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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裝置專案合同(一)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26W

合同號:_____________

成套裝置專案合同(一)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裝置(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裝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裝置、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裝置”),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裝置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裝置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後XX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執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裝置”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裝置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裝置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於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裝置”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定的合同裝置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裝置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檔案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裝置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裝置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四份,並註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裝置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裝置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裝置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裝置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裝置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不遲於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裝置”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裝置”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後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裝置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並提出超大、超重裝置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裝置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後,才能安排製造。買方應於收到上述草圖後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製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裝置材料的大約毛淨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裝置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裝置,應為本章4.1條規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裝置”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於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檔案,每件一式六份:

(1)發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裝置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檔案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4.6 所有裝置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裝置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於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於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絡,根據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隻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隻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隻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隻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後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後發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隻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後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並賣方經買方同意後有權為買方安排船隻,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買方通知,在受載船隻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隻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後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裝置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生前一週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後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後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本合同第4.12條最後一段規定的通知後2個月內發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後,賣方應於裝船後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檔案(即海運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後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檔案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檔案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發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裝置名稱及專案;

(6)箱號/件號;

(7)毛重/淨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註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裝置的技術檔案一份。需要組裝的裝置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檔案代號、名稱和頁數。

5.7 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後兩週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稽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佈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並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週,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稽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除錯、考核的程式。

6.1.4 第四次工程聯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後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週,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除錯、考核和效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範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可以修改,並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在代表團出發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圖紙和技術檔案後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檔案被認為已由買方批准。

6.10 在執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覆,並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裝置”的製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範進行。

本合同生效後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後予以更換並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商後買方有權按買方現行標準執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裝置”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裝置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製造廠車間對“裝置”的製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裝置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助辦理入境手續。主要裝置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裝置”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現“裝置”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規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並自費採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後,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製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裝置”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檔案。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檔案、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並安排食住、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裝置到達現場後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裝置”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裝置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裝置”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裝置”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並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係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裝置、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接等安裝工作。“試車”係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裝置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

“試執行”係指包括效能試驗的聯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係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係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裝置的安裝以及界區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執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後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在現場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並參加所有裝置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後,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檔案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裝置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裝置的系統聯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定的工作日誌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檔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籤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定在試執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裝置發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定的試車完成後應儘快開始執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

試執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專案、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並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執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裝置。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執行和效能試驗期間的取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取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商後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於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8.6 試執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裝置達到良好穩定執行後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後7天內雙方在效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儘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裝置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後一次結算並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後由雙方代表會籤。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裝置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裝置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修改後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儘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定的試執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8.8.1 如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執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並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於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執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於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試執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定繼續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於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於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助買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裝置”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定的最後一批“主要裝置”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後取得協議。如由於賣方原因,上述最後一批主要裝置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後一批主要裝置交貨係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執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並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裝置”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裝置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良的。裝置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執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並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並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執行和維修的要求並符合附件3的規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裝置、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裝置、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於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製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裝置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如由於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定的賣方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後36個月。保證期滿後,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裝置、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2個星期內提出複議,雙方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1個月。對生產週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裝置、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裝置、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後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後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現的裝置、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於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除執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定的期限後,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裝置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於本合同規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裝置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裝置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裝置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於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裝置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裝置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後,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並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於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並不解除賣方繼續交貨的義務。由於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儘早達成協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議》對“賣方”課徵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於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賣方技術人員的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

一、賣方技術人員的派遣

為了使合同現場的建設順利進行,賣方應向買方派遣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現場進行技術服務。賣方技術人員的專業、職務、人數、在華工作期限詳見附表一。

上述賣方技術人員的確切專業、人數、在華工作期限、到達和離開本合同工廠的日期,將根據本合同現場的建設任務的實際進展情況,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需要調整附表一規定的人/月數時,雙方屆時另議。

二、賣方技術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1.賣方應從所派遣的技術人員中指定一名為賣方在合同現場總代表。負責本合同範圍內總的技術服務,並與買方合同現場總代表合作協商,解決有關工作和技術問題。但雙方總代表未經買賣雙方授權無權修改合同。

2.代表賣方執行本合同規定範圍內的施工、安裝、除錯、投料試車(包括功能試驗和考核試驗)、生產操作、生產工藝和維修方面的技術服務並應執行合同規定的賣方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

3.詳細講解技術資料、圖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裝置效能、分析方法以及有關注意事項等,解答並解決買方提出的有關本合同範圍內的技術問題。

4.為確保上述二.2條和二.3條的正確進行,賣方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服務範圍內予以全面的、正確的技術服務和必要的示範操作。

5.協助買方在本合同現場培訓安裝、除錯、生產、裝置維修和分析檢驗人員,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6.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正確無誤。如因指導錯誤所造成“裝置”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更換、修理或補齊,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對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買方有關人員應以予以尊重。

