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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精選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7W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精選3篇)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說 明

1. 本合同文字為標準文字。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諮詢。

2.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經營機構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

3.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 對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 對合同文體【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 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檔案。

7. 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

【本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於 號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號。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 。

施工許可期限: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期限 年 月 日;規劃文號:高規管 號、市高規建技 號。容積率: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 結構,層高為 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2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角分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4、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1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該商品房單價不變,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產權登記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多退少補,互不計息;因設計變更造成套內建築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面積處理按上述約定執行;公攤面積誤差不發生多退少補 。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限期。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

2、分期付款

買受人共分二期付款,首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公積金/組合式支付。

買受人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總房款的 %以上計人民幣 元整(¥ );餘款計人民幣 元整(¥ )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以鐵路公積金的方式支付;若鐵路公積金不予足額批准貸款的,買受人應在10日內以現金方式補足部分房款。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國家和桂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房建設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通知》)(市住建{20__}9號) 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交房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9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因不可抗力(含異常天氣、異常地質狀況、政府或公用事業部門行為、公共壟斷、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或突發性社會事件(如罷工、靜坐、遊行示威等)或買受人逾期付款等原因;

3、因國家、地方重大政治、經濟政策實施,或國家、地方有關法令、規範性檔案等實施導致工期、開發進度、驗收等受到影響的;

4、因政府有關部門調整規劃、臨時限制行為導致工期受到影響的,或停水、停電導致停工的(以有關部門檔案、通知或報紙刊登的相關預告、通知或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

5、因氣候異常停工的(以監理單位的施工記錄為準);其他按國家或地方政策法規或規章規定可以順延施工工期的情形出現的。

因上述原因使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 產權證的,出賣人應在上述事件發生後九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並向買受人提供相關證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證明檔案(如報紙、政府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資料、催繳通知等)。對因上述原因而發生延期交房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出賣人有權相應順延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4的違約金。

×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以上變更導致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原房屋單價不變,並按變更後的實際面積計算房款及其他稅費,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2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由出賣人繼續施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係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交房之日水通、電通。

2、交房之日電梯交付使用

3、交房之日有線電視、電話線線管接到戶門。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要求,並至少提供臨時用水用電。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退房的,應在本條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後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並按已付房款的1%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不退房,逾期在3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在3至6個月內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7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歸該樓宇全體業主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桂林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貳 份,買受人 壹 份,桂林市房產管理局壹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桂林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桂林 籤於 桂林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20__《房地產測量規範》為準。

附件三:裝飾、裝置標準

附件四: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請買受人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簽字或蓋章即視為理解、同意本補充協議的所有條款,並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一、關於付款

1、買受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公積金貸款方式或組合貸款方式支付的,除買受人交付的首付款(含定金)外,其餘房價款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於公積金受理之日/取得房屋預告登記之日/取得房屋交易和產權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支付至出賣人賬戶。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未能足額獲得貸款的,買受人同意於貸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房款,否則應按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貸款購房的買受人宣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充分了解現行的購房政策、貸款(含銀行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下同)的貸款政策、辦理條件、程式及需交納的全部資料及費用。

3、遇貸款機構調整首付款比例的,貸款購房的買受人應當按照貸款機構的要求及時補足首付款,貸款付款期限不作調整。

4、若因買受人未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導致按揭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出賣人有權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代為償還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代償之日起7日內償還出賣人代償款項,並按代償款項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在出賣人墊付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支付上述代償款項和違約金的,或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貸款機構解除借款合同的,則按第(2)項約定處理:

(2)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第三方。出賣人因此解除合同的,買受人除了按上述第(1)項承擔違約責任,還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30%作為違約金。

5、買受人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若因買受人任何原因導致該商品房在辦妥房產證或他項權利證之前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適用本條第4款第(2)項約定處理。

6、該商品房單價、總價款為含增值稅價款,但不包含電信、有線數字電視的開戶費和辦理產權登記及產權契稅、房屋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基金、居委會和派出所入戶費、政府規定的應由買受人交納的稅費及其他應當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

7、若買受人為自然人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資訊如下:

單位名稱:無

納稅人識別號:無

註冊地址:無

聯絡電話:無

開戶銀行及賬號:無

買受人確保以上資訊真實、準確,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8、買受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論任何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解除、撤銷等出賣人需退還房價款的,或者發生面積差異處理出賣人需返還部分房價款的,出賣人在買受人配合出賣人按現行規定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及履行本合同與附件約定的其他義務後,向買受人退還相應房價款。

二、關於房屋交付

1`、雙方確認本合同內“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五單位驗收合格,即五方驗收合格。

2、買受人為兩方以上(含兩方)的,出賣人向其中一方交付,即視為履行完畢交付義務。

3、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商品房交付事宜,買受人應於交付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親自或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書須經公證)持有關檔案前往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如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須視為買受人對該商品房及一切所屬設施均無異議並同意接受該房產。

