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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最新(通用22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03W

買賣合同最新 篇1

出賣人:

買賣合同最新(通用22篇)

買受人: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出賣人供應的煤炭要達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發熱量(e,a,)a;ge;20.908兆焦千克,dafa;ge;18%,6%,,d2.5%,標稱最大粒度50。

三、運輸及交(提)貨方式: 散裝,敞車火車運輸。交貨地點: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數量驗收以收貨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準,單車礦髮量(鐵路貨票丙聯的貨物重量)

1.2%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超出部分由出賣人承擔。

2、質量由收貨人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進行質量驗收,以此化驗結果為依據。出賣人同意所供煤炭到達交貨地點後,由收貨人接卸、取樣、制樣、化驗並出具化驗結果,出賣人認可此方式下收貨人所化驗煤樣即為出賣人所供煤炭的煤樣。

3、e,a18.817兆焦千克,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若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已經接收,執行本合同相應計價條款。

4、煤炭分層裝車質量差值e,aa;ge;1 g,按摻雜、使假處理,即按最低質量資料作為該批次煤炭的結算依據。

5、出賣人須在該批供煤到廠之日起____日內向收貨人進行該批電煤質量查詢,____日到期後,出賣人不來查詢的,也視為知道檢驗結果。出賣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結果 內書面向買受人提出複核,否則視為出賣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若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收貨人查詢,也未提出書面複核檢驗申請,則視為出賣人認可買受人的檢驗結果。

複核檢驗由買受人執行;出賣人在提交複核檢驗申請後 內須向買受人查詢複核檢驗結果,____日到期後,出賣人不來查詢的,視為知道複核檢驗結果。如果出賣人對複核檢驗結果仍有異議,則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複核檢驗結果內向買受人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接受複核檢驗結果。針對雙方的煤質爭議,出賣人應與買受人共同將留存備份的煤樣提交雙方認可的國家授權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化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即化驗結果在國家允許的誤差範圍內由出賣人承擔,否則由買受人承擔)。

五、煤炭單價及執行期限:

1、按熱值計價。對應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e,aa;ge;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的到廠含稅基準價格為 元噸( 元100大卡.噸)

2、執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計價標準(以下計價價格均為到廠含稅價):

1、熱值浮動價格:以相應的基準價格(單位:元100大卡.噸)為基礎隨到廠驗收熱值升降而上下浮動,詳見下表:

1、出賣人當月供應的煤炭,按買受人驗收熱值加權平均結算。當月買受人收到的所有貨物應支付的貨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支付。

2、結算數量為收貨人到廠驗收數量,單車礦髮量(鐵路貨票丙聯的貨物重量)1.2%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超出部分由出賣人承擔。

3、二票制結算。

八、違約責任及免責:

1、發生違約的,違約方應按違約所涉煤炭數量,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摻雜、使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同時對出賣人給予書面警告一次;若發生第二次摻雜、使假現象,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根據出賣人摻雜、使假涉及的煤炭數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煤炭數量向出賣人追究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買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拒收條件及處理辦法:

(1)出賣人需委託交付的,應當提前向買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運授權委託書和代運企業(公司)的相應資質,並得到買受人的認可,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來自非合同約定的礦點、發站或非合同煤種品種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3)買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e,a標準為20.908㎏(5000大卡),出賣人供應的煤炭e,a20.908㎏(5000大卡)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標稱最大粒度a;50,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並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組織煤炭均衡發運。買受人可以根據生產需要提前____日告知出賣人調整計劃發運時間和數量,並不承擔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3、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特別宣告

本合同簽章處買、賣雙方的地址為雙方聯絡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傳送往來函件,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對方,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________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____日視為送達日;在____市以外的,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____日視為送達日。

雙方應確保本合同聯絡方式保持暢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聯絡方式所發出的資訊均視為可送達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機損壞、欠費等)導致未能及時準確接收到對方的資訊,由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合同一方或雙方需要變更聯絡方式,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5、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2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 為屋基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如下:甲方自願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屋基坐落:為南至 ;西至;北至;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3、屋基正屋13米長9米寬,屋基後出入2米,大門出入5.5米按照通山縣開發區吳英的安置房地基的一切手續給乙方。

