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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精選3篇)

欄目: 融資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08W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 篇1

第一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精選3篇)

甲方(指投資者,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絡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絡方式等。

第二條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戶、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

第四條合同應載明甲乙雙方的宣告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等禁止或限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載明批准檔名稱及文號),具有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二)甲乙雙方均自願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擔保的資產未設定其他擔保,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四)甲方承諾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的各類檔案、資料、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負責。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瞭解,並同意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等單位報送甲方的融資融券交易資料、信用證券賬戶註冊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五)甲方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六)甲方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合同應載明開立信用賬戶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甲方委託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的 明細資料。甲方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甲方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資料。甲方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第六條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託關係,具體如下:

(一)信託目的。甲方自願將保證金(含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等轉移給乙方,設立以乙方為受託人、甲方與乙方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託。

(二)信託財產範圍。上述信託財產的範圍是甲方存放於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 的證券和資金,具體金額和數量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實際記錄的資料為準。

(三)信託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對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證券和資金設定的信託成立。信託成立日為信託生效日。

(四)信託財產的管理。上述信託財產由乙方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甲、乙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

(五)信託財產的處分。乙方享有信託財產的擔保權益,甲方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權,甲方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可請求乙方交付剩餘信託財產。甲方 未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時,乙方有權採取強制平倉措施,對上述信託財產予以處分,處分所得優先用於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

(六)信託的終止。自甲方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完所負融資融券債務並終止合同後,甲方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作為對乙方所負債務的擔保自行解除,同時甲乙雙方之間信託關係自行終止。

第七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餘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範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範圍,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額保證金;保證金提交後,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甲方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規定。

(二)甲方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

(三)乙方有權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確定、調整本公司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範圍及折算率。

(四)當甲方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比例時,甲方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和合同約定,轉出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

(五)甲方按照前款規定提取擔保物的,應提前兩個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第八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順延的,應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融資融券期限從甲方實際使用資金和證券之日起計算。

(二)融資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和證券的天數計算。

第九條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主要業務操作環節加以約定,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或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並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所需資金和證券。

(二)甲方應在證券交易所及乙方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甲方發出的超出乙方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三)甲方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不得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

(四)乙方為甲方建立融資融券交易明細賬,如實記載甲方融資融券交易的情況,供甲方查詢。

(五)乙方應對甲方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並向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報告,按照其要求採取限制甲方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十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維持擔保比例和計算公式、補倉時間、補倉期限、補倉後應達到的維持擔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補倉的通知方式。約定內容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合同應約定乙方強制平倉的各類情形、平倉開始與停止條件、平倉順序等事項。合同還可以約定,如甲方逾期償還債務的,乙方將收取違約金,並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合同還應載明,若甲方擔保物被全部平倉後,仍不足以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索。

第十二條合同應約定甲方清償債務的範圍、方式、期限以及債務清償後信用賬戶的處理方式等有關事項,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甲方應當清償債務的範圍,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甲方可以在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時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也可以在與乙方協商後,提前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

(三)甲方從事融資交易的,可以選擇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方式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甲方賣出證券所得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甲方從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選擇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乙方融入的證券。

第十三條合同應約定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當出現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範圍和折算率調整;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調整;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 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司法機關對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記載 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時,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權益處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合同應約定: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按“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乙方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甲方的意見,並按照甲方意見辦理。合同還應明確約定乙方徵求意見的具體方式。

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的權利;配售股份的認購權利;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的權利等。

(二) 合同應約定:以證券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甲方信用證券賬戶的明 細資料;以現金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乙方在以現金形式分派的投資收益到賬後,通知 商業銀行對甲方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資料進行變更。

(三)合同應約定:甲方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 券的,甲方在償還債務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合同還應明確約定甲方對乙方進行補償的具體方式、數量、金 額。約定的補償方式、數量、金額應公平合理。

(四)合同應約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資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上述事務由甲方承擔辦理責任。

第十五條合同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應當為甲方本人或通過書面授權指定的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合同還應約定,甲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時間。

(二)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籤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還應約定,乙方以上述方式發出通知後,間隔多長時間,視為該通知已經送達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的方式,如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查詢、傳送電子郵件查詢、郵寄對賬單查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單,應載明如下事項:

1、甲方授信額度與剩餘可用授信額度;

2、甲方信用賬戶資產總值、負債總額、保證金比例、保證金可用餘額與可提取金額、擔保證券市值、維持擔保比例;

3、每筆融資利息與融券費用、償還期限,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委託價格、數量、金額。

第十六條合同應明確載入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十七條合同應約定導致合同終止的各種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式或解散;

(三)乙方被證券監管機關取消業務資格、停業整頓、責令關閉、撤銷;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式或解散;

(五)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情形。

合同還應約定,出現以上情形時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合同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仲裁或訴訟方式選擇一種)。

