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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精選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99K

勞動合同制度 篇1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合同制度(精選3篇)

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勞動合同制度 篇2

第一條 總則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託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託人必須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託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4.勞動合同訂立後,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鑑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週歲以上,女性四十週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於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 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鑑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後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市、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汙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後,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 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細則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勞動合同制度 篇3

第一章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節共同制度

一、請示報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1、意外災害急救,接收大批創傷、中毒或傳染病人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危重傷病員等。

2、凡為傷病員施行重要臟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術,首次開展重要的新業務、新技術等。

3、門診部或病房發現國家規定管理的傳染病。

4、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或嚴重醫療、護理差錯,貴重醫療器材損壞或被盜、貴重或劇、毒、麻藥品丟失、成批藥品變質、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員或收治涉及法律問題、公安部門正在審查的病員。

6、收治有自殺傾向的傷病員。

7、與社會上發生衝突時。

8、需要重大的經濟開支時。

二、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節日均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診療工作不間斷地行。

每日下班前,值班醫師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巡視病室,瞭解危重病員情況,做好床前交接班。

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簿並交班。值班醫生對危重病員,所採取的檢查、治療措施,應做好病程記錄並扼要記入交班本。

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病情變化時的臨時處理,對急診入院患者及時進行檢查、填寫病歷並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值班醫生遇有疑難問題應逐級請示上級醫師處理。值班醫師不得擅自離崗,護理人員要求診視病人時,必須立即前往。值班醫生在晨會上報告病員情況,危重病員須在床旁交班。

三、院總值班制度

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瞭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四、消毒隔離制度

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消毒隔離制度,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以防止院內交叉感染。

各科室均要有嚴格的消毒隔離制度,並應遵照執行,科主任與護士長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門診或普通病房發現法定傳染病人或可疑病人應立即上報,並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傳染病人用過的敷料,器械均應按規定處理。排洩物、嘔吐物必須經過淨化消毒,傳染病人用過的衣物、被服應消毒後再清洗,醫院汙水須經過消毒處理後才能排放。

醫務人員進行各種操作、診療、處置前後均應流水洗手,各部門必要時備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護士負責更換消毒液。

全院各科室汙物,廢物要用容器袋裝好,分類進行統一處理,不準亂堆亂放。

全院醫務人員上班時應必須穿戴工作衣、帽,著裝整潔,無菌操作時應戴口罩並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院感染專職人員應定期組織檢查消毒隔離工作,深入科室進行監控監測,做好檢查記錄。

五、處方制度

處方許可權

1、在職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需經各科主任提出,並填寫表格,報醫務科,醫務科對其資格確認後登記、備案,由院長批准,通知藥劑科,有處方權醫師應將本人之簽字留樣於藥劑科。

2、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准授於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後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籤處方。

4、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處方書寫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要求字跡清楚、項自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塗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同開一張處方。

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並加封面,集中妥善儲存。

2、普通藥處方儲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儲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儲存期3年,到期由藥劑科報請院領導批准後銷燬。

六、查對制度

查對制度是保證醫療安全,防止事故差錯一項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查對制度。

臨床科室

1、醫生在開處方,醫囑或進行診療時,必須仔細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

2、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後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後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觀察病情變化和處置後反應。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籤、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品或精神藥品要經過反覆核對,靜脈給藥要檢查有無變質,瓶口有無鬆動、裂縫;給每種藥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輸血前,須經兩人查對,無誤後方可輸入;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輸血完畢,瓶內餘血保留24小時後方可處理。

6、值班護士查對醫囑時不準聊天,不打電話,不準閒人進屋,整理醫囑時,必須認真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7、除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口頭醫囑,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仔細核對,執行後必須及時補寫醫囑。

手術室

l、接病員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診斷、手術名稱、術前用藥。

2、手術前,必須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

3、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術前與縫合前清點所有敷料和器械數,手術結束時,再清點複核1次。

藥房

1、配方時,查對處方的內容,藥品劑量、配注禁忌。

2、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籤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名、年齡;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血庫

1、血型鑑定和交叉配血試驗,兩人工作時要“雙查雙籤”,一人工作時應做正反定型。

2、發血時,要與取血人共同查對科別、病案號、床號、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血袋號、採血日期、血液質量,雙方簽字後方可取走。

檢驗科

1、採取標本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驗目的。

2、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3、檢驗時,查對試劑、檢驗專案。

4、檢驗後,查對目的、結果。

5、發報告時,查對科別、姓名、檢查專案及結果。

放射科

1、檢查時,查對科別、病案號、姓名、性別、年齡、片號、部位、目的。

2、診療時,查對科別、病床、姓名、部位、時間、角度、劑量。

3、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案號、姓名、檢查專案、臨床診斷。

理療科及鍼灸室

1、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面板。

2、低頻治療時,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3、高頻治療時,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物。

4、針炙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供應室

l、準備器械包時,查對品名、數量、質量、清潔度。

2、發器械包時,查對名稱、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時,查對數量、質量、清潔處理情況。

特殊檢查室

1、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及部位。

2、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3、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七、護理人員會議制度

1、護理部部務會:每週一次,由護理部主任主持,總結本週工作,研究部署下週的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2、護士長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護理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總結護理工作,公佈檢查評比情況,交流先進經驗,指出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佈置新的工作任務。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會議。

3、全體護士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護理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請院領導參加,進行半年工作總結,弘揚成績,表彰先進,指出存在問題、制訂改進措施,佈置今後的護理工作任務和要求。

4、護理晨會:每日早晨上班利用半小時時間召開由護士長主持進行護理日夜交接班,護士長傳達上級會議精神和安排護理工作計劃,進行護士業務提問及護理教學提問等。

5、將查房內容及解決的問題做好記錄。

八、請銷假制度

(一)探親假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3、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軍隊幹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准,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幹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4、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

5、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6、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假。

7、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應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

9、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10、“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二)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病、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應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病假條辦理手續,否者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報銷醫藥費。

工作人員病癒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後,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關於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52號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事假

職工個人事情儘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許可權,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訴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四)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五)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超過三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六)公傷

職工因工負傷,應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鑑定。確認為工傷後,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九、掛號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員在開診前15分鐘即應掛號。

2、按規定在處方上認真填寫初診病人姓名、性別、年令、工作單位、醫保號、就診科別、日期等。

3、必須做好當天掛號前與次日掛號的準備工作,如各科掛號券、初診門診病歷、掛號收據等。

4、按規定填好報表,及時將掛號費收入上交收款員,併到財務科進行銷賬。

5、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負責、態度和藹、文明用語、服務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