二、甲方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二次付清,合同簽訂當日付款: 元(大寫: 元整)第二次餘款到屋基一層完工後全部付清

三、出賣的屋基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屋基因國家及通山縣人民政府再收屋基稅費等事項,一切由甲方承擔。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通山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鑑定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雙倍返還對方雙倍損失。

五、經雙方同意後到公證處公證。地基產權全部歸買方所有。( )

賣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公證處: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3

(____房字[____ ]第____號)

賣方(下稱甲方):

買方(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於武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_____結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武房權證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房屋附屬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上述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應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給甲方,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辦理完轉移過戶手續時付清。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如甲方有設定抵押、按揭等行為應告知乙方,並自行約定解決。交易房屋如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哪個支付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付房款,並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給甲方,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擔房屋轉移過戶中甲、乙雙方繳納的全部稅費,並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地產轉移過戶手續。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應繳納的有關稅費,按國家、施市政策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議,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力。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武漢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兩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 補充協議、附件:

立合同人

賣方(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買方(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聯絡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座落於淄博市張店區美食街西首南側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並願意購買。

第二條

甲方出售房屋屬私有產權房,用途商業,結構鋼混,總層數4層,間數____間,房屋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平方米。房產證號:____土地證號:____甲方確保該房屋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未在該房產上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未有任何債務糾紛。乙方有權在交易前查檔,驗證該房屋權屬。

第三條

房屋固定裝修應保持原狀,房屋內附屬裝置等祥見屋內裝置清單隨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甲方取得該房屋時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隨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

第五條

1、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產買賣總價款(含裝修、屋內裝置和公共維修基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整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對甲方的房產證查檔驗證。查檔驗證通過之日,乙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總額%首付款,即____元人民幣;

2、甲方在收到首付款當日,將房產證原件以及辦理權屬轉移所需的買賣合同、稅票、身份證影印件等交給乙方並協助乙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

3、乙方取得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權屬證書之日起工作日內,乙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總額____%,即____元人民幣。

4、房屋尾款元人民幣,乙方承諾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據付款進度將售房款打入甲方賬戶,甲方收款後給乙方出具收條。

第八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房屋產權有問題不能過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購房款,並賠償乙方同期貸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對等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買賣合同最新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傢俱基本情況:

第二條付款方式:

簽定合同時甲方收取貨款總額(20%)的定金,餘款提貨或送貨時付清。

第三條自提貨物:

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時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四條甲方送貨:

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賣方應在交貨時督促買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進行驗收,買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並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六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7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最新 篇6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聯絡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數量:

產品:

數量:

二、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為

總價(含/不含稅價):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運輸由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甲方送貨。

產品交付地點為乙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後 天。

四、價款結算

甲方交付後,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標的產品不受汙染、損毀及破壞,如有產品在交付前受到汙染、損毀或破壞,乙方有權不予支付該部分產品貨款,並要求乙方支付相當於受損產品貨款80%的違約金。

2、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七、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於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檔案並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其他約定事項

1、一方聯絡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對方,在通知到對方前,一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絡方式無法與對方聯絡的,由變動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貨物交付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買賣合同最新 篇7

買賣合同(樣式六)

銷貨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後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後,10日內作出答覆,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_____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並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銷貨方(甲方)簽章:____購貨方(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8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權代表:(簽字)______受權代表:(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於____(地點)。買方:____________ (下稱甲方)賣方:____________ (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

____________ (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 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 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

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 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

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檢驗機構按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乙方發貨。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買賣合同最新 篇9

出賣人: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日

第一條 傢俱名稱、數量、價款

傢俱名稱 商標或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生產廠家數量單價 金額

品牌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傢俱保修期為__月,在保修期內出現傢俱質量問題,由出賣人在___天內修理好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

第四條 定做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檢驗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名稱(章): 買受人姓名(章):

