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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四)

欄目: 施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51K

第六部分

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四)

工程規範和技術說明

一、 一般要求和措施專案目錄-------------- 5

1. 概述----------------------- 5

1.1 定義和解釋-------------------- 5

1.2 工程簡介--------------------- 5

1.3 工程範圍的分工-------------------- 6

2. 檔案----------------------- 6

2.1 合同檔案--------------------- 6

2.2 合同價格實體專案費----------------- 7

2.3 圖紙------------------------ 8

2.4 翻樣圖、大樣圖及其協調配合圖------------ 9

2.5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證書和使用說明等---------- 11

2.6 竣工圖和竣工資料------------------ 11

3. 措施專案--------------------- 12

3.1 合同條款及附件------------------- 12

3.2 措施專案的計價------------------ 15

3.3 固定總價合同-------------------- 16

3.4 清關和關稅--------------------- 17

3.5 政府稅收--------------------- 17

3.6 政府收費等--------------------- 17

3.7 工程險---------------------- 17

3.8 承包人的責任險------------------ 18

3.9 追加保險--------------------- 18

3.10 關於保險的一般要求----------------- 19

3.11 履約保證金--------------------- 19

3.12 預付款保函-------------------- 20

3.13 進場和開工--------------------- 20

3.14 工作時間和勞動工資----------------- 20

3.15 貨幣----------------------- 21

3.16 對現場條件的認可------------------ 22

3.17 工人的勞保和衛生------------------ 23

3.18 暫估專案--------------------- 24

3.19 暫定金額--------------------- 26

4. 分包人、供應商------------------- 26

4.1 中標人----------------------- 26

4.2 與大市政設施有關的分包--------------- 27

4.3 對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28

4.4 總包對分包人、供應商的責任-------------- 28

4.5 許可、批准和相關費用--------------- 29

5. 專案實施和合同管理---------------- 30

5.1 施工現場的限定------------------- 30

5.2 對周邊財產的保護------------------、 30

5.3 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30

5.4 政府機構、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進入現場檢查------ 31

5.5 總包的專案管理組織----------------- 32

5.6 安全生產---------------------- 33

5.7 現場保衛---------------------- 35

5.8 參觀現場--------------------- 36

5.9 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36

5.10 現場衛生、醫療站和急救設施------------- 37

5.11 對外宣傳--------------------- 38

5.12 合同價款與支付------------------- 38

5.13 措施專案費的調整----------------- 38

5.14 工程變更的計量和計價---------------- 39

5.15 工程款支付-------------------- 39

5.16 質量保留金-------------------- 39

5.17 進度計劃---------------------- 39

5.18 現場例會--------------------- 39

5.19 進度報告和進度照片----------------- 40

5.20 定位放線--------------------- 42

5.21 依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 42

5.22 現場使用權限於為本工程目的------------- 43

5.23 特殊交通運輸的許可----------------- 43

5.24 避免惡劣天氣的影響----------------- 43

6. 臨時工程和施工機械、裝置工器具---------- 44

6.1 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現場辦公室和辦公條件------- 44

6.2 臨時道路和現場出入口---------------- 45

6.3 臨時供電、上下水------------------- 45

6.4 施工機械和工器具------------------ 47

6.5 交通和施工車輛------------------- 48

6.6 臨時消防---------------------- 48

6.7 現場圍牆和圍護------------------- 49

6.8 總包的現場辦公室、倉庫和臨時車間等-------- 50

6.9 現場試驗室--------------------- 51

6.10 工人生活基地------------------- 51

6.11 臨進通訊--------------------- 52

6.12 安全支護和臨時工程----------------- 52

6.13 具有危險性的施工方法---------------- 53

7. 材料和施工工藝------------------- 53

7.1 施工規範和標準------------------- 53

7.2 檢驗和試驗--------------------- 53

7.3 樣品報批--------------------- 54

7.4 樣板------------------------ 55

7.5 到廠家和產地的選樣和考查-------------- 55

7.6 材料代換---------------------- 56

7.7 倉儲和運輸--------------------- 57

7.8 工人的僱用--------------------- 57

8. 竣工交付---------------------- 58

8.1 竣工清理--------------------- 58

8.2 試車和竣工檢驗------------------- 59

8.3 保修責任---------------------- 59

二、 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子目工作內容說明----------- 59

三、 工程規範和技術說明---------------- 59

一、

發包人對措施專案的一般要求

1.

概述

1.1

定義和解釋

1.1.1

下文中所用的措辭和用語與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具有相同的含義。

1.1.2

為使招標和合同文件具有權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簡練,須有相關檔案與其配套對合同的約定進一步解釋,使整體檔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發包人對措施專案一般要求”是為說明甲方對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綜合要求,以便總包在投標報價時和中標後在合同履約期內注意並遵照執行。

1.1.3所謂 :“措施專案”是指除實體專案以外,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按國家現行有關建築工程規範、規程要求必須配套完成的工作內容所需的措施。

1.2

擴大初步設計圖紙

1.2.1

已在招標檔案中附帶了2003年5月版擴大初步設計圖紙,其給出的工程介紹和工作內容的描述不應認為是全面和絕對準確的,本工程的實際情況應以有合同約束力的施工圖設計圖紙為準。甲方不承擔因擴大初步設計圖紙對任何資料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給任何他方帶來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1.2.2

總包被認為,在甲方提供施工圖後,將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專用條款4.5),組織相關人員詳細閱讀構成本工程合同檔案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充分研究施工圖圖紙,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內容,使工程進度、質量處於良好狀態。

1.3

工程範圍的分工

關於工程內容範圍的分工:由總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內容;以分包方式實施的工程內容;裝置供應商製造、運輸、安裝過程。[下列分包和裝置供應商的選擇採取三種方式:①總包負責擇優選擇,經甲方批准的分包;(當總包高於市場價格的報價,達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權另行招標)②政府採購,經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的裝置供應商;③甲、乙方聯合招標,擇優選擇的分包,由甲方聘請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這個過程,這三種方式通稱“分包”。]

工程具體分包內容見專用條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標範圍一覽表。

2.

檔案

2.1

合同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合同檔案之間應是相互說明和相互補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如果合同檔案之間出現歧義或相互矛盾,合同檔案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包括有關的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規範和技術說明

(7)合同圖紙

(8)合同價格組成:實體專案費、合同價格組成彙總表和計日工清單等

2.2

合同價格中的實體專案費

由於合同簽定時,施工圖正在設計中,無法確定合同價格,在此特殊情況下,乙方在商務標書中對編制工程報價有了相關承諾,因此以下合同價格通稱定額計價(或稱約定價格)

2.2.1

定額計價的實體專案費已在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標階段隨招標檔案發給總包。實體專案費是組成定額計價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礎載體。應當認為,總包的實體專案費是基於對招標檔案、施工設計圖的全面、充分、正確的理解而編制的。儘管在合同協議書籤訂後,實體專案費中的各項工程量已不具備合同約束力,總包應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圖出圖後45天內,提供一份實體專案費的記價表,且總包應對其實體專案費中所有專案、工程量、單價或價格、費率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

2.2.2

以上提到的定額計價的實體專案費包括兩大部分組成:①實體工程量;②基價(安裝工程為:基價+主材+裝置費)

2.2.3

合同條款中已對實體專案工程量計算規則作了說明。如果編制實體專案費過程中,所用的計算規則存在與合同條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別說明,都應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以便使定額計價的實體專案費、變更的計量和計價三者的計算規則具有統一的口徑。

2.2.4

不管總包的投標書中是否有特別說明,雙方約定的相對固定的定額計價應包括:

(1)實體專案費;

(2)價差;

(3)利潤(以人工費為基數);

(4)措施專案費;

A.技術措施專案費,按定額規定取費,其中有:腳手架、垂直運輸,建築物超高增加人工與機械等;

B.其他措施專案費:按定額規定取費,其中有:臨時設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險、工程保修、趕工措施費、總包服務費、預算包乾費(在合同具體約定)、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計);

(6)稅金。

2.2.5

本工程定額計價的實體專案費採用下列統一的計量單位:

(1)重量單位:噸(t)和公斤(Kg)

(2)體積單位:立方米(m3)

(3)面積單位:平方米(m2)

(4)長度單位:米(m)

(5)計數單位:個/座/件/付

2.2.6

準備和編制定額計價中的實體專案費的工程量;合同履約期內各類變更,應依據合同檔案的約定進行計量和計價。總包進行的與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計量和計價工作的費用完全由總包自己負責承擔。

2.3

圖紙(對專用條款4.的補充)

2.3.1

所有圖紙的尺寸者採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圖紙中所採用的比例僅供參考,不應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

