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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夥協議範本(精選4篇)

欄目: 經營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7W

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篇1

合作方:廣州國交交通設施發展有限公司(稱甲方)

企業合夥協議範本(精選4篇)

合作方:贛州銀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稱乙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軍民融合的方針、平戰結合、軍民兼營”的指示精神,為更好更快的發展國防交通事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工程建設專案成立“專案工程管理部”,交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全權負責所屬專案的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和其他約定的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特制定如下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程專案合作經營原則:本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其他約定的工作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作經營方案

第二條、在乙方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所有工程建設專案均交由乙方實施、建設和管理,自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在20xx年內應保證廣東省範圍內及省外等專案之一工程建設,其後年度工程量不低於5,000萬元(所有工程專案甲方所下浮點不含在工程造價和取費標準內)。

第三條 乙方按照甲方的經營理念,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日常財務。工程款項通過甲方轉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四條 乙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和統籌資金。

第五條 甲方任命乙方為工程部負責人,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招用、辭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人員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報甲方備案。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稽核權、工程質量以及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並及時改進。

第三章 下浮點的繳納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具體的專案工程簽定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時間、下浮點數。補充合同未做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視同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章 合作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xx年6月 日起至20xx年6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期滿,乙方可以自願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甲方應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根據專案工程實際施工建設量來撥付工程款,每工程專案甲方在開工前期一個星期內不少於向乙方撥付工程款50%,餘下的工程款項按工程進度拔付,該款項乙方保證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專案工程招標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的管理事務,並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提供專案工程管理部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裝置移交給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每專案的有效證照以及相關有效檔案,並負責每專案的款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甲方須協助乙方處理專案屬在地的社會關係。

第十五條 乙方確保甲方所屬專案工程建設安全、質量、工期的保障,並服從甲方領導,為發展國防交通事業而努力。

第十六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滿後,甲方該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經營期間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決算完成,並付清全部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30日前派員對乙方合作經營經營情況進行稽核結算。合同期屆滿之日,雙方就財務、財產等事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十八條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十九條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遞交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書一份。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違約方在守約方書面通知7個工作日之內向守約方支付100萬違約金,。違約事由持續三個月的,雙方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二、三、四、 十、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故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應向合同簽訂地所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篇2

甲 方: 法定地址:

乙 方: 法定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合作參與開發建設房地產專案,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作專案概況

甲、乙雙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為大河糧站房地產開發建設,

專案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佔地面積:_____平方米

二、合作的範圍及內容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本次合作模式為資產置換模式,甲方以南江縣大河鎮大

河糧油購銷公司土地共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共計_____元作為本次專案置換房屋,待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後甲方一次性抵扣完土地金額,具體如附件2。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雙方商定本次合同為本專案建設的初期合同,到專案可以開工建設時再簽訂正式合同,本次合作範圍及內容是為本專案前期的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包括專案開發建設所需資金及銷售。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義進行對外溝通、資訊交流、協調關係、公關等商務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員的身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進行相應合法商務活動。

四、甲、乙雙方的工作與責任

4.1、甲方責任:

4.1.1、向乙方提供專案活動所必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證、組織機構、管理機構、註冊資本、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一切為合作專案服務的資料證明檔案。

4.1.2、在乙方提供投資開發所必須的資料基礎上,負責協助乙方籌備專案的推介及開發所需的檔案資料(包括老百姓的拆遷,專案開發必須的土地、建設手續,協調周邊相鄰關係)

4.2.4、負責協調關係並使乙方在合作開發的專案競爭中入圍中標。

4.2、乙方責任:

4.1.6、承擔本專案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支出。

4.2.1、負責提供獲得專案服務事宜的公共關係支援。

4.2.2、負責辦理專案服務所需的全部基本資料。

4.2.5、雙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證與承諾

5.1、雙方有權簽訂並執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並且無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5.2、雙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資訊、資料、檔案等均是最新的、客觀的、真實的、完整的,並且不存在任何虛假、侵權、故意疏忽或虛偽陳述。

5.3、雙方將所知悉的可能影響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如果有)儘快通知對方,並提示對方注意。