住所: 住所: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

買賣合同最新 篇10

( )購字: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地履行。

1.交貨期限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裝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副次品率及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數量超差幅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驗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違約罰則:按《民法典》及其它相關規定執行。

10.爭議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另附件________張,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供方:需方: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蓋章)(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11

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點。買賣合同在買賣過程中,由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就是風險,風險是買賣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點。標的物孳息的所有權隨原物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我國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權法上的這一原則,但也有一些差異,這是買賣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點,司法考試考查買賣合同一般就是圍繞這三大核心考點展開的,下面我們來一一進行分析。

一、所有權轉移。

關於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規定在合同法第133條,從這一條看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有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還有一種除外情形是所有權保留的買賣,我們在下面會講到,我們先看:

(1)、所有權轉移因動產和不動產而分不同的情形,這裡我們總結為法定三公式:

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

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在中國特指房屋)

特殊動產(如車、船):特殊動產+交付=所有權

1)、以動產公式為例來說明,這裡要注意三點:

a,所有權轉移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如果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這裡已經辦好了交付或登記,但買受人是絕對不能取得所有權的,雙方只能負相互返還的義務,在這一點上我國不承認德國法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德國法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標的物交付了,所有權就轉移了,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是相分離的,是交付行為導致的所有權的轉移,它的效力不受買買合同效力的影響。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還必須交付。這與法國法的規定不同,法國法規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權。我國不是這樣,我國合同成立了,還必須進行交付,這說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有一定的聯絡,但還是有所不同的,這就是物權法上的區分原則,也就是債權行為必須加上交付或登記行為才能取得所有權。

C,買賣合同中實質上有兩個所有權,一個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一個是貨幣的所有權,這兩個所有權是相分離的,它會與風險合起來考,很多考生經常在這上面犯錯誤,他認為貨幣沒有轉移,那麼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沒有轉移,這是十分錯誤的,這兩個所有權沒有關係。

綜合以上三點:中國的立法採用了瑞士立法的模式,要求合同有效和交付對於產生所有權是缺一不可的。對於汽車,所有權轉移也是交付,但是我們說汽車是特殊動產,這時,特殊動產也可以登記,這裡登記是發生對抗的效力,而不是產生合同生效的效力。而對於不動產,則採用登記方式,登記是生效要件,比如房屋登記是過戶登記,不登記就不轉移所有權。

交付有兩層含義:a,客觀上必須有佔有的轉移

b,主觀上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交付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現實交付又分為送貨上門、上門取貨、代辦託運三種,送貨上門的清況下,賣方要將貨物送到買方那裡才喪失所有權,這期間發生的風險當然由賣方承擔;上門取貨的情況下,買方主動到賣方那裡去取貨,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時所有權即轉移為買方所有,風險也自然轉移為買方承擔;代辦託運是由賣方為了買方的利益訂立合同,約定由買方支付運費,這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風險也自然由賣方承擔。觀念交付分為簡易交付(規定在合同法第140條)、擬製交付、指示交付、佔有交付。後兩種考的可能性小,簡易交付一般會結合試用合同來考,比如甲向買乙的電腦,約定先適用7天,7天后甲為作出表示,視為同意,這裡一般考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擬製交付比較簡單,最明顯的.是提單,提單具有物權的效力,轉讓提單即會發生物權轉讓的效力。而且這裡要注意,合同的133條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這裡的約定只適用於動產,不動產是法定的,而當時約定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情形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我們在下面詳細看一下這項制度。

(2)約定優先:所有權保留。例如:甲賣牛給乙,價款3000元,約定乙付款1200元,6月1日將牛牽走,9月1日再補足餘款,同時轉移牛的所有權,這種情況類似於乙這時為甲提供了一個擔保,而這個擔保是以這頭牛來做擔保的,如果乙到期不能支付餘下的貨款,則甲可以不轉移這頭牛的所有權。這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它的實質是,交付在先,所有權轉移在後,具體什麼時候轉移所有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給當事人一種物權保護。所有權保留是所有權轉移中的例外,在風險轉移和孳息的佔有上也不同於其他動產和不動產。下面我們將風險轉移和孳息佔有的情形簡單的列出來,他們與所有權轉移由密切的聯絡,明白了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就會很好理解風險轉移及孳息佔有的情形。

