、稽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視為上述主體認可。否則,不能視上述主體認可,即使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有視為認可之規定。

(1)在協議書、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或通用條款中有關於逾期不核實、不稽核、不批准、不回覆、不提出異議、不提出意見或不確認視為認可之特別約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體提交的任何待核實、稽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必須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式、提交的內容要求等)。

1.4 除非發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發出的工程施工聯絡函或其它報告、檔案上籤署明確意見,否則,發包人代表簽名或其他人的簽名(即使其簽署意見)僅表示發包人對該份檔案的簽收,不能作為發包人意見或結算的依據。

1.5 發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時發出的書面檔案必須是本人的簽字,只有專案章而沒有本人簽字的,該檔案對發包人、承包人均沒有約束力。

2、適用法律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3、適用標準、規範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則視為適用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標準、規範之間如有差異,則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標準、規範之間如有矛盾時,由發包人做出決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竣工兩年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和繼續保修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它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如招標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圖紙,承包人應在開始施工前或在發包人書面要求後十四天內提交足夠數量的深化圖紙。發包人可拒絕、認可或更改這些深化圖紙,承包人不會因上述拒絕或更改而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若任何圖紙退回給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應不遲於退回圖紙後的七天內,將經修改的圖紙再呈交給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對任何深化圖紙的認可並不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4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

5、往來函件

5.1 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准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等通訊資訊都應採用書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釋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都不允許被無理扣壓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5.2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在專用條款預留的地址,應視為其法定通訊地址,如發生變化需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的書面檔案,均視為有效送達。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專人遞送的,遞送當日為送達日,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遞送的,檔案發出後(以承攬方簽收為準)第三日視為送達。一方按有效地址遞送,另兩方拒收的,視為有效送達。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時作為訴訟所有程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式)中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即視為有效送達。

發包人的地址: ;

往來檔案簽收人: 聯絡電話: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來檔案簽收人: 聯絡電話: ;

監理單位的地址: ;

往來檔案簽收人: 聯絡電話: 。

6、總監理工程師

6.1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專案的監理負責人在本合同中稱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監理職權,且行使監理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本合同的約定。

6.3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職權以外的職權時需要事先徵得發包人批准。

6.4除非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及責任。

6.5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6總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6.7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但法律規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總監理工程師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職權或根據本通用條款第6.1條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監理職權不一致的,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為準。

7、發包人代表的委派與指令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代表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本合同約定。

7.2 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3 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發包人代表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發包人的職權沒有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則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可以通過在書面檔案上加蓋法人公章的形式進行。

8、承包人專案經理

8.1 承包人派駐現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稱為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姓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的所有檔案經承包人專案經理簽字並加蓋承包人公章後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其委派的專案經理不能行使某些具體職權,否則,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可以認為該專案經理有權全權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專案經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專案經理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行使專案經理的部分職權。

8.5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專案經理難以完成其義務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其專案經理,承包人應積極執行並保證工程不受損失,同時另行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專案經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9、發包人義務

9.1 組織承包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發包人和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籤認。

9.3 根據合同約定,對本工程發出工程變更或進行現場簽證。

9.4 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施工圖紙、確認材料樣板或監理單位認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資料、圖紙等。

9.5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竣工、移交等手續。

9.6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

9.7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義務

10.1 承包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辦理本工程的報建、取證手續,承包人繳納相關的規費。

10.2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稽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0.3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規範、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樣板,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0.4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檔案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工程設計、技術規範與補充技術規範、圖紙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其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否則對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但其未能發現的錯誤造成工程的任何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5 承包人有責任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進行核對,如存在不一致時,在收到施工圖紙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如不提出則視為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應按下述事項實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下述事項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1)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

(2)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群眾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提供照明、警衛、護柵、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承擔相關費用;

(3)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有害氣體、噪音、汙廢水等對環境的汙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並承擔相關費用。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證現場人員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5)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承包人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規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驗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承包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承包人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10.7 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同時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申報變更工程調整價款。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由發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指令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報價中。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0.10 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隨時到承包人的製作工廠對產品或配件質量進行檢查。

