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合同範本
( 年 月 日 屆 次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本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職工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與工會依法就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經全體職工代表討論修改,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合同訂立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協調雙方勞動關係、規範雙方行為的準則,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援工會工作,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行政、工會要定期檢查《集體合同》落實執行情況,並通過廠務公開、民主評議、聯席會等多種民主管理形式,就職工關注的重大情況向職工進行通報。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依照XX規定的協商原則、內容、程式和規則,確定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式和各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經勞動保障部門稽核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的制訂、調整應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按省政府釋出的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成員年薪收入後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明確企業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之間工資分配比例(倍數)。使廣大職工工資收入逐年增加。
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工工資或部分職工需按
最低工資標準
執行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