二、風險轉移

1、一般原則:

(1)、在買賣合同等轉移所有權的合同中採用交付主義

(2)、在其他場合中採用所有權主義

(3)、在路貨合同中採用合同成立主義(規定在合同法144條,路貨合同即在途貨物買賣)

2、例外:

(1)、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採交付主義

(2)、房地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依登記原則,風險轉移採交付主義

三、孳息佔有

1、一般原則:

(1)、在所有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孳息歸用益物權人。

(2)、在買賣場合中,孳息採用交付主義。

(3)、在其他合同中,採所有權主義。

2、例外:

(1)、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採交付主義。(合同法163條)

(2)、不動產買賣中,採交付主義。

買賣合同最新 篇12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一輛 白 色寶馬5系20xx款530Li領先型 車,車牌號 粵 ,

發動機號,登記日期,乙方已現場核對一致,於 年 月 日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車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成交。

二.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付給甲方。

三、本車使用性質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影印峻,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後交接。

四、甲方需對以上所有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有效性負全部責任,如因來歷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五、本車甲方不作任何質量保證,由乙方現場絕定認可購買,成交後雙方不得有異議。

六、自簽字成交前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簽字成交後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七、本車由自費於 柒 工作日內(過戶、轉籍)完畢,甲無償提供(過戶、轉籍)所需證件,在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出現車輛專章、欠費、罰款等無法辦理業務,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費用。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即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13

1.本合同簽訂之前,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充分協商,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當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在合同中對其進行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因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等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遵循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本合同為示範文字。為體現合同各方當事人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4.在簽訂合同前,有關當事人應當出示必須由其本人提供的有關證書和證明檔案。

5.本合同所指“存量房買賣交易”是指已辦理產權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明書的房屋權屬人再行轉讓房屋。

6.本合同用於存量房買賣交易,一經簽訂,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及時持書面存量房買賣合同及有關資料到房地

產交易登記機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7.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如有違反的,請向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反映(電話:)。

8.賣方當事人應當慎重選擇付款方式交割房款,為保護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儘可能選擇銀行託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減輕風險,避免引起糾紛。

9.根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前述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標準,是指向房屋買賣雙方合計收取的費用標準。如發現中介機構超標收費的,可向物價部門反映(電話:)。

10.買方當事人如需委託按揭機構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應當選擇具備代辦按揭資格的按揭機構,有關情況可登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

11.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買賣雙方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以低報、瞞報、漏報等方式偷稅漏稅,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2.本合同條款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沒有約定的,可另行協商約定。

13.本合同說明部分,各方當事人確認已經閱讀,並簽章如下:

甲方(賣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乙方(買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丙方(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蓋章):

經紀人(簽章):

日期

篇二: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 【身份證】【其他: 】

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其他: 】

號碼: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乙方(買方): 【身份證】【其他: 】

號碼: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其他: 】

號碼: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甲乙雙方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地產權屬情況

1.房地產地址(下稱“該房地產”):

2.房地產權證號碼:。或其他證件號碼:

3.【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

4.房屋使用性質:【住宅】【商鋪】【辦公】【其他:。

5.建築結構:【鋼筋混凝土】【磚木】】,建築時間: 。

6.房屋共有情況:【無】【有】。

7.該房地產【不存在】【存在】抵押等他項權利情況。

8.該房地產以現狀售予乙方,乙方或其代理人已認真查勘和了解該房地產的情況。該房地產:

(1)【不帶傢俬家電】【帶傢俬家電】;

(2)【不帶租賃合同】【帶租賃合同,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乙方同意連同現有租賃合同一起購入該房地產,甲方須協助乙方與租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其他: 】;

