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體系研究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轉移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從轉移時間看,二者經常同時發生,但並非必然同時發生。標的物轉移涉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滅失的風險轉移、標的物孳息歸屬等,相關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因此,《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且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則體系。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
依照《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當標的物為動產性質時,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有3種情形。
1.動產所有權自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的情形。
關於動產交付的概念及法律含義,現行法律、法規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從民法角度看,一般認為,動產交付是指將自己佔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轉移給他人佔有的行為。
交付主要有5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直接佔有權的轉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現實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又可分為4種:一是由出賣人送貨上門的,由出賣人送貨到約定地點,然後由買受人驗收,將買受人驗收合格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二是由出賣人代辦託運的,將出賣人辦理託運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三是由出賣人郵寄的,將出賣人辦理郵寄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四是由買受人自提的,將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其中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一般認為合理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
第二種是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不以標的物本身的實際交付為標誌,而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據(如倉庫出貨單、提貨單等)的交付為標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相關單據予以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便發生轉移。
第三種是簡易交付。簡易交付是指在簽訂買賣動產合同之前,交易雙方即約定標的物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標的物交付時間。
第四種是佔有改定。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此時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買受人暫時實現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而不是立即實現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比如,甲將電視機轉讓給乙,但甲還需要暫時使用此電視機。甲乙雙方本來應當另行訂立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由甲先根據轉讓合同的約定,將電視機實際交付給乙;再由乙根據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的約定,將電視機暫時交付給甲使用。顯然,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電視機在甲——乙——甲之間的來回傳遞並無實際意義。為簡化程式,雙方只需要訂立契約,便可以實現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暫時實現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關係,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
第五種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2.動產所有權轉移以當事人約定時間為準的情形。
動產所有權轉移以當事人約定時間為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類:一是約定特定標的物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所有權;二是約定標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比如試用標的物結束的時間)後轉移所有權;三是約定標的物在特定條件成熟時轉移所有權,但該約定不得作為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因為雙方的約定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要件,而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法律性質不同,調整的法律關係也不同。
3.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特殊情形。
一是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二是通過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只有在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實際轉移至買受人。
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依照該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登記機關動產抵押登記簿中記載的時間為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比如,房屋所有權變更必須登記,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另外,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有些動產也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但是,這種登記不是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條件,只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行政機關應準確把握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關係,堅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及定性處罰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必須認真研究關於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相關法律,準確把握其中的法律關係,從而為立案調查及定性處罰等打好基礎。
比如在建築施工領域,建材產品銷售者先將建材產品送貨上門,供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使用,貨款在工程施工期間分期結算或在施工結束後一次性結算,這種情況十分常見,但是,行政機關不能簡單地推定建材產品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為如果作此推定,就會使其中的法律關係複雜化甚至產生混淆。
第一種情況是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使用該批建材產品,會涉嫌侵犯別人的物權,使用後會造成自己所有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混同。
第二種情況是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借用銷售者的建材產品,以後再歸還同類物。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與銷售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就不是買賣合同關係,而是借用合同關係。
第三種情況是建材產品銷售者把該批建材產品贈與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他們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係。
顯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商業交易習慣,只要建材產品銷售者將建材產品送貨上門,並經施工企業或專案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履行交付義務,那麼該批建材產品的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建材產品銷售者對該批建材產品就不再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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