10.1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保管本工程及將用於本工程的材料、裝置,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承包人負責對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0.12 承包人有義務對其他承包人的用於和安裝在本專案中的材料、裝置、產品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果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發現和認為承包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裝置、產品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改正或加強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10.13 按招標檔案和合同約定提供進口材料、裝置及申報關稅等所需檔案。

10.14 承包人應認真遵守本工程關於《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承包人違反此管理條例的約定視為違約。承包人應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

10.1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如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10.16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就涉及該工程實施的任何事項所作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明確與否。

10.17 承包人應清楚本工程為本專案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須與本專案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協調。承包人應保證全面與總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進行配合或協調。

10.18 在保修期內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10.19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1、現場管理

11.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其委派的專案經理常駐現場進行本工程的管理,並保持其崗位的相對穩定,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或更換,否則,視為違約。

11.2 承包人專案經理以下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有其它專案的任何職務;承包人如需對人員、機械、裝置以及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提前7天報發包人、監理單位,並在獲得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視為違約。

11.3 如果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委派或僱用的人員工作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無證上崗者、與承包人提交名冊不符者以及與工程無關人員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換。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撤回其委派或僱用的相關人員,並在48小時內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人員代替上述撤回人員。上述被撤回的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必須參加每週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提前4小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應在每週例會規定的時間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報送週報,週報必須包括本週計劃和上週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說明及採取的措施等。

11.6 在總監理工程師協調下,總承包人主持每週不少於1次的工程聯絡會和每月一次的工程會議。施工高峰期間,應進行每日一次的聯絡會議,協調第二天的作業要求。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上述會議。

11.7 發包人協調總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等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現場的垂直運輸工具(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總承包人現有的垂直運輸裝置不能滿足承包人的需要,則承包人應自行解決。

(2)為承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並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須的施工場地和通道(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協調下使用。總承包人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承包人的施工、倉儲等場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的接入點。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及電纜、從接水點接出的水錶、閥門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總承包人要求自行解決;

(4)提供標高及定位點線;

(5)負責清運指定堆放點的垃圾;

(6)提供監理單位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條件。

11.8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現場的用水用電應安裝計量裝置,負責向總承包人支付水電費。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接駁水電管線,且滿足總承包人要求的接駁方式和接駁管線的規格或容量,經總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業不得阻礙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場地,不得濫用或破壞總承包人提供的設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項施工前須與總承包人聯絡,提供或瞭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開槽、預留洞、預埋件等,並在每次隱蔽前配合總承包人確認。否則,因此而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及時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機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 做到工完場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應按監理單位要求及時清出現場。承包人散落在現場的施工垃圾應在當天以總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運至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時清運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總承包人有權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電費押金,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3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向監理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的上崗證、裝置的審查合格證等按規定應予提供的證明檔案並在獲得監理單位的同意後才能作業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提交所有進場人員的名冊。在現場的全體人員應統一著裝並佩戴工牌。施工現場除經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批准設定辦公和庫房外,不得設定其它生活設施。未經監理單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許其人員在現場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機械、裝置及材料進出現場前必須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要求,並經監理單位檢查核實後才能進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裝置、機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進出現場。

11.16承包人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承包人應與總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單位核對相關的工程圖紙,否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1.17發包人將根據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外開放,承包人應在開放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發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專案,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按時施工完畢。

11.18承包人發現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後如隱瞞不報,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壞,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順延工期。

11.1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工作。

12、進度及計劃

12.1 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提交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說明。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後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審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計劃進行調整。

12.2 承包人必須按審查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說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承擔的義務。無論何時,如果監理單位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則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立即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12.3 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書面報送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報包括下月度施工計劃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機具或裝置的安排,計劃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時或按要求報送工程月報,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12.4 承包人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約定階段工期等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14、暫停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應當按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因總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

15、工期延誤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期相應順延或順延延誤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條情況發生後 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3天內予以確認。

15.3 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和延期損失賠償費。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發包人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2 承包人必須滿足發包人指定的裝置、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承包人承諾的質量標準。

