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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勞務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勞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W

工程監理勞務合同 篇1

甲方:(僱用單位)

工程監理勞務合同(精選3篇)

乙方:(僱員)

鑑於甲方工作需要,聘請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務工作,根據《_____》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________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職責

1、甲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2、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_____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_____工作。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保密義務

1、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如因商業洩密造成對甲方損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要求乙方予以經濟賠償。

2、保密約定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獲取的檔案、資料、表格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技術資料、圖紙、客戶名單、合作情況、價格、營銷、員工薪酬等,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是電子檔案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甲方商業祕密。乙方合同期內及合同終止後均必須遵守保密約定,不得向外透露,並絕對禁止使用這些商業祕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反本規定乙方須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並承擔賠償。

第八條、其它事項

1、糾紛解決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4、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註冊號:

地址:

聯絡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絡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監理勞務合同 篇2

(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方義務

第四條監理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監理方應在所監理專案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採取傍站、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形式,並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方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方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方使用委託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方。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 工程最終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與監理有關的資料並移交委託方。

委託方義務

第九條 委託方在與監理方簽定本合同後,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方免費提供工程相關

資料.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規定的工作環境

和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方承擔,則應在專用條

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一條 委託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二條 委託方應當在專有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專案聯絡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方聯絡。更換專案聯絡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監理方。本工程的專案聯絡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委託方應當將授予監理方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方主要成員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己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並在與承包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委託方應在不影響監理方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在本項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裝置如通訊及計算機網路裝置、應用軟體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及聯絡人和聯絡方式;

(3)    協助安排監理服務機構在監理服務過程中所需的自備的裝置、物品的進場時間。

第十六條 委託方應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臨時辦公用房、通訊設施。

第十七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員,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方權利

第十八條 監理方在委託方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對資訊系統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程實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方的建議權。

(2)    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檔案(包括由整合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服務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設計檔案才成為有效的工程建設依據;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方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資訊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方應當書面報告委託方並要求設計方更正。

(3)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方提出建議,並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4)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方發出書面通知,協調結果向委託方提交《書面報告》。

(5)    徵得委託方同意,監理方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方進行書面通知。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通知時,則應在24 小時內向委託方作出《書面報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體、軟體及系統整合、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向承包方獲取上述相關內容的質量證明檔案的權利。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7)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主持工程驗收及出具驗收報告的監理證明檔案的權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委託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監理方在委託方授權範圍內,行使工程變更稽核權,確認其必要性後,由總監理工程師釋出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方批准時,監理方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方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方調換有關人員。

第二十條在所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方或承包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方和承包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方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方有選定工程總承包方、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整合商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委託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三條 當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方同意。

第二十四條 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 當委託方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理方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議並簽署一份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監理附加費。

第二十七條 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委託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賠償,按第三部分第六條計算,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條 監理方有責任對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施工質量及施工時限向委託方提交證明報告,但不因承包方的違規操作而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但有責任維護委託方的權益,保證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條 監理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方責任

第三十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

工程監理勞務合同 篇3

一、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條定義與解釋,適用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全部檔案,即: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補充檔案或附件。

二、協議書由系列檔案組成,其中的其它檔案和其它附件是指簽約雙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監理合同的檔案或附件,簽約時必須在協議書中具體寫明。協議書所包括的檔案之間如果出現矛盾,按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2.3條的規定,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檔案為準。而與該檔案在協議書中的排列順序無關。

三、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6.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C中,約定業主問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工作條件的期限和種類。

四、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在監理會同專用條件第5.2條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有關期限。

五、雙方簽約時確定的協議書終止日期,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變化,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此日期進行調整。

六、簽約雙方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協議書副本份數,也可約定協議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當兩者出現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1.6 第三方應主要理解為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實體或個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了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和權力,此時監理合同應包括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檔案。

2.2.1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監理服務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明確規定其監理服務形式、範圍與內容。

2.2.2改變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或超出其範圍,或增加其內容,雙方應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監理單位履行或提供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附加的監理服務,是監理單位的義務,監理單位不得因其屬於附加而加以拒絕。