儘管合同協議書籤訂後,定額計價組成實體專案費中的各項工程量是不具備合同約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總包,在開始實施任何工作或訂購任何材料和工程裝置之前,總包應按圖紙重新核實相關工作的工程量,如果發現任何差異,總包在相應調整自身安排的同時,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在本工程合同履約期內,協助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核對合同檔案各個部分之間的差異可能給工程帶來任何損失或損害是總包的當然義務,總包如故意隱瞞或不及時向監理工程師通報此類較為明顯的差異,總包應自費負責糾正或消除此類差異給工程帶來的影響。

2.3.3

不論是甲方免費提供的還是總包自費影印的圖紙,其智慧財產權都屬於甲方所有,總包不得將此圖紙於用於任何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經甲方同意,總包應在工程竣工交付後儘快將所有此類圖紙歸類整理和交還給甲方。

2.3.4

總包有義務在拿到施工設計圖後14天內,將他認為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書面方式報監理工程師。總包可以在此書面報告中附上他關於彌補或修改此類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議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議或方案實施對定額計價的造價的影響;如果總包遲於上述期限提出圖紙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則他除必須按監理工程師批准或指示的變更實施外,將不會得到任何的補償。

2.4

翻樣圖、大樣圖及裝置管線綜合佈置

2.4.1

總包應根據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進行製作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的工作。總包的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應都是完整和規範的,並應在相關工作前充裕的時間內,將此類圖紙和必要的輔助資料報給監理工程師備案。

2.4.2

除非總包的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錯誤或遺漏是直接源於合同檔案的遺漏,總包應對自己繪製的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的正確性負責。

2.4.3

總包應負責安排約定的分包人(包括裝置供應商),繪製和報批必要的翻樣圖和大樣圖。為保證總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間的交圈,總包應繪製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用於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協調工作。開始前充裕的時間內,將其報監理工程師備案,以保證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

總包有責任檢查由自己繪製的翻樣圖、大樣圖與甲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和檔案有關預留洞和預埋件的一致性,一旦這兩類圖紙或檔案中發現任何不一致,總包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通過監理工程師給設計人請求澄清。總包應注意這兩類圖紙和檔案中要求的預留洞和預埋件嚴格性、準確性、不可遺漏性等,並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格檢查落實,甲方不會為今後重新補做任何被總包遺漏的預留洞和預埋件等支付額外的費用。

2.4.5

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綜合佈置圖不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它們的作用僅限於方便總包自身的施工組織和保證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監理工程師的備案是為了技術抽查和防止工程造價發生顯著變化。當出現與合同檔案要求的有限差異是允許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監理工程師對此類有限差異接受,不應被理解為:

(1)解除總包在任何節點詳圖和尺寸方面的出錯的責任;

(2)解除總包對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頂內各大系統管線的排列和空間的分配)配合和協調的責任。

2.4.6

繪製和報批翻樣圖、大樣圖、裝置管線佈置配合圖以及必要的補充和輔助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總包承擔。

2.4.7

對於合同圖紙中的常識性錯誤的識別應屬總包的責任,並報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人核准後實施;對於合同圖紙中的非常識性錯誤,一經總包提出,經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人核准後,甲方將視情況給總包一定的獎勵。

2.5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等

2.5.1

除非合同檔案中另有需提前遞交的約定,總包應在工程竣工前將合同檔案和各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所有保修書、試驗檢測證書和廠家使用說明等遞交給監理工程師。各分包人的此類檔案統一經由總包遞交。

2.5.2

此類檔案應以分類裝訂形成維修手冊的方式遞交,其格式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

2.5.3

允許總包所遞交的維修手冊中包含非合同約定的語言文字資料,但總包必須自費將此類資料準確地譯成合同文件約定的語言文字並附在相應的資料後面,以便甲方參考。

2.6

竣工圖和竣工資料

2.6.1

在工程施工階段,總包應完整儲存有關設計變更、過程質量控制、工序驗收、階段質量核驗、材料試驗、材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施工日誌等準確的質量記錄,記錄的內容和格式應滿足國家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的有關規定;除監理工程師在檢查審批後自留的任何影印件外,此類資料應以至少兩套影印件的形式,由總包隨工程進度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規定逐步歸類整理並存放在現場辦公室,以供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等隨時查閱;此類資料構成工程竣工資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要求,此類資料應在工程竣工前按規定裝訂成冊並提交給監理工程師。

2.6.2

竣工圖應基於合同圖紙、變更指令、經審批的翻樣圖、大樣圖和裝置管線佈置配合圖以及過程質量記錄等進行準備和製作;此類圖應以檔案部門的規定格式進行準備和遞交。

2.6.3

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將被要求製作自己的竣工圖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資料;甲方將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資料隨工程進度逐步提交給總包,由總包統一分類整理。

2.6.4

工程竣工交驗資料的準備完全是總包的責任;總包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嚴格依照政府相關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檔案的要求,認真做好質量保證、材料的進貨檢驗、分部分項工程的隱預檢等與質量記錄和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相關的工作。

3.

措施專案

3.1

合同條款及附件

合同條款採用了建設部推薦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其中由承包人自備的合同通用條款和雙方約定的合同專用條款,包括附件,總目錄如下。作為總包閱讀合同條款的提醒,如果條款後面帶有諸如“修改和/或補充”之類的備註,這類備註說明合同專用條款已對通用條款的對應條款做了修改和/或補充。

合同檔案的目錄

詞語定義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語言文字

圖紙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工程師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專案經理

發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進度計劃

開工及延期開工

暫停施工

工期延誤

工程竣工

質量與檢驗

工程質量

檢查和返工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重新檢驗

工程試車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與檢查

安全防護

事故處理

合同價款與支付

合同價款及調整

工程預付款

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材料裝置供應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工程變更

工程設計變更

其他變更

確定變更價款

竣工驗收與結算

竣工驗收

竣工結算

質量保修

違約、索賠和爭議

違約

索賠

爭議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險

擔保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與終止

合同份數

補充條款

3.2

措施專案的計價

3.2.1

所謂措施專案費是指除實體專案費以外,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按國家現行有關建築工程規範、規程要求必須配套完成的工作內容所需的措施性費用。除招標檔案或合同約定外,結算不得調整。

編制總造價時,技術措施專案費執行《**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消耗量標準;其它措施專案費執行《**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上限費用標準。編制投標報價時,措施專案費由總包按市場執行規律自行計算。總包沒有計算或少計費用,視為此費用已包括在其它費用內,額外的費用除招標檔案或合同約定外,不予支付。

3.2.2

除非本合同檔案另有約定,凡列入措施專案費的所有專案及其計價完全是總包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都不會允許對最終的報價進行任何調整。

3.3

相對固定總價合同

本合同為相對固定總價合同,除非本合同檔案中另有約定,其應理解為構成合同價格基礎的實體專案費彙總表中,所開列的各專案工程量(儘管不具備合同約束力)、單價或價格、費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調整:

①總包在編制實體專案費時,對合同文件、合同圖紙的任何錯誤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錯誤或失誤;

②人工、材料、機械、工程裝置、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費用、費率等價格要素的波動;(政府對價格的調控除外)

③任何外匯與人民幣匯率的變化;

④本合同履約期內有關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或人工工資標準和其它與工程僱傭勞動力相關的稅費、工程裝置、施工裝置價格或費用的變化或貨幣的貶升值;(政府對價格的調控除外)

⑤設計變更引起的建安單項變更金額在人民幣三千元(含)以內;

3.4

清關和關稅

3.4.1

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需要總包進口時,總包應在報價會考慮所有進口材料或工程裝置的報關、內陸運輸和臨時倉儲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費用和時間,還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符合有關政府機構要求的進口物品清單和包裝要求清單。

3.4.2

如果需總包辦理以上內容,則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裝置等關稅的支付完全由總包負責。

3.5

政府稅收

總包被認為已在他的合同價格中包括了與本合同相關的所有稅費,包括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等。

3.6

政府收費

總包被認為在它的合同價格中已包括了有關各種政府收費等,如渣土消納、汙水排放等。(已在報價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記取)

3.7

工程險

3.7.1

通用合同條款第40.1條約定,甲方針對工程險的投保金額應是已實施的工程的全部價值,包括所有各裝置供應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運到、存放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裝置、在保險單中應有一個在所投保工程價值基礎上增加10%的條款,以保證一旦失險,甲方能克服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而獲得足夠的財力用於恢復重建的保險賠償總金額的情況下得到清理,還要在投保金額會考慮廢棄物的清運、損壞工程的拆運、對未損壞的工程進行支付或保護的費用。