16.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在專用條款的其它約定。

17、檢查與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進口價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檔案,報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查和備案。

17.2 屬承包人按規定應自行檢驗或送檢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規範、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類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合格,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17.3 承包人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17.4凡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自檢記錄(即範圍、數量、質量),並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檢查。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接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檢驗,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以及合同要求,監理單位、發包人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沒有監理單位、發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和驗收。但如果監理單位、發包人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承包人可自行檢查驗收,監理單位、發包人應補籤手續。

17.5 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承包人的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裝置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查或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條件。

17.6 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7.7 如確需對按約定已經隱蔽的工程複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時,複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反之由發包人承擔。

17.8 為保證質量,在施工難點、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後再進行施工。必要時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樣板,樣板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可進行大面積的施工。

17.9 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要求,承包人必須返工,由於施工質量原因給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則視缺陷嚴重程度給予賠償,返工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工期不予順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單位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不執行監理單位的整改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裝置

18.1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裝置

18.1.1 承包人應按招標檔案、專用條款及附件6約定的材料、裝置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18.1.2 承包人在進行材料、裝置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裝置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經批准、未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裝置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3 在材料和裝置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監理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裝置在不屬於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承包人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監理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18.1.4 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的確認,並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8.1.5 承包人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裝置,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均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裝置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6 由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裝置,一經運到本專案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監理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

18.2.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髮包人供 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18.2.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18.2.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8.2.4發包人供應的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裝置貨到現場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裝置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辦法。

18.2.6承包人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因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資料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裝置進場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承包人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18.2.7材料裝置損耗率按招標檔案、合同約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發包人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說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超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和節餘的情況。

18.2.8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貨物運到現場後,承包人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承包人應在接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時與監理單位、供貨方、發包人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19、合同價款約定

19.1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或雙方約定的造價在協議書內約定。承包人承諾合同價款不低於其成本價。

19.2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人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和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9.3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對本工程的全部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說明、質量要求、合同條件、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承建風險、現場管理要求等已詳細研究並完全明瞭,在合同價款中已予以充分考慮。

19.4 合同價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為完成承建和質量保修責任的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施工技術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增值稅等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利潤等。承包人承諾如有錯漏,概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在現場使用的水電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開工後28日內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30%;餘款支付計劃按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發生變更的依合同約定調整)。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9.5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稅金和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為:

[√]固定總價方式,按圖紙、招標檔案所要求的招標範圍、技術規範進行總價(含增值稅)包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

[/]固定單價方式,工程量按實結算,綜合單價不因任何原因調整。

19.7 合同圖紙間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發包人代表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為工程變更。

19.8 合同價款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工、材料、裝置、機械價格的漲跌的可能和相關因素,承包人承諾該市場風險完全由其承擔。

19.9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裝置,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裝置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價專案另行採購。暫定價專案另行採購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價專案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最後確認,結算時僅對該項材料或裝置的價差部分調整。

19.10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金額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金額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進行結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時需提供按合同約定增值稅率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分月度進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報告(含工程形象進度描述)和中間支付申請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初審後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在當月月底前支付進度款,否則,付款時間為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

20.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 (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按時退場後30日內,發包人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0%(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成立售後服務小組,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質量問題,移交所有現場有關資料。在完成結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移交了檔案資料、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價款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包人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

20.4 其餘3%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保證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充分履行保修責任且缺陷責任期滿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該保脩金,不計利息。保脩金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5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變上述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及工程款數額,則另行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20.6 發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時有權扣除此前承包人因違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關條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

20.7 對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實行按月審結。累計確認的變更籤證金額(含扣減及人工材料調差款)每達到100萬元,支付累計確認價款的50%。

20.8承包人對因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及其它變更需按合同約定條款中規定時限及時報送。若承包人當月累計申報率低於90%時,發包人則對當月進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計審報率達到90%時,發包人則將上月所扣進度款補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場前累計申報率未達95%時,發包人對進度款的累計支付比例相應降低5%。

