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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公司集體合同(精選5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2W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精選5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援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五條 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標準文字由企業負責製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字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 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社部發[20xx]8號檔案《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必須徵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後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製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 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並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援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 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支援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 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 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並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稽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稽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稽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集體合同文字。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併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明確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鞏固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方代表和職工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為企業方和職工方的利益共同體,以下簡稱公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貫徹執行“強化內部管理,適應‘兩個轉變’,增強企業素質,提高經濟效益”的總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同步前進。實現“施工產值和經濟效益同步增長,企業能級和職工素質雙提高,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的目標。

第二條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根本,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經營機制,增強職工是企業主人的責任感,增強職工在市場競爭中的危機感,進一步提高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第三條 公司是雙方利益的共同體。企業的生存發展關係到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體職工必須以主人翁的精神,與企業同心同德,積極拓展市場,在各自崗位上承擔起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提高勞動技能,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完成各項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公司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考核發放的工資政策。同時,隨著公司內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進工資制度改革。

第五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公司按不低於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月薪(_______市政府滬勞保綜發[20xx]36號文公佈最低工資標準為535元人民幣)。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__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逐年增長,公司確保按不低於_______市政府最低工資支付月薪(最低工資的組成,按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生產經營和職工勞動特點,將職工的勞動報酬與其勞動責任、勞動技能、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實績緊密聯絡起來,使勞動報酬充分反映勞動數量上和勞動質量上的差別,使企業職工工資同企業的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根據企業的效益好壞上下浮動。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並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

第七條 公司對參加各類技術比賽獲得_________電力建設系統及以上級別名次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八條 公司對被評為_______市、部及以上級別的勞模,包括市、部單項先進工作者(生產者)、“三八紅旗手”等,給予獎勵

第三章 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九條 公司實行每週_______小時,每日_______小時工作制。

第十條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電力企業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規定,公司制定並執行《關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暫行辦法》。企業按施工實際情況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其具體實施辦法須徵求工會意見。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二)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三)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及以上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親假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不斷改善生產和經營管理,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按規定控制加班。對因工作任務確需加班的職工,可採用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節假日加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婚、喪、產、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對職工家庭遷居者,給予一天遷居假。凡涉及動遷的職工,其遷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因災害性天氣致房屋損壞或進水等特殊情況時,可酌情給予半天至一天的臨時休假。

第十六條 盛夏高溫季節,氣溫在35℃以上,處在高溫下作業的職工,由企業安排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第四章 勞動安全和衛生

第十七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和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防護條件。特別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墜跌”和觸電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護措施,以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公司積極推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細則》及補充管理辦法,以保證安全責任到人。

第十九條 職工必須參加公司舉辦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企業按不少於年產值3‰的資金,作為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設施的規範化和勞動保護制度化。在新開工工程(專案)實施前,企業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規劃,向公司工會報備。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企業必須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工會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督促和配合企業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公司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實行“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接觸有害物質的職工和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女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專項檢查。體檢後對不適應原崗位工作的職工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別是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電焊手套等,應由公司統一組織採購,由質檢、安監部門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向實際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發放營養補貼費。

第二十六條 夏、冬兩季,企業要採取有效的防暑降溫和防寒防凍措施。高溫飲料費按規定發放。

第二十七條 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或其它危及職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時,工會應參與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為切實加強飲食衛生和生活衛生的管理,工會配合企業不定期對職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九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交納保險費。職工按規定有享受上述各項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條 企業和工會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實際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補充保險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確保不少於_______萬元用於解困和改善職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貨幣分房政策出臺,按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向公司職代會彙報。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從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於_______萬元的資金,用於組織開展對實際從事有職業危害的職工定期脫產休養和組織先進職工休養,以調動職工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為豐富職工業餘文體生活,企業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為所屬各施工點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場所和設施。

第六章 勞動關係協調

第三十五條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凡在本公司就業的人員必須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並且適用本集體合同的所有條款。

第三十六條 企業為適應經營機制轉換,可以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對企業中的富餘人員可以作轉崗、待崗等分流處理。工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富餘人員的轉崗、待崗等分流辦法及實施細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保險福利等與企業發生爭議時,可在_______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在企業內按下列程式提出申訴:

(一)申訴職工可以在事發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直接領導(工地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該工地或部門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二)申訴職工對直接領導的答覆不滿意,可以向有關職能部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由該部室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申訴職工對職能部室的答覆仍不滿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申訴,公司經理或委託代理人應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四)如自願接受在企業內作勞動爭議調解的職工對上述答覆仍不滿意,可以將書面申訴提交公司工會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企業協商解決。內部調解一般應在_______天內結束。申訴職工對調解結果仍不滿意者,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發生違約,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上級有關部門調解或按法定程式申訴仲裁。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改革中公司發生的一些新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全員已實行的《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如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應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公司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按有關規定報送_________市勞動局審查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前_______天內,雙方應進行新一輪集體協商,並依法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份,上級工會一份,歸檔一份。

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經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工會:(蓋章)_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 篇4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員工總人數: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工會會員人數: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企業和全體職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企業、工會以及全體職工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

第四條企業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重視提高職工素質,不斷改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在企業效益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重視聽取工會和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資、工作時間、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工會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工會尊重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管理及其他合法權利,教育職工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發動職工為企業發展出謀獻策,團結職工努力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職工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職工、企業雙方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保守企業專利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七條企業與工會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其它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企業與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簽定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企業與職工應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尊重雙方各自的知情權,履行有關事項的法定告知義務。

第十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字,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協商,聽取工會意見後,對該文字進行修訂、補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字。修訂、補充後的合同文字或企業自行制定的合同文字應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稽核。

合同文字內容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相牴觸。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企業代表或工會代表應當向職工解釋勞動合同條款,講解勞動合同知識。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變更職工工種或工作崗位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處理違紀職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並可以依法支援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第十五條企業按規定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和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其他事項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企業和職工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規定處理。

第三章職工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企業鼓勵職工參加經濟、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企業應建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年度制定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職工的崗位、崗前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門用於職工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向工會通報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企業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鼓勵職工崗位成才,自學成才。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獲得相應文憑的職工,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經企業同意參加各類學校業餘進修學習的職工,可獲得有薪假參加相關考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企業堅持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企業應在聽取工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工資標準、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分配形式,並告知全體職工。

第二十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職工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在法定時間內給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任務的,職工在服從安排、堅守崗位的前提下,應獲得不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且不能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標準公司集體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為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為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為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為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才開始計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後則為3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為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後為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的一項補貼。

夜班自20點至6點50%

星期日班自0點至24點50%

節日班自0點至24點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個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為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為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通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ⅰ或工資級別ⅱ的報酬。

6.沒有通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一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為基礎。

1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為20年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為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為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為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為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2年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為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為15個月。

第十二條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數如下:

年滿18週歲者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

年滿22週歲者32個工作日

年滿26週歲者34個工作日

年滿30週歲者36個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滿18週歲者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

年滿20週歲者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

年滿25週歲者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

年滿30週歲者36個工作日或30個勞動日

臨時工的休假依據法律規定而定。

5.決定休假長短的是日曆年開始時僱員的年齡。

6.勞動關係開始或結束的享有休假的日曆年中,每滿一月工作時間,僱員享有其年休假天數1/12的休假。

如計算時休假天數不為整數,則分數部分算為一整天。

7.如在一日曆年中僱員已享受另一僱主給予的休假,則新僱主當年沒有給予該僱員休假的義務。

8.休假應儘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間以連續時間給出。

9.企業委員會參與制定休假計劃。如不與企業利益發生衝突,則在時間確定上應儘量考慮僱員的要求。

10.由於企業或僱員個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當年休假,或根據第6款僱員所應享受的休假天數較少,應與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將當年的休假天數轉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間生病時,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如醫生出具的病假單),則此是不算為休假時間。

12.如休假期間適逢發薪之日,則此報酬及有關報酬部分可根據僱員要求在休假前發放。

休假期間發放的應發票項視同僱員沒有休假。如僱員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變動的獎金或回扣構成,則休假期間應發放休假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的獎金或回扣數額。

在享有休假的日曆年開始前可通過企業協議,如沒有企業委員會,通過單個勞動合同確定不超過3個月的較短的計量時間段。獎賞金、慶典金、年利潤分紅及其它特殊補助不算為勞動報酬。

13.如僱員自己出於重要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或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他只享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條父母假

僱員人數超過100名以上的企業,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後,根據以下條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業工齡已達4年的僱員,有權申請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來最長不得超過4年。

3.申請父母假須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結束之前3個月提出。申請中應說明父母假長短,並保證第8款的有關規定。