3.7.2

該保險以甲方的名義,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的生命及財產辦理保險,支付其費用。

3.8

承包人的責任險

3.8.1

受合同通用條款第40.4條的制約,總包應辦理並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害的賠償保險單,用於為本工程而僱傭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人身傷害賠償,包括在工程現場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進行與本工程實施相關聯業務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此類保險的保險單應以總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共同名義聯合辦理;該保險有效期應從現場移交之日結束。3.8.2

總包應確保甲方不會因總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所僱傭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受到人身傷害(包括死亡)而依據勞動法、勞動保護條例或其它類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遭受任何索賠、訴訟、處罰、開支、損失等。

3.8.3

對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遭受各類人身傷害所投保的金額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定。

3.9

追加保險(追加保險不是必須的,但總包應考慮不上追加保險,自己將承擔相關風險的費用開支)

除上述兩種保險外,總包還應就其為本合同目的而其它地方建造的各種臨時設施、投入的各類機械裝置、辦公設施等辦理相應保險,投保的金額要保證一旦這類設施和裝置等遭受損壞或損害。能足夠用於清運和在現場重置。

3.10

關於保險的一般要求

3.10.1

總包應考慮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以外的費用開支,除非是源於甲方的風險,甲方不接受任何此類費用的索賠。

3.10.2

除非事先已徵得甲方的書面批准,各類保險的保險單不應帶任何免賠條款。

3.10.3

總包應注意,除非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批准,保險單不應有具體的失效日期,有效期的表達應採用諸如實際竣工之日等類似的約定。

3.10.4

除非延誤是由於不受總包控制的原因產生,總包應承擔由於延誤而導致的保險費的增加。

3.10.5

承保人需經甲方書面許可,各保險單在開工前辦理完備並隨時能向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出示備查。

3.11

履約保證金

3.11.1

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日內,總包應向甲方交納一筆現金作為保證履約的抵押擔保金,履約保證金的擔保金額為固定金額,為約定造價的8%(見專用條款41)。

3.11.2

如果總包所提交的是現金擔保,其應基於相對固定的合同價格進行計算,且除非事先已徵得甲方的書面批准,該保證金不應註明具體的失效日期,建議的有效期表示方式是,該保證金的有效期持續到發包人、監理工程師、設計人、總包人簽發的竣工證明書籤發日期14天后截止。

3.11.3

各分包人應以同樣的要求向總包提供類似的保證金。3.11.4 發包人、監理工程師、設計人、總包人簽發的竣工證明書籤發日期14天后,甲方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總包。

3.12

預付款保函(全部採用投標須知中第32條)

3.13

進場和開工

3.13.1

參見合同通用條款第21條,關於開工前的安全措施。

3.13.2

工程的開工日期應是合同檔案約定的日期或監理工程師釋出的開工指令中規定的日期;除場外準備工作以外,不允許總包在接收和進駐現場前開始任何場內準備和施工工作;場外準備工作完全是總包自身風險。

3.13.3

甲方將在中標通知書中約定一個計劃的進場開工日期,但該日期僅能作為總包開工準備工作的參考日期;因此,建議總包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立即著手進行開工的準備工作,以保證合同一旦簽訂,能具備隨時進場和開工的條件。

3.13.4

甲方向總包移交現場的日期即是總包接收和進駐現場的日期:甲方、監理工程師和總包應就現場移交當日現場內各現存設施狀況、水、電錶的讀數、現場周邊道路、市政設施和毗鄰財產的狀況、現場永久和臨時用地控制線、定位座標和水準點等等作好文字、圖示和照片等記錄。

3.14

工作時間和勞動工資

3.14.1

監理工程師有限制或禁止總包進行任何可能導致擾民和加班工作權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甲方將不受理任何與此類限制或禁止相關的費用或工期延長的索賠。

3.14.2

在工程開工前,總包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總包計劃的工作時間和班次安排,此類安排應首先保證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勞動法的要求和並有可靠的和具體的措施,保證不會給甲方帶來因擾民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也便於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安排,如果總包計劃改變正常的工作時間,總包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如果總包的此類改變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總包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

3.14.3

總包應在他的合同價格會考慮必要的加班費用,以保證工程能在不遲於合同檔案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檔案中另有約定,在整個合同履約期內,總包不得以加班為由,提出任何有關費用的索賠。

3.14.4

總包對工作時間的安排、工作條件的設定、僱傭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勞動工資待遇等,必須遵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總包僱傭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何費用支付都由總包負責。

3.14.5

總包被認為已在他的合同價格中充分考慮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須的加班而造成的無法避免的施工擾民的補償費用和總包採取的合同措施的費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總包處理和協調好本工程的周邊關係,但總包應保證甲方不會遭受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費用和工期的索賠。

3.15

貨幣

3.15.1

除非合同檔案中另有約定,受本合同制約的計價和支付的貨幣都採用人民幣。

3.15.2

甲方批准的進口材料或工程裝置所需的外匯由甲方代為支付,監理工程師將按實際發生日中國銀行釋出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從總包根據合同應得或將得的相應專案的金額中扣除。總包的匯率風險已被認為在其報價中作了合同的考慮。

3.16

對現場條件的認可

3.16.1

總包應在遞交他的投標書前對本工程的現場進行充分的勘察,並在報價中對現場位置、現存建築和設計的狀況、毗鄰的財產和周邊設施的狀況、現場行進通道、倉儲和臨時用地、現場材料裝卸等對工程施工的影響作充分的考慮。

3.16.2

不管合同專用條款第25條對工程量計算規則如何規定,總包應當充分了解和掌握現場的總體地貌和地質條件並通過周邊工程建設經歷的調查和了解,對土方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處地質異常和地下障礙物的情況進行充分的評估和考慮。

3.16.3

甲方已委託專業機構對現場進行了地下水和地質勘察,本工程招標階段已隨招標檔案發給了投標方一份本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一份水文地質勘察報告(2003/4版)的副本。

3.16.4

只有當甲方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與現場實際存在性的和總包無法合理預見的巨大差異,並給總包的施工組織帶來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證明的明顯損失或損害時,甲方才會考慮為其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和適用性承擔部分責任,並對總包此類明顯的損失或損害給予適當的分擔。

3.16.5

除非另有約定,總包應對他進場開工時的現場條件與投標截止日期以前的現場條件的可能變化做充分的調研和考慮。尤其是總包進場前已掌握本工程擴大初步設計圖對樁基施工前,應進行試樁的要求,因此總承包人應有所考慮,在現場何位置開展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響其它準備工作的開展。

3.16.6

如果現場用於臨設或倉儲的用地不能滿足總包就本工程組織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體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別為滿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實際需要時,總包可以考慮場外租地;總包合理租地費用應在其投標書中作充分的考慮。只要此類場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將協助總包辦理必要的租地手續,但總包應保證甲方免於任何與總包使用此類租地相關的索賠、損失或損害。除此而外,總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現場邊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佔的後果完全由總包負責。

3.16.7

再次提醒總包,總包應在開工時,對現場毗鄰的道路、市場設施和建築物進行檢查,並對現有的損壞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圖示記錄並將一份完整的此類記錄及時遞交給監理工程師;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總包應對現存的各種損壞或缺陷做定期檢查和記錄,以便在一旦出現沉降或破壞時,能及時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3.17

工人的勞保、衛生和安全

總包須在整個履約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工人勞動保護、身心健康、預防傳染病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等等,並保障甲方免於因總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等可能給甲方帶來的任何處罰、索賠、損失和損害等。

3.18

暫估專案(依據施工圖編制造價時,將會出現此類問題)

3.18.1

合同檔案中包括了一些暫估專案,暫估專案用於那些已明確需納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裝置,但因具體工作專案或品牌暫無法確定;或具體工作內容已明確但因需採用特殊工藝等價格無法確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確定但可靠價格資訊或類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裝置;或需政府採購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裝置等。

3.18.2

僅涉及材料或工程裝置供應的暫估專案的暫估價應理解為相應指定供應的合同價格,包括了運送到現場的所有費用和適用稅金和政府收費等。涉及材料裝置的供應和安裝暫估價應理解為為相應指定分包的合同價格,包括相關的適用稅金和政府收費等。

3.18.3

合同檔案中出的所有暫估價都是甲方經過充分和廣泛的市場調研的諮詢以及在充分考慮本工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給出的估價;總包只允許對與某種工作或工程對應的暫估價考慮與其自身的總包管理、配合相關的費用和相應的法定費用和稅金。

總包對任何暫估專案應保證將其正常的保管、安裝就位所需二次搬運、腳手架和人工費,納入對應暫估專案總包服務費中,總包無須再考慮任何額外費用。

3.18.4

總包自己應就暫估價進行調研、諮詢和評估,如果總包認為甲方給出的任何暫估價與實際可能發生的價格有較大差距,且因此將影響總包的費用支出等方面的權益,總包可在考慮報價競爭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評估結果考慮其各項費用,而不簡單地以相應暫估價的金額為基數,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組成報價。