20.9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專款專用於本工程,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挪用行為,拖欠各相關供應方工程款造成該工程進度滯後情況,發包人有權直接付款給該工程的相關供應方,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視同已收到該工程進度款,需提供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配合完善委託付款相關手續及供應方詳細資訊。

20.10如發生承包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包人有權配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所採取措施涉及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沒有任何異議。

20.11發包人可以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網銀、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保理或國內信用證等形式支付工程款,開票人(開證人)包括髮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須在開票人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利息由發包人承擔,否則貼現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12發票開具

(1) 承包人應保證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具體開票資訊如下:

A) 發包人開票資訊

公司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稅務登記地址: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B)承包人開票資訊

公司名稱: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D

稅務登記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額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承包人就確認的金額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額尚未確認時就提前開具專用發票。

(3)承包人應在每次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收發票。

(4)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事先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付款證明檔案,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證明檔案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且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確屬合法有效後支付款項給承包人。

(5)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送達發包人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等情況,導致相應票據未順利送達發包人的,承包人應負責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稅收法規和檔案,開具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稅收法規與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而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稅金、附加費、罰金、滯納金和法律費用。

(7)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送達並經發包人簽收後,若發生丟失,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發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規和檔案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

21、工程變更

21.1 發包人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或增加附加工作,並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絕實施,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50%-10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為本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裝置的增加或調整;

(6)為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調整。

21.2 發包人如需進行工程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書面通知後,必須按照變更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工程變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需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擔或分享。

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設計變更通知單》應附有設計單位發出的變更通知單且蓋有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且經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和校對人簽字並蓋章;

(2)《設計變更通知單》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及蓋章;

(3)《設計變更通知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21.6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附原圖和設計變更圖。

22、現場簽證及其他變更

22.1 《工程現場簽證單》(格式見附件5)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承包人專案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並蓋章;

(2)《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發包人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發包人代表的簽字;

(3)《工程現場簽證單》須列明具體實施位置、尺寸、型號、具體工程量,必要時附計算算式,原則上不允許籤工日;

22.2 《工程聯絡單》只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聯絡的用途,不作為計價依據,如承包人認為應計價的,承包人須申請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

22.3對設計變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承包人應在實施完畢後24小時內請監理公司和發包人現場查驗並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超過時限發包人有權拒絕確認。

22.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的其它變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本條款只適用引起工程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因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含下浮率)工程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進行計算。

23.2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對涉及變更部分的現狀、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準確說明,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批准後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如涉及到隱蔽工程或拆除工程,應在隱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現場計量。

23.3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現場計量要求,視為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增加。但對於因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發包人有權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調減。

23.4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後7天內未進行現場核實,也未提出延期核實計量要求,則承包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其中,書面催告函中需要載明承包人是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23.4條發出的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經過上述催告後3天內仍不核實,則視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計量內容。

23.5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批准後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23.6凡涉及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未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工程價款的增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3.7凡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承包人完全接受發包人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依據合同約定做出的調減合同價款決定。

23.8 承包人依據工程變更指令及變更檔案的要求,合格完成該項工程變更指令的全部內容後,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結算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據已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變更價款沒得到發包人審批為由而拒絕按後續變更指示實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發包人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為理由而拒絕按時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或不完全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承包人與發包人就變更工程價款協商不成時,承包人應先實施工程變更,然後按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23.11包含在招標書及招標圖紙範圍內的工作量,如因投標書或預算書漏項的,不實施時, 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扣減價款;發生變更時,變更前後的工程價款均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

23.12承包人報送相關工程變更價款時,必須附以下資料:

(1)附發包人《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聯絡單》原件;

(2)承包人報價書原件及其詳細的工程量計算書;

(3)附變更前後的圖紙及相關資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發包人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準備驗收,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監理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4.3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承包人向總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並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稽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4.4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整改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資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經發包人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如承包人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工程未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4.8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發包人自行決定,發包人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24.9 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5.1 竣工結算是指對合同內涉及的工程造價所有內容的結算,包括工程價款、獎勵和違約、質量、安全、工期等內容。凡是與造價有關的約定應納入結算範圍。承包人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結算。

