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具體部門:電話: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受聘崗位:醫生護士技師其他
受聘人的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身份證號碼: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月。聘期滿前壹月
經甲乙雙方認可協商後可續簽合同。
二、工資待遇與獎懲
1、試用期月工資為:醫生元、護士元、技師元、其他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資為:醫生元、護士元、技師元、其他元。
3、考慮到醫療風險及工作的持續、穩定,每月工資扣除50元作為保證金,至試用期滿或聘用期滿後雙方交接無異議一次退還。
4、試用期與正式聘用期月工資中均包含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具體手續乙方自行辦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門(科室)相應職稱獎金,具體數額科室根據工作表現在本院連續工作時間長短自定,報院財務備案。
6、正式聘用期內勞保、值班及加班補貼與正式職工相同。
7、聘用期內對醫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因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及質量考核等情況而出現的獎懲時,等同於本院職工標準實施獎罰。
三、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積極為乙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體聘用部門負責安排。
2、及時按相關標準向乙方兌現工資及獎懲資金。
3、試用期根據工作表現可隨時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內若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為違法行為及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同
時應提前15天通知乙方,並於解聘之後30天內將應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等費用兌現。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對財物、資訊等特殊部門視具體情況而定,不參照本條款。
4、對相關技術工作,依法要求相應資格證及其他證件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並備查,同時協助指導乙方辦理具體手續(醫生、技師由醫務科,護士由護理部,其他人員由院辦
公室協助指導)。
5、聘用期內如乙方工作積極主動,工作能力強,或對本院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同時符合用人調入標準,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可考慮辦理調動手續。
四、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1、試用期內乙方可根據情況隨時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內原則上不準辭職,無故提出辭職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並作好各項交接工作,交接後30日內領取相應工資等報酬,但保證金不再退還。
2、試用過程中有意繼續聘用者,須在試用期積極辦理好各種變更註冊和登記手續,利於聘用期工作的開展。
3、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對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無理拒絕。
4、工作時間同本院在職職工,除法定的節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休息的,須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按本院請假制度辦理,根據具體時間扣除相應工資未經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內按曠工對待,超過7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聘,當月工資獎金及全部保證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將甲方的技術資料、病歷檔案和其他技術資訊透露給第三方,否則扣除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乙方應妥善處理與原單位的工作關係及其他關係,並保證這些關係不會影響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質量。
7、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工作用品帶回家使用,或未經甲方同意將其轉借、饋贈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違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等情況導致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擔相應後果,必要時甲方單方面解聘,扣除保證金。
五、違約責任: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保姆聘用合同·經紀人聘用合同·教師聘用合同
此合同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如若違約,違約方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願為乙方提供擔保,並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無丙方時則甲乙雙方簽字之日始)。
2、合同終止於試用期滿或聘用期滿之日,雙方協商願意續簽者,需在期滿前壹月內辦理,過期補籤者不計入連續聘用期限。
七、合同簽署與爭議:
1、醫務人員聘用合同及各項規定身份證影印件交醫務科、護理部或辦公室。(一)甲方具體部門負責人與乙方商定工資標準並簽字認可,(二)院方簽署並蓋章後生效,連同乙方各種證件影印件留甲方人事處備存,其餘由甲方具體部門、乙方、丙方(無丙方時省略)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或三方協商解決,若各方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各方應首先選擇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效可考慮由仲裁機構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體部門、乙、丙三方,甲方人事處各一份(無丙方時為一式三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年月日
具體應聘部門負責人:年月日
乙方(籤):年月日
丙方(籤):年月日
附: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本職工作,服從科室安排。
2、醫生必須是正規院校畢業的本科或大專生,護士必須是正規院校畢業的中專以上學歷。
3、必須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護師、技師資格,畢業不足一年者除外。
附件1聘用制臨時工管理規定
一、所有臨時工必須與醫院簽署“聘用合同書”,有擔保人時要求擔保人同時簽定“聘用臨時工擔保責任書”。合同書籤字生效後,院科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及實施獎懲。
二、工資規定:試用期月工資醫生、護士、技師均為-元,正式聘用期月工資為醫生-元,護士與技師為-元,具體數額由科負責人於此範圍自定。
三、獎金規定:試用期不享受任何獎金,正式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門相應職稱獎金,具體數額由科室根據工作表現及連續聘用期限自定,報院財務備案。
四、正式聘用期內勞保、值班及加班補貼與本院正式職工相同。
五、聘用期內對醫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因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及質量考核等情況而出現的獎懲時,等同於本院職工標準實施獎罰。
六、試用及聘用程式:部門負責人提出人選建議→醫務科、護理部、辦公室按所需條件確認→院務會討論決定試用(聘用)→乙方將相關證件影印交辦公室備存→部門負責人與聘
用(試用)人員商定工資標準並簽定合同認可(有擔保人時同時簽署擔保責任書)→院方簽署並蓋章後生效。
附三:聘用臨時工擔保責任書
1、為確保醫院醫療安全,我願為同志作擔保人。
2、在同志合同期內,保證負責教育和督促被保人認真執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嚴格履行合同中屬於乙方責任的各項條款。
3、在合同期內,被保人未履行合同中任一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被保人發生其他違法行為時,根據案情嚴重程度,願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理。
4、本《擔保責任書》一式三份,擔保人留存一份,被擔保臨時工一份,醫院辦公室一份。
擔保人簽字:
用人部門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 元。
乙方月工資為 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鑑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鑑證日期:年月日
第一條為規範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字,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並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字中的規定辦理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於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願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願、並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字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祕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並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儲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並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後,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願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後,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覆》,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覆,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後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訂立此協議(試用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聘用協議制(醫務人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 聘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聘用協議期限:
(一)聘用協議有效期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月。
(二)協議到期,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身體狀況及有關政策規定決定是否與乙方繼續簽訂聘用協議。乙方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受聘。如需續聘,雙方應重新簽約。
二、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需持有崗位要求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或者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有完成應聘崗位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文化知識和實際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規,愛護國家及醫院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及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四)乙方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
