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借款合同

電力信託借款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47W

電力信託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電力信託借款合同(精選3篇)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專案。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甲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力信託借款合同 篇2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規範排程和併網執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民法典》、《電網排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排程機構:指_________電力排程通訊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執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共臺,分別為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引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線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線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檔案。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線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線在一起執行的發電裝置與電網的電氣聯絡中斷。

1.1.11 特殊執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執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裝置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排程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裝置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執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裝置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執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指電力排程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裝置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裝置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執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執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排程規程:指根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排程、執行行為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為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排程(排程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裝置、設施的執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執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執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裝置檢修。

3.1.5 支援、配合乙方對相應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或引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排程、執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執行中涉及電網執行安全的電氣裝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排程通訊、排程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裝置缺陷資訊、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排程資訊。

3.1.7 根據電力系統執行需要及乙方裝置的特性,及時按程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排程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為目標,服從電力排程機構的統一排程,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排程機構排程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執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排程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裝置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裝置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或引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裝置執行情況及生產資訊,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一致的現場執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力排程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執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檔案送電力排程機構備案;參加電力排程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執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引數已合理匹配,裝置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執行、接受電力排程機構統一排程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排程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排程通訊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排程資料網路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力排程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執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排程受令權的執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執行對應的一、二次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除錯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驗收合格,有關引數已合理匹配,裝置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執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力排程機構備案。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裝置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電廠(機組)除錯方案和除錯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稽核,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並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電廠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資料、裝置引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絡人員(包括有排程發令權人員、執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訊人員等)名單和聯絡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並與電力排程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引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裝置技術規範、技術引數及實測引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引數)。

(2)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除錯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排程自動化裝置技術說明書、技術引數以及裝置驗收報告等檔案,電廠遠動資訊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訊網互聯或有關的通訊工程圖紙、裝置技術規範以及裝置驗收報告等檔案。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引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執行有關的主要裝置技術規範、技術引數和實測引數。

(7)現場執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引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除錯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啟動除錯方案。

(12)電廠有排程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影印件及聯絡方式。

(13)執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訊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絡方式。

第6章 除錯期的併網排程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可進行電廠併網執行除錯。

6.1.1 電廠除錯執行機組應視為併網執行裝置,納入電力系統統一執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執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排程。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除錯方案,並按除錯進度逐項向電力排程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除錯操作應嚴格按照排程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裝置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排程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除錯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除錯。

6.2.1 將併網除錯電廠納入正式排程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排程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除錯排程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除錯專案和除錯計劃。除錯開始日前將除錯排程方案和具體除錯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除錯進度及電網執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除錯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排程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排程,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援。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除錯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裝置安全。

第7章 排程執行

7.1 電廠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排程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排程機構下達的排程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排程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排程機構直接排程範圍內的裝置,電廠必須嚴格遵守排程有關操作制度,按照排程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排程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裝置,電廠執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電廠現場執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排程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執行中,值班排程員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排程員對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執行裝置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排程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排程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式後,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裝置需緊急停運者,電力排程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電廠應按照電力排程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電力排程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峰: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峰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為。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為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於發電廠併網執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引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執行的需要,由電力排程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排程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排程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執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執行在規定的範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

7.4.4 備用:如電力排程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排程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

7.5 甲方因裝置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執行時,電力排程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裝置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執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執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排程機構,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排程機構應商併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執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執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執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執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資料(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排程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並報告影響其發電裝置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排程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並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排程機構下達的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包括值班排程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排程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執行。

第9章 裝置檢修

9.1 併網執行電廠裝置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的裝置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排程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力排程機構將電廠裝置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執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電廠下一年度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電廠下月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執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執行方式裝置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排程機構提出申請,電力排程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並及時修改日發電排程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覆

電廠裝置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排程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排程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裝置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排程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電廠,並說明電廠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排程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排程機構應根據電網執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力排程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排程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執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排程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執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執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裝置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儘可能與電廠裝置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排程機構應合理安排排程管轄範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排程自動化及電力排程通訊系統等二次裝置的檢修。二次裝置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裝置的正常執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裝置的檢修相配合。

9.7 裝置檢修完成後,電廠應及時向電力排程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式恢復裝置執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排程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執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除錯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排程機構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除錯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力排程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執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排程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排程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力排程機構備案)和執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除錯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儲存完整的除錯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執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裝置的選型應徵得電力排程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執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排程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執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力排程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排程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力排程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排程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排程機構。

10.3 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效能,應及時進行裝置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裝置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裝置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裝置須經過除錯驗收,確認合格後按規定程式投入執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執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執行。

