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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公司集體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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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公司集體勞動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一方和企業,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提高,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工會(下稱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簽定本合同必須由工會和企業雙方進行平等協商並達成一致。

第四條 平等協商和簽定本合同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一致與義務統一和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援工會的各項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七條 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 動 合 同

第九條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並經企業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職工、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就勞動具體內容進行協商,統一使用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本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職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限未滿或者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或者哺乳期滿時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勞 動 報 酬

為充分體現同崗同酬、技能優先、兼顧職務、工齡等因素的工資分配原則,使工資分配更趨合理化,經公司黨總支擴大會議暨董事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對公司非生產隊編制人員工資分配方案作如下調整:

第十四條 工資結構組成

員工工資=崗位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技術津貼+洗理費

其中:

1、崗位工資為公司統一規定的崗位級別工資;

2、附加工資:指固定職工在公司實際工作年限,每年補助10元,按月享受。

3、職務工資指班組長崗位補貼,按公司規定享受;

4、技術津貼指從事技術、關鍵技能的崗位工作人員,依照公司技術評定標準,被評定為相應級別後,享受相應的補貼待遇;

第十五條 生產系統全部實行崗位工資加獎金,以崗定資,共分十八個崗位,實行增員不增資。

第十六條 工資實行日工資制,與產量、掘進、安全相掛鉤,在所定的崗位工資中,安全工資佔50%,以月考核,完成當月的計劃任務,安全無事故,按100%的工資計發,如因工作面搬遷及其它客觀因素使計劃未能完成,但已完成臨時分配的工作任務,並安全無事故,按100%的工資計發。

第十七條:當月完成或超額完成計劃時,計發月終獎,完不成計劃時不計發獎金,獎金係數1—8崗設定為20元,9—15崗設定為15元,16-18崗設定為10元,計算方式為:

當月總產量÷當月計劃產量×係數=每工所得獎金。產量越高,獎金幅度就越大。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十八條 企業依法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

企業由於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門和崗位的職工,以及工作性質特殊的職工或晚上工作,或輪流換班,或在彈性時間工作,採用不定時工時制,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告知工會。

第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所需安排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具體有關事宜如下:

(一)每次加班加點均應事先提出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實行計件工資(含金額計件)的職工,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正常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各種假期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 險 福 利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為全部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自己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出現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或者退休以及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的,企業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職工醫療期及待遇與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對安全生產的規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作場、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危險物品管理,均須符合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及相關的費用,每年應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每年出資組織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體檢,並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三十條 對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企業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或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安排其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企業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 業 培 訓

第三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造就一支基礎知識紮實、業務精通的職工隊伍,不斷增強企業的生產活力。

第三十二條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用於安排職工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職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後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合同責任和保證

第三十五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絡,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開一次聯絡會議,雙方正副負責人就當月(季)有關重大事宜和職工利益及時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

(二)企業召開董事會議或行政辦公會議(包括預備會議),應有工會主席或其全權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主度(代表)的意見。

(三)工會委員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佔用當月生產和工作時間時,工會應與企業共同協商;工會委員可邀請企業正副負責人蔘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企業應依法按規定足額劃撥經費。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企業制度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徵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 企業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二)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工資制度、獎懲制度

(四)生產工作規程,勞動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 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九條 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設並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研究討論;擬出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設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後向上級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亦可及時評定。

第四十條 企業給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由企業行政會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辯後決定。

第四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出辭職決定時,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程式:

(一)企業正職負責人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二)徵求工會意見。

(三)發給職工辭退證書並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開除、除名處理,應符合以下程式:

(一)企業正副職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二)徵求工會意見。

(三)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除名處理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十章 勞 動 爭 議

第四十三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職責,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第四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工會與企業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申請調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該項申請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逾期依法定程式申請仲裁,提出訴訟。

依前款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當事人解決爭議過程中,不得隱匿、銷燬或偽造證據。

第四十六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一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大會

第四十七條 企業堅持職工代表大會作為民主管理基本的形式,企業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充分發揚民主,重大生產經營決策,應在職代會上充分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

有關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依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見》執行。

企業定期召開職工代表的日常辦事機構,有權依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

第四十八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利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教育,維護、參與、建設等四項基本職能。

工會有權利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界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工會應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完成企業經營目標而努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修改或者變更。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自正式訂立之日起,履行期為三年,視實際需要每年可修訂一次。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天,雙方經集體協商,應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就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工會與企業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簽訂本合同時所論據的有關規定發生廢、改、立應依下列標準識別本合同的效力。

(一)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無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的規定優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的,依合同執行;本合同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依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七日以內,雙方得成立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本合同進行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遇企業發生合併、轉讓、分立等情況,本合同應對原全體職工有效至新的集體合同簽訂,若合併、轉讓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尚未簽訂集體合同,則本合同自該用人單位發生產權變化生效時起,一年內仍然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企業重大改組,在與改組後的企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條件下,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五十七條 下列規定和條例,作為本合同副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自行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