(五)乙方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自覺接受甲方管理,服從工作安排,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
(七)聘用協議期內,在未經甲方同意或選送的情況下,乙方不得擅自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各類專業或學歷學習。
三、工作報酬、福利、職務職稱及其他待遇:
(一)工資: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本單位具體規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崗位核定併發放乙方的月工資、獎金、及其它補貼等;
2、甲方根據國家、當地勞動部門和醫院的有關規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並將調整原因向乙方說明;
3、次月15日為發薪日,如遇節假日或公休日順延或提前;
4、醫院根據國家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員工工資為醫院機密,任何人不得詢問對方工資,也不允許向外透露,否則將按《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二)福利待遇:
1、協議期內乙方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假。每年國家法定休假:元旦節一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每月休假(4,2天),其它婚假3天、雙方父母及配偶子女死亡3天按事假處理。按甲乙雙方約定休假日辦理。因為醫療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醫療行業的特點靈活安排乙方的休假時間,以不違反國家關於勞動保護的強制性法規為準。
2、食宿醫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其它事項參照醫院《員工手冊》。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在協議期間違犯法律、法規及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解除本協議。
(二)保密制度:在協議期內及解除本協議後乙方都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1、乙方在甲方供職期間所完成的公文編輯以及錄入的其它與企業相關的文件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佔有或私自拷貝。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開展與醫院相似或相關的業務。乙方應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對於涉及到商業機密的電腦文件不得洩漏給第三方或未授權方。
3、乙方在離職時,應在甲方相關人員的監督下整理電腦文件和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刪除和拷貝與醫院相關的文件。
4、乙方離職之後(無論以何種原因離職)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獲悉的資料資訊和商業機密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5、如有違約,將根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大小,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聘用協議的終止、解除
(一)聘用協議的終止
1、聘用協議期滿的;
2、雙方約定的協議終止條件出現的;
3、本醫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二)聘用協議的解除
1、聘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協議解除條款情況時,雙方均應在協議所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協議: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2個工作日或者3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
3)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培訓、學習或者培訓結束後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科室、其它科室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偽造個人履歷、隱瞞個人劣跡及違法行為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協議,但應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受聘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聘用協議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達成一致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書面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醫院未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提供工作條件或福利待遇的;
6)醫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5、乙方如要解除協議(試用期需提前15天以書面辭呈提出,試用期過後應提前30天以書面辭
6、乙方在協議期限未滿,不符合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規定的情況,又無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決乙方的解除協議要求。
六、 經濟補償:
1、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違約的責任大小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確定。
2、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協議且未滿培訓協議所約定服務年限的,必須按照國家和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3、乙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協議(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規定的情況除外),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月工資×尚未履行的月數×50%;
七、其他約定
1、根據甲方宣傳工作的需要,如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的肖像時,乙方應將本人肖像無償提供給甲方用於廣告宣傳。如乙方不在甲方供職時,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貶低或不詆譭乙方名譽的前提下,繼續無償使用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宣傳,但甲方不得將乙方所屬肖像用於宣傳以外的其它用途或轉讓第三方使用。
2、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現協議有不完善的地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八、甲乙雙方因終止、解除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時,經醫院辦公室調解未成的,可向本協議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本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名稱: 乙方姓名:
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家庭住址: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錄用條件
乙方應聘甲方時提供的工作簡歷和填寫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以及向甲方出具的各類手續、證明和證書,均必須真實有效,並註冊於甲方單位,甲方據此作為錄用乙方的先決條件,如乙方有任何欺詐或被證明提供資訊和資料不真實,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且乙方需賠償甲方招聘和工作延誤等經濟損失。
第二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第三條 工作內容
乙方工作崗位為 ,崗位工作職責詳見工作職責說明書。(甲方視乙方工作情況,可自行調整工作崗位。)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4.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4.2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4.3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
4.4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條 勞動報酬
5.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5.2甲方每月______日為發薪日。
5.3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內容、崗位級別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5.4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六條 福利待遇
6.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6.2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7.1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7.2 甲方建立健全醫療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7.3 甲方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7.4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並嚴格遵守甲方醫療流程、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8.1 甲方根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8.2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視為乙方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8.3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
8.4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9.1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9.2 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9.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當即解除本合同:
(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向乙方說明情況,聽取乙方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 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7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辦理勞動關係終止手續,乙方應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依法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按本合同約定工資支付時間或者在工作交接辦結時支付乙方。
第十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
10.1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10.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附 則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