3.18.5

總包給出的暫估專案的總包方面的費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調整的。經監理工程師確認批准的暫估專案的實際發生價與暫估本身的價格之差的調整將在確定相應暫估專案對應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應合同價格時實現。

3.18.6

監理工程師對暫估專案實際發生價的確定和批准將依照下列程式或原則:

甲方與總包按共同操作的原則就各暫估專案進行聯合招標,以確定中標人;本款約定聯合招標將由甲方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總包協助;

總包按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與中標人分別簽訂合同;

中標人的合同結算價格或甲方自己供應專案的實際發生價即是對應的暫估專案的實際發生價。

3.18.7

甲方在施工設計圖發出45天后,對本工程涉及的暫估專案及相應的暫估價,通過甲方聘請的造價諮詢單位編制的中介預算或政府採購的中標合同中給以明確。暫估專案及其未知的暫估金額表示如下:

序號 工作內容 暫估價金額 (萬元人民幣)

(1) 外裝修工程

(2) 室內精裝修

(3) 鋼結構工程

(4) 通風空調及人防通風工程

(5) 水噴淋系統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 舞臺燈光與機械安裝工程

(7) 最初端配電櫃以外變配電工程

(8) 智慧化工程

以上各項工作的詳細內容,尤其是總包應負責的配合工作參見招標須知中,本工程招標範圍一覽表。

3.19

暫定金額

待定專案是指可能為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標階段尚未有準確定論的工作或專案;暫定金額為待定專案設立,此類金額應理解為是本工程設立的類於財務上通常設計的“備用金”,是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要發生的費用,是否最終發生將取決於工程是否絕對需要。

4.

分包人、供應商(這裡主要指政府採購的中標人,簡稱中標人)

4.1

中標人

4.1.1

中標分包的一般規定參見合同條款第38條。

4.1.2

在簽定總包協議書時,將另有一張明細表,其將表明總包將被要求與一些中標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名單,作為專用條款的補充規定。

4.1.3

由甲方負責招標被授予中標供應合同的供應商在與總包簽訂中標供應合同前,須與甲方簽訂一份甲方和中標供應商之間有關中標專案的原則協議或承諾書。

該協議或承諾書將至少包括中標供應商合同價格及承包範圍;中標供應商的權利和責任;中標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和甲方的連帶責任;對供應商支付的方式;中標供應商和總包簽訂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總包對中標供應商的予以否決的條件;供應商的保修責任等。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將及時向總包提供的上述協議或承諾書的副本,該副本將成為簽訂相應指定供應合同的主要依據。

4.1.4

除非合同檔案另有約定,中標供應商的貨款將通過總包核定後,報監理工程師,在獲得有效的批准後,由甲方直接向中標供應商支付。

4.1.5

甲方有權為完善功能,對上述分包工程進行調整、再分包和合並,總包必須遵照甲方指示,且無權向甲方提出額外費用和工期延長等索賠要求。

4.2

與大市政設施有關的分包

4.2.1

本合同檔案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氣、電力和電訊等需與市政總管作永久連線的工作內容可在相關專業圖紙中檢索或由一個足夠經驗的承包人可合理預測到。這些連線的具體工作將由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分包完成,其費用將甲方直接支付。但總包應與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分包協調、配合,使其有最終連線工作的必備條件,以確保最終連線工作能按計劃和高質量地完成,保證工程的順利竣工。

4.2.2

總包應為有關市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分包施工免費提供必要的水、電介面,包括可能的測試工作和受總包控制的臨時工作場所的支援。

4.2.3

總包負責對市政永久連線接頭的施工後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內的損壞進行修補或修繕,並達到監理工程師的滿意。

4.3

對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

總包對整個工程編制總進度計劃時,應結合分包合同檔案約定對其工作的要求,將他們的施工計劃合理和恰當地納入到施工總進度中,以確保分包工程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4.3.2

總包須控制分包的進度計劃和滿足他們對施工條件的要求。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書面指示,總包在將相應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後,應保證他們的專業施工區域沒有任何干擾,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專案將工作面移交給總包。總包應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並報監理工程師批准。

4.4

總包對分包人、供應商的責任

4.4.1

除非合同檔案其它部分另有約定,總包須對本合同下的整個工程負責,包括:供應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裝置的保護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進行成品保護。(屬政府採購的專案,甲方將按本檔案4.1.3款明確供應商的承包範圍和總包服務範圍)

4.4.2

所有由監理工程師對總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總包需及時轉發給相應的各分包人,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能及時得到落實。

4.4.3

施工現場總平面的管理是總包的責任和義務;總包應負責現場所有垃圾的日常清運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應商的施工垃圾的處理;總包應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運輸的垃圾堆放處,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保證總包(聯合體內分包人)、中標分包人和中標供應商都能遵照執行,以確保現場始終處於整潔狀態;總包制定的管理辦法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

4.4.4

總包還應配合所有中標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裝置安排足夠使用期限和麵積的臨時倉儲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標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裝置是根據批准的進度計劃進場的,而總包因有困難不能為這類材料、物品或裝置的倉儲安排足夠的空間時,總包應及時通報監理工程師後,共同採取有效措施。

4.4.5

儘管本合同可能已另有說明,作為對總包的提醒,總包已按約定提取了總包服務費,總包應免費為所有中標分包人的工作提供垂直運輸、臨時道路、通道、靠近工作面的臨時水、電介面(三級配電箱間的間距不得超過50米)、用於中標分包人使用的辦公室、腳手架和配套安全設施等。

4.4.6

總包應在合同的“措施專案費”中對應列出和中標分包、中標供應商工作的總包管理費,這類費用應當涵蓋總包因對中標分包人和供應商實施一切必要的管理、配合、協調,提供任何必要的幫助、支援。總包服務費是固定額度的包乾金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不得作任何調整。

4.5

許可、批准和相關費用

除非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規定屬於甲方的責任,(對以上分包管理)總包應向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各級政府機關、管理部門發出必要的通知或申請,獲得所有必須的許可或證書,並承擔相關的費用,支付可能的押金;總包應在投標中充分考慮上述工作相關的費用,甲方將不會接受任何有關此類費用的補償要求

5.

專案實施和合同管理

5.1

施工現場的限定

5.1.1

總包應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證受總包控制的人員在規劃紅線(不含紅線內的市政道路、人行路、綠地)和合法臨時租地範圍內工作,且包括所有分包人的工作人員和工人;總包應同時保證,未經合法授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入本工程現場。

5.1.2

如果工程的實施需要臨時佔用毗鄰的場地、設施或建築物,總包應首先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或有關所有者的許可;任何情況下,總包應保證他的工作不會給毗鄰居民或組織帶來任何不便,否則,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限定在現場內工作。

5.2

對周邊財產的保護

總包不得非法侵佔和妨害毗鄰的財產、土地、街道、市政設施。總包應保障甲方免於因工程實施對周邊毗鄰財產或人身等的損害或傷害而可能遭受的索賠、罰款和其它法律責任。

5.3

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5.3.1

合同條款第5條已對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的職權作了約定;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在工作時間內,將在現場或毗鄰現場的地方辦公,除此而外,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將聘任一定數量的其他駐現場人員參與工程的檢查監督工作。

5.3.2

監理工程師的駐場人員的職責是檢查監督工程的施工過程、所用材料、施工方法和工藝等。

5.3.3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可隨時授權監理工程師和其他駐場人員屬於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同時將一份此類授權的書面檔案的副本發給總包;任何在授權有效期內由被授權監理工程師和其他駐場人員發出的書面指示或書面批准,與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或書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約束力;但總包有權在認為經授權的其他駐場人員的任何決定顯失公正時,向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異議,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對異議的決定進行確認、修正或推翻。

5.3.4

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一份除商務條款以外的明確甲方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監理委託合同影印件發給總包;一般情況下,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應是互補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檔案中另有約定,在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出現矛盾不一致時,以甲方代表的決定為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最終決定。

5.4

政府機構、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進入現場檢查

5.4.1

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以及他們授權的代表應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工程現場、為本工程做任何準備工作的車間以及其他場所進行視察、檢查或監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車間或其它場所進行準備,總包應在相應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當的條款保證上述進入視察、檢查或監督的權力。

5.4.2

總包應為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以及他們授權的代表進行現場檢查時提供安全和順暢的通道,包括專門的照明、梯子、平臺、腳手架、坡道等,只要這些設施對進行檢查是必須的或監理工程師要求的。

