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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樣本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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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樣本
小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一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一年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二

乙方提示: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乙方一定積極解答。甲方有權選擇使用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為了確保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以其財產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第1條 本合同項下主債權的種類為 ,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為人民幣,本金數額合計為(大寫) (小寫¥ )。

第2條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發生變化,則以借條等債權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若依主合同約定,抵 押 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提前到期,則提前到期日即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基本情況(可另制抵押財產附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產權人為: ;房屋產權證號為: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抵押人宣告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記未辦理成功,本人同意將下述房屋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

房屋產權人為: ;房屋產權證號為: ;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4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作抵押,並同意接受本合同條款。

共有人(一) 有效證件號碼:

共有人(二) 有效證件號碼:

第5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配合乙方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雙方自願向北京市 公證處申請賦予本合同以強制執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主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以及發生主合同約定的貸款人(抵押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徑直根據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強制執行。本條款優先於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條款。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時,將其持有的與抵押物有關的檔案、證書、證明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暫時保管。在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的擔保債權消滅後,抵押權人應將該等材料返還抵押人。

第7條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構成;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並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記機關及公證機構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

第10條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乙方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第11條 乙方有權採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11.1與甲方協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1.2 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所得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其債權:(1)實現債第12條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13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到甲乙雙方協商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抵押財產的保險手續。保險合同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應有任何損害或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第14條 主合同債務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作為主合同的抵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賬戶待債務到期後清償或提前清償債務。

第15條 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應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一直維持保險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行為。

第17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7.1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簽訂本合同,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

17.2 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權處分者,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如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 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抵押財產的全部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真實、合法、有效;

17.5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設定抵押後再出租的,甲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乙方;該抵押財產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依本合同約定解除抵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抵押財產進行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抵押財產;

17.7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再次抵押;

17.8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稅費、財產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過戶等費用;

17.9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甲方佔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佔有、管理和使用期間應對抵押財產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17.10 在抵押財產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17.11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等情況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包括主合同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質押擔保),則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甲方放棄任何其它擔保的優先抗辯權;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對主合同債務人財產享有的抵押權及/或質權、變更抵押權及/或質權的順位或內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權及/或質權項下的優先受償權受喪失或減少時,甲方承諾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17.13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變更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聯絡方式時,應當在變更後五日內通知乙方;

17.14 在貸款存續期間,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將甲方提供的信用資訊及相關擔保情況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經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資訊資料庫,也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其他徵信機構查詢甲方的信用資訊;

17.15 甲方鄭重承諾,甲方將對在與乙方借貸交易過程中所知曉的所有與借貸交易有關的商業資訊嚴格保守祕密,未經乙方許可,絕不將該等資訊以任何方式公佈、披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資訊。否則,甲方願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

甲方鄭重承諾,保守祕密的上述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在業務洽談中甲方所獲知的乙方資訊;雙方在借貸交易進展、簽署、執行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結構、交易模式、交易檔案等相關商業資訊及甲方獲得的其他與上述商業資訊相關的資訊。

第18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8.1 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的款項清償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8.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甲方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8.3 在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登出抵押登記,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有效證明檔案,應退還甲方。

第19條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承諾及保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20條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或加蓋印章、乙方簽字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21條 本合同簽訂後,除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22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無須徵得甲方同意,主債權轉移的同時擔保債權隨之轉移,甲方應當依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向轉讓後的債權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3條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合同簽訂地(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24條 通知和送達

24.1按本合同約定由任何一方發給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書面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約定必須發出的任何及所有書面檔案或通知,應以掛號郵寄、圖文傳真、專遞或者其他通訊形式發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頁所列各方的地址;

24.2 如採用掛號郵寄方式,上述檔案或通知在投郵後第4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圖文傳真方式,傳送成功回執所示之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專遞方式,專遞人員將上述檔案或通知送達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果聯絡方式之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相關方應在變更後5日內將更改後的聯絡方式按本條的約定書面通知對方。此後,本條約定的通知、檔案或申請應按變更後的聯絡方式送達。

第25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26條 合同的修改

26.1 經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26.2 主合同修改時,甲方應對變更後主合同的債務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7條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享有的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利,不能視為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能視為乙方放棄對甲方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北京市 區簽訂。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抵押財產共有人(如有):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年 月 日

小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三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經過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詳情

第二條 抵押詳情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僅為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之用的主債權及抵押合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權委託乙方代為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最高額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及上述登記中抵押權的預告登記變更為抵押權設立登記。乙方代理許可權:提出登記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接受詢問、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3、雙方共同承諾: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或不準確,雙方自行解決爭議並願意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4、爭議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其他

1、本合同與抵押當事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