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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92K

生活中經常有以房產證作抵押的現象,但因抵押當事人未履行健全的法律手續,隨之而引起的抵押擔保糾紛也經常出現,簽訂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
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範文1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人: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房產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房產證

2、抵押:借款人將房產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元整(小寫: 元)。

2、本合同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的貸款利率為月利率5%。

2、貸款從提款日起息,利息以每月3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貸款到期日。

第五條 房產證的抵押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房產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4、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2、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5‰的罰息。

(2)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範文2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務: 現住址: 聯絡方式: ________

乙方(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務: 現住址: 聯絡方式: ________

鑑於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長期或中期或短期)流動資金借款。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3.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3.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3 乙方向甲方提供3.1條借款時,實際借款日期與還款日期以甲、乙雙方辦理的借據或者匯款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

借據或借款支取憑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

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借款日起計息,利息確定為年利率為____%的固定利率,若利率需要調整,乙方應於利率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達與否不影響執行。

第五條 還款日期及還款方式

5.1 甲方應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及利息,還款方式為 。

第六條 擔保及抵押

6.1為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實現,甲方以其個人所有的房屋作以抵押,該房屋基本資訊如下:

房屋位置:

房屋性質 房屋結構及現狀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房屋所有權署狀況:產權人: ;擁有 %的產權 房屋目前使用情況:

該房產所涉土地使用年限:

6.2 甲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並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權屬無爭議,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乙方造成損失的,應向乙方予以足額賠償,並承擔借款本金總額的 %的違約金。

6.3 鑑於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或乙方另行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手續或預抵押登

6.4 抵押擔保的範圍與期限:

6.4.1抵押擔保的範圍:

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約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登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4.2抵押擔保期限

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6.5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6.6 鑑於抵押物的現狀,甲方應將關於該抵押物的買賣合同等相關資訊原件在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償前交由乙方保管,並且甲乙雙方同意將抵押物在抵押期間交付由 使用, 方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

6.7 抵押權存續期間,若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乙方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6.10條的約定處理。

6.8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擔保或者提前還款。

6.9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6.10 甲方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償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及利息;

6.1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乙方配合甲方辦理登出預抵押登記手續。

6.12 抵押物的處分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將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甲方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甲方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日內甲方未予清償; B、發生第6.8、6.9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重新提供擔保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6.13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6.14乙方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予積極配合。抵押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甲方應當在 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臨時住房,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5 乙方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的權利、義務:

7.1.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7.1.2 甲方提前還款,應經乙方同意,並補償乙方的預期收益損失及其他費用;

7.1.3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7.1.4 自覺接受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7.1.5 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7.1.6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7.1.7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事項的費用;

7.1.8 對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檔案,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7.1.9 抵押物共有權人發生變化、或者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等基本資訊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發生其他債權債務訴訟、仲裁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乙方。

7.1.10 其他

7.2 乙方的權利、義務:

7.2.1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2 對甲方逃避乙方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金。

7.2.3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2.4 對甲方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2.5借款期限屆滿,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清償債務及利息,對於甲方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7.2.6 其他

第八條 獨立性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提前歸還貸款本息,賠償損失;

9.2.1 甲方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乙方債權的實現;

9.2.2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乙方債權的變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擔保的;

9.2.3甲方未按期歸還借款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9.2.4甲方如要求貸款展期,應於本合同到期日前日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附則

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乙方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產證抵押借款合同範文3

立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簡稱抵押人)(抵押人資料詳見附表一)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以下簡稱合約),承押人於即日向抵押人貸予港幣(以下簡稱該筆貸款),並已簽署欠單_________份。抵押人願意將附表二所列之房產(以下簡稱該房產),抵押給承押人,賦予承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合約全部條款。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應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_________‰,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並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

(4)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後,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後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計收。

(6)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行開立帳戶,抵押人並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8)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銀行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准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諮詢並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捨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於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後,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為承押人所願意接受,並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為止。保單須過戶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為投保,並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為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將該房產之“房產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1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檔案,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13)在承押人認為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為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後,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於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抵押人與承押人的權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為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於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並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檔案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利: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_________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稅或有關部門所徵收之其他稅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繫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利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承押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階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_________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為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為之棄權,亦不能作為對以後任何破壞合約行為放棄採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並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

一)條之規定籤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託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

十二、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一切關於此合約所涉及之事宜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決。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承押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託給承押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承押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無效或被視為非法,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