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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精選3篇)

欄目: 施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23W

民事再審申請書(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 篇1

民事再 審 申 請 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精選3篇)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酈先生,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雲南電網某局,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聯絡電話。

負責人:王某,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肖某,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昭通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申請事由:

申請人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14日作出的(20__)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1.請求撤銷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14日作出的(20__)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

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並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

其次,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牆及外牆粉糊不是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並不需要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__)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雲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 篇2

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准

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准

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

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註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國際註冊,依照《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定《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照公佈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貼上,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釐米,不小於五釐米。

第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准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記的經營範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檔案。申請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菸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

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並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複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標註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並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註冊的,該商標的註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後,由商標局核准註冊。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註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註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必須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併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複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准轉讓註冊或者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人對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註冊公告之日起________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註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註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的;(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註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宣告。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塗改《商標註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偽造或者塗改的《商標註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

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製或者買賣商標標識。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註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但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的規定。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註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登出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登出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原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

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

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4)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並銷燬以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複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後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佈。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佈。商標註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事再審申請書(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 篇3

年8月23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________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應當監督被許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

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________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瑞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嬙ㄖ洩氐筆氯恕a;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4)連續________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________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

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1)冒充註冊商標的;(2)違反本法

第八條規定的;(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

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鋟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規定,凡與本法牴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