2.3.1 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是我國公路行業推行監理制度以來總結的監理工作原則;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監理服務,體現了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監理服務屬於技術服務的範疇,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各類適合的或監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專業技術規定;鑑於國內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監理行業工作準則,因此提出按照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履行監理服務,並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五條中將國家、交通部、專案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列為監理服務的依據;國內各地或不同專案對監理單位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差異較大,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四條中應對此詳細規定並加以適當說明。

2.3.2 該合同檔案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指: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檔案,以及針對孩合同檔案與監理合同文件之間的矛盾而編制的補充檔案,必須列入監理合同協議書中的第二條並同時列入監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條。

2.4.1主要監理人員一般是指專業工程師和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其資質材料應包括畢業院校、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簡歷以及一般情況並附上畢業證書、職稱證書、監理工程師證書或監理工作培訓證書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監理單位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監理單位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負責人。

2.5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裝置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業主提供且產權歸業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監理單位自備的情況,此時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寫明修正條文。

3.2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與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其內容與數量,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監理合同附件B第一條中約定。

3.4業主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在專案所在地負責監理工作的人員。

3.5習慣做法是通過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確監理單位的職責範圍和權力;特別要注意的是,關於監理單位職權的補充和修正檔案也必須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業主已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監理服務所需的輔助工作人員的費用列入監理費用報價中,則此項監理服務應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4.1 4.2 4.3 4.4以上各條款均屬於簽訂經濟合同要素之一的罰則。鑑於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情況比較複雜,簽約雙方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約定具體的賠償辦法和有關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須向另一方就履行監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條件,但考慮到目前國內社會主義幣場經濟體制尚未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和外界干擾因素較多這一具體情況,本條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詞為應和可。

46臺同雙方均應在自願的基礎上,辦理各類保檢事宜,以降低履行監理合同時用能發生的風險否則後果自負。

5本條目規定了監理合同生效、終止、變更、暫停、中止、轉讓和分包的條件,其中重點是變更、暫停與中止監理合同的條款。

變更監理合同具有一個前提並分為兩類。第5.4.1條規定:必須在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變更監理合同;第5.4.2條規定:業主要求改變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範圍與內容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第5.4.3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致使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暫停監理合同分為兩種型別。第5.5.1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導致監理單位不得不暫停監理服務時,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第5.5.2條規定:業主要求監理單位暫停監理服務時,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構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暫停監理服務很有可能導致中止監理合同,第5.5.4條規定:上述暫停監理服務如已超過6個月時,監理單位有權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相應程式,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

中止監理合同可分為三種類型。第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監理單位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第5.5.3條規定:當監理單位嚴重違約(例如監理合同協議書第四條)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第5.5.4條規定:

當業主嚴重違約(例如監理合同協議書第三條)時,監理單垃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

第5.3.5條規定:監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於合同失效,不得損害簽約雙方根據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正常情況下,監理合同不得轉讓,原則上也不允許分包。

6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基本上可劃分為二類,其一是根據監理合同附件A確定的正常服務費用;其二是根據補充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費用。業主計算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和範圍,向監理單位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均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明確規定。

7.1雖然業主與監理單位分別是委託方和被委託方,並且在履行監理服務期間有可能出現上下級關係,但究其根本而言,雙方是一種合同關係。合同雙方都必須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開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權而歧視另一方。

7.2考慮公極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對中外合資或外方貸款專案的適用性,因此要求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指明,監理會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在通用條件第6.3條中,要求在專用條件中規定,業主支付監理費用的貨幣種類和比例。

7.4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託提供監理服務,必須始終做到公正與廉潔,並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自覺地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A本條目下各條款中所列舉的例子,僅供參考。簽約雙方應根據專案和工程的實際情況,參閱監理合同通用條件中的相應條款,從真編寫監理合同專用條件A部分。

2.5如果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裝置和重要物品,是由承包人提供且產權歸承包人。則應首先通過監理合同專用條件B部分,對通用條件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正,然後在本條款中寫明有關事宜。