第11章 排程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端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為電廠自動化訊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訊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排程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排程資料網路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排程自動化裝置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資料和電能計量資料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排程機構的排程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資料的準確傳輸。電廠執行裝置實時資訊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排程機構的執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排程資料網路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排程機構下發的AGC指令訊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排程機構下發的AVC指令訊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排程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執行維護自動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執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排程自動化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2章 排程通訊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通訊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排程端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排程通訊系統的可靠執行,負責排程通訊系統執行情況的監測和排程指揮,協調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排程端通訊裝置及通訊線路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3)及時分析排程通訊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排程通訊系統的設計、執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執行。

(2)及時分析排程通訊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訊網互聯的通訊裝置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訊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訊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訊聯絡。

12.6 乙方的排程通訊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執行指標:

(1)通訊電路執行率≥_________%。

(2)裝置執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排程通訊系統的執行維護工作,確保排程通訊系統的正常執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排程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排程程規和電廠現場執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力排程機構排程管轄範圍內的裝置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排程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力排程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__)、電力系統排程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執行特點及電廠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電廠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排程機構值班排程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執行,包括調整電廠發電出力、釋出開停機指令、對電廠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電廠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力排程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電廠或機組恢復併網執行。

13.3.3 電力排程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說明電廠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事故一方或雙方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結論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方及其承擔的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責任方應按照調查結論承擔責任,並及時落實反事故措施。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援,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執行狀態和有關資料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電廠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援,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執行狀態和有關資料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9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力排程機構要求電廠(機組)超出其執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峰、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裝置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排程自動化系統、排程通訊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裝置修復及恢復正常執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執行有關的電廠一、二次裝置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或備用。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力排程機構反映電廠裝置(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裝置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電廠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電廠排程通訊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排程通訊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裝置修復及恢復正常執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電廠(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電廠未經電力排程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電廠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電廠不如實向電力排程機構反映電廠裝置(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裝置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6.2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檔案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資料和檔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

附件二:電廠技術引數

附件三:電廠裝置排程範圍劃分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20.3 協議全部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合同和協議。

20.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檔案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被確認已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檔案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所有通知應發往本協議提供的下列地址。當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應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宣告放棄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後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6 繼續有效

本協議中有關仲裁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20.7 協議文字

本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送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略)

附件二:電廠技術引數(略)

附件三:電廠裝置排程範圍劃分(略)

電力信託借款合同 篇3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_____》及電力建設安裝工程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電力安裝專案事項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合作時間

合作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工程費用

本工程合同預算價為______元。雙方自正式簽訂協議日期起,甲方應按工程總造價一次性付給乙方工程預付款______元,在進行開工時再付工程預付款______元。待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工程決算書結清,金額多退少補。

六、雙方責任

1、在施工前,由甲方負責會同乙方、設計單位對工程施工圖紙及工程概算書進行會審,經會審後工程施工圖及工程設計概算書,作為今後施工和編制施工圖預算書的唯一依據。

2、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人員,對乙方編制的工程施工圖預算進行會審,會審後的工程施工圖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結算唯一的依據。

3、乙方必須嚴格按圖施工,保證施工質量,甲方對施工工地必須提供方便,並有專人負責,做好施工質量監督及隱蔽工程驗收。

4、乙方對設計單位的設計圖紙應會審,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問題應由乙方負責。

5、施工裝置及材料由乙方材料倉庫運到工地的運輸費已包括在決算書內。

七、工程進度與驗收

1、甲乙雙方需共同督促工程進度,確保按時完工。

2、雙方一致同意於甲方土建驗收合格後_________月內完工,工程如緩期,所造成停工窩工以及返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在工程竣工前_____天,乙方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接到通知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驗收,不得無故拖延。

八、安全質量措施費

雙方約定250千伏安及以下為______元,315千伏安及以上為______元,1000千伏安及以上為______(大寫)元。變壓器油化試驗費每臺_________(大寫)元。裝置運輸採保費按行業規定以裝置費的______%計取,設計費按勘察設計費用規定收取,變壓器驗_____按______元/千伏安計取。

九、裝置材料供應

1、裝置材料供應辦法,為了工程進度,工程所需裝置材料由甲方委託乙方供應,工程裝置材料需具備合格證書和質量證書。

2、乙方需派專人進行裝置材料的領取和保管,如有裝置丟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十、違約責任

1、若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可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等。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工程,應支付甲方工程款______%作為違約金,並賠償甲方應工程延期的損失。

3、甲方如果拖欠甲方工程款,每逾期1天支付乙方_____%的違約金。

十一、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效用。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章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