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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產抵押反擔保借款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W

合法房產抵押反擔保借款合同 篇1

甲方:

合法房產抵押反擔保借款合同(精選3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乙方:___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電話:

鑑於乙方為借款人___向出借人__借款__萬元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願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抵押房產狀況:房產座落於__建築面積__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__,房產權利人:__共有權人:__,抵押房產價值:__。

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於__,土地面積__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__,土地產權人:__,共有權人:__,抵押土地價值:__。

第三條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明檔案正本甲方共同委託乙方保管。

第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甲方宣告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並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5、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並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乙方。由於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並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9、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範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人:

日期:日期:

合法房產抵押反擔保借款合同 篇2

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存貨抵押)

合同編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 宗方超律師制

抵    押    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抵  押  權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根據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保證人)簽訂的編號為      號 《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抵押權人為債務人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號 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抵押權人並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號                             的《保證合同》。為確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債務履約和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人願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

1、抵押人自願以                                         庫存商品作為抵押物。

2、抵押物(庫存商品)的價值不低於(按進貨價值)        萬元(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二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1)直接損失:代償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所約定的本金、利息(含復息、罰息)、追索費以及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權人因實現抵押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支出的與債務人借款相關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公告費、郵寄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話費等);

(2)可得利益損失:

□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含透支利息)、罰息、複利、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違約金等向抵押權人支付,直至清償之日止。或者

□抵押權人實際代償本息×10倍(可放貸款比例)×     %/年(擔保服務費);以上各項合稱“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間

抵押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且抵押人行為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設定他項權等情況。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書面同意。

(5)如法律規定並本合同必需,抵押人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抵押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抵押人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2、抵押人確保抵押權人收到:

(1)經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真實有效簽章並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經證明為真本的抵押人設立的批准證書影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抵押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公司成立檔案;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關事項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為:有效同意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及其它相關法律檔案,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本合同定義的抵押物作為擔保;經證明為真本的抵押人股東會成員名單、身份證明檔案及其簽字樣本;

(4)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檔案正本、抵押登記檔案正本、保險單正本;

(5)抵押權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檔案。

以上檔案為原件,如經抵押權人同意提供影印件,則須經抵押人加蓋公章確認該影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檔案。

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並持有該等檔案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權與其反擔保的主債權同時存在,主債權不消滅,抵押權也不消滅。

第六條 抵押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人承諾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擁有完全所有權和處分權,本合同簽訂之時,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擔保物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及質量瑕疵;

2、抵押人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抵押人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抵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檔案、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3、合同簽訂後,如出現或可能出現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抵押人應於3日內向抵押權人通報,並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抵押權人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人非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不得擅自採取企業分立、合併、股權轉讓、以物抵債等形式變相減少抵押財產價值,如需進行上述行為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並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抵押權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由此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抵押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人為自然人的,繼承發生後,本合同項下義務由繼承人承擔。變更後的機構或繼承人應於抵押人變更或發生繼承後  3  日內完成相關變更抵押登記的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抵押權人根據本合同對抵押物擁有的抵押權不受上述變更、繼承情形的任何影響。

抵押人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證在抵押財產確定後,積極配合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不以任何理由或行為阻撓或干擾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權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後3日內,向抵押權人履行付款義務。逾期支付,每日按照抵押權人主張款項的     ‰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抵押權人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抵押人因怠於履行抵押財產的範圍確定及登記義務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參照前述約定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8、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抵押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和抵押權人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抵押權人的欠款。

9、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或履行期限進而加重被擔保債務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而導致“被擔保債務”發生變更的;

(3)抵押權人將“被擔保債務”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但須及時通知抵押人轉讓事宜)。

10、當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主債權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權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或出現確定浮動抵押財產範圍的情形後,對抵押人負有告知義務,應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或確定擔保物及進行登記的書面通知;

2、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監督,並有權要求抵押人對產生或可能產生抵押財產價值非正常減少的事項向其書面告知;

3、抵押權人不得以對抵押人財產已設定浮動抵押為由,對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價款並已實際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不得干擾抵押人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

第八條 抵押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第一條確定的浮動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發生時確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

2、借款人未能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或將貸款挪作他用;

3、浮動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達到貸款合同本金    %時,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處分浮動抵押財產;

5、抵押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程式或被宣告破產、撤銷;

6、抵押人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企業分立、合併、股權轉讓等情形;

7、嚴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應收賬款質押

抵押人承諾與抵押權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毀損、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權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應收款項或應收收益設定質押擔保事宜並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協議》,並按照有關規定辦妥了質押登記公示手續。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每月的租金收入、售款及其他收益等存放於抵押權人指定銀行,開戶行:                    行,開戶行賬號:                      ,用於優先償還被擔保債務,具體見《應收賬款質押合同》。

第十條 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人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抵押權人有權隨時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設定質押擔保,具體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理。抵押人應如實告知買受人/承租人/其他第三方抵押物已抵押於抵押權人的事實,無論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出具何種書面或口頭承諾/同意,該承諾/同意均不構成抵押權人放棄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反擔保。上述情形下,如抵押人不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抵押權實現方式提前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為被擔保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本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抵押人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            元(大寫)的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且保險單據原件由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的期限應長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至少六個月。其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4、若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抵償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或抵押物的損毀不在保險責任笵圍以內,抵押權人有權立即要求抵押人將相當於不足部分予以清償和/或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能夠接受的其他擔保。

5、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派和指定抵押權人為其真實合法的代理人,享有充分的代理權和代表權,並可全權代表抵押人(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方法履行或實施保單及其他有關法律檔案。

6、抵押物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的,抵押人不得放棄對第三方的求償權。

7、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範圍以外的因抵押人過錯的毀損,由抵押人於二日內提供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物等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到有關登記機關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等正本原件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並持有該等檔案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如抵押人未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義務,則由抵押權人代為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且抵押人無條件地提供一切登記所需檔案。

第十三條 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人在履行保證責任發生代償後,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

1、抵押人以其庫存的產品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如不得以低於市場價格一定比例的價格出售庫存的產品,一旦出售價格低於約定的比例,可以提前實現債權);

2、抵押人的庫存產品數量低於其整個庫存量的    %。(一旦低於該比例,可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為其他損害抵押權人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承諾,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2、抵押人在抵押物佔管項下違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3、抵押人不按第九條設定質押擔保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條辦理保險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一條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4、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應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抵押物權利價值百分之十的違約責任,並賠償抵押權人實際損失  

萬元。

5、如因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6、抵押人在發生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等任何本合同約定的應當另行提供擔保義務的情形的,抵押人在抵押權人通知其另行提供擔保之日起二日內,未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及時另行提供擔保的,應按未提供擔保數額日萬分之九支付遲延履行金,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並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屬於本合同第二條約定之“被擔保債務”範圍。

發生上述違約情況的,除支付相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外,抵押權人還有權視情況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抵押權人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3、行使抵押權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五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上述費用屬於第二條約定的“被擔保債務”範圍。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仲裁、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1、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抵押權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質權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出質人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異議,並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及免除條款等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3、出質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共     份,雙方各    份,備案登記機構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簽字頁】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聯絡電話:                                        

送達地址:                                        

傳    真: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聯絡電話:                                      

送達地址:                                      

傳    真:                                      

簽約地點:                        

合同填寫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合法房產抵押反擔保借款合同 篇3

抵押人[1]:_____________

抵押人[2]: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宣告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_______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檔案的副本由抵押權人儲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傳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