25.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上報的結算資料應蓋有承包人公章,且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若不按時申報結算資料,則發包人可自行進行結算。特別包括調減專案和因承包人違反相關條款而應確認的扣款,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結算結果。

25.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交接證書之日為質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應在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協議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轉讓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對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否則,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8、違約

2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除了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情況。

28.3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索賠。對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發包人可直接從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預留保脩金)中扣除。

29、爭議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機構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賠

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資料及對這些證據的說明。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應保持用以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有效證據資料,提出索賠要求一方應允許另一方查閱並核實所有資料。

3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承包人造成費用損失時,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等有關資料,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並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天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書面檔案確認。

3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2、工程保險

32.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併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包人應及時向負責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提交索賠資料,配合保險公司的調查。

32.2 承包人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

32.3 承包人需要保險的其它事項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 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或進度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10天后,承包人仍無明顯改進的;

(5) 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6) 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3.4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28天內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2)發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全面停止施工,且在催告後的56天內

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a、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b、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3.5一方依據第33.3、33.4條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31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6 發包人依據第33.3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

(2)發包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發包人繼續推進該項工程實際需要的工程費用,含發包人的管理費用、監理單位增加的監理費用等;

(3)發包人另行分包給他人之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之差額。

33.7承包人依據第33.4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發包人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3.8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價款在承包人撤出現場並辦理結算手續後支付。因承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續擅自撤場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33.9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不

影響一方向另一方追償違約責任。

33.10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經發包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約定履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部分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此外,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的範圍與第33.6條相同。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4.2 除本合同有關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5、其他

35.1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的份數及儲存單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詳見通用條款

3、適用標準、規範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1) 測量規範(GB50026);

(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2);

(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

(4)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

(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6)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

(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

(8)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__);

(9)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9);

(10)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11)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

(12)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0-89);

(1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9);

(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4);

(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8);

(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

(1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

(18)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按廣西政府驗收部門有關規定.

4、圖紙和技術資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和日期:貳套,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加晒,並負責相關費用,提供圖紙時間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合同簽定日起至合同失效。

5、往來函件

5.2 發包人的地址:

承包人的地址:

監理單位的地址:

6、總監理工程師

6.1發包人委託監理單位名稱:深圳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7、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專案經理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專案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

9、發包人義務

9.1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9.7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0、承包人義務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 /

發包人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另行委託費用的150%扣除。

10.15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10.19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10.19.1合同價款的 做為總包配合管理費,承包人進場後30天內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 %,分包工程完成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20%,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餘下的管理配合費。

10.19.2由於現場工期緊,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按業主規定的趕工工期完成相應的招標檔案、圖紙的工作內容。

10.19.3由於現場交叉施工,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甲方監理的協調工作,做好成品保護及看管工作,如承包人在移交甲方書面記錄簽訂前,現場成品發生破壞的,承包人應做好全部的修復工作後,甲方才予以接收。

10.19.4承包方施工前應與總包、監理完成基準線複合確認工作,並簽訂基準線移交記錄,若由於承包方未按基準線導致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11、現場管理

11.1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換專案經理,每次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承包人專案經理未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擅自離開現場連續超過2天,每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1.1承包人就對應通用條款之規定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須向發包人和支付違約金 元。

11.4 承包人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未經批准不參加每週工程例會,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5 承包人未按時提交週報,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12 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元,向總承包人交納水電費押金 元,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9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工作: 由於現場處於竣工節點趕工,承包人應委派駐場專案經理按甲方監理要求參加日趕工會議,若未按要求參加,將按10.1條款進行處罰。

12、進度計劃

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施工進場參加例會後 天內。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時間: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及工程進度後 天內。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關於合同工期、開竣工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現對階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約定:/

15、工期延誤

15.3如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階段計劃完成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影響銷售計劃時,須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

16、工程質量

16.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其它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甲方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指定的裝置、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乙方承諾的質量標準。

