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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本研修勞務派遣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勞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7W

赴日本研修勞務派遣合同 篇1

甲方:(派遣單位)

赴日本研修勞務派遣合同(精選3篇)

乙方:(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日本

二、派遣地區:

三、接收企業名稱:

第二條 研修內容 (從事工作工種)

第三條 派遣時間 合同期為 年,自乙方離開大連之日起。

第四條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 萬日元,其中 萬日元 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餘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後回國旅費由 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病、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稅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 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病、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卹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日本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卹金一併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殘、亡,如在承保範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範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病、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並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專案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日本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絡,保障乙方的 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後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週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 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 的合同。

(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自負。

(3)向甲方交付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手續費、培訓費及其它甲方為乙方 出國先行墊付的費用,此費包含在25%的管理費中。

(4)向甲方繳納行為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或提供履約抵押保證有效的房屋 產權證。

(5)負擔出入境的行李某重費。

2、出國後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外派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

(2)遵守日本國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導,按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記錄,終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國,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為任何目的聚眾鬧事、參加罷工等政治活動、工人運動及宗教活動。

(5)合同期滿或需提前回國時,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準時回國,不得前往第三國或在當地滯留不歸。回國後 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返還護照押金,否則超期一天,罰扣押金金額的10%(按市外辦和財政局的要求辦理)。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所籤合同規定, 除乙方須負擔其往返國際旅費外,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損失。

一、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導致不能勝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滿前回國者。

二、不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嚴重侵犯當地的風俗和宗教習慣者;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後果者;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者;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者。

三、不服從日方企業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的工作安排和指導者;擅自在業餘時間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內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滿不按時回國者。

四、拒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者。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懷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者。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損失。

一、甲方與日方所籤合同有損於研修人員合法權益。

二、甲方向乙方變相超標準收取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書中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我國與派駐國家關係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派駐國家治安及經濟情況嚴重惡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 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赴日本研修勞務派遣合同 篇2

甲方:

單位名稱:

註冊地址: 郵 編:

辦公地址: 郵 編:

法 人: 聯絡電話:

乙方:

單位名稱:

公司地址:

郵 編: 法 人:

聯絡電話: E-mail:

業務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滿,雙方需繼續合作的,應在合同期滿前1個月內續訂。

第二條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1、乙方應按照甲方崗位的工作標準和甲方要求派遣人員,甲方以《上崗需求書》(見本合同附件一)形式提供給乙方。

2、甲方決定使用的派遣人員,由乙方及時辦理派遣手續。

第三條 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由如下款項組成:

(1)每月甲方需乙方派遣人員的報酬。

(2)支付乙方服務費,標準為:當月實際產生派遣人員報酬總金額的 % 。

(3)支付乙方服務管理費,標準為: ¥5,000.00 元/月。

2、甲方負責完成派遣人員的報酬核算工作,按照乙方規範的表格樣式提供發放明細,並於每月 8 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至乙方(乙方有效電子郵箱地址: )。

3、乙方應於收到上述核算發放明細後24小時內向甲方快遞與當月派遣費用等額的國家正規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發票種類為服務費發票、管理費發票,票面付款單位主體為甲方及其關聯方(甲方負責提供關聯證明材料),具體明細見<<附件二>>,當月開具明細根據甲方屆時要求確定,同時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二>>所列的主體進行增減。

4、甲方應在每月收到乙方開具的國家正規發票後五日內,支付當月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劃款至乙方指定賬戶如下: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5、乙方在收到甲方核算明細及當月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後,應確保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發放到賬,同時快遞發放成功的銀行相關清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能達賬,乙方應在1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甲方決策錢款處理方式,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處理。

第四條 派遣人員的管理

1、乙方負責稽核派遣人員的就業資格,與派遣人員建立合法的勞動(勞務)關係,並負責派遣人員的入職、離職、適合保險福利、人事檔案等的管理。

2、乙方不得剋扣甲方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報酬。

3、乙方負責處理與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等糾紛,並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4、甲方有權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5、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進行調整。

6、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7、若派遣人員違反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或不勝任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退回派遣人員,乙方應重新提供派遣人員,保證甲方工作順利開展。

8、在派遣人員為甲方服務期間,乙方不得再為其安排其他的工作,並不得隨意撤回或調換。

9、在本合同期間及終止後任何時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自行聘用派遣人員或將其派遣至第三方工作。

第五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1、甲方其他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利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對本合同標準文字進行修改後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

(2)雙方簽訂合同後,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乙方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利通過乙方對其負責本派遣專案的對接人進行管理、調整。

(3)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派遣服務工作進行監督,並可隨時根據工作需要核對乙方和本派遣服務有關的賬目等資料。

(4)甲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的影印件、辦理本項業務人員的授權委託書、與本項業務相關的公司背景資料及其他資料。

(5)甲方有義務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數額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2、乙方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利詢問甲方與本派遣專案相關的事宜,有權利核實甲方提供相關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2)乙方有義務在合同期內按甲方要求開展勞務派遣服務。

(3)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勞動、人事方面的一般政策諮詢。

(4)乙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從事勞務派遣服務的資質、辦理本項業務人員的授權委託書、與本項業務相關的公司背景資料及其他資料。

(5)乙方應對本合同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人事、勞資等相關商業機密)履行保密義務,除本合同目的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也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6)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監督及與本專案相關賬目核對等工作需要。

(7)乙方應保證有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資質,並有義務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執行勞務派遣服務,否則因此發生的一切相關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雙方溝通聯絡及任何送達資訊地址發生變化,均應提前通報對方。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延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不可抗力發生後8小時內,該方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簡要通知對方。並在十五天內將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影響程度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3、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非因雙方所能預見、避免並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重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天氣變化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內足額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遲延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應支付費用總額的0.1%作為違約金,遲延達到十日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2、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內向派遣人員支付報酬或足額提供發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每遲延一日,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壹仟元作為違約金,遲延達到十日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導致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給甲方支付相應賠償。

3、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乙方出現經營管理問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導致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給予甲方相應損失的賠償。

5、如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和甲方出現經營管理問題對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導致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給予乙方相應損失的賠償。

6、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單方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千元整(¥5000.00)作為違約金,若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7、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的,除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乙方仍應按約定向派遣人員支付報酬,保證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應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儲存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赴日本研修勞務派遣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從事工作,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在.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用工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規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九條派遣協議要求

甲方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並將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以下內容: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用工單位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範本(北京新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書

(勞務派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