第十九條合同應明確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條合同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合同還應規定,合同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投資者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 篇2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用工單位;

(十一)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並就用工單位履行這些事項的情況對勞動者負責,而不是僅僅為勞動者找一個用工單位並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義務。

河南外奧提醒勞務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派遣內容

勞務派遣合同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二、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費用問題

1、勞動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四、社會保險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 篇3

為了使客戶充分了解上海市場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期權”)試點業務風險,開展期權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其他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統稱“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訂《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業務存在的風險,由客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

《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期權業務的所有風險。客戶在參與期權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瞭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期權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一、一般風險事項

(一)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充分理解期權投資者應當具備的經濟能力、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投資經歷、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權業務。

(二)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瞭解期權的基礎知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海*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資訊、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資訊以及期權經營機構的相關法律檔案。

(三)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充分了解期權業務的風險特點。期權不同於股票交易業務,是具有槓桿性、跨期性、聯動性、高風險性等特徵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權業務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全部保證金。

(四)提示客戶期權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客戶應當滿足中國證監會、上交所及期權經營機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客戶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規定對客戶的綜合評價結果,不構成對客戶的投資建議,也不構成對客戶投資獲利的保證。客戶應根據自身判斷做出投資決定,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和履約責任。

(五)提示客戶期權經營機構對個人客戶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個人客戶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後,其期權交易許可權將根據分級結果確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調低個人客戶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個人客戶只能根據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參與期權交易。

(六)提示客戶在與期權經營機構的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提供給期權經營機構的身份證明檔案過期、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拒絕客戶開倉和出金指令,並有權進一步限制客戶的交易許可權。客戶在開戶時提供的其他資訊發生變更時,也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更新。如因客戶未能及時提供更新資訊而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二、交易風險事項

(七)提示客戶期權合約標的由上交所根據相關規則選擇,並非由合約標的發行人自行決定。上交所及合約標的發行人對期權合約的上市、掛牌、合約條款以及期權市場表現不承擔任何責任。期權的買方在行權交收前不享有作為合約標的持有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八)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買入交易時,可選擇將期權合約平倉、持有至到期行權或者任由期權合約到期但不行權;客戶選擇持有期權至到期行權的,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內有行權所需的足額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持有權利倉的客戶在合約到期時選擇不行權的,客戶將損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資金額,包括權利金及交易費用。

(九)提示客戶賣出期權交易的風險一般高於買入期權交易的風險。賣方雖然能獲得權利金,但也因承擔行權履約義務而面臨由於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可能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

(十)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關注合約標的價格波動、期權價格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由於期權標的價格波動導致期權不具行權價值,期權買方將損失付出的所有權利金;期權賣方由於需承擔行權履約義務,因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導致的損失可能遠大於其收取的權利金。

(十一)提示客戶關注期權的漲跌幅限制,期權的漲跌幅限制的計算方式與現貨漲跌幅計算方式不同,投資者應當關注期權合約的每日漲跌停價格。

(十二)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關注當合約標的發生分紅、派息、送股、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份額拆分或者合併等情況時,會對合約標的進行除權除息處理,上交所將對尚未到期的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合約的交易與結算事宜將按照調整後的合約條款進行。

(十三)提示客戶關注期權合約存續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對應期權合約交易也停牌;當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等情形時,上交所可能對期權合約進行停牌。

(十四)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當嚴格遵守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市場公告中有關限倉、限購、限開倉的規定,並在上交所要求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告。客戶的持倉量超過規定限額的,將導致其面臨被限制賣出開倉、買入開倉以及強行平倉的風險。

(十五)提示客戶關注期權合約可能難以或無法平倉的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當市場交易量不足或者連續出現單邊漲跌停價格時,期權合約持有者可能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平倉機會。

(十六)提示客戶關注組合策略持倉不參加每日日終的持倉自動對衝,組合策略持倉存續期間,如遇1個以上成分合約已達到上交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自動解除觸發日期,該組合策略於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除上交所規定的組合策略型別之外,投資者不得對組合策略對應的成分合約持倉進行單邊平倉。

(十七)提示客戶上交所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對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衍生品合約賬戶的賣出開倉、買入開倉等申報進行前端控制。無論客戶的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日間保證金餘額小於賣出開倉申報對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或者買入開倉申報對應的權利金額度的,相應賣出開倉或者買入開倉申報無效。

三、結算風險事項

(十八)提示客戶資金保證金與證券保證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異。客戶向期權經營機構提交的證券保證金,將統一存放在結算參與人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客戶證券保證金賬戶中,作為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提交的證券保證金,用於結算參與人期權結算和保證期權合約的履行。

(十九)提示客戶其交納的保證金將用以承擔相應的交收及違約責任,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代其承擔相應責任的,將取得相應追償權。

