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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注意問題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07W

一、 民間借款合同的概念

民間借貸合同注意問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及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民間借貸同樣要符合國家的法律,即當事人應當具備主體資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內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為民間借貸不需要像銀行貸款那麼正規,其實不然,因為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而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屢見不鮮。

二、民間借貸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對於借款合同主體資格問題。企業單位之間的借款。我國法律並不允許企業單位經營借款業務,但不少企業單位卻以“聯營”等形式為名,行借款合同之實,以此來規避法律,這是違法的。還有一些企業向金融機構假借款之後,在將其轉貸給其它企業,也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而個人之間的借款。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只能從事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行為。因此,上述範圍的人不能進行民間借貸,否則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二,關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在實踐生活中,有一些當事人是在違背自己意志的情況下訂立了借款合同,這類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不是當事人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同時,結合《合同法》第52條、第47條、第54條及《合同法解釋(一)》第4條、第10條、《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等規定,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誤解的合同及顯失公平的合同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因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借貸雙方要充分協商,自願地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思,才能保證借款行為的真實、有效,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

第三、就內容合法的問題。

(1)借款用途。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借款用途必須合法,不能用於非法目的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也會導致借款行為的無效,這類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借款利率。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合同法》對於變相提高利率的行為也予以堅決制止,該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