5.4、乙方在提出正當的合法商務活動時,甲方應積極的給予支援,

六、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兩年,若合作專案沒有任何進展則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起的兩年年後終止,若合作專案進展順利,乙方在合作開發的專案競爭中入闈中標,則本協議有效期延長至合作專案銷售封盤為止

七、違約責任

7.1、因本協議是在專案開發前期簽訂的(未立項,未規劃,未設計及其他相關手續)所以若單方違約,須承擔此次專案另一方開支費用的四倍。

7.1、由於任何一方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戰爭、火災、風暴、政治封鎖或自然災害而導致其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時,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對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八、適用法律

8.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履行,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8.2、如果雙方對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專案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8.3、除有關爭議的條款外,在爭議的解決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繼續履行。

8.4、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法或依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效力或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九、協議的生效、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及其它

9.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9.2、本協議一經生效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補充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9.3、本協議以中文寫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往來檔案均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正式簽署。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篇3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網站seo服務是指乙方針對甲方網站進行 seo 技術處理以提高甲方網站的關鍵詞在搜尋引擎的排名。以下稱seo。由於搜尋引擎的排名具有不確定性,故本合同約定:甲方指定關鍵詞在達標後出現暫時性消失屬正常情況,但消失時間不得超過兩週,如果超過二週則視該關鍵詞當月無效,乙方需按該關鍵詞的約定延長服務時間。如果乙方造成個別關鍵詞無法達到約定效果時,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seo優化週期和付款方式

甲方提供需要seo服務的網站網址為

seo關鍵字和價格列表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以上關鍵詞查詢,甲方網站的網頁內容出現在指定搜尋引擎查詢結果的前十名(自然排名結果即非廣告結果)。造成現實結果不能達到約定效果時,將按如下方式結算:排名未達到前三十名(自然排名結果)視同失敗,全額退還預付款。僅到達前二十名(自然排名結果)按照50%收費,排名達到前三十名(自然排名結果)按照30%收費。

付款方式

本協議款項總計 元(大寫 元),簽訂當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總金額的30%) 元為定金,在完成驗收後三日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完成款(總金額的70%) 元。乙方在驗收完成後一年內,保證甲方網站指定關鍵字在指定搜尋引擎的排名在前十位(自然排名結果)。若甲方未按照以上付款步驟中的約定時間付款,甲方應按日支付乙方合同總金額1%的違約金,乙方有權中止對甲方網站優化的後續工作,且對甲方網站的關鍵詞排名變化不承擔任何責任。

優化週期

甲方在簽定合同當天,將網站資料及定金交付乙方。

乙方在1-6個月內,完成網站優化工作,並通知甲方。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2日內對seo結果驗收。

甲方在驗收後3日內,支付給乙方完成款(總金額的70%)。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專人與乙方聯絡。

甲方必須保證網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因此引起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簽訂後,甲方提供網站seo所必要的資料和授權乙方對網站進行必要的修改。

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費用。如因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甲方有權要求終止,並按未完成關鍵詞個數所佔比例,要求乙方退還相應款項。

在seo期間如果甲方需對網站進行更改或對網站重新改版須徵乙方同意,否則因此造成無法達到約定seo結果的將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專人與甲方聯絡。

按合同約定的關鍵詞,進行seo服務。

在seo期間,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網站外觀。

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seo工作並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乙方針對甲方約定的關鍵詞優化達標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也應即時通過網際網路檢視效果確認,如甲方未能及時確認,則該關鍵詞的合同生效日以乙方發出通知的第三日為準。

如有個別關鍵詞無法達到約定效果,乙方須得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三條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驗收

乙方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網站優化結果,或可以通過網際網路訪問到優化結果。

seo達到約定效果即為驗收合格。

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證實無法向甲方提供規定的服務,甲方有權與乙方中止合同,並索回預付款。

任何一方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將要違約,可以提出中止履行本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繼續不履行、履行不當或者違反本合同,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對方以合同額賠償損失。

因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戰爭、罷工、停電、政府行為等造成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雙方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告中止。

保密條款

雙方應嚴格保守在合作過程中所瞭解的對方的商業及技術機密,否則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和刑事責任。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加以補充,附件有效。

本合同壹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可以電子郵件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雙方,即為有效。電子方式支付費用的支付記錄即作為合同付款依據。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篇4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