5.4.3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總包還應準備好檢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檢查工具、儀器等。

5.5

總包的專案管理和組織

5.5.1

總包的專案經理有關條款參見合同通用條款第7條。

5.5.2

總包應在工程現場設立並保持健全和有效的專案管理機構,以及稱職的具有崗位證書的人員,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書面許可,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總包在投標書中所提出的專案組織機構和主要崗位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承諾按時到位。

5.5.3

總包設立的專案組織機構只能從監理工程師處接收任何指示,總包應確保他的組織機構能將監理工程師的所有指示有效貫徹到工程實施過程中,包括貫徹給各分包人和供應商。

5.5.4

總包應建立並持續和有效的專案組織、計劃、協調和監督的管理制度並嚴格實施,這類管理制度應滿足合同檔案、ISO9000保證體系的要求,同時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5.5.5

總包委派到工程現場的技術管理人員的數量應滿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總包應為每個主要崗位指派稱職和具有相應上崗資質證書的技術管理人員,這些人員的指派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他們在現場工作的期間應根據他們各自的崗位職責和職能的需要區別確定,前提是必須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和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准;總包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合同或商務負責人、現場經理、質量員或質量工程師、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等主要工作崗位人員應相對的穩定,未經監理工程師書面許可,不得更換或擅離現場。

5.5.6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足夠的理由認為總包的某個或某些崗位人員不稱職或不能滿足工程需要時,在接到監理工程師的有關書面通知後,總包應在7天內選派稱職的人員進入現場,並將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稱職的人員撤出現場。重新選派的人員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准。總包應同時保證被更換的總包人員不得再從事任何與本工程有關的工作。

5.6

安全生產

5.6.1

總包應在整個合同履約期內,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的要求或規定。

5.6.2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欄隨時設立和維護,並在有關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後撤除。

在現場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文明標誌”,內容包括現場施工總平面圖、總平面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質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規章制度和主要參建單位名稱和工程概況等說明;

為確保工程安全施工須設立的足夠的標誌、宣傳畫、標語、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電話提示牌等;

“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身欄杆、腳手架、洞口蓋板和加筋、豎井防護欄杆、防護棚、防護網、坡道等;

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安全網、絕緣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衣等安全生產用品;

所有機械裝置包括各類電動工具的安全保護、接地裝置和操作說明;

裝備良好的臨時急救站和配備稱職的醫護人員;

主要作業場所和臨時安全疏散通道應設定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設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

現場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手提滅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有良好的消防裝置和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

對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應制定諸如用火證等的管理制度。

5.6.3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崗資質和有足夠經驗的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併為其配備足夠的助手常駐現場,該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應負責組織、召集、主持每週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現場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稽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並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都處於良好的運轉狀態。

5.6.4

所有腳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電梯、電焊機、砂漿和混凝土攪拌機、鋼筋成型等專業技術工人、機械裝置操作人、訊號指揮工等特殊工作崗位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關證書,技術熟練、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證或臨時操作證的人員;所有工人在進場作業前必須嚴格進行“三級”教育,考核並頒發上崗證;總包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隨時向監理工程師出示這類證件;監理工程師有權將不具備這類證件的專業工人或其他工人請出現場;總包應保證甲方免於任何因總包違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6.5

總包應對所有提升架、外用電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圍護,包括卸料平臺門的安全開關、警示鈴和警示燈,卸料平臺的護身欄杆,腳手架和安全網等等;所有機械裝置應有安全操作防護罩和詳細的安全操作要點宣傳牌等。

5.6.6

總包應對所有用於提升的掛鉤、掛環、鋼絲繩、鐵扁擔等進行定期檢測、檢查和標定: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任何此類設施已經損壞或有使用不當之處,總包應立即以合格的產品進行更換;所有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的搭設、頂升、使用和拆除必須嚴格依照政府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條例等要求。

5.6.7

總包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產應急措施和程式,保證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保證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防止損失擴大,並立即向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報告和以事故報告的形式向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報告。

5.6.8

總包制定或準備的任何用於本工程現場安全生產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式等應報監理工程師稽核;監理工程師的此類稽核不解除或減輕總包受合同規定的任何責任;特別提醒總包注意,總包還應為那些不便於人員進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區域設立緊急情況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

現場保衛

5.7.1

總包應為現場提供24小時的保安保衛現場,配備足夠的保安人員和保安裝置,防止未經批准的任何人進入現場,控制人員、材料和裝置等的進出場,防止現場材料、裝置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盜,禁止任何現場內的打架鬥毆事件等。

5.7.2

總包的保安人員應是訓練有素的專業保安人員,允許總包直接僱傭專業保安公司負責現場保安和保衛;保安保衛制度除現場出入大門控制外,還應規定不規律的在全現場和現場周邊的保安巡邏。

5.7.3

總包應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現場出入制度;車輛的出入須有出入審批制度,並有指定的專人負責管理;人員進出現場應有出入證,應包括工程名稱、證號,持有人姓名、性別、職務、所屬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內容;出入證應加蓋印章和做塑封,防止偽造;總包應為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人員,包括工人,準備每人兩張出入證,其中一張做空白備用。

5.8

參觀現場

總包應確保任何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參觀人員進入現場;總包應準備足夠數量的專門用於參觀人員的安全帽並帶明顯標誌,總包同時應準備一個參觀人員登記簿用於記錄所有參觀現場人員的姓名、參觀目的和參觀時間等內容;總包應確保每個參觀現場的人員佩帶安全帽,確保所有經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參觀人員的人身安全。

5.9

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5.9.1

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須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標準等。

5.9.2

本工程施工現場應按照**市建設局建立文明安全工地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關設施的設定、辦法的制定與實施以及資料的準備等。

5.9.3

特別提醒總包,不管合同檔案中是否另有約定,總包應遵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的規定,在任何臨時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對人體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製品等)和方法,同時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雖未明令禁止但會給使用人帶來不適感覺或味覺的任何材料和新增劑,如有害氣體的混凝土外加劑等;總包要在專案質量保證計劃中明確防止誤用的保證措施;總包違背此項約定的責任和任何後果由總包完全負責。

5.9.4

總包應為防止進出場車輛的遺灑和輪胎夾帶物等汙染周邊的公共道路而制定並落實必要的措施,這類措施應至少包括在現場出入口設立的沖刷池,對現場道路作硬化處理等等;總包還應對臨時汙水排放系統建立符合排放標準的臨時沉澱池和化糞池等。

5.9.5

總包應制定嚴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施工擾民和民擾所給工程正常施工進度帶來不良影響;總包應處理好本工程的周邊關係,且應保證甲方不會承擔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的費用,且不會遭受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的工期索賠。

5.10

現場衛生、醫療站和急救設施

5.10.1

總包應為現場工人提供符合文明施工規定的生活條件,保證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傳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廁所、工具房、宿舍等;總包應僱傭專業的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現場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包括消滅白蟻、老鼠、蚊蠅和其它害蟲,以防對施工人員、現場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5.10.2總包應在現場設立專門的臨時醫療站,配備足夠的設施、藥物和稱職的醫務人員,總包還應準備至少一套擔架,用於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對受傷人員的急救。

5.10.3

針對近期全國對非典型肺炎(SARS)進行統一控制,總包應為來自各地的民工做好防止SARS的準備工作,應包括登記民工詳細個人資訊及健康狀況,對民工進行入場前的身體檢查,設立臨時隔離場所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指示精神進行充分準備。

5.11

對外宣傳

5.11.1

除合同檔案中約定的現場名稱牌以外,總包為自身企業形象需要所做的現場臨時或永久圍牆內、外的,任何帶宣傳意義的標語、名稱、圖畫都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未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任何上述宣傳物都由總包負責按監理工程師指定的時間清除,不管是否源自總包。

5.11.2

如果總包計劃在任何新聞出版物或媒體上做有關本工程的報道或宣傳等,總包應提前將宣傳報道材料報甲方審批,以確保所有宣傳報道材料的準確性、正確性和統一性。

5.11.3

甲方有足夠的權利拒絕或禁止總包或總包的任何人員或其他組織做任何有關本工程的宣傳報道或引用有關本工程的任何宣傳材料。

5.12

合同價款與支付

請看專用條款的(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5.13

措施專案費的調整

除非合同檔案中另有約定或設計有重大變更,總包在措施專案費中對任何措施專案的列項和報價完全是總包的風險,此類專案和價格,無論是總價還是單價都是固定的、不可調整的;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都不允許總包在工程竣工結算時和工程履約過程中對此類專案和價格進行調整。

