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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貸法院起訴書(通用3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5.13K

個人借貸法院起訴書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

個人借貸法院起訴書(通用3篇)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20__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20__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個人借貸法院起訴書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女,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號,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_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__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__年11月20日,被告王__________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__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個人借貸法院起訴書 篇3

甲方(借款人):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大寫______元整,小寫______¥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為: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餘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後一日)作為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後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並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為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髮放後,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於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迴圈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於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為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於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於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為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為,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並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佔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為止,借款人自願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宣告與承諾

1、借款人宣告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徵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徵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註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徵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資訊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程式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檔案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階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專案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佈和認定的能耗、汙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專案,不存在能耗、汙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宣告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併、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夥、退夥、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後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登出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採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定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階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託書是專門用於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託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為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託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託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代理人為貸款人,該委託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為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宣告宣佈授權委託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託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此行為,將視為惡意侵佔)。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為均無效。

(7)為了便於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於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為借款人為欺詐行為。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資訊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於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採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為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後,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後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佈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佈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後,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託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徵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並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為無須再行徵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訊和借款人其他相關資訊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訊資料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訊資料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資訊;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於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範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貸款人:______

簽訂時間: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