三、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和支付方法

1.買方應支付給賣方技術人員如下技術服務費(按每人每天計算)

總代表(或主任工程師)

行人每人

 美元

工程師

 $

技術員

 $

操作工

 $

2.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每天)自抵達合同工廠現場之日起計算至離開合同工廠現場之日止。

3.星期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節日為賣方技術人員在合同現場的有薪休息日。

4.對於賣方技術人員未經雙方現場總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經雙方總代表同意的事假,買方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但經醫生證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連續超過15天,買方不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

5.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按月結算,買方收到賣方每月開出的帳單一式4份和雙方總代表簽署的賣方技術人員記時卡,經稽核無誤後,於30天內通過中國銀行將賣方技術人員的月技術服務費匯到賣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如賣方開出的帳單有誤,買方有權拒付有誤的部分,但按時支付無誤部分。

四、工作聯絡和工作制度

1.賣方在技術人員來華前兩個月應將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專業、職務、經歷、工作單位、懂何種外語等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協助辦理簽證手續。

賣方技術人員來華前7天,應電報或電傳將其姓名、確切啟程日期、班機號、抵達日期、行李件數和重量等通知買方。

2.賣方技術人員到達本合同工廠後,由雙方總代表協商確定賣方技術人員總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工作計劃。賣方技術人員應按雙方商定的工作計劃在買方的統一安排下進行工作。工作計劃需要修改時,應經雙方總代表協商確定。

3.賣方技術人員每週工作48小時(每週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作息時間應按合同現場的規定進行。

賣方技術人員如需加班時,需事前經雙方總代表協商同意。正常工作日8小時以外的額外工作及星期天、節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賣方技術人員在投料試車、考核期間在每週48小時內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後應儘量在短期內安排倒休,每加班6小時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時考勤1.5小時,每小時按日技術服務費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按本附件三.5條規定支付。

4.賣方技術人員在華工作期限,自抵達合同現場之日起至離開合同現場之日止計算。

5.賣方技術人員每天工作的實際時數,有薪節假日和加班時數,按日記載在“記時卡”中,“記時卡”一式2份,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作為支付賣方技術人員日技術服務費和加班費的依據。

6.工作進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發生的問題或責任事故以及解決的辦法應用中、英文記載在“工作日誌”中,每天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一式2份,買賣雙方各執1份。

五、賣方技術人員的休假

1.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者,可攜帶夫人和兩名15歲以下的子女來華,其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2.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工作12個月並帶有家屬者,每9個月可以回國無薪休假15天。

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工作6個月不帶家屬者,每6個月可以回國無薪休假15天。

上述賣方技術人員的休假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休假時間以不影響現場工作為前提,由雙方總代表協商確定。15天假期自賣方技術人員離開合同工廠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廠現場之日止。

賣方同意在賣方人員休假期間不減輕其對合同工廠承擔的義務。

六、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居留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廠的規章制度。

七、賣方技術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八、買方的責任和義務

1.買方應為賣方技術人員在現場配備為執行合同工廠的任務所需要的一定數量的翻譯人員。

2.買方應協助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辦理入出中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期間的手續,費用由賣方自理。

3.買方應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居留期間的安全採取必要措施。

4.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辦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和提供從住宿地點到本合同現場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在中國的醫療(鑲牙、配眼鏡、滋補營養品的費用除外)。

6.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現場免費提供一間住房,室內設有必要的傢俱和衛生裝置。按本附件五項第1和第2條規定,帶有家屬者,適當增加住房。

7.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安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費用均由賣方技術人員自理。

8.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車服務,費用由賣方技術人員自理。

9.根據中國海關規定,買方協助賣方技術人員辦理適當的個人或集體生活用品和其現場所需的技術資料、工具和儀器的入、出中國國境的手續,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但上述物品在運進或運出前,賣方須將品名、數量、重量、提單號、金額、規格及進出口日期預先通知買方。

九、其他

1.在不影響現場工作的前提下,經買方同意,賣方可以自費召回或更換賣方技術人員。在賣方技術人員在現場交換工作期間,買方只負擔一人的技術服務費。

合同號

 賣方技術人員記時卡

contract no time sheet for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year month

姓名

日期

出勤w.h

加班o.t

出勤w.h

加班o.t

出勤w.h

加班o.t

出勤w.h

加班o.t

出勤w.h

加班o.t

出勤w.h

加班o.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備註re-merks

代 號codes

a-抵達現場arrival at site s-醫生證明病假sickness o.t-加班

c-離開現場departure from site  evidenced

 overtime

h-在現場節假日official holiday

v-休假vacationby  w.h-工作時數

doctor

at site

 ab-缺勤unapproved working

absence

 hours

買方代表buyers repre- senta- tive

簽字

(signature)

