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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抵押房產買賣合同(精選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W

權益抵押房產買賣合同 篇1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權益抵押房產買賣合同(精選3篇)

地 址: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資料詳附表一)

地 址: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資料詳附表二)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字第__號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字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簽字之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並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夥通知書(收樓紙)後,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並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

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 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築期”--(即售房單位)發出入夥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築期。

第三條 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港幣(hkd)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之賬戶。

第四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  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專案起計。

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知照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照辦。

第五條 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  銀行之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  釐(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佈調整後,立即生效;惟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之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市場情況而調整之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餘額累計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為基礎;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該調整將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低利率。

第六條 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  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全部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於還款日順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  銀行深圳分行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之款項,應送________銀行深圳分行或經由________銀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匯繳交;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範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於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之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在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際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於港幣壹萬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倒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它借款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併、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託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脅,要對其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後三十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範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之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徵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壞;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捨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之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已在抵押權人感到滿意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後任何時間佔管並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討擔保人。抵押權人於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 手續費及其它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

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在貸款日一次付清,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並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檔案費:

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港幣貳佰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

有關本合約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登記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費用(如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息並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第十條 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之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之全險;保險單須過戶  銀行深圳分行,並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或/並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1.房產物業建築期內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房產買賣合同”,由抵押人將依據該購房合約其所應擁有的權益,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如因抵押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該“房產買賣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所有欠款;

(2)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購買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產物業(資料詳附表二);

(2)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1)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之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之押品;

(3)抵押人(即購房業主)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售房單位)發生之入夥通知書後,即代其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於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予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於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並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築期之購房權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夥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並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它所有義務後,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並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並將房產權證書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記登出手續。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之售價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的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3.抵押權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款不需要徵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檔案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抵押權人不須負責;

4.抵押權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處分該房產之權力:

(1)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繳清全部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4)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5)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及

(6)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權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2)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報酬);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抵押權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權收取之人士,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於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做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第十二條 抵押人宣告及保證

抵押人宣告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賬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之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並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七、准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它一切雜費;以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十一、在抵押權人認為必要時,向抵押權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投保單具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二、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正在對抵押人有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十三、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並保證對該轉讓無異議;

十四、若擔保人按本合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還所有欠款,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業之權益轉讓予擔保人;

十五、擔保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業權益後,抵押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抵押物業(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該物業),以賠償擔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而引起之損失及一切有關(包括處理抵押物業)之費用;若有不足之數,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償,抵押人承諾所有不足之數,負責賠償予擔保人;

十六、抵押人確認擔保人取得抵押物業權益及處分抵押物業的合法地位,由於處理抵押物業而導致抵押人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放棄對擔保人追索之權利;

十七、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

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營業執照)。

是本合約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約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

以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約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

以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抵押人還清或擔保人代還清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責任:

1.擔保人自願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之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以雙掛號投郵方式,書面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並於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責任,並於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義務,代抵押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欠款;

3.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所列之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包括可能對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責任;

4.擔保人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本合約項下貸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並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約各項條款得以順利履行;特別是在發出入夥通知書(收樓紙)後,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6.擔保人因履行擔保義務後,而取得本合約項下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抵押物業,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損失,如因處理該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紛爭或損失,概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的擔保責任是獨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樓房或其它抵押、擔保權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討或處置抵押物業,即可強制執行擔保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擔保責任直至法律程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責任

抵押權人基於抵押人確切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及擔保人願意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之擔保責任的條件下:

一、按合約有關規定,準時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予抵押人,該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售房單位之賬戶;

二、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後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款者,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房產權證書轉歸抵押人,並同時解除除擔保人之擔保責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由擔保人代清還所積欠之一切欠款後,抵押權人即將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權人的抵押物業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惟擔保人對該抵押物業之處理,與抵押權人無涉;

四、本合約由各方簽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由抵押人簽署提款通知書並予抵押權人收執並經抵押權人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檔案後起二天內,抵押權人須將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指定賬戶,否則抵押權人須償付利息予擔保人,利息計算按第五條第一項辦理。由於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對本合約內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約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約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約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所載任何條款進,抵押權人可不預先通知,逕將抵押人存在抵押權人處之其它財物自由變賣,以抵償債務;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項存在抵押權人處,抵押權人亦可撥充欠數;

四、本合約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它賠償辦法;

五、抵押人、擔保人與抵押權人,與本合約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電傳、電報經發出、信件在投郵七天後,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達對方;

六、抵押權人無需徵求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抵押權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抵押人和擔保人未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它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承讓人繼續負起本合約項下之還款及其它責任;

七、本合約所提及的抵押權人,亦包括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承讓人;抵押人亦包括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繼承人、接辦人;

八、本合約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約,並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本它有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給抵押權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和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它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約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及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規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合約須由三方代表簽字,並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二、本合約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約生效日;

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________(即售房單位)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附件三),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約用中文書寫,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 簽章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

以下籤章作實: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 )深樓花字第________號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表(一)

抵押人資料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業主

姓名:________________(中文)

(英文)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抵押物業詳情房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

大廈名稱:________________

樓宇座別:________________樓數:________________年期:________________

面積:(建築)________________(實用)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購入價:________________

房產權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權益抵押房產買賣合同 篇2

甲方(抵押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乙方(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____與_____簽訂編號為的《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願意為實現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提供抵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方、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抵押中的______抵押:

1、房產抵押。

房產位於:__________,產權人為:__________,是否設立他物權/金額:__________。

2、車輛抵押。

車牌號為:__________,所有人:__________。

3、其它財產,財產基本情況: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的範圍:__________與__________簽訂編號為的《__________》項下的債務履行提供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履約義務、違約責任、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乙方出現不利於甲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時,應在日內告知甲方;並提供相應補充擔保。

第四條、乙方與__________之間的約定,不得對甲方實現抵押權產生不利影響。乙方應積極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在甲方要求乙方承擔抵押義務的通知到達乙方後,乙方如未在日內向甲方主動履行抵押義務,則乙方需承擔甲方為實現抵押權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取證費、鑑定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有關部門留存__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益抵押房產買賣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一、付款

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並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後,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後一個月開始,照規定期數,每期付款金額及付款日期按月攤還。利率如有改變時,將由承押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抵利率,承押人認為有必要時,有絕對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行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並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銀行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准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諮詢並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捨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於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後,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為承押人所願意接受,並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為止。保單須過戶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為投保,並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為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將該房產之房產權證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檔案,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3)在承押人認為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為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後,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於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為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力:

(甲)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於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

(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並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檔案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力: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稅或有關部門所徵收之其他稅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繫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承押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階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

(2)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為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為之棄權,亦不能作為對以後任何破壞合約行為放棄採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並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籤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託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內遷出,抵押人特此授權承押人得同時呈報有關部門,由該有關部門考慮是否將抵押人(業主)因購置該房產而獲准從外地遷移戶籍之住客戶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後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擔,住客向承押人追討賠償時,抵押人亦須補償承押人一切損失。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時須事先徵得承押人同意,同時必須與住客訂約,闡明抵押背約時,接到承押人通告一個月即須遷出。

(十二)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一切關於此合約所涉及之事宜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決。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承押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託給承押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承押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無效或被視為非法,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

(一),附表

(二)及附表

(三)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