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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欄目: 勞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2W

編號: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稱:

施工地址: 區(縣)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xx年印製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工程名稱:

1·2工程概況:

1·3分包工作內容:

範圍包括:

1·4 工程監理單位 (全稱):

第二條 作業人員

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向發包人提供作業人員共名。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為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合同價款為:元(人民幣)大 寫:元

4·2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式前劃"√"):

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 )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 )4·2·2以( )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

①定額工資單價為:

瓦 工元/工日;結構木工元/工日;裝修木工元/工日;鋼 筋 工元/工日;

砼 工元/工日;油 工元/工日;抹 灰 工元/工日;架 子 工元/工日;

水 暖 工元/工日;電 工元/工日;壯 工元/工日;;; ;

② 按建築面積確定承包價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結構:元/m2;地下結構:元/m2;初 裝 修:元/m2;水 電:元/m2;; ;

③分項工程承包:

外牆面磚:元/m2;屋面防水:元/m2;

水磨石地面:元/m2;水泥砂漿:元/m2;

內牆普通抹灰:元/m2;;;。

( )4·2·3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

( )4·2·4因不可抗力、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累計超過八小時的按標準補償。

4·3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5·1 結算、決算資料:

5·1·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

5·1·2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並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籤認資料等。

5·2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

5·2·1發包人應於每月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 確認並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

5·2·2工程交工後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後28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並辦理分包工程決算手續。

5·3合同價款的支付:

5·3·1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

5·3·2分期支付勞務費的,每期支付的勞務費數額不得少於己辦理結算額的80%,餘款在發包人對決算資料予以確認後28日內付清。

5·3·3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付款時發包人不得以現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

5·3·4辦理支付的手續為:承包人為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應向發包人出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專用發票”作為收款憑證,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票據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付給承包人指定的人員。

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1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裝置,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6·2·2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6·3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範、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後,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後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3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後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後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對於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須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機具供應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於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覆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標準予以補償。

9·3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

10·1本工程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裝置為:

承包人自備的工具為:

雙方確認防護用具由承擔。

10·2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裝置、防護用具由發包人採購並供應到施工現場(400米內)。

10·3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10·4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

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24小時內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發現文物後隱瞞不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因保護文物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2·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負責於年月日提供施工圖紙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2·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2·4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2·5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

12·6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政。

12·7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12·8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託有現場籤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係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於18週歲,不得超過60週歲。

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於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3·4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並辦理變更手續。

13·5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徵得發包人同意,並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後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裝置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並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13·7承包人確認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後可提前終止合同。

14·1·2由於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4·1·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餘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餘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並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4·1·4發包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約支付勞務費的,除糾正違約支付行為外,還應當在違約支付的額度範圍內與過錯方對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14·2承包人違約貢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並要求承包人在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暢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籤認。

14·2·2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並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應出示委託證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後,即宣告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後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簽訂的協議等,內容與本合同相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