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煤裝置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量為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為 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後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議為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5.3.2. 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5.4質量調整價
5.4.1當收到基揮發份 20.00%時,第降低1%減價錢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煤款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乙雙方在採、制樣過程中弄虛作假,另一方有權對責任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電、火災、水災、颱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因對本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終止而引起的爭議、糾份或索賠應能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紅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9.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生效與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為烏海。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執一份。
10.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品種規格、質量:
二、交貨地點:
三、煤炭價格:煤價含稅票 元/噸,原則上價格在一月內不變,如遇市場價格變化雙方另行商定。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後,購方每批次以預付款購買,批次批結,購方購煤款不夠時、銷方可以供給其他客戶或停供。
五、驗收標準:以 煤場入庫取樣化驗為準,計量以 煤場過磅單為準。
六、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發生經濟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如協商不成,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約定事項:如熱值達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購方可以拒收,餘款銷方應及時退還購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平等協商,就煤炭買賣事宜自願簽訂本合同。
二、甲方所售各批次煤炭均必須符合下列規格及質量要求: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灰份(Ad)≤ 硫份(St)≤ 計量水份揮發份(Vdaf)17~28% 粘結指數(G值)≥80
三、甲方以汽車運輸方式將煤炭運至交貨地點乙方指定地點交貨,運費及卸貨前其他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所交付的煤炭數量以乙方過磅計量為準,如甲方有異議,應在卸貨前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無異議,在異議提出後,由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的過磅地點過磅,並且以該磅過磅的結果為準。
五、甲方所交付的煤炭質量檢驗結果以乙方為準。如甲方有異議,雙方共同取樣,交煤監所化驗,以煤監所的化驗結果為準。
六、煤炭初始單價為1340元/噸(含調節基金、含增值稅的一票包到價),預付貨款500萬,然後隨發貨量支付。
1、灰份Ad的增減價:
①、區段一(Ad<11.50%部分)Ad≤10.50%,從10.50%起每降0.10%加價3元/噸;10.50
②、區段二(11.50%≤Ad≤12.50%部分)從10.50%起每增加0.10%減價5元/噸。
③、區段三(12.50%
④、區段四(Ad>13%部分),按800元/噸結算。
2、硫分St減價條款:
①、區段一(St≤1.40%部分),St>0.80%從0.80%起每升0.10%減價3元/噸。
②、區段二(St>1.40%部分)從0.80%起每升0.10減價5元/噸。
3、粘結指數G值的減價條款:
①、區段一(G≥80部分)扣價一:G值≥80不扣價,否則每降1減價3 2元/噸。
②、區段二(75≤G<80部分)扣價二:從80起每降1減價5元/噸。 ③、區段三(G<75部分)扣價三:從80起每降1減價7元/噸。
4、揮發分Vdaf減價條款:
①、區段一(Vdaf≤17%部分):從17%起每降1%減價5元/噸。
②、區段二(Vdaf≥28%部分):從25%起每升1%減價5元/噸。
5、減量減價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3萬噸/月,遇客觀因素(天氣、政府行為、災害等)不能運煤的,每月基量按照25000噸,每噸20元支付給乙方。
七、結算方式:甲方按照乙方所銷售焦廠的結算單為準。質量數量的獎扣歸甲方所有。甲方確保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利潤每噸不少於20元。
八、甲方應在結算3日內根據結算結果向乙方開具17%合法的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慚愧方於收到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起3日內向甲方付清尚欠貨款(轉賬費用由甲方承擔)。若甲方在上述期限未向乙方足額開具發票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除應承擔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九、因本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一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本條的效力。
十、其他約定
1、甲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是中發現供方所開具給需方的發票有 3虛開、代開或屬假髮票等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給需方造成進項稅額轉出和補交滯納金、罰款等經濟損失的,一律由供方承擔損失責任。
2、煤炭價格隨行就市。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雙方應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價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及傳真件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 (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煤裝置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量為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為 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後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議為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4元/兆卡)元/噸。
5.3.2. 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2元/兆卡)元/噸。
5.4質量調整價
5.4.1當收到基揮發份 20.00%時,第降低1%減價錢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煤款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以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乙雙方在採、制樣過程中弄虛作假,另一方有權對責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電、火災、水災、颱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因對本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終止而引起的爭議、糾份或索賠應能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紅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9.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生效與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為烏海。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執一份。
10.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簽訂下列合同: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煤種:________。