5.14

工程變更的計量和計價

請看專用條款的(八)工程變更。

5.15

工程款支付

參見合同條款第26條

5.16

質量保留金

參見合同條款第34.3款。

5.17

進度計劃

參見合同條款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5.18

現場例會

5.18.1

監理工程師將主持召開有甲方、總包、設計人、其他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出席每週一次的監理例會,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隨時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他們中的一部分參加的其他會議;總包應保證三位能代表總包,當場作出決定的高階管理人員出席會議,同時確保在合同關係上受他管理的任何人出席。

5.18.2

由監理工程師召集並主持的監理例會的內容將涉及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各個方面,會議紀要由監理工程師整理並在相應會議後24小時內分發給出席會議的各方;會議紀要將如實反映會議的內容,包括任何決定、存在的問題、責任方、有關工作的時間目標等等;各方在收到會議紀要後24小時內,如有任何異議,應將有關異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如監理工程師在會議紀要發出後24小時內未收到任何書面異議,則會議紀要的全部內容對各方產生合同約束力;對在上述時限內提出的任何有效異議,監理工程師應將對此類書面異議轉發給其他出席會議方,有異議的事項在下一個會議上重新討論或由監理工程師依合同條款的有關約定發出相應指示;但對任何事項的異議,不影響會議紀要中無異議的事項的合同約束力。

5.18.3

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由監理工程師主持的例會將在每週一下午兩點在現場會議室召開,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順延。

5.18.4

總包應每週至少召開一次包括所有分包人出席的內部生產協調會,並提前24小時將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自己決定是否出席;每次會議後48小時內,總包應將該次會議紀要遞交給監理工程師;會議紀要的格式應等同於監理工程師每週監理例會的會議紀要的格式。

5.19

進度報告和進度照片

5.19.1

除合同條款第10款約定總包提供的各類進度計劃外,總包應向監理工程師負責進度的代表呈遞一份每週的周進度報表;周進度報表應在次周的週一上午12時前遞交。同時總包應有一本記錄全面、完整、原始的施工日誌,備監理工程師隨時地檢查。

5.19.2

施工日誌和周進度報表的內容應至少包括每日在現場工作的技術管理人員數量、各工程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數量、後勤人員數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員數量;還應包括所使用的各種主要機械裝置和車輛的型號、數量和臺班,工作的區段,工程進度情況,天氣情況記錄,諸如停工、事故等特別事項說明;此外,應附上每日進場材料、物品或裝置的分類彙總表、用於次日或次周的工程進度計劃等。

5.19.3

各專業分包都應有與對總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誌,以便監理工程師及總包檢查。

5.19.4

周進度報表應如實填寫,由總包授權代表簽名,並報監理工程師的指定代表簽名確認後再分發業主及有關部門。

5.19.5

除周進度報表外,在整個合同履約期間,總包每月應呈交給監理工程師兩套工程進度照片,照片應印製成四寸彩色照片,並在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攝,每張照片都應標上相應的拍攝日期和簡要文字說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張,其中至少有兩張是分別從兩個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攝工程的全貌,須能體現出本工程進度特點。

5.19.6

進度照片的版權屬於甲方;未經監理工程師許可,總包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此類照片,此類照片的底片應隨每月進度照片一道呈交給監理工程師。

5.20

定位放線

5.20.1

定位放線參見合同條款第8.1(6)款。

5.20.2

總包應在工程現場派駐一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和足夠工程經驗的測量工程師,並配備相應的助手和完備的測量儀器;儀器應處於合格狀態並報監理工程師備案;總包的測量工程師或測量員委派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

5.20.3

總包的測量工程師應負責工程所有定位、放線、和相關的校核和檢查工作,保證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圖紙的要求。

5.20.4

在正式施工前,編制施工測量方案並報監理工程師審批,方案中明確的所有定位點和水準點的位置應報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總包在拆除任何水準點之前,應首先獲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5.20.5

總包應負責保護和維護所有的水準點,如果任何水準點發生移位或破壞,總包應自費立即和準確地進行恢復。

5.20.6

所有分包人的基準定位線、主要軸線和其它定位點都應由總包負責。

5.20.7

如果監理工程師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時間向總包提出要求,總包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所需的測量儀器和必要的勞務配合。

5.21

依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

5.21.1

質量保證體系參見投標須知第6.1條。

5.21.2

總包在編制質量保證計劃或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全面依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對材料的質量進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檢驗和試驗、物品和裝置的進出場、過程控制、分包人的供應商的選擇、不合格品的控制、機械裝置和儀器的保養、各種質量記錄等方面。

5.21.3如果總包有環境保護方針或政策,並有相應的符合ISO14000標準的環保體系,總包應將有關的專案環保策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並在專案實施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執行狀態。

5.22

現場使用權限於本工程目的

5.22.1

總包對本工程現場的使用僅限於本工程的各種目的,不允許總包將現場用於非本合同或與本合同不相關的工作。

5.22.2

除為場外工程施工外,總包的工作空間僅限於現場規劃紅線或臨時邊界線範圍內;總包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毗鄰地區和分共區域的干擾。

5.23

特殊交通運輸的許可

本工程將涉及一些特種運輸。如果受總包控制的場外運輸有重量或體積特別大的裝置,如舞臺機械、屋面鋼結構、製冷機組等,且根據交管部門或市政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需要特別許可證書的,總包應負責為此類異常重量和體積的裝置進場運輸的過橋和過路辦理相關的許可證並承擔相應的費用;總包將被認為,已完全瞭解交管部門或市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在他的投標書中作了充分的考慮,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將不會受理任何與此相關的索賠。

5.24

避免惡劣天氣的影響

總包應為任何已完成的和將要進行的任何永久性和臨時工程、材料、物品、裝置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鄰財產提供必要覆蓋和保護措施,以避免惡劣天氣對工程施工的任何影響和減少可能的損失;保護措施包括必要的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蓋、額外的臨時倉庫等;總包不得冒險施工,任何因總包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給工程帶來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由總包自己負責。

6.

臨時工程和施工機械、裝置、工器具

6.1

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現場辦公室和辦公條件(如果甲方要求時)

6.1.1

總包應在他的投標書會考慮為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提供現場辦公室、現場生活用房及其相應設施的費用。

6.1.2

總包應:

為甲方提供不少於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現場辦公室;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不少於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現場辦公室。

6.1.3上述辦公室的淨空不小於2.4米,且應配備足夠的空調、電源以及電話系統;辦公室的平面分割和佈置以及結構安全性設計驗算應經過監理工程師審批。

6.1.4

總包應提供一個配備足夠空調的,面積不小於30平方米的現場會議室。監理工程師對會議室有使用權。

6.1.5

總包還應提供一個用於樣品存放和展示的現場樣品間,樣品間應是全天候的,面積應不小於20平方米,且應配備足夠的陳列櫃檯和足夠的照明。

6.1.6

現場辦公室、會議室、樣品間等應在工程竣工時拆除並恢復地表和任何設施的原狀。

6.2

臨時道路和現場出入口

6.2.1

總包應依照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環境要求,對所有現場臨時出入口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總包應負責向建設局有關機構交納任何與此相關的任何法定收費、押金等。

6.2.2

在工程開工前,總包應將包括臨時道路、出入口等的施工現場佈置圖連同做法說明一起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6.2.3

總包設定的現場臨時道路和出入口,應都是全天候的;在整個施工期間視實際需要和在工程實際竣工時,總包應負責恢復現場原狀;如果現場已有任何工程正式地面鋪裝,總包應進行臨時保護並對任何損壞進行隨時修繕,達到監理工程師的滿意。

6.3

臨時供電、上下水

6.3.1

總包應在現場為各樓層、各區域提供所有必要的臨時上、下水和電力供應系統。

6.3.2

總包應負責確保和維護臨時上、下水和電力供應系統始終處於和正常施工生產要求的狀態,並在工程竣工和相應永久系統投入使用後從現場拆除。

6.3.3

為本工程實施所需的臨時用電和用水、排汙的費用由總包負責支付,包括各分包人為完成分包工程所耗費的水電費用;中標人分包合同中須明確所有水電費由總包支付的約定。

6.3.4

這類臨時上、下水和供電設計與市政總管做臨時連線,應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場內臨時配電室、儀表、閥門、場內主、支管線、各類臨時檢查井、沉澱池等等。

所有臨時照明設施,包括36伏變壓器、燈具、電線以及足夠用於維護的備用件和零配件;

對甲方、監理工程師及總包等所有現場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臨水、臨電供應;

臨水和臨電系統應保證每天24小時都處於良好的運轉狀態,以確保因工序和進度計劃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統還應包括必要的臨時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證在整個施工期間,現場範圍內不會有積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裝置和系統的試車需要正式電力,總包有義務協助甲方確保正式電力的供應;特別是,總包應與供電局協調,在供電局要求的時間前,完成正式配電室的安裝並使其具備永久連線的條件,且總包應為供電局做永久連線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設施和輔助工作,將其提前移交給供電局做永久連線不能理解為是甲方的對該電氣工程的接收。