18、材料和裝置

18.1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的約定:乙方應按招標檔案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材料、裝置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乙方在進行材料、裝置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裝置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甲方單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經批准、未按甲方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裝置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在材料和裝置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甲方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裝置在不屬於乙方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乙方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甲方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甲方單位或甲方對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的確認,並不能免除乙方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乙方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裝置,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甲方單位和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裝置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由乙方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裝置,一經運到本專案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乙方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甲方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清單(可另附):實行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 方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與甲方共同清點,並按乙方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乙方參加清點後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未通知乙方清點,乙方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由乙方負責施工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價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裝置貨到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裝置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辦法。

乙方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甲方;因乙方不及時上報或上報資料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裝置進場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甲方有權處以乙方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材料裝置損耗率按合同規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甲方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說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屬乙方超額訂購或使用的材料裝置用量由乙方承擔,如超領額度甲方另收取10%管理費作為違約金。如乙方在工程中領用的甲供材料裝置用量少於最高供貨量,甲方補償節約的材料裝置費用的50%。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運到現場後,乙方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甲方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乙方應在接收甲供材時與甲方、供貨方、甲方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辦法:

(1)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款根據發包人實際供貨價格的 110 %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扣除。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少於承包人的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節餘部分的材料價款按發包人及承包人受益 各50% 的原則補償給承包人。相關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供材料損耗率亦按相同規則計算。

(2)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採保費的計取方式:/

(3)其它:/

19、合同價款

19.9 暫定價材料、裝置名稱及暫定價:/

19.10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

20、工程款支付

20.4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數額和時間: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結算總價的97%後,其餘3%分包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滿並充分履行保修責任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脩金,不計利息。

20.5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數額和時間其它約定:詳通用條款第20條

21、工程變更

21.4合理化建議發生費用分擔及收益分享辦法:/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計價規則:

(1)適用的現行主要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工程實物量計算規則如下: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以下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 進行計算: 。

(2)取費方式如下:

? 。

(3)材料價格的取定方法:

? 。

(4)下浮率:

無下浮

(5)變更價款編制方法採用當地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計價軟體。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乙方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甲方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乙方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單位準備驗收,甲方及甲方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甲方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甲方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乙方向總承包人和總甲方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甲方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整改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日期。

乙方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工程資料(含相應的電子磁碟資料、聲像資料)的移交。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含水電竣工圖)竣工圖紙必須準確真實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用於物業服務中心存檔。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乙方將分包工程交付給甲方, 經甲方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甲方向乙方簽發交接證書。如乙方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乙方不得因分包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分包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乙方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分包工程未驗收,甲方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乙方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甲方自行決定,甲方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7.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3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保修期滿後,工程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後1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8、違約

28.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⑴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⑵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⑶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賠償分包人的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雙方協商。

28.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 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除應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約定的質量標準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合同總造價的5%,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 對於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檔案未另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則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元。

29、爭議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1、不可抗力

31.1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級以上的地震;

(2) 12級以上的大風;

(3) 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200mm以上;

(4) 40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 其它 : /

32、工程保險

32.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保險事項:分包人負責辦理分包人在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現場各種施工設施、裝置、材料的保險,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發生的費用、賠償等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33、合同解除

33.6 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為解除合同時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3.10發包人依據約定解除部分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為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5、其它

35.1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人陸份,承包人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本著合作誠信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35.2 附列合同條款前帶“[ ]”的為針對不同專案的特定條款,用“√”選擇者方為本專案適用條款。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1

鑑於業主為修建(公路專案名稱)並接受了承包人對該項工程___合同段(或大橋)的投標書,現由(業主全稱)(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和(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承包人”為另一方於__年__月__日共同達成並簽訂本協議如下:

1、第__合同段由K__+__至K__+__,長約__km,技術標準__級,__路面。有__立交__處;大中橋__座,計長__m;隧道__座,計長__m以及其他構造物工程等。

2、下列檔案應視為構成並作為閱讀和理解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即:

⑴本合同協議書及附件(含合同談判中澄清檔案);

⑵中標通知書;

