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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精選6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9.18K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1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精選6篇)

抵押權人: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

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

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抵押人: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負責人: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

簽署日:_______ 簽署日:_______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2

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抵押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鑑於:

1. 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以下簡稱<委託保證合同>);

2. 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抵押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宣告與承諾

1.1 反擔保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抵押人主體資格,可以提供抵押擔保。

1.2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人的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借款擔保具體事項,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擔保人保證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並願意以該抵押物為擔保人設定抵押反擔保,辦理抵押登記,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

1.5 反擔保人未向擔保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1.6 若在抵押物上設定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反擔保人應及時通知擔保人。

1.7 反擔保人承諾,除本合同反擔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主張權利的情形。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委託保證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委託保證合同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況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3.2 反擔保人確認對抵押物依法擁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權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並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所有抵押物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由擔保人(或抵押登記機構)保管。

3.3 反擔保人承諾,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擔保人實現抵押權的情況。

同時,反擔保人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主債權或向擔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擔保人保證,目前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設定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應事先書面通知擔保人,附上相關協議及背景資料,並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反擔保人應確保該等協議的合同期不能超過借款合同的期限,並明確約定對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3.6 抵押物的評估、諮詢、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反擔保人負擔。

3.7 本合同及有關資料,擔保人認為有必要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的,反擔保人必須無條件給予配合,並承擔公證費用。

3.8 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擔保人負責保管。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反擔保人承擔。

在抵押期內反擔保人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擔保人的檢查。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否則以違約論處,追究反擔保人相應的責任。

3.9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本合同雙方通過處置抵押物所得之價款,應依下列順序清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主債權的利息;

主債權。

3.10 在抵押物發生被徵用、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3.11 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責任,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的,各反擔保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

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不影響反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反擔保人不得以此抗辯擔保人。

第四條 抵押登記

4.1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2 本合同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3 主債權獲清償後,反擔保人與擔保人應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5.1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併為擔保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反擔保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提前清償債務,反擔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5.2 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反擔保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在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

第六條 抵押物的孳息

6.1 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擔保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擔保人未通知應當提供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條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7.1 反擔保人應向與擔保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擔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於擔保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7.2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規定的保險保持有效。

如果反擔保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擔保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並可與因此可能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一併記入主債權的範圍。

7.3 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並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擔保人。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擔保人執管。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向貸款人進行付息清償,或未按委託保證合同向擔保人進行清償,擔保人有權依據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8.2 在本合同第8.1條款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

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的,則擔保人應在基於最後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抵押物的實現

9.1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有權與反擔保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

協議不成的,擔保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9.2 處置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置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反擔保人應償付給擔保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反擔保人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10.2 反擔保人接受擔保人每月對抵押物進行調查,以及對其財力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間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4 在本合同期間,反擔保人如對抵押物再行設定擔保物權,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締約過失責任

11.1 本合同簽訂後,反擔保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反擔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

由此使擔保人受到損失的,反擔保人應對擔保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反擔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擔保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反擔保人不按擔保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反擔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反擔保人在與擔保人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2.2 出現本合同第12.1條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有權視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反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反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

3、行使抵押權;

4、擔保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費用

13.1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

當協商無法解決時,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5.3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絡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絡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擔保人、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其餘兩份用於辦理抵押登記,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人:

簽署日期: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3

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欠乙方貨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後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並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後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後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後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並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賬號,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賬號,即乙方指定的賬號。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後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後,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餘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抵押權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4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一、擔保人願意為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公司擔任收銀員期間,若出現貪汙、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不還,違反勞動合同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並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係:__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主管:_________________人事部經理: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5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借款條款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為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借款的利息為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由乙方代為保管。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貸款金額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五、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六、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七、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八、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十、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擔保抵押(透支借款)合同書 篇6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有權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專案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東(新設專案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專案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投資專案的合法管理程式、租售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於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專案、財務等檔案、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採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徵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併購、減少註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採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採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複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並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後,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檔案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覆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

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專案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髮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於70%以上,流動比低於100%、速動比低於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註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並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檔案、資料和資訊;

(三)借款用於專案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專案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專案進度與專案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佈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於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資訊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洩露上述資訊;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願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佈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於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後,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後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於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後,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

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XX市XX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字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