4.父母假期間勞動關係中止。這一期間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產生的僱主和僱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假期間計算職業工齡,但不能算為企業工齡。集體合同或企業的有關支付規定對享受父母假的僱員無效。

5.如父母雙方均在同一企業工作,則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間僱員不得在其它企業工作。但這一期間應優先考慮該僱員在本企業做臨時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間僱員可以參加企業舉辦的進修、繼續培訓班。

8.僱員應在6個月的期限內,預先告知僱主在父母假結束後,是否重新恢復與之的勞動關係。如僱員欲提前結束其父母假,則適用以上同樣的有關期限規定。

9.父母假結束以後,僱員應儘量申請企業內與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僱員違反第6款第1句,則僱主可不再履行其與僱員協議產生的義務。

第十五條特殊事假

1.與如下情況有直接聯絡時,僱員可申請事假,此事假不計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結婚3個勞動日

b.妻子生產、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2個勞動日

c.自己慶祝銀婚1個勞動日

d.自己的子女受聖餐或堅信禮(新教)1個勞動日

e.子女、兄弟、姐妹結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死亡1個勞動日

f.家居的搬遷2個勞動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1個勞動日

2.如一個日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來不超過6個勞動日,則第1款a到g項所列的事假期間報酬照付。超過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簽訂合同的工會的聯邦、州、地區理事會或集體合同談判委員會任職的僱員,應在工資照付的前提下,由僱主保證其參與會議的自由。

第十六條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並說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應在3日內予以證明;同時也須說明不能上班的預計時間。如僱員在這以後另外3天內仍未證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則此延誤期限之舉原則上可構成無解僱期限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理由。

僱主對其費用可以要求僱員出示官方醫生證明。

2.無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發6個星期的報酬,但不得超過勞動關係結束期限。如果一官方醫生同意治療,法定養老保險機構准許治療,某一疾病保險機構或康復機構提供治療,或由照顧局提供重殘者的治療時,同樣適用第1句規定。

3.企業工齡滿8年的僱員可以領取3個月的疾病金(指六週後疾病保險機構付給病人的代工資)與淨工資的差額,滿15年以上者可以領取6個月。

第十七條死亡情況下的報酬支付

如僱員死亡留下需贍養的配偶或還有23歲以下未完成職業培訓而仍需撫養的子女,則在死亡當月,且還根據非中斷的企業工齡發放若干月的報酬。

連續企業工齡滿1年1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3年2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5年3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10年4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20年5個月

第十八條失效條款

1.所有基本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要求最遲須在其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

本失效條款不適用於基本應受到懲罰或不允許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要求,此類權利要求適用於有關法律規定。

2.上款所述6個月期限為最後期限。如僱主未考慮到第2條第1款的情況,則上句不適用。

第十九條解僱

1.任何解僱須有書面形式。

2.如無其他規定,職員的解僱期限為6周並至季度末。如已協商一個較短或較長的解僱期限,則其長短對雙方應相同且解僱期限至少為1個月並至月底。

工商業僱員的解僱期限如無其他規定則為2周並至月底。僱員企業工齡滿5年,解僱期限為1個月至月底,滿10年為2個月至月底,滿20年為3個月至季度底。

3.解僱期限期間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結束前,應根據僱員要求給予其適當尋找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扣除報酬。

4.勞動關係結束時,僱員可申請取得一份工作證明。該份證明應說明僱員從事工作的性質和期限,並可根據僱員要求說明其工作表現和成績。

5.僱員可申請要求一與第4款所述事項相適應的中途工作證明。

第二十條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擬定。任何一方可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撤銷。

第二十一條最後條款

1.此集體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同時失效。

3.此集體合同可以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個月的解僱期限的條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時仍未解除,則以後的解僱期限為3個月並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現有的對僱員有利的、超出本集體合同範圍之外的協議不受本集體合同的影響。

5.每名僱員應獲得一份本集體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張貼)使其瞭解本集體合同。

6.本集體合同在解除後至新的合同簽訂前仍然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補充條款

對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第7條:

1.確定有關工作時間的企業協議時,售貨僱員每天的通常工作時間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遲至18:30,星期六最遲至14:00。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如該星期六適逢節日,則該月的第二個星期六以及聖誕節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間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為16:00。前面2句不適用於採用與《商品打烊法》相偏離的特別工作時間的企業。

2.晚上營業及其他根據《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開業的商店競爭產生不利因素時,僱主可以和企業委員會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時間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