⑶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含承包人在評標期間遞交和確認並經業主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檔案等,如果有);

⑷合同專用條款(含資料表和招標檔案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如果有;)

⑸合同通用條款;

⑹技術規範(含招標檔案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如果有);

⑺圖紙(含招標檔案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如果有);

⑻投標的工程量清單;

⑼投標書附表(輔助資料表);

⑽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檔案。

3、上述檔案將互相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4、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元(¥____元)。

5、由於業主按本協議書第6條所述給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在此立約:保證在各方面按合同檔案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工程的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復。

6、作為對本合同工程的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的報酬,業主在此立約:保證按照合同檔案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7、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令之後,在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開工期限內開工。本合同工程工期為__個月,工期從上述開工期的最後一天算起。開工令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以後,在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發開工通知書期限內發出。

8、本協議書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後經交工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滿及保修期終止分別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及保修期終止證書後失效。

9、本協議書正本二份、副本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2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 質量等級:

1.4 合同價款: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

3.2 適用法律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 圖紙。

4.1 圖紙提供日期

4.2 圖紙提供套數:

4.3 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 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 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 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 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護的要求:

8.7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 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 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調整的條件:

19.2 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 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 結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時間:

28.5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 保修內容、範圍: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 保脩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 爭議的解決程式:

30.2 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 違約。

31.1 違約的處理:

31.2 違約金的數額:

31.3 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 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 合同份數:

41.1 合同副本份數: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 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帳號:     帳號: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3

1.詞語解釋

1.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本條件指鐵路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專案法人。

1.2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

1.4乙方專案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專案承包責任人。

1.5鐵路建設工程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

1.6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專案監理總負責人。

1.7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專案的設計單位。

1.8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

1.9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11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13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天數。

1.14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工程專案施工場地。

1.17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並加蓋有效印鑑或簽字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通知、任命書、委託書、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1.18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1.19變更設計:自設計單位交付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對原設計的變更。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2.1協議條款;

2.2合同條件;

2.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紀要、協議;

2.4招標承包工程中的招標檔案、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2.6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先由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決爭議的方式加以解決。

3.合同檔案的適用法律和使用標準適用於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鐵道部頒發的標準、規範。鐵道部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國家和建工行業標準、規範。

4.雙方一般責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專案經理,乙方專案經理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口頭通知,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通知應予執行。乙方認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應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通知或繼續執行原通知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檔案、圖紙及資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可向甲方代表提出遲誤的後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2乙方專案經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經甲方代表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4.2.2乙方專案經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5.對《協議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其他合同條件為:

5.1第1條工程概況

5.1.1建設專案名稱係指鐵道部批覆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專案名稱。工程名稱係指乙方承擔的建設專案中的某段或一項工程的名稱。

5.1.2工程地點係指工程所在縣(含)以上行政區域。

5.1.3承包範圍係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規模或專業分類專案。

5.1.4承包方式係指雙方約定的,甲方對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總包及單價承包等。

5.2第5條設計檔案

5.2.1在開工前甲方若不能將設計圖紙全部提供,應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後或專業分別列出可提供的設計圖紙,以滿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對設計檔案和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由甲方承擔。

5.3第7條7.9“申請專案開工報告”按《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專案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辦理。

5.4第11條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中“確有必要”係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5.4.2由於乙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乙方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停施工;

5.4.3由於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惡劣導致的必要停工;

5.4.4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計劃調整。

5.5第12條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發戰爭、軍事徵地、_____、_____、空中飛行物體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特大的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擊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5.5.2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建〔1996〕13號)劃分的四個等級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5.6第14條工程質量檢查中:

5.6.1質量保證體系:乙方為了實現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建立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質量:在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以及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設計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於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

5.7第15條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中:

5.7.1隱蔽工程系指一項工程主體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後無法觀察檢查的,需被複、掩蓋的分部、分項工程。

5.7.2本條“甲方代表”係指甲方監察工程師或甲方派駐工地的技術負責人。

5.7.3重點工程系指按(80)鐵基字665號《關於試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重點工程,或甲方根據建設專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重點工程。