價格:_____元。
交(提)貨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數量:________。
二、質量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______。到站:______,收貨人:買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________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____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______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 貨 時 間數?量原 煤 產 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 ≥ 5000kcal/ kg
2、揮發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月日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
注:以下內容均來舉例說明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港sgs檢驗結果為準。數量以大連港磅秤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kg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餘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後,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後3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kcal/kg範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kcal/kg範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買方:江蘇利港電力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利電〈20 〉燃 號
賣方: 簽訂地點:江蘇 江陰 利港
簽訂時間:20 年6月 日
供方:遵義巨集盈煤炭貿易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001302 需方:貴州遵義北業物資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和地點:
遵義市20xx年1月9日
合同有效時間: 20xx 年 1 月 9 日至20xx 年 1 月 8 日,一年一簽。 一、 產品名稱、單價及數量
二、質量標準: 1、固定碳≥77%(幹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運輸方及交貨方式: 汽車運輸,需方自行派車運輸。 四、計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單計量資料為準。
五、驗收方法及異議處理: 按需方驗收程式進行,如有異議,應在提貨前提出,並向相應城市技術監督局或省部級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複檢申請;提貨驗收,供、需雙方共同確認簽字。
六、供煤要求: 為便於需方驗收,供方應均衡組織發貨,如需超計劃發貨,應事先徵得需方同意,未經需方同意自行發貨的,需方有權拒收或不予結算,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全部由供方承擔;
七、結算及付款方式:先貨後款,一票結算(增值稅票),以需方結算單為準,每月月底按結算單開取足額增值稅發票,貨款一個月付一次,採取滾動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轉帳,部分承兌。
八、違約責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獎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間,每下降1%,每噸降價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間,每下降1%,每噸降價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它約定事項: 供方:遵義巨集盈煤炭貿易有限公司 住址:遵義市紅花崗區忠莊鎮忠莊村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遵義市商業銀行南京路支行帳號:000469438400010 電話:0852-8433789 20xx年1月9日
需方:貴州遵義北業物資有限公司 住址:遵義香港路水鋼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遵義市商業銀行遵義縣支行 帳號:021020xx20xx148
電話: 20xx年1月9日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買受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基本資料
1.收貨人名稱:______________
2.發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種: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 。
4.單價:______________,總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5.交(提)貨時間:______________,數量(萬噸):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標準
:
2.灰分Aar:
3.硫:
4.揮發分Var:
5.低位發熱量:
第三條 交貨方式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風險承擔
甲方知悉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最終使用方為 公司,甲方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該批煤炭的所有權歸乙方,該批煤炭的相關風險至最終使用方 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價格調整
1.質量調整價按照如下的方法進行:
(1)當熱值在 Kcal/kg- Kcal/kg區間,熱值變化時按比例計算加價和減價,即結算價格=基本價格×(裝船檢驗報告熱值/基準熱值)。
(2)當熱值高於 Kcal/kg以上不再考核。
(3)當熱值低於 kcal/kg時,買方拒收或價格另行商議。硫份St,ar超過本合同規定的,每超 %,減價 元/噸。
2.最終使用方 公司因市場價格變動向乙方提出價格上下浮動要求的,則本合同的價格即自動調整,且調整的比例與最終使用方 公司提出的浮動幅度一致。
第六條 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由乙方委託 煤炭檢驗行按國標進行進港到車檢驗,並以此質檢結果作為按質計價的依據。
2.數量以 進港軌道衡計量結果作為交貨數量的結算依據。
第七條 費用及其結算
1.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先支付 噸標的的車皮費用和 噸煤炭總貨款的 %作為定金,煤炭上車板後,乙方再支付實際裝車煤炭貨款的 %;貨到指定目的站,檢驗質量達標後,乙方再支付餘下的 %貨款。
2.甲方提供全額增值稅一票結算。付款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視為乙方單方違約;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約定付款,視為乙方單方違約。乙方單方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於未按規定時間內提供合同數量的),視為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已付貨款,並保留索賠權利。
3.甲方逾期交貨、拒絕交貨、交貨不足、貨物質量有瑕疵或其他違約行為,而導致最終使用方 公司向乙方索賠的,則甲方除須無條件承擔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外,還須承擔乙方處理最終使用方 公司的索賠及乙方向甲方進行索賠而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的收費標準支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費用。
第九條 保密條款
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僱員除外)洩露本合同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資訊。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計劃發貨的,乙方有權選擇拒收,或者雙方協商後折價收貨。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條 變更與補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活動終止或帶來損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通知義務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檔案。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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