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借款糾紛
案情簡介;
XX年9月20日,中行重慶分行與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簽訂借款金額為1390萬元、期限為12個月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渝中銀司短流人字(XX13)號】。同日,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重慶長江軸承工業有限公司的股權(該股權數量佔公司總股本的47.22%,當時市值303.55萬美元)和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1910.9萬股,當時市值1910.9萬元)出資,作為還款的質押擔保,並與中行重慶分行簽訂了《質押合同》【合同編號:渝中銀司短流人字(XX13-1)號、(XX3-2)號】。
期限屆滿後,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因未能清償借款遂與中行重慶分行簽訂了《延期還款協議書》【合同編號:渝中銀司短流人延字(XX13)號】,中行重慶分行同意將還款期延至XX年9月20日日。同時被告仍以前述股權出質,作為連帶還款的質押擔保。 XX年3月,中行重慶分行向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除僅歸還了前述貸款的利息外,對逾期的該借款本金卻一直未予歸還。
因此,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行重慶分行於XX年5月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
我所辦案經過:
XX年6月,我所徐麗霞、王執纓兩位律師接受原告中行重慶分行的委託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兩位律師認真調查收集證據、檢視相關法律法規、多次召集有關人員討論案情,在充分準備後於XX年7月20日出庭參加了訴訟並針對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等相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被告雙方於XX年9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清楚、意思表示真實,貸款金額確定,所約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息符合國家規定,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以其在重慶長江軸承工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和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擔保予以出質,並分別同原告簽訂了《質押合同》。同時重慶長江軸承工業有限公司和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對出質情況均已記載於各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中,並向我方出具了書面確認函。
故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都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當屬有效合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二、原告中行重慶分行已經依據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而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至今沒有歸還貸款本金,已屬嚴重違約。
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即於XX年9月20日將1390萬元資金劃給被告使用,已經完成了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貸款期限屆滿後,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未能及時清償債務,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應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無力清償該筆債務,原告中行重慶分行對質押物處置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與原告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該質押合同應屬有效合同;同時根據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定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覆》的精神,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該質押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如被告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則應當依據《擔保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中行重慶分行對處置質押股份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被告未歸還原告貸款的事實清楚,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儘快對本案作出公正裁決,維護原告中行重慶分行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國有金融的有序發展。
判決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原告中行重慶分行與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簽訂的質押合同也系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合法有效,且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應受法律保護。
因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XX年8月18日作出“(XX)渝一中民初字第324號民事判決”判令支援原告中行重慶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承擔敗訴後果。
上訴情況:
一審判決後,被告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不服,遂於XX年9月3日向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上訴費,也未提出緩、減、免申請。因此,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遂於XX年11月26日作出“(XX)渝高法民終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撤回了上訴人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的上訴。
執行過程:
一審判決生效後至XX年12月15日,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除主動歸還本金600萬元及其同期利息外,尚欠本金790萬元以及同期利息與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為確保中行重慶分行的合法權益,XX年3月7日,兩位律師依法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所欠費用進行強制執行。隨後,兩位律師又分別於XX年5月25日、XX年5月31日代表中行重慶分行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延長財產保全期限申請書》與《評估、拍賣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的出質抵押物並對其評估、拍賣或變賣,以用於清償所欠中行重慶分行的790萬元本金、相應利息以及與本案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XX年5月30日,在徐律師的參與下,中行重慶分行與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如約歸還了419.1436萬元後未能繼續履行上述執行和解協議,為繼續保護債權人中行重慶分行的合法權益,XX年7月1日,兩位律師依法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恢復執行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對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尚未完成履行的本金39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部分和執行費用依法恢復強制執行,並於同時遞交了《評估、拍賣申請書》以保障強制執行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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