6.3.6

申請做永久連線是甲方的責任,甲方將負責所有的費用;總包應在工程進行到需要供電局做永久連線時,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

6.3.7

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電費都由總包支付,包括試車所耗費的永久電力的費用。

6.3.8

總包的現場臨時排水和排汙等下水系統應滿足有關市政管理部門的排放標準,包括對排放前需經過場內沉澱處理以及臨時廁所需有符合分級標準的化糞池的要求。

6.3.9

總包應當清楚,甲方即將就本工程的電費問題與**市供電局簽訂了協議。甲方將裝表計量,其費用由總包直接向**市供電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實際的用電費用,相應的費用將從總包所報的相對固定的工程造價中的臨時水電費用中支付。

6.4

施工機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負責為整個工程的實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運輸機械,包括各類塔吊、起重機、提升架、外用電梯等;

6.4.2

土方平整、開挖和運輸機械、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和泵送機械、打樁機械和降水機械等(如果有)將被認為作為專項機械已在組成相應專案的單價時考慮了相關費用,且已包括在約定的合同價格中。

6.4.3

總包應根據合同檔案下的具體工程情況,在投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對這類機械的型號、種類、使用時間等進行了合理的計劃;總包應基於上述計劃,全面考慮了這些機械和工器具的租賃或折舊、執行、維修保養、進出場、組裝、就位、頂升、拆除和諸如裝置基礎等臨時輔助設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機械費用及稅務部門收費等。

6.4.4

所有機械和工器具定期保養、校試和維護,以保證它們處於良好和安全工作狀態;保養、校核和維護工作儘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時間進行;總包同時應為上述機械和工器具準備足夠的備件,以確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間斷地進行。

6.4.5

總包設在現場的相對固定的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是供整個工程使用的,甲方、監理工程師、各分包人都應有權利在不妨礙總包優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費使用這類機械。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將要求總包準備一個各方使用這類機械的時間表,經監理工程師審批的上述時間表將對各方使用這類機械構成合同約束力。

6.4.6

除上述規定外,總包在現場的其他機械和工器具應免費提供給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使用。並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以適當有償的方式或免費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

交通和施工車輛

總包應為他的工作人員和施工工人考慮必要的交通車輛;總包還應為施工現場的生產性運輸考慮必要的機動車輛。

總包負責為這類車輛的合法上路申請必要的許可證,考慮相關的保險、人工等費用。

6.6

臨時消防

6.6.1

總包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臨時工程提供必要的臨時消防和緊急疏散設施,包括提供臨時消火栓、滅火器、水龍帶、滅火桶、滅火鏟、滅火斧、消防水管、閥門、檢查井、臨時消防水箱、泵房和緊隨工作面的臨時疏散樓梯。

6.6.2

總包的臨時消防系統和配置應經過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審批和驗收;總包還應自費獲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臨時消防證書。

6.6.3

所有的臨時消防裝置屬於總包所有,總包應在工程實際竣工時和永久消防系統投入使用後從現場拆除。

6.6.4

總包應制定並實施嚴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現場儲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時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時應實行嚴格的“用火證”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裝置和設施,成立由專案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臨時消防小組,宣傳消防基本知識,並進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訓;消防管理制度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

6.7

現場圍牆和圍護

6.7.1

總包應為工程現場提供和維護符合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的臨時圍牆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現場圍牆和大門應符合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標準進行日常維護,並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及時進行必要的改造。

6.7.2

由總包提供的臨時圍牆、圍護和大門屬於總包的財產,應在實際竣工時拆除並恢復地面原狀。現場現有的臨時圍牆屬於其他承包人搭設的,除非總包與其他承包人達成予以保留的協議,該圍牆將在總包進場時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

圍牆表面應進行抹灰處理並刷上至少兩遍防水塗料或油漆,圍牆表面處理的顏色、圖案和標語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一般情況下,允許總包使用總包企業識別標識。

6.7.4

圍牆和大門的表面應定期的修補和重新刷漆,並應保證所有的亂塗亂畫或招貼廣告隨時被清理。

6.7.5

應為臨時圍牆和出入大門考慮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統要滿足現場安全保衛和美觀的要求。

6.8

總包的現場辦公室、倉庫和臨時車間等

6.8.1

總包應在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位置搭設、維護用於總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現場臨時辦公室、工具房、材料倉庫和臨時車間等,所有這類臨時設施都必須進行防水處理,並在工程竣工時拆除和恢復地表原狀。

6.8.2

總包應為其自身使用的辦公室考慮必要的辦公傢俱和裝置,並考慮為滿足工程實際需要而必須的所有辦公開支。

6.8.3

總包應為現場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員設立並維護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及化糞池,並連線市政汙水排水系統。廁所應貼有磁磚並帶手動或自動沖刷裝置和洗手盆;總包負責支付與該廁所有關的所有費用,在工程竣工時,從現場拆除該廁所,並恢復所有遭破壞或損壞的設施。

6.8.4

作為最低要求,總包應在每一樓層或一個工作區域設計一個臨時廁所,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維護和定時清理,不準任何人在現場隨地大小便。

6.8.5

在工程開工前,所有上述臨時設施的佈置、數量、材質、使用期間等需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6.8.6

政府對工程施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已由總包在報價時考慮,其餘費用由甲方負責。例如:總包需負責辦理所有臨時建築物的臨建規劃許可證,相應的政府法定收費由甲方承擔;如果總包要求,甲方將給予必要的協助。

6.8.7

總包還應考慮在工程施工期間,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臨時建築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總包應在其投標書中將此類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慮,一旦合同簽訂,甲方將不會承擔任何與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帶來的額外費用;如果總包計劃將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用做後期的臨時辦公室,總包應考慮他的這類要求應滿足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

6.8.8

特別是,總包的現場平面佈置和進度計劃的安排應充分考慮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別是園林綠化工程,須在本工程主體建築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

現場試驗室

6.9.1

在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期內,總包應設立一個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現場試驗室,配備標準混凝土養護池、標準混凝土試塊模具、坍落度檢驗裝置、各種必要的計量和現場取樣裝置、專職的經過培訓或獲得有關上崗資格的工作人員,試驗室的配置要滿足工程實際需要和經過監理工程師認可。

6.9.2

所有計量和試驗裝置都應經過政府相關機構檢測和標定,並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和標定。

6.10

工人生活基地

6.10.1

總包應考慮為他僱傭的外地進**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應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廁所和**活動室等,其標準應滿足政府有關部門對外來民工生活和衛生標準等要求。

6.10.2

如果現場場地條件,不允許總包將工人的生活基地設立在現場範圍內,總包應負責在儘可能在毗鄰現場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賃適用的建築物,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政府收費和租地費,將被認為已在總包的投標書中作了考慮。

6.10.3

在工程竣工後,總包應立即拆除設在現場內的此類臨時建築並恢復地表原狀。

6.11

臨時通訊

6.11.1

在合同履約期內,總包應為他自己、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駐場人員的辦公室提供必要的電話設施,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

6.11.2

總包還應在現場配備現場範圍內的呼叫系統,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實施,並允許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駐場人員使用該系統,以便在必要時,能使用該系統對總包、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現場人員進行呼叫。

6.12

安全支護和臨時工程

6.12.1

總包應對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負責的所有臨時工程的安全性負責。

6.12.2

總包應負責所有臨時工程的設計,包括模板支撐體系和外圍護系統等;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某個臨時工程的設計需要經過他審批,總包應提供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簽字的圖紙和計算書,在相應臨時工程付諸實施前足夠的時間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6.12.3

在基坑施工過程中和回填前,應對基坑進行必要的邊坡支護,特別是定期觀察毗鄰公共道路和其他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變化,以防止引起沉降或其他損害。

6.12.4

總包不得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結構上堆放超過設計允許荷載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裝置,除非總包已獲得監理工程師書面許可並按照要求進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撐;儘管如此,總包應對任何上述超載行為引起的後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

6.13

具有危險性的施工方法

6.13.1

如果總包和任何分包人,計劃在任何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爆破方法或帶炸藥的工具等具有危險性的施工工序前,總包應提前通知監理工程師,依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相關許可證;總包應嚴格依照規定使用、儲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帶炸藥的工具等危險用品,並負責由於這類物品的使用可能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賠償。

6.13.2爆破雷管和炸藥的當量不應超過有關管理部門的許可範圍;任何情況下,總包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爆破方法。

7.

