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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精選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09W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精選3篇)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商業合作精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水泥買賣事宜,茲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 產品名稱、品種規格、價格、數量

甲方自20xx 年4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按下表所列產品、等級及價格向乙方供應水泥:

當市場上該產品價格變動較大時,雙方可協商調整。(注:每月購貨數量超1000噸時,每噸返還 元。)

乙方應每月5日前,以傳真或其他書面形式用認購單通知甲方下一個月份擬購水泥數量品種並得到甲方確認函,以便甲方做好供貨計劃。

二、質量要求

按照國家標準GB175-20xx標準執行。

三、交貨及計算方式:

款到發貨。甲方在乙方的預付款額內安排發貨,並保證供貨量。

四、驗收標準及異限議期

1、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以甲方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並以廠方地磅單為結算依據。

2、甲乙雙方在提貨、交貨時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籤封后儲存兩個月;或委託甲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籤封后儲存兩個月。

3、在兩個月內,乙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甲乙雙方把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五、 所有權及風險轉移

貨物的所有權及損壞、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六、責任及索賠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 篇2

一、買方: 合同編號: 賣方: 簽訂地點: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符合GB175—20_標準。 

三、交貨地點和方式:

交貨地點:賣方工廠交貨,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委託提貨車輛在賣方工廠提貨期間,因裝運袋裝水泥整包、蓋篷布、或移動車輛等業務由買方或買方委託的運輸單位負責,賣方不負責該等責任和義務,與該等事項有關的一切責任由買方負責。

運輸:買方自理;交貨後一切費用(包括交貨時的卸貨費和運雜費)由買方承擔。 四、合理損耗及計量辦法:

水泥計量以賣方工廠磅單為依據。 五、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及回收:

水泥小包裝符合國家標準,包裝物不回收。

六、質量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按下列標準執行:

水泥驗收以賣方工廠同編號出廠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買方委託賣方取樣,封存90天,在90天內,如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異議時,則買賣雙方將買方委託賣方籤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如檢驗不合格,由賣方承擔檢驗費用;如檢驗合格,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七、供應方法:

買方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前 2天通知賣方日供應數量,雙方共同確認後組織發貨,裝車按照車到達先後順序裝貨;在供貨期間,如遇集中採購,買方須提前一週書面申報需求量,經賣方確認後組織生產和保供。不可抗力因素(指受諸如戰爭、嚴重的火災、颱風、地震、洪水、停限電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及工廠裝置的檢修、故障,供貨時間相應順延。八、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1、合同期內,合同價格指買方以銀行匯票、電匯、現金支付貨款執行的價格。 賣方出票方式:一票制。 九、其他約定事項:

1、根據通用矽酸鹽水泥國家標準(GB175-20_)第10.3運輸與貯存要求,水泥自賣方交付買方後,買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妥善運輸、倉儲、保管,確保最終水泥產品使用者使用的水泥均為合格的產品。水泥在買方的運輸、倉儲、保管等過程中淋雨或受潮或與其他水泥混雜或其它原因,導致買方從賣方購買的海螺水泥品質發生變化、不符合國家標準,由買方承擔全部責任。

2、買賣雙方均有保守本合同條款祕密的責任,不得向第三方洩露,如因違約方向第三方洩露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全部承擔。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執行本款第 1 項方式。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買賣雙方簽訂廉政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如有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買賣合同。 十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雙方各執 貳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買方名稱(章): 賣方名稱(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號: 稅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散裝水泥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標的物、生產廠家、商標、強度等級、包裝形式、數量、單價、合同總金額

注:數量為暫定,最終以實際到場的經簽字認可收貨憑據的為準.