(3)【無戶口】【戶口未遷出,甲方應在 遷出】【其他: 】。

9.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甲方保證所填寫和提供的有關該房地產的權屬情況真實,保證對上述房地產享有完整產權,保證上述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說明的其他情況,且沒有侵犯第三人權益。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條 計價和價款

1.該房地產按整套出售並計價,總金額¥元整億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經協商選擇【自行交割】【銀行託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1、 甲乙雙方選擇自行交割房款

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整(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作為購房定金(首次支付房款時自動轉為房款的一部分),並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買賣合同最新 篇14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並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後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並不在場),且匯入賬戶也是黃某私人賬戶。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於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其次,從雙方簽訂過的協議的簽字人員來看,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3月11日簽訂的“協議”由除謝某1之外的三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到了7月25日簽訂的“協議”則僅有謝某1一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而恰恰是7月25日的“協議”遭到了其他三名被上訴人的一致反對。這就更有力地說明,謝某1從未代表過其他上訴人履行過任何法律行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絡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並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餘三人的全權委託。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於進行及時聯絡,二則也只能說明,由謝某1作為聯絡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絡人的.權利範圍,並且也忽視了其餘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製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並不知情,後來知曉該事後,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並未生效,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採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餘三名上訴人授權於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於法無據的。

至於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於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於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於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並非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戶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戶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戶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並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戶手續,並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於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係,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於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援。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於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戶,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戶協議,該延期過戶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並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係又較為複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式,以便於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並沒有採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並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並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於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上訴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15

合同編號: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賣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所有。

第八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一條成套裝置的安裝與除錯: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子——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 買受人:

鑑(公)證意見: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最新 篇16

買賣合同(一)-範文正文:

1.格式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字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

買賣合同最新 篇17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養殖場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養殖場位於面積靠;西靠;南靠;北靠。

2、養殖場內有圈舍幢,(規格長×寬m),其中:舍 幢(規格長×寬m ),舍 幢(規格長×寬m )。

3、養殖場內轉讓價格圈舍建造費、水電路管線的費用及場地內其它裝置費用),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

4、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5、由於政策及時間限制,該養殖場的.土地使用證未頒發,以後政府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完善該養殖場土地手續。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最新 篇18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幣)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買賣合同最新 篇19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協議雙方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自行車的基本情況全新的未經使用的自行車(包括所有零部件),品牌為___________,型號為____________,自行車及其所有零部件均通過工廠檢驗為質量合格,合格證說明書等檔案完備。

第二條數量________輛大寫:________

第三條價格

每輛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總價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貨款的20%(_________元大寫:_____)作為定金,自甲方交貨完畢後支付餘下尾款。支付方式不限,以雙方約定為準。

第五條交貨地點及期限

在雙方約定的地點交貨,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之後在三天內交貨。

第六條驗收及售後服務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當面驗收自行車,並且檢查質量問題,如有問題,應當在交貨當天提出,甲方應及時處理相關問題,並且向乙方提供三個月的保修期限。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之後三天內不能交貨的,逾期一天要向乙方支付貨款1%(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違約金,在乙方的尾款扣除,乙方在支付定金之後提出拒絕付尾款完成交易的,甲方尚未能交貨的,退還乙方定金的50%(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甲方已準備好交貨的,不退還全部定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

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調解,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進行調解。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後開始生效,未盡事宜可通過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雙方各執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買賣合同最新 篇20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最新 篇21

在您選擇購買二手房的時候,您考慮到了要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這一事宜了嗎?所簽訂的二手房購房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您知道嗎?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對於您有著不可或缺的利害關係。所以,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在二手房買賣中,合同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銷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二手房買賣合同這裡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絡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

二、標的

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

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裡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

這裡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裡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

在此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以上就是小編帶來的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的相關內容,現在大家知道應該如何書寫了嗎?所以,以上就是當您在面臨購買二手房時,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合同中需要的內容。當然,如果您對於這方面有什麼問題,可以向專業的律師人士進行諮詢。

買賣合同最新 篇22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於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於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並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複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裡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於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後,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並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後來,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裡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係。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麼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裡居住、在哪裡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於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儘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麼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定“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 “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