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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精選17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43W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精選17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乙方與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_(以下簡稱“協議”);

2.乙方與___(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乙方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借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借金額的借款提供部分擔保。

甲方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甲方的身份自願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現與乙方簽訂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同意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一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___(幣種)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3.乙方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二條 保證方式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在甲方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甲方的,各甲方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範圍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乙方依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逾期後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____%,實現債權的費用(以生效法律文書判決乙方承擔的為準);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乙方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後發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____年。

第五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償能力,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2.甲方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3.甲方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甲方在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甲方願意以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若甲方發生離婚,夫妻雙方仍在原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條款所述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反擔保保證合同簽訂之日起,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等)。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甲方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的抵押協議或質押協議與反擔保保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終止或受到影響,甲方願以全部遺產承擔清償責任,甲方的遺產代理人完全受反擔保保證合同的約束。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____日內,甲方無條件向乙方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2.甲方同意及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乙方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天內,甲方無條件代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甲方對乙方之欠款。

3.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4.接受乙方每半年對甲方進行的反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甲方有關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5.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甲方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____日內寄出回執,若甲方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2)與甲方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甲方身體健康、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甲方或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5)其他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7.甲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乙方審查後認為不影響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甲方才能付諸實施:

(1)甲方對其資產和收益將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質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權益之情況;

(2)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3)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4)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5)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業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甲方轉讓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7)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8.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9.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0.在乙方與甲方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甲方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均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若甲方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規定惡意轉移個人及夫妻共有財產,該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及其配偶仍應在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所列甲方擁有的全部個人資產及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4.若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無乙方主體資格或有法律規定不允許甲方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2)其他因甲方過錯造成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反擔保保證合同經乙方簽字蓋章及甲方簽字後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2.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反擔保保證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2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 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

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

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

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風險提示:

保證責任方式分為連帶清償責任和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與不履行有區別)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當事人應根據擔保目的的不同來確定保證方式,降低風險。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於擔保期間的設定並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於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個月。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

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 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 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槓桿。

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

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範圍受限。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

如果賬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 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簽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3

(適用企業法人)

編號:反

擔保人:××市×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字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4

擔保人: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反擔保人: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________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6.4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字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 :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反擔保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1、,身份證號:

2、,身份證號:

3、,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簽訂的第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宣告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宣告:

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1、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2、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4、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的房產作為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6

甲方: (公司)

乙方:

1、 (個人),身份證號:

2、 (個人),身份證號:

3、 (個人),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 (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 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宣告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宣告: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1)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 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2)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 的房產作為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司法途徑申請查封、拍賣等)。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7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宣告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條款 。

第十六條:財產清單

乙方共同所有或個別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簽字);(簽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反保字號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寧夏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

1、甲方與公司(借款人)簽署的《委託擔保合同》。

2、鑑於甲方與銀行(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甲方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3、乙方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現與甲方簽訂以甲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現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其後的含義:

借款人:指(填向銀行借款的企業或自然人名稱):

貸款人:指(填貸款銀行稱);

《委託擔保合同》:指借款人與甲方簽訂的寧農投委字號《委託擔保合同》;

《保證合同》:指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的號《保證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號《借款合同》。主要要素為:簽訂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額:人民幣萬元(大寫);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

通知:指書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書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書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條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為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2甲方依據委託擔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委託擔保合同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即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3.2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無論該物的擔保系借款人提供還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亦可就全部債務要求物的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和物的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任何原因導致甲方對物的擔保喪失優先受償權益,乙方承諾仍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9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_____、訴訟費、拍賣費、_____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_____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_____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個月。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_____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_____、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_____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賬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簽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0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 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個月。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 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 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賬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 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簽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1

_________銀行:

擔保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專案簽訂之_________號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第_____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____萬_________的第_________號保函。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_____公司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五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貴行執_________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

擔保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簽發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2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  X銀行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字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3

擔保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 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個月。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 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 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賬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 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乙方:

簽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4

編號為:匯融(20_________)002-3號

致:廣東XX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佛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於20_________年4月日簽署的編號為號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貴公司為借款人向廣東(以下簡稱“貸款人”)所借金額為叄佰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公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書。本擔保人願作如下保證:

一、擔保範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規定如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在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十個工作日內本人無條件地代為清償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本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1、本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本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2、本擔保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家庭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本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擔保人承擔;

4、本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擔保人非徵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份財產進行_____、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貴公司的擔保的費用,則本擔保人對不足部份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費用全部還清為止。本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貸款之日起兩年。

五、本保證書項下的.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

六、本保證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廣東地方有關法規,若因本保證書引起糾紛,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蓋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擔保人配偶宣告:

作為(擔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擔保人)以我們夫妻共有財產為上述反擔保提供財產保證。

簽字:年月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5

擔保中心: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_____歲,系我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從事________________崗位,擔任職務,月工資收入_____________元。我單位同意該同志為借款人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則從貸款到期之日起,隨即協助貴擔保中心劃扣反擔保保證人全部工資,用於償還小額擔保貸款及相關費用,直至該同志擔保的連帶債務全部還清為止。該同志在擔保和劃扣工資期間如有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我單位,我們提前一個月告知貴擔保中心,並做好還貸期間的銜接、配合工作。

反擔保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我自願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保證反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人申請到的小額貸款不能按時歸還,願根據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向貴擔保中心支付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還款方式除劃扣個人全部工資外,本人承諾用全部財產一次性清償連帶債務。

反擔保保證人簽字(個人手摸):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此處請在擔保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完成,否則無效)

單位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此表一式三份,擔保中心、反擔保人單位、反擔保人各一份)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6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字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 篇17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擔保人:

反擔保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