4、買受人應在接到收房通知後,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如認為該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標準或條件的,應在驗收期限內(通知書未規定驗收期限的,驗收期限為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5、鑑於該專案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完全不同於一般社群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定及佈局、環境設定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定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定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專案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專案(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不遲於該專案最後一期竣工交付的時間。

(3)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業主或經營者確定。出賣人對公共配套、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三、關於設計變更

1、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既不同意設計變更又不書面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視為買受人認可該設計修改方案並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2、在不影響該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並有利於買受人使用的前提下,出賣人對原規劃及建築設計方案做出細部的調整,買受人對此予以接受,出賣人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

3、該商品房的建築造型細部若出現與銷售資料不同,以政府審批檔案和建成後商品房狀況為準。

4、買受人因規劃、設計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配合出賣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買賣合同》撤銷備案及預告登記手續,在買受人未予配合前,出賣人有權順延退還購房款時間。

四、關於房屋交接

1、除出賣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外,出賣人以掛號信、特快專遞、手機簡訊、《桂林晚報》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買受人的,視為出賣人已盡到通知義務。出賣人選擇特快專遞方式通知買受人的,特快專遞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後(外省)視為送達。

2、在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前,買受人應付清或繳清全部房價款、稅金、維修資金、已經發生的違約金(如有)等全部費用。

3、買受人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但買受人存在未償還到期按揭貸款等情形的,該商品房交付日期相應順延至還清到期按揭貸款(或代償款項)之次日起7天內,且出賣人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4、《買賣合同》內所稱的“因買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包括但不限於買受人拒絕受領、遲延受領、買受人存在違約情形而出賣人行使抗辯權拒絕辦理入夥手續等情形。

五、關於產權登記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辦《不動產權證書》的,買受人應提交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所需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合同檔案、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維修資金交納憑證以及房產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檔案,並支付辦理所需的相關費用,逾期不提交或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2、雙方同意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730個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3、在買受人未補足面積差價款之前,出賣人如果持有買受人的《不動產權證書》的,有權暫時留置行使抗辯權以便買受人及時支付面積差價款。

4、商品房竣工後,如遇竣工驗收部門未及時對本專案進行竣工驗收工作或測量部門未及時向出賣人出具測量結果,則產權登記時間順延。

六、關於物業利用

1、出賣人如建設有小區會所、幼兒園、游泳池、室內外運動場館及所有功能房、貯物間、車位、獨立車庫、地下停車庫、自行車庫等該商品房所在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以及法律、法規、合同未明確確定歸屬的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

2、本房地產專案相應樓棟廣告經營權歸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無償使用本專案屋頂及外牆面等部位設定本專案。

3、出賣人有權根據市場需要選擇以租賃或轉讓等方式處理規劃車位或地下車庫的使用權。買受人在車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要求租賃或購買車位的,視為放棄優先租賃或購買權,出賣人有權對外出售或出租。

4、買受人簽署同意達成如下建築物使用管理之公共規約:

(1)防潮層功能房由與其上下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2)房產附帶平臺(含附屬花園)的,由與相對應平臺(附屬花園)相接的商品房買受人享有使用權;

(3)頂層的閣樓、平臺、屋面由相接的頂層閣樓買受人享有使用權,但該等建築物在消防要求上有緊急疏散功能,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審批建築結構形式,使用頂層閣樓之買受人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向樓下業主提供疏散之便利;

出賣人:桂林彰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售方(甲方):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認購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受讓甲方鋪位產權有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 轉讓鋪位基本情況

1.1. 地址:位於 聚福現代商業中心(專案推廣名)

【區】 【層】 【號】鋪位(以下稱“該鋪位”,

1.2. 該鋪位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層高 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

1.3. 聚福現代商業中心(專案推廣名)甲方已於 年 月 日申請產權登記,並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證號為 。乙方所購買的商鋪可辦理分證登記手續;

1.4. 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商鋪的現狀已充分了解,並願意購買該商鋪。

2. 購買價款及付款方式

2.1. 雙方約定該鋪位之計價面積以建築面積為標準,該鋪位之轉讓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 元);總價為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2. 付款方式(在以下方式中以“√”選擇其中一種): □ 一次性付款乙方須於 年 月 日前將房款一次性支付完畢; □ 免息分期付款

(1)首期轉讓款:轉讓價 50 %,即¥ 元,乙方須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2)二期轉讓款:轉讓價 50 %,即¥ 元,二期轉讓款必須在首期轉讓款支付後15日內一次性支付。

甲方銷售商鋪收款銀行帳戶如下: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3. 交鋪時間

3.1. 乙方將所有房款付清給甲方之日視為該商鋪交付之日;

3.2. 自該商鋪交付之日起30天后起計,甲方應按《委託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租金收益;

