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國企業同外國企業間的合作經營中,外方多以資金,先進技術、先進裝置投資,中方多以場地使用權,廠房,裝置等作為合作條件,合作經營的方式主要包括:補償貿易、產品返銷,技術交換、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等。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3篇,歡迎參考閱讀!
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專案)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第30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 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 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二合同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作為“__________”的策劃推廣(包括廣告創意、設計、製作、釋出代理,以及營銷、招商、推廣的計劃、策略、提案)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 合作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作為“__________”(以下簡稱“專案”)的策劃推廣,全權負責本專案的廣告創意、設計、製作、釋出代理,以及營銷、招商、推廣的計劃、策略、提案等合作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託期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協議合作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合作協議。
三、廣告投放總額
本協議合作期間,本專案廣告投放總額不低於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四、工作內容
1、宣傳推廣的總體策劃思路及具體廣告操作方案;
2、各階段的媒介策略和具體排期計劃、媒介預算建議;
3、報紙廣告、畫冊、宣傳單張、展板、戶外廣告等創意、撰文、設計、輸出、印刷、製作、釋出等事宜;
4、影視廣告:創意、撰文、設計、製作、釋出;
5、廣播廣告:創意、撰文、製作、釋出;
6、公關促銷活動的策劃和組織;
7、針對目標消費群進行適當的市場調查;
8、營銷、招商、推廣的計劃、策略、提案;
9、媒介釋出的監控、統計、評估。
五、廣告運作規則
1.嚴格按照規範的廣告策劃流程進行。策劃流程的基本順序如下:簽約立項——支付月費——制定策略——創意構成——廣告表現——客戶審定——正稿製作——正稿確認——支付釋出費——廣告發布——財務結算——效果跟蹤——意見反饋等。簽約後項目即進入具體操作階段,由乙方提供總體策劃案,經甲方修改、審定、簽字確認後,由雙方按照總體策劃方案,嚴格貫徹落實到每一個分專案的實施過程中,並按照經甲方簽字確認的媒介計劃分步實施。
2.各分專案將圍繞第一款所述基本流程進行,各分項的具體操作程式如下:a.乙方依本協議所附的《設計、製作、釋出等收費標準》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分項報價單;b.甲方審定乙方提交的分項報價單,如無異議,則簽字蓋章認可,並簽署正式的分項合同;c.乙方依據彼此簽字蓋章的分項合同,開始實際性的工作。
六、雙方責任與權力
甲方的責任和權力:
1、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各類圖片和文字資料,並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而引起法律糾紛,其相關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
2、甲方有權及時地對乙方所提交的策劃思路、廣告方案、設計稿和其他書面工作檔案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乙方據此進行修改、調整,直至甲方簽字認可方可定稿。但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應考慮乙方工作週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關檔案後,應及時、完整地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的意見,以便乙方有足夠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業務。甲方應指定一位全權代表與乙方溝通,以避免多頭決策而導致工作質量、效率下降。
3、若簽字定稿後,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若因甲方資料提供、審稿、定稿以及再次修改等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工作延誤,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與損失。乙方根據甲方簽字稿輸出菲林及其他費用發生以後,若甲方還要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據修改稿重出菲林及其他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有權對某些雙方分歧較大之專案進行修改、調整。
5、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規定及時付款,以保證專案的正常進行。
6、甲方在提出各種正式建議與意見時,應採用包括傳真在內的書面方式,以增進溝通之效率,及未來之查證。
7、合作期內,甲方在事先未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設計、製作、釋出等廣告、策劃合作事宜,否則視為違約。
乙方的責任和權力:
1、乙方承接甲方廣告業務,應盡職盡責為甲方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委託的各項策劃、設計、製作和代理業務,併為甲方資料保密。
2、乙方應主動提前向甲方索要各類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按甲方確認之正稿進行設計/輸出/印刷/製作/釋出等業務。若因乙方工作緣故導致成品與甲方確認之正稿不一致,從而致使甲方受損,乙方應賠償給甲方相應的損失。
3、乙方所有策劃方案及相關建議文案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彙報。
4、乙方需與甲方保持緊密聯絡,經常與甲方交流與溝通。
5、若甲方未能按本協議和各分項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訖有關款項,乙方保留暫停策劃、設計、製作、釋出等相關工作的權利,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
6、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協議和各分項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而導致撤版或罰款等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雙方確認的計劃釋出,由此導致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收費條例
1、收費範圍與標準:
a.定金:為確保合同執行的規範化,乙方預先收取甲方定金______萬元,定金可在合作期結束時抵衝甲方應付款。若甲方在合作期中途單方面中止本協議的執行,此項定金轉為甲方支付乙方的違約金。
b.策劃費:甲方應在合作期內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務費__________元;
