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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67W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

2)合同訂立要注意的問題

①借款人應在訂立合同時負擔如實申報義務。

②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約提供擔保。

3)貸款人的義務

①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以方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祕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洩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

4)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①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收取借款的,仍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日期和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②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③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款借款時一併支付。

④按期返還借款

⑤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給予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貸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特徵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係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終止

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對合同繼續展期的,則合同終止,借款人應依約定將借款及利息返還給貸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滅。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人的解除而終止。此外,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也適用於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