賣方代表sellers representative

簽字

(signature)

2.賣方技術人員連續生病15天不能上班時,賣方應自費派遣同等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前來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任何一方賣方的技術人員,其更換費用由賣方負擔。

附件二

  買方技術人員的培訓範圍和待遇條件

1.賣方同意接受買方____名實習生包括翻譯到______國賣方工廠進行技術培訓共______天包括往返路程。

2.賣方選派技術熟練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對買方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並解釋本合同範圍內的一切技術問題。

3.賣方應保證買方技術人員在上述工廠各個不同崗位上進行操作、培訓,使他們懂得和掌握裝置的工藝、操作、檢驗、修理和維修等技術。

4.培訓期間,賣方應向買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試驗儀器、工具、技術資料、圖紙、參考資料、工作服、防護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適的辦公室。

5.賣方應於培訓前3個月向買方提出初步培訓計劃供買方研究。買方應於培訓前1個月通知賣方被培訓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務、專業。最終培訓計劃應在買方技術人員到達賣方國家後按照合同上述規定和買方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雙方通過協商決定。

6.培訓開始前,賣方應向買方人員詳細講解操作規則和其工作注意事項。

7.賣方應向買方技術人員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費用由買方負擔。如果發生疾病和工傷事故,賣方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給予買方人員以儘可能好的照顧,費用由買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賣方引起的,其費用則由賣方負擔。

8.賣方應協助買方人員辦理賣方國家的入出境簽證和居留期間的一切手續。

9.賣方不向買方收取培訓費用。

10.賣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買方人員在賣方國家居留期間的安全。

附件三

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關於貴公司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的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願對賣方向貴公司完全履行上述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負下列保證責任:

我們保證責任範圍為上述合同總金額的____%即_________,如果貴公司書面通知賣方未能按照上述合同規定向貴公司交付全部貨物而要求退款時,我行在接到上述通知後3天內,無條件地將貴公司按上述合同第三章第3.2.1條規定已支付給賣方的貨款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並加計自貴公司支付之日起到我行退款之日止,年利率按______%計算的利息一併退還給貴公司。

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到賣方全部貨物交付完畢日(提單日期)終止。

附件四

  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部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方案一)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貴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有關向貴公司購買的____________________總金額為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應買方要求,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第__________不可撤銷的保證函,保證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我行在此範圍內,對買方的支付負有保證責任。

(1)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稽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___%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臺頭、空白背書、並證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 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2)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支付給賣方: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4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1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3)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______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經賣方會籤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1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如賣方發生合同第______章賠款或/和罰款事項時,我行有權按本合同第三章3.2.2.4條辦理。

如買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支付上述有關款項,而買方又不能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單據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我行在接到賣方的書面通知3天內,將買方應支付的有關金額連同遲付金額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_%單利計算)一併支付給賣方。

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保證函金額隨買方逐次付款遞減。本保證函在上述第三點(即合同第三章第3.2.4條)規定的款項支付完即自動失效。

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部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 (方案二)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貴公司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______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有關買方向貴公司購買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合同__________”)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的第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們應買方要求,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第______號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總金額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其中合同總價______%計__________,延期付款全部利息計__________,我們在上述總金額範圍內,對買方的下列支付負責保證:

1.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在貴公司按合同第______章規定交貨時,買方在收到貴公司提交的下列單據經稽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即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___%支付給貴公司。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發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2.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在按合同第十章規定“合同______”保證期滿後,買方在收到貴公司提交的商業發票正本一式4份稽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即支付給貴公司。

3.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買方應自____日起於________年內,每____個月為一期,平均分______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貴公司。

3.1 貴公司應開立分____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______份,每份正、副本各1份於______時提交買方: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___%,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

(2)以______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____個月、____個月、____;

(3)以買方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____%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日期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買方收到匯票後,於________時即對上述分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並交我行背書保證後送交貴公司。

3.3 貴公司收到匯票後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我行,由我行提請買方於匯票到期日後1天支付給貴公司。

4.按合同第九章規定,如果貴公司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則買方在按合同第三章第3.2.2條和第3.2.3條規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5.上述買方對貴公司的各項付款,均以電匯通過我行支付給貴公司。

如買方未能按上述規定及時支付貨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我行在收到貴公司的書面通知後3天內,無條件地將買方應付的有關貨款付給貴公司;如買方未能按上述規定及時承兌有關匯票,我行在收到貴公司的書面通知後3天內,無條件地將買方承兌並由我行背書保證的遠期匯票送交貴公司。

6.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將於貴公司收到全部已經買方承兌和我行背書保證的遠期匯票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