材料和施工工藝

7.1

施工規範和標準

如果在任何規範、規程和標準之間出現相互矛盾之處或存有任何疑問之處,總包應書面請求監理工程師予以澄清;除非監理工程師有特別的指示,總包應按照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7.2

檢驗和試驗

7.2.1

檢驗和試驗參見合同條款第17條

7.2.2

總包應根據施工驗收規範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要求進行工程材料等的檢驗和試驗;所有檢驗和試驗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室完成;試驗室的委託應經過監理工程師認可。

7.2.3

提醒總包注意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令後7天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原材料進場前的試驗計劃;配合監理工程師見證取樣計劃;相關規範和檔案中規定的其它檢驗和試驗計劃。

7.3

樣品報批

7.3.1

一旦樣品經過監理工程師審批,經審批同意的樣品將成為檢驗相關工程的標準之一。

7.3.2

總包所有報的樣品必須來自供貨的實際源地,且樣品的尺寸和數量應足以顯示其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徵。

7.3.3

總包應在批量加工之前,或如為工廠製造產品,應在加工或定貨前至少45天,將有關樣品報監理工程師審批,樣品的數量應滿足所確定標準的需要;至少一套經審批同意的需存放在現場的樣品間。

7.3.4

在每次呈報樣品時,總包都應附上一份申報單,其中應列出上述的樣品的資料和資料,並寫明每一樣品所對應的圖紙號,並預留監理工程師的批覆意見欄;申報單一式四份,以便監理工程師批覆後,有關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記錄;申報單的格式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7.3.5

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樣品認可,只是對在批覆意見中指明的特徵或用途有效;對某一樣品的認可不能被理解為對合同文件中任何約定的改變或修改;一旦某一樣品被認可,將不允許在品牌、質地等方面作任何改變。

7.3.6

總包所呈報的所有樣品,包括其包裝、運輸等的費用有總包自己承擔;經審批同意的樣品需妥善陳列在現場的樣品間中。

7.4

樣板

7.4.1

在主體結構工程開始施工前,總包應在現場合適的位置準備體現結構主體施工階段各主要工序質量的樣板,這類樣板應至少包括:

⑴典型的鋼筋綁紮、焊接,包括各類機械連線方式;

⑵典型模板,包括支撐和拉結方式;

⑶典型的清水混凝土牆面;

⑷典型的砌體。

7.4.2

在任何裝修工程開始以前,總包應準備體現各典型房間裝修質量的樣板間和主要裝修做法的樣板,包括外立面、門、窗、衛生間、主要功能用房等等。

7.4.3

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樣板將成為整個工程各工藝質量的示例;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藝質量低於有關樣板或樣板間所展示的工藝質量,將不會為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接受。

7.4.4

總包應負責為上述樣板和樣板間的完成而與有關指定分包人進行協調、配合、計劃和管理;總包應充分考慮樣板和樣板間的準備,對進度和工序帶來的任何影響。

7.5

到廠家和產地的選樣和考查

總包被認為已在他的投標書中充分考慮了有甲方、設計人和監理工程師參加的外埠選樣和考查的所有費用;這類選樣和考查主要針對那些在現場無法反映全部供應質量而必須去廠家或產地考察審定的材料和裝置,或需要對工廠製作產品的製作過程進行階段性監督檢查的產品。

7.6

材料代換

7.6.1

只要嚴格依照合同條款第28條及下列條款,總包可向監理工程師申請材料代換;但總包應注意,相關材料被代換的申請應在材料用於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否則,監理工程師將拒絕總包的任何材料代換申請;因總包未能按合同檔案的約定申請材料代換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都由總包負責。

7.6.2

總包應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代換申請中應陳述其代換意圖,並附上替代材料的樣品和產品說明;申請提前的時間應考慮進度計劃和到貨期的影響。

7.6.3

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換的申請以前,總包確保他用於代換的材料與被代換的材料具有同等質量和工藝水平,能為設計規定的空間允許,功能、形態、壽命、對環境的適應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換應對甲方有益。

7.6.4

用於代換的材料和工藝方法必須具有由有關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准予使用或應用的證書,提醒總包注意,下列情況的材料代換將很可能被拒絕:

(1)所代換的材料不滿足設計的聲學、美學要求;

(2)代換材料的不符合設計要求特殊功能;

(3)代換材料的維修成本較高;

(4)代換材料的與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體系不相容。

7.6.5

在總包向監理工程師遞交任何材料代換申請時,總包應同時遞交為合同確定有關材料代換可能帶來的費用節約或增加;材料代換所帶來的費用節約或增加應依據合同條款第31款的約定處理。

7.7

倉儲和運輸

7.7.1

總包所有的已進場的材料必須妥善分類儲存,並做好符合ISO9000標準要求的,保證儲存材料處於整潔有序和不會受到天氣影響的狀態。

7.7.2

總包在運輸任何材料的過程中,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遺灑和汙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現上述遺灑或汙染現象,總包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清掃,並承擔所有費用。

7.7.4

總包在混凝土澆注、材料運輸、材料裝卸、現場清理等工作中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響公共交通。

7.8

工人的僱用

7.8.1

總包和所有的分包人為本工程目的僱傭的工人應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暫住證、務工證和身份證;

特殊工程具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或臨時上崗證;

其中包括人數足夠的,在各自的專業中,技術熟練和經驗豐富且經過一定的職業培訓或取得一定資格證書的班組長或管理助手。

7.8.2

總包應負責為他所僱傭的任何工人辦理政府有關機構規定的上述的和其它一切必要的證件,並承擔有關的費用。

7.8.3

對總包或所有分包人僱傭的工人中,若不能規範自己行為;不能恰當履行自己職責或不稱職;其僱傭是不合法的,監理工程師籤認有權要求其相關人員請出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許可,被請出的人員不得再從事任何與本工程有關的工作。

7.8.4

任何被請出的人中應儘快以稱職的人員替代,替代者的資格和簡歷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批。

8.

竣工交付

8.1

竣工清理

8.1.1

在工程竣工後,不管甲方是否已辦妥政府有關部門所要求的備案手續以及四方驗收證書,總包應全面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包括:

⑴從現場清除所有剩餘材料、雜物、垃圾等等;

⑵從現場拆除所有的臨建建築物、構築物並恢復地面原狀;但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護坡樁、錨杆、塔吊基礎(突出地面的應拆除)等無法拆除的臨進設施允許保留;

⑶清洗工程的所有牆面、地面、樓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磚、石材和所有金屬面;

⑷所有表面完成約定的裝修和裝飾;

⑸檢查和除錯所有門、窗、小五金件、抽屜等以確保開啟的順暢;

⑹檢查、測試和確保所有的樓宇服務系統、設施和裝置達到良好的執行狀態和效果;

⑺為所有鑰匙貼上標籤,並固定到鑰匙排上交給監理工程師。

8.1.2

整個工程應達到乾淨、整潔和隨時投入使用的狀態。

8.2

試車和竣工驗收

試車和竣工驗收參見合同條款第19條。

8.3

保修責任

保修責任參見合同條款第34條。

總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79號令頒實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合同條款中的有關約定,對整個工程承擔保修責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保修的費用由總包和相關分包人承擔。

二、

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子目工作內容說明

本工程採用2001年《**省建設工程綜合定額》、2002年《**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1991年《**省園林建築定額》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子目工作內容。(內容略,請參見上述計價檔案)

三、

工程規範和技術說明

實體專案分部分項工程技術規範

除非設計檔案中另有特別註明,本工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現行有效的國家規範、規程和標準。設計圖紙和其他設計檔案中的有關文字說明是本工程技術規範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檔案中約定的總包應遵照執行的規範、規程和標準都指他們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規範、規程和標準之間出現相互矛盾之處或存有任何疑問之處,總包應書面請求監理工程師予以澄清;除非監理工程師有特別的指示,總包應按照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本工程適用的主要施工驗收規範:

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GB/T50328-2001)

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57-2000)

工程測量規範(GBJ50026-93)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91)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建築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高層建築箱形及筏板基礎技術規範(JGJ6-99)

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34-90)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J208-83)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95)

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7-91)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鋼筋混凝土高層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3-91)

冷拔鋼絲預應力混凝土構件設計與施工規程(JGJ19-92)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98)

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程(JGJ/T13-94)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J206-83)

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207-94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J50207-2002)

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96)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9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2001)

組合鋼模板技術規範(GB50214-2001)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96)

鋼筋焊接試驗方法(JGJ/T27-2001)

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聯結器應用技術規程(JGJ85-92)

建築鋼結構焊接規程(JGJ81-9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

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01)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辦法(JGJ59-99)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93)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9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9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16-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82-93)

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收規範(JGJ133-2001)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9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 2001版)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JGJ120-99)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

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139-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