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號碼: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市簽訂。
甲方為:中國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乙方為: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通過友好洽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貿易內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於生產 型機械 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裝置,並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裝置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具體的各類機械裝置,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情況,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裝置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裝置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經雙方協商後,也可用 工廠生產的 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裝置的價款。具體的償付商品之品種,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裝置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併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見附件。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裝置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裝置的價款。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寄託在乙方按規定開出即期信用證及按規定預付貨款的基礎上。乙方保證按規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第三條 交貨期限
甲方用×年另×個月,分月用商品償付全部機械裝置的價款。償還日期自乙方第一批機械裝置到貨後約×個月後開始,原則上每月償還的金額是全部機械裝置價款的分之×。甲方可以提前償還,但需在×個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補償商品償還機械裝置價款的期間,乙方應按本協議項下的有關補償商品合同的規定,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足額,即期,不可撤銷,可分割可轉讓的信用證。
第四條 計價貨幣和作價標準
雙方商品均以×幣計價。乙方提供的全部機械裝置及所有儀器,附配件用×幣作價,甲方提供的補償商品則按簽訂合同時甲方出口貨物的人民幣計價,以當時的人民幣對×幣的匯率折算為×幣。
第五條 利息計算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及乙方所預付貨款的利息應由甲方負擔。雙方議定年利息率為為百分之×。
第六條 技術服務
貨物到達甲方口岸後,由甲方自行安裝。但在主要裝置安裝過程中,甲方認為需要時,乙方必須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由於技術上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經雙方協商,為完成此項工作,由乙方派出數量的技術人員。在中國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附加裝置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現本合同項下的機械裝置在配套生產時,繼續需要增添新的機械裝置或測試儀器時,可由雙方另行協商,予以增訂。增訂的專案仍應列入本合同範圍之內。
第八條 保險
裝置進口後由乙方投保。裝置所有權在付清貨款發生移轉後,如發生意外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裝置貨款。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合同規定購買補償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提供商品時,均應按合同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向對方支付該項貨款總值的__%的罰款。
第十條 履約保證
為保證合同條款的有效履行,雙方分別向對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銀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擔保。甲方的擔保銀行為中國銀行行,乙方的擔保銀行為×國×銀行。
第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
本合同內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有關條款,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有關情況,在取得合法機關的有效證明之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仲裁
凡有關本協議或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應提請×國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式在進行仲裁。仲裁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期滿後,雙方如願繼續合作,經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准後,可延期×年或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
中國 公司代表
(簽字)
乙方: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見證人:
中國 律師事務所律師
(簽字)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主營業所在中國 __________ (以下稱甲方),與 __________ 公司,主營業所在美國 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於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在中國簽署
茲證明
鑑於乙方擁有現用於製造鋼絲繩的機器裝置,並願意將機器裝置賣給甲方
鑑於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機器裝置生的產鋼絲繩,以補償其機器裝置的價
鑑於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鋼絲繩,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裝置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物此立約:
1.購買協議
甲方同意從乙方按一下列條款購買下述商品:
1.1商品、規格及其生產能力:
商品:
規格:
生產能力:
1.2 數量:
1.3 價格:
單價:
總價:
1.4 支付:
機器裝置價款以甲方的產品--鋼絲繩償還,全部價款在邊疆三年內平均三次付清,自日開始支付。
1.5 裝運:
裝運期: 裝運港:
目的港: 裝運嘜頭:
1.6 保險:
由甲方保險。
1.7 檢驗:
1.8 保證:
乙方保證其機器裝置從未用這,效能先進,質量好,並保證該機器能生產規格鋼絲繩,產量每小時 __________ 米。
2.銷售協議
甲方以鋼絲黽償還購買乙方機器裝置的價款。
2.1 商品及規格:
商品:
規格:
2.2 數量:
鍘絲繩每年米。
2.3 價格:
鋼絲繩的價格按交貨時國際市場CIF價確定
2.4 裝運:
每年兩次裝運,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月,每次貨價為 __________ 。
裝運港:
目的港:
法語運嘜頭:
2.5包裝:
木卷軸裝。
2.6支付:
憑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允許轉船。信用證必須於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有效期不少於90天。
信用證要與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則,乙對遲裝負責;而且,甲方有機就其中的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修改信用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7保驗:
甲方保險,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
2.8 檢驗:
甲方出具的品技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若貨到後乙方發現質量與上述規定不符,乙方在貨到目的港後45天內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有爭義的問題。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對未交或遲交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不負責任。
4.仲裁
有關或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有關爭議案則提交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的,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6.正本條款
本合同以英文書寫,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居間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事項:
委託方指定乙方為獨家居間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
二、居間期限:
本合同居間期限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礦權交易完成(不少於180個工作日)。
三、居間事項:
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媒介服務,撮合委託方與礦權賣方達成礦權交易。
四、本合同礦權委託交易底價為人民幣圓整(¥元)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1、提交全部與礦權交易的資證檔案;
2、居間方在接受委託期間,委託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託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約定的礦權;
3、委託方在合同生效後,為儘快促成交易成功,委託方應積極配合居間方的工作,對居間方活動不得任意干涉;
4、委託方如實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絡方式變更後,應及時通知居間方,否則造成不良後果由委託方自行承擔。
(二)居間方的權利義務
1、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準確、真實的礦權媒介資訊;2、居間方為委託方提供與賣方交易的撮合服務;
3、居間方不為委託方和賣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擔保。礦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4、居間合同期間,賣方確定後,居間方應及時通知委託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
六、居間事務完成及酬金結算、支付方式
1、居間方促成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即為居間行為完成;
2、居間酬金的計算方法:
酬金金額=礦權交易合同總金額×5%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託方與居間方簽訂《礦權交易居間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圓整(¥____________元),作為居間合同履約保證金。
(b)自委託方與賣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方須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總額的80%.
(c)待礦權完成移交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方向居間方支付結餘的委託酬金。
4、通過居間方成功完成委託方委託專案交易的,履約保證金應包計在委託酬金內;如居間方未完成委託方委託,代理方在委託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扣除。
居間本合同委託礦權所產生的相應費用後,將剩餘款項返還委託方。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委託方與居間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八、違約責任
(一)委託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居間期間,委託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委託第三方交易礦權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將礦權交易價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2、在居間期間內或居間期限屆滿後,委託方及其關係人(指包括但不僅限於委託方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與第三方交易該礦權專案時,需經過居間方最終確認“此第三方(即真正的買受人)是否是居間方客戶”,若是,委託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3、在居間期間期限內,在居間方將委託礦權交易並代委託方支付賣方預付款或定金後,如委託方反悔,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居間方;
4、委託方隱瞞委託方狀況,由此與賣方產生的法律糾紛,致礦權無法交易。由委託方承擔一切責任,與居間方無關。同時,委託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委託礦權交易底價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代理方;
5、不按合同約定向居間方支付委託酬金的。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委託方需按本條款之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拒付,居間方有權通過訴訟向委託人追償。此時,委託方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1、居間方超越居間許可權向賣方做出承諾的,因此導致的後果由居間方自行承擔。
九、合同附件
委託方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委託交易礦權資訊表》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影印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