c.設計、製作、釋出等費用:見附件《設計、製作、釋出等收費標準》;
d.合作期甲方支付了月服務費,則乙方負責釋出的報紙、雜誌廣告不另收設計費,電視、電臺廣告不另收指令碼創意費,營銷、招商、推廣的計劃、策略、提案不另收方案創作費;
e.外地操作費:乙方因甲方策劃推廣工作需要而發生長沙市區外操作費用,如交通費、食宿費、補助費等,乙方按照甲方部門經理級差旅標準和程式,提交實際費用單據,甲方予以據實報銷。
2、結算方式與時間:
a.定金:本協議書籤定後,甲方在3個工作日內匯至乙方帳戶。
b.策劃費:按月支付,每月8日前匯至乙方帳戶,月策劃費為______元。
c.媒介釋出費與代理佣金:任何由乙方與媒介進行結算的廣告、雜誌等釋出工作,乙方不承擔墊付的責任。甲方應嚴格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投放計劃及媒體預訂情況,在實際釋出日期前5日內將款項匯至乙方帳戶。
d. 策劃、創意、設計費:如雙方不是月服務費制,而是單項付費制,甲方應在分項報價單得到正式認可並簽定合同後3日內,將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帳戶;在正稿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的帳戶,最後移交成品或設計稿件。如雙方是月服務費制,則乙方此項費用全免。
e. 其他費用:乙方按期提供有關費用的結算單向甲方收取款項,如:差旅費、市場調研費、媒介監測費等,甲方應在收到結算單3日內稽核無誤後付款,如有異議,應及時知會乙方。
八、智慧財產權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確認之設計稿件,在所有款項結清後,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在所有權歸甲方後,乙方仍有權未經甲方同意,用所設計之作品參與公益、專業、行業或各類組織機構的競賽評比活動。但乙方不得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與事項。
九、違約責任
1.乙方的有關報價資料若未經甲方簽字認可,乙方就進行單獨成品製作或媒介釋出,均視為乙方違約,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甲方不作任何補償。
2.乙方除自然力、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按本協議或各分項合同約定之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協議或各分項合同,及對乙方進行直接經濟損失索賠。
3.各分項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中途終止執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及時糾正,如甲方不能在通知的時間內糾正,則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終止執行本協議和有關部門分項合同。
4.如甲方未能按本協議或各分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時開展各項工作,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誤或影響,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或責任,乙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合作的權力。
5.滯納金:如甲方逾期7日仍未付款,則須自本協議或各分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決定工作推遲,則收款時間相應順延。
十、 中止合作的條件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或各分專案合同各項規定的,對方有權書面通知對方予以及時糾正;如一方不能及時糾正,則另一方有權中止本協議或各分項合同的執行。
十一、甲乙雙方可在協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補充其他條款。
十二、本協議與附件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長沙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本協議連同附件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協議之附件資料:《設計、製作、釋出等收費標準》。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簽約日期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委託人:
法人代表委託人: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號:
傳真號:
開戶名稱: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三甲方:
乙方:甲方是一從事研發lq汙水再生利用裝置系列產品、環保節水技術開發為主的高新技術企業,並獲得政府認可的合法手續,資信完備,時機成熟,平臺穩固。該工藝技術為職能部門,實屬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共同在(?)市、區縣經營lq汙水再生裡頭用利用裝置,開發該地區汙水處理市場一事,取得了一致意見,特簽定本協議。
一、甲方經過長時間的研究開發出汙水再生利用系列產品,對此,乙方表示完全認同,無任何異議。
二、乙方自願參與甲方研發的汙水再生利用裝置系列產品的生產、經營並作為甲方下屬的分支機構,甲方對此表示同意。
三、甲乙雙方議定,(?)分佈在該轄區進入市場的初級階段,由於對市場運作缺乏經驗,由甲方協助完成。
四、雙方為了共同珍惜保護好該項智慧財產權和品牌形象,外阜設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納風險抵押金人民幣10萬元整;北京區縣設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納風險抵押人民幣5萬元整。待協議期滿後順延六個月,通過媒體宣告,確認對該品牌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及損失,風險抵押金退還乙方。
五、為了把市場做得更具完美,依據乙方在當地註冊名稱在轄區內的區縣設分支,從事該項高新技術工作,本著“有錢大家賺,有利大家享,風險大家擔,保證合作伙伴的利益”的原則,與下屬另立合作協議。
六、汙水再生處理裝置系列產品是甲方研發的利國利民的高科技產品,因此,雙方議定合作經營期內,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共同經營好汙水處理裝置系列產品,合作期限五年。
七、乙方的獎勵提成1、在正常報價的基礎上成交,獎勵對方按總價20%(稅前)提成。2、在正常報價的基礎上上浮部分成交,上浮部分歸乙方所有。3、正常報價20%獎勵提成中下浮部分,計算到乙方。
八、兌現方式專案合同簽署後款到位,即付提供資訊方應得報酬的50%,第二批款到位後,將提供資訊方50%的餘款付清。
九、合作經營期滿,如雙方均表示願意繼續合作經營汙水處理裝置系列產品,本合同可再延續三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雙方合同終止,終止後,雙方應按規定進行財務結算。
十、雙方在合作經營合同期間,如遇未盡事宜,經友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在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分歧,雙方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簽訂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xx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