3.3. 該商鋪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4. 登記過戶手續辦理

4.1.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個月內,甲、乙雙方應攜帶有關資料到東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過戶分證手續。

4.2. 自辦理過戶分證手續之日起180天內,甲方應將辦理過戶後的《房地產權證》交付給乙方。

5.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5.1. 根據買賣雙方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5.2.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實測計價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面積為準,並按照合同第1.2條及第2.1條約定據實計價結算。

6. 鋪位管理及委託經營

6.1. 甲方負責該鋪位之統一規劃,樹立市場形象,提供商業資訊諮詢及承擔鋪位的物業管理職能;

6.2. 該鋪位轉讓時,乙方需按《委託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將該鋪位委託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招租,整體規劃經營。

7. 稅務承擔

經雙方協商同意按第 種方法處理:

7.1. 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

8. 雙方權利義務

8.1. 甲方權利義務

8.1.1. 有權按時足額收取轉讓價款;

8.1.2. 應當按時將符合約定之該鋪位交付給乙方;

8.1.3. 對該專案提供有償的物業管理服務。

8.2. 乙方權利義務

8.2.1. 有權按時接收該鋪位;

8.2.2. 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該鋪位之轉讓價款;

8.2.3. 委託期滿後,如乙方需要改變商鋪的經營範圍,需經聚福現代商業中心的全體業主半數以上同意;如乙方不同意甲方之統一經營管理,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該鋪位。

8.2.4. 向甲方交付相關的物業管理費用。

9.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9.1. 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9.2. 由於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9.3. 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10. 回購條款

10.1.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並支付清轉讓價款十二個月後,三十六個月內可要求甲方以本合同價款回購,而甲方不得推諉,但由此產生的所有相關稅、費概由乙方承擔。

11. 違約責任

11.1. 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按房款的30%賠償給乙方;

11.2. 甲方逾期辦證時,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付款的日萬分之三計付滯納金給乙方;逾期超過180日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甲方除應付滯納金外,還應按乙方已付款的30%支付賠償金給乙方;

11.3. 乙方決定中途不買時,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及房款,甲方不予退回;

11.4. 乙方逾期支付購房款時,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付未付款的日萬分之三支付滯納金給甲方;逾期超過180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乙方除應付滯納金外,還應按房款的30%支付賠償金給甲方。違約金可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12. 不可抗力

12.1. 雙方對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失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均不負責任。

13. 法律適用及管轄

13.1. 本合同之簽署及履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包括法規,司法解釋等廣義上之法律)。

14.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4.2. 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東莞市的人民法院起訴。

15. 通知

15.1. 本合同項下之一切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函件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上述通知,請求或其他函件在發出方按本合同所列之聯絡資料發出掛信後生效;

15.2. 任何一方均可改變其地址或電話,傳真號碼,但須按本合同允許之方式告知對方更改情況。

16. 其他

16.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見證單位、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由雙方共同簽署並經見證後生效;

16.4. 以下附件作為合同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附件一:甲方《營業執照》影印件;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鑑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乙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商品房買賣簡易合同 篇3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讀

開發商在其銷售過程中經常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向購房者作出一些承諾,但往往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卻不將這些承諾寫入合同中,由此經常造成開發商與購房者的一些糾紛,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真實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在銷售其開發的商品房住宅小區時,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強調“零公攤”為小區住宅的最大優點,並通過與其他房屋的比較強調其價效比,還明確承諾聯排毫宅及獨棟別墅無公攤面積。20__年,王某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房屋。20__年,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向王某核發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產權證上在“附記”欄中註明其中之一含公攤面積10.29平方米。王某認為,房產公司在銷售時承諾“零公攤”、而產權登記面積中卻有10.29平方米的公攤,這部分面積的房款被告應予返還並支付利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房產公司則答辯稱:一、原、被告雙方之間並沒有關於“零公攤”的約定;二、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是建築面積,故無論是否計算公攤面積,均不改變王某所購房屋按建築面積計價的標準;三、在被告銷售房屋時,縣房產局所指定的測繪機構作出的測繪結果中,該別墅確實是沒有公攤的;後因撤縣並市,改由市房產局核發房產證,重新指定了另一家測繪公司負責測繪,改變了測繪方法才造成產權登記面積中“公攤面積”的出現,事實上,兩種測繪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築面積是基本一致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雖然合同條款中並未明確記載有“零公攤”的約定,但被告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零公攤”作了具體的描述,並通過與其他房屋的比較強調其價效比,被告的這一承諾具體確定,對原告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雖然未載入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而根據涉訴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攤面積,不符合“零公攤”的約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推翻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記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公攤面積10.29平方米的購房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從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進行虛假宣傳,但是適用此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開發商在廣告中的所有宣傳承諾都可以作為最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根據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裡的這種說明和允諾必須具體確定,且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才能被法院認定為合同內容。另外廣告裡的承諾必須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即使承諾具體確定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