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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9W

【導讀】公務員聘任合同是指機關經過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式聘任公務員,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應聘者所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勞動關係的證明。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

編號: 007543xxxxxxx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

(標準文字)

用 人 機 關 (甲方)

聘任制公務員(乙方)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制

(20xx年4月版)

使用說明

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制定,作為我市行政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簽訂聘任合同的標準文字。除本合同所列內容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增加有關條款,但應符合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

二、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簽訂本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三、填寫本合同一律用藍、黑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工整,塗改處必須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四、本合同須由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親自簽訂。

五、本合同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作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六、本合同所列專案無書寫內容時,可寫“無”或劃上斜槓(/)。

七、合同編號規則為:用人機關組織機構程式碼+訂立年度+順序號(三位號)。

八、職位填寫要求為:職類+職組+職系。

九、本合同訂立時間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時間之後。用人機關應自合同訂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報同級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簽訂:

甲方(用人機關): 主要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聘任制公務員):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 經常居住地: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 合同期限和試用期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二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XX 年 01 月 10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二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一)試用期為6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試用期。

第三條 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考察。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應當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章 聘任職位和工作職責要求

第四條 甲方聘任乙方在 執法員 職位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為其所在職位要求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調整乙方的職位、工作崗位或工作職責,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乙方提供與其聘任職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務;

(二)根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在聘任期內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實施獎懲;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本合同相關條款,變更或者解除與乙方簽訂的聘任合同;

(四)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形成的作品、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等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工作報酬,保障乙方應當享有的福利待遇,並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由,在聘任期內不被解聘;

(三)享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四)參加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提供的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範性檔案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認真履行有關工作職責(工作任務);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嚴格保守國家祕密和甲方的工作祕密或者工作中的涉密資訊;

(四)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原系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公務員義務。

第四章 工作條件和紀律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二)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商,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公務員應當遵守的各項紀律;

(二)甲方規定的適用於其全體工作人員的各項紀律;

(三)本合同或者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各項紀律。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務員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乙方享有休假的權利,具體按照國家有關公務員休假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乙方的入職薪級為 級。

第十七條 乙方的工資結構、標準和調整、試用期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九條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乙方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待遇,

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按照本市公務員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醫療保險,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務員職業年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職業年金。乙方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 聘任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式簽訂《聘任合同變更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三)乙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主要義務的。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因前款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聘任期內年度考核不稱職或有2年為基本稱職的;

(二)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未經甲方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或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目標,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與甲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因前款第(五)、(六)項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

(五)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六)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七)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八)被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二)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解除聘任合同證明書,並在3個月內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檔案,乙方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按照有關規定退休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後,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任合同證明書,並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的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三)

項約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願意續聘的,可通過簽訂《聘任合同續簽書》續簽聘任合同,續簽的聘任合同期限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在聘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續聘的,甲方應與其續簽聘任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甲乙雙方是否續簽聘任合同,應當在本合同期滿30日前確定。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違約金標準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乙方的職務任免與職務(職級)升降、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迴避、交流、申訴控告等,按照其所在職位類別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平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或本合同需要增加的附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經常居住地將被甲方作為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訊地址履行有關送達義務。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條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國家、省、市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