第二條 交(提)貨時間

買受人應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計劃。具體日需求計劃提交辦法為:車運,買受人應於每次用貨前不少於3天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出賣人。

第三條 質量標準

1、普通矽酸鹽水泥、複合矽酸鹽水泥、礦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_標準執行。2、買受人應按水泥產品的強度等級、特徵妥善保管儲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儲存情況下水泥產品保質期為一個月。若因買受人保管不當或其它過錯造成貨物變質、減少、滅失,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1、 袋裝水泥按國家標準執行,包裝袋不回收。

2、 散裝水泥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若有磅差,當磅差在3‰之內(含3‰),其磅差全部由買受人承擔;當磅差在3-6‰之內(含6‰),其中3‰的磅差由買受人承擔,超過3‰的磅差由出賣人承擔;當磅差超過6‰時,雙方應查明原因(雙方有異議時,請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檢驗)由責任方承擔全部磅差,無法查明原因或確定責任方的,由雙方均擔。雙方對磅差有異議時,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均擔。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交(提)貨方式及地點為下述第( )種方式:

1、 買受人自運:交貨地點為出賣人工廠,由買受人自行組織提貨,水泥出廠交單(放行聯)時視為交貨。

2、 出賣人代辦運輸(出賣人僅作為買受人的代理人聯絡承運人,由買受人與承運人建立運輸合同關係):交貨地點為 ,運費及下車費元/噸,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授權為收貨人,其中任一人在《簡陽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發貨磅單》上簽字確認視為交貨。出賣人代辦運輸交貨地點為多個工程的,每個單一工程由買受人出據《收貨人授權委託書》,買受人應指定不少於兩個授權代表,其中任一人簽字視為交貨。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1、貨物所有權及任何風險均自交貨時起轉移,即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代辦運輸的,貨物所有權及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第七條驗收方式、期限、地點

1、水泥質量驗收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結果為依據2、買受人委託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按照國家水泥質量標準規定,水泥質量的驗收以出賣人同編號的水泥質檢報告為驗收依據,並委託出賣人抽樣、籤封、儲存,如買受人對水泥質量有異議,應在交貨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並由雙方將水泥封存樣送市水泥質檢中心檢驗仲裁。否則視為買受人認可出賣人的產品質量。

第八條 雙方同意選擇第 種結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後貨,款到發貨。

2、 先貨後款,出賣人供貨滿 噸,次日結付清全部貨款。雙方同意買受人以轉帳支票或現金結算貨款及運費,貨物數量以買受方任一人簽字認可的數量為準。(若已對賬,以對賬單為準。) 第九條對帳買受人負有每月核對出賣人出具的對賬單,並在對賬單上進行簽章的義務。如買受人不履行該義務,則買受人的收貨數量以出賣人提供的經買受人或買受人授權提貨人簽字確認的發貨磅單上記載的水泥數量為準,並可要求買受人立即結清全部貨款。第十條 發票的開具出賣人只能將水泥發票開具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書面提供開具發票所需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 當買賣雙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即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 如買方連續30個日未提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若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則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並且買受人應按本合同貨款總額的10%或欠款金額每日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利息。

2、因出賣人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未及時通知買受人,或供貨不及時而給買受人工程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若遇不可抗力、停電、裝置故障、意外事件、買受人過錯等因素除外),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出具其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的供應計劃或經出賣人書面同意外,買受人不得購買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立即結清所有應付出賣人的款項、按出賣人已供全部水泥總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賠償出賣人的預期利益損失。

4、 除上述規定外,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買賣雙方確實無法協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簽訂單價雙方一致同意隨行就市,若遇市場行情變化,價格調整以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作為本合同價格變更執行的依據。買受人須按照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要求的時間及內容予以書面回覆,否則出賣人可停止供貨,一切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時期以內,若無出賣人的蓋章確認,買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賣人銷售代表或委託代理人以私人名義出具欠貨憑據,該憑據對出賣人無任何約束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買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賣人產品時,不能混用其它廠家生產的水泥,否則產生的一切質量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當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供貨需求時,買受人可以選擇其它廠家水泥。

4、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完善。 5、 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陳述之各項檔案的送達,包括郵寄、傳真、及其直接送達方式,如系郵寄,則寄出之日為送達日;如系傳真,則以發出日為送達日;如系直接送達,則以對方簽收日為送達日,雙方可任意選擇前述任何傳達方式。

7、本合同陳列的地址、電話、傳真為雙方確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電話、傳真。如任一方欲變更前述情況,須於該變更確定之日通知對方,否則,任何一方依變更前的地址,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發出的檔案,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為由提出抗辯。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可簽訂書面協議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發生的爭執由出賣人所在地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簽訂之日起1個月之內未提貨,則該合同自動失效。結束日期為暫定,最終以供貨完畢為準。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3份,出賣人執 2份,買受人執 1份,鑑(公)證部門執/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