5.8第17條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

5.8.1承包方式採用包工包料的工程專案可不使用本條款的規定。

5.8.2承包方式採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專案,以及鐵路通訊訊號等專業材料裝置,甲方須自行採購的,應使用本條款規定。

5.9第21條驗工計價

5.9.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實際工程量報告,甲方代表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計量結果無效。

5.9.2乙方應為甲方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自行計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10第22條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鐵道部和建設銀行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研究,明確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條竣工驗收

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號文《關於印發〈建設專案(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和鐵道部(84)鐵鑑字第180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12第24條竣工決算

國家組織驗收的大中型專案,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在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計劃、財務、建設司,鑑定中心及使用單位。其他建設專案,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應在3至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財務司、建設專案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4

發包人:市水電站

承包人:水電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市級水電站技改工程

工程地點:市鎮村

工程內容:水電站廠房技術改造土建工程

二、工程承包範圍

廠房鋼筋混凝土屋面拆除,水輪發電機組拆除,廠房下部混凝土區域性拆除,廠房下部結構尾水室、蝸室、水輪機層、發電站層鋼筋混凝土澆築及其相應的臨時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臺機組混凝土結構定於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澆築結束;第二臺機組混凝土結構定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動工,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澆築完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第二臺水輪發電機組安裝工程面。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159天。

四、質量標準:合格,爭創優良

五、合同價款:貳拾點陸萬元(主體工程預算價)。

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中《通用條款》相關規定。

七、本合同《專用條款》

1、執行水利、水電行業現行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範、規程標準。

2、執行省、市建築法規的相關規定。

八、發包人工作

1、圖紙發包人在承包人進場前一週內提供蓋章生效施工圖三套。

2、動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管、線接至施工現場50之內。

施工期中不間斷供水、供電。

3、提供砼拌和場地、砂廠料堆放場地、鋼筋、模板加工場地。

4、提供施工人員生活福利住房和臨時庫房、工棚。

提供生活水、電供應。

九、承包人工作

1、進場後一週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逐月提供建設計劃報表。

2、負責尾水閘孔的圍堰填築、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

發包人承擔費用。

3、負責1#、2#機組之間施工隔牆構築和拆除,執行機組保護棚架的搭設和拆除。

發包人承擔費用。

十、材料

所有永久和臨時工程的建築材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使用。

材料用量根據實際完成工程最按建築定額計算耗用量結算。

材料價格按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發生的市場價格、運雜費、採購保管費結算。

十一、質量和驗收

1、中間驗收尾水室、蝸室基坑開挖結束後,必須作隱蔽工程驗收,廠房舊屋頂拆除結束後,作中間驗收。

凡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專案必須合格簽證後方能進行下一施工程式工作。

十二、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規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十三、合同價款及支付

1、按設計預算單價作為合同單價結算基數。

2、人工費補貼:按實際計量的人工工日數,發包人每工日補貼10元。

3、材料費價差:按實際計量計算材料用量,計算實際發生價扣除預算價,等於材料價差,計算材料價差金額及其稅金,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

機械用油差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十四、工程預付款

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支付伍萬元工程預付款給承我人,用作進場人員調進、臨時工程材料準備、部份工程材料準備和施工機械配備等項工作費用。

此預付款在第一臺機組完工結算時扣回。

十五、進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進度工程計量。

承包人憑發包人月計量簽證報送月工程量結算申報表,發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進度款給承包人。

十六、完工結算

完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頒發工程移交證書給承包人,承包人報送工程完工結算申請書,發包在一月內審批支付到完工結算造價97%的尚金額

給承包人。

十七、質量保脩金

完工結算總價的3%扣作工程質量保脩金,保修期壹年。

保修期滿後半月內結算保脩金。

十八、違約、索賠、爭議

按《建築工程合同》的《通用條款》相關規定執行。

十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工程質量保脩金結算後失效。

二十、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

發包人:市水電站承包人:水電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代表:

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市鎮住所:成都段號代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