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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農村土地合同(精選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6W

買賣農村土地合同 篇1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農村土地合同(精選3篇)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為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學習投資專案合同範本。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協議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議。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議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協議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議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比例尺1: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協議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協議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協議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商品購銷合同書範本。

五、協議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協議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協議第四十條關於協議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議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協議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協議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本協議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協議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買賣農村土地合同 篇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甲方現就該宗土地永久性使用權,一次性有償轉讓給乙方,自願達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的一處土地轉讓給乙方使用;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平方米,東西寬_______米,南北長______米;東鄰_______,西鄰________,南鄰_________,北鄰________。

二、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享有該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權,甲方保證該土地無任何糾紛,如發生與有關四鄰的土地使用權糾紛和債權債務,概有出讓方承擔完全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讓方負責賠償。

三、土地轉讓費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簽字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保證在乙方辦理該宗土地使用證時提供方便。

五、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後,如遇國家和地方政府徵用或商業性開發等,徵用本土地時,對本土地及房產的一切賠償費或政策性補償費完全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證明人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農村土地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定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年限為永久,自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計。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包括現有的所有植物)的轉讓金為¥ 元,大寫 。無補償息和其他費用。

四、付款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簽定合同的前一天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

3、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

5、在乙方修建墓地過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干涉和阻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在合同實施中,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有關法律部門起訴。

7、本合同經政村簽字、蓋章,並三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政村和中介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