4.1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其範圍可能較廣且不易確定。按照慣例,監理單位一般僅對因其明確責任而受到損害的工程給予賠償。

4.4賠償限額可考慮多種方法,例如按照對等的原則確定:監理單位向業主賠償的累計極限金額是:相關專案或工程的全額監理服務費用乘以監理單位的責任比例減去已交稅金;業主向監理單位贈償的累計極限金額是:相關專案或工程的全額監理服務費用。

4.5.2鑑於國內當前情況下銀行在提供履約擔保時的各種制約,建議業主在此條款中,考慮多種方法予以變通。

5.5.4對於監理合同期限較短(例如一年以內)的專案,可以不考慮物價變動對監理服務費用的換響;而對於監理合同期限較長(例如兩年以上)的專案,則業主宜按照物價指數法對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進行調整。

6.2.1業主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按慣例為28日。

7.3業主根據專案或工程的實際情況,既可以設立單項獎也可以設立綜合獎還可以設立某些特定目標獎對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的優異成績給予獎勵。

8雙方在此只可約定一種解決最終爭端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方式,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不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訴。

B簽約雙方根據專案或工程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在此處對監理合同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進行修正或刪除,對缺少的條款予以補充。按照慣例,當合同通用條件與合同專用條件之間出現矛盾時,以合同專用條件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A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由兩部分組成。在第一部分中,提出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和監理服務過程中的工作隸屬關係等原則要求;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定、人員工作計劃的安排和主要人員的資質等具體要求。

二、在監理服務的範圍中主要闡述本次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並具體規定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和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首先應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的規定進行歸納,然後再根據專案和工程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四、業主應根據監理服務內容中所規定的各項具體監理工作,對監理單位的職責範圍和許可權劃分給予準確的界定。

五、所有與監理服務有關的合同正式檔案、修匯或補充檔案,都是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依據必須在本條目中明確列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B

一、根據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實際需要,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檔案和資料的內容、份數及期限。

二、為了順利地履行監理會同,業主應對監理單位就專案或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所提交的書面請示,及時給予書面答覆;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對各類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三、業主應當利用自身的優勢,在專案所在地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使監理單位能夠較為順利地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由業主負責辦理或協助監理單位辦理的各項事宜。

四、為了支援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設施、裝置和主要物品的品種、數量和相應的最遲提供時間、允許使用時間以及使用、維修費用的開支辦法。如果上述設施、裝置和主要物品由第三方提供,則應根據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檔案的規定辦理,並在本條款中寫明相關事宜。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裝置和主要物品,則必須在本條款中增列業主對監理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辦法。

五、為了配合監理單履區行監理服務,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的輔助監理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雙方對此類人員的管理方法。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行聘用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則應在本條款中增列業主對監理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C

一、1計算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很多,如:費率法、人年資法和總額法等。推薦使用的方法是費率法,即:按照監理服務範圍所包括的工程合同價額,確定相應的監理服務合同資率(參照部頒規定費率),測算初始的監理服務合同價額;按照工程合同結算價額乘以監理合同費率確定最終的監理服務結算費用。如果監理服務工作量基本無變化而監理服務最終結算費用低於監理服務初始合同價額,則應當按照監理服務初始合同價額結算。

2.業主應通過與監理單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委託監理單位提供附加的監理服務。計算附加監理服務費用的方法,原則上應在正常監理服務費用計算辦法的基礎上確定、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情況比較複雜,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時,應確定監理單位提供附加服務其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另外,建議業主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法定節、假日和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費用列入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將此項監理服務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二、業主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及時支付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當得到的監理服務費用,是業主極為重要的合同義務。按照慣例,業主在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和收到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後,即應向監理單位支付一定的動員預付費,並在以後的日常支付中,按照動員預付費與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業主應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辦法,按月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監理服務費用的結算可以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之後完成動員預付費和監理單位對業主給予賠償(如果有)的扣回,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並向監理單位返還一定比例的履約擔保金;

第二步是,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立證書之後,扣回全部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扣回的款項(如果有),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全部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應支付的款項(如果有)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剩餘的履約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