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______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籤於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專案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
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專案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專案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絡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檔案,屬於合同的補充檔案。
雙方聯絡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
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辦理。
4.甲方支援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
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裝置、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字、資料、圖紙和資料等。
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裝置、材料和設施。
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專案監理機構。
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
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
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
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專案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
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洩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
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
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
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
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
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
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絡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發包人: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專案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發包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
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專案的建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章)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專案”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專案。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專案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專案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暢 是指建設專案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檔案和本合同檔案。
通知和聯絡
第五條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雙方的聯絡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裝置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對工程專案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目錄
說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專案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裝置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說明
本合同示範文字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範文字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專案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後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說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後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範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裝置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於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後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範文字適用於國內水電工程專案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專案。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專案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專案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檔案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檔案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檔案;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檔案。
三、合同組成檔案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籤於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專案”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專案。
(2)“專案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專案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工程建設合同檔案。
通知與聯絡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專案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專案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專案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裝置和人員計劃,調集裝置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檔案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裝置、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裝置、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字、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儲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許可權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裝置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檔案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許可權: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檔案(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檔案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檔案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專案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釋出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稽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檔案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專案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專案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專案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牴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 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 專案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絡地址:
(4)聯絡電話:
第九條 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 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檔案的回覆期限:
(1)一般檔案 天;
(2)緊急事項報告檔案 天。
第二十二條 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 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範圍: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專案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B-1 監理服務範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檔案;
(3)熟悉設計檔案內容,檢查設計檔案(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檔案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絡,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稽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檔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單位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業主稽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檔案;
(10)保管所有設計檔案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採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採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裝置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裝置(裝置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裝置,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專案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檔案、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並以此審查批准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採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於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並在通過業主批准後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檔案。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設計檔案、技術規範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稽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並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髮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資訊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資訊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後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諮詢方面
(1)受業主委託和業主聘請的諮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諮詢合同規定,向諮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檔案;
(3)接收並分析研究諮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並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資訊檔案
B-3-1 定期資訊檔案
根據監理工程專案、範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裝置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於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檔案
(1)施工措施計劃批覆檔案;
(2)施工進度調整批覆檔案;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檔案;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檔案。
B-3-4 檔案報送份數
附件C 提供裝置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裝置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裝置、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裝置、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執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註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 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附件F 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針對監理專案的監理目標、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監理單位編寫。在監理投標時,以監理大綱的形式,作為監理投標書內容之一送交業主,中標後,在監理大綱基礎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成監理規劃送業主,列入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