(二十)提示客戶期權交易二級結算中存在以下風險:客戶未履行資金、合約標的交收義務,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客戶履行資金交收義務而結算參與人未向中國結算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將導致客戶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結算參與人(或期權經營機構)對客戶交收違約而導致客戶未能取得應收合約標的及應收資金的風險。

(二十一)提示客戶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進行期權賣出開倉交易時,客戶應當保證各類保證金符合相關標準;當保證金餘額不足時,應在規定時間記憶體入所需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否則,客戶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以及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等風險,由此可能導致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強行平倉的費用、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

(二十二)提示客戶如果其保證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備兌備用證券或者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如果由此導致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或者備兌證券不足的,中國結算將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結算參與人實施強行平倉,由此導致的費用和損失將由客戶承擔。

(二十三)提示客戶關注無論其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客戶保證金賬戶內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對結算參與人採取強行平倉措施,有可能導致該客戶持有的合約被實施強行平倉。

(二十四)提示客戶在期權交易時,期權合約及備兌證券存在被司法凍結、扣劃等風險。提示客戶進行備兌開倉時,存在因日終沒有足額備兌證券導致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在業務規則規定的情形下,備兌證券還將被提前用於已到期合約義務倉的行權交割。備兌開倉持倉存續期內,因司法執行、合約調整、被提前用於行權交割等原因導致備兌證券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客戶將面臨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二十五)提示客戶如使用合約標的除權、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轉增等公司行為形成的無限售流通股作為備兌證券,如行權結算時尚未上市的,將不可用於行權交割,不足部分客戶須及時補足,否則將面臨合約標的行權交割不足的風險。

(二十六)提示客戶在期權交易時,如果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違約金等。

四、行權風險事項

(二十七)提示客戶關注期權買方在規定時間未申報行權的,合約權利失效。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提示客戶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出現上交所規定的異常情況的,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相應順延,行權事宜將按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二十八)提示客戶應當熟悉期權行權的規則和程式,在期權交易行權時,期權合約數量、行權資金及合約標的不足將可能導致不足部分對應的行權為無效申報。

(二十九)提示客戶期權行權原則上進行實物交割,但在出現結算參與人未能完成向中國結算的合約標的行權交割義務、期權合約行權日或交收日合約標的交易出現異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期權行權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客戶須承認行權現金結算的交收結果。

(三十)提示客戶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時,合約標的應付方將面臨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公佈的價格進行現金結算而不能以實物交割方式進行行權交割的風險;合約標的應收方則存在無法取得合約標的並可能損失一定本金的風險。

(三十一)提示客戶如果到期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或者盤中臨時停牌的,則期權合約的交易同時停牌,但行權申報照常進行。無論合約標的是否在收盤前復牌,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權日都不作順延。

(三十二)提示客戶在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權合約交易停牌而無法進行正常的開倉與平倉。

(三十三)提示客戶當合約標的發生暫停或終止上市,上交所有權將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提前至合約標的暫停或終止上市前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權合約於該日到期並行權。

(三十四)提示客戶關注衍生品合約賬戶內的期權合約通過該賬戶對應的證券賬戶完成合約標的交割。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記憶體在未平倉合約或清算交收責任尚未了結前,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的銷戶及對應證券賬戶的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將受到限制。

五、其他風險事項

(三十五)提示客戶關注當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市場操縱等異常情況影響期權業務正常進行,或者客戶違反期權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上交所及中國結算可以按照相關規則決定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保證金、調整漲跌停價格、調整客戶持倉限額、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三十六)提示客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上交所、中國結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期權合約條款、結算價格、漲跌停價格、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保證金標準以及與期權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資料發生錯誤時,上交所、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對相關資料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三十七)提示客戶關注期權業務可能面臨各種操作風險、技術系統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並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期權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因電力、通訊失效、技術系統故障或重大差錯等原因而不能及時完成相關業務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等情形。

(三十八)提示客戶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期權交易時將存在但不限於以下風險並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於系統故障、裝置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網路故障、受到網路黑客和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他因素,可能導致網上交易及行情出現延遲、中斷、資料錯誤或不完全;由於客戶未充分了解期權交易及行情軟體的實際功能、資訊來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導致對軟體使用不當,造成決策和操作失誤;客戶網路終端裝置及軟體系統與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相容,可能導致無法下達委託指令或委託失敗;客戶缺乏網上交易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交易失敗或交易失誤;客戶密碼失密或被盜用。

(三十九)提示客戶關注上交所、中國結算以及期權經營機構釋出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瞭解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相關業務規則、保證金標準、證券保證金範圍及折算率、持倉限額等方面的調整和變化。

(四十)提示客戶關注期權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政策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須作出重大調整或者終止該業務。

以上《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的各項內容,本人/單位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理解,願意自行承擔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請客戶抄寫以上劃線部分)

客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風險揭示書一式二份,一份由期權經營機構留存備查,一份由客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