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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合同(4篇)

欄目: 加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1W
本文目錄2017委託加工合同服裝委託加工合同範文委託加工合同範本精選瀋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以與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委託加工合同糾紛案

定作人: 合同編號:

委託加工合同(4篇)

承攬方: 簽訂地點: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定做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三、交(提)貨時間、: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

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式: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蓋章(籤)通過傳真方式簽訂即生效,高於任何的書面口頭協議。

定作方

單位名稱:

(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承攬方

單位名稱:

(章)

單位地址: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 銀行:

帳 號:

郵政 編碼:

稅 號: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監(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服裝委託加工合同範文2017委託加工合同(2) | 返回目錄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託加工專案

1.委託加工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以甲方下單為準.

3.單價:_______________

4.交貨期限:按乙方接單日起5-7天內交貨。具體時間以訂單為準。

二、委託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將原材料樣品交由甲方檢驗,甲方要求乙方使用的原材料為_________。

2.甲方提供外包裝、商標、吊牌、防偽標識。

三、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1.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質量要求進行加工,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製作出樣品,經甲方確認後封樣,該樣品由甲方儲存。

2.技術標準按照《企業質量問題細則》(見附件)及國家標準。(如企業質量細則標準中有低於國家標準或者與國家標準不符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四、乙方對質量負責的範圍及期限

1.面料、輔料質量的確認;

2.顏色、尺碼規格的確認;

3.繡制“煒城”標徽工藝的確認;

4.縫紉手工藝的確認;

5.其他質量問題的確認;

6.乙方負責該批委託加工產品銷售期內的質量問題;

7.乙方在合同期內對質量責任需支付保證金

8.甲方允許乙方製作誤差率為千分之二。

五、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及保密要求

1.甲方提供服裝款式、標誌圖案等圖樣的技術資料;

2.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服裝款式、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洩漏任何相關資料,也不得在甲方訂單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資料自行加工、銷售;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裝樣品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六、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甲方以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嚴格按照樣品驗收(按合同約定之質量標準),並派業務員跟單,其食宿由乙方負責。

七、包裝要求及交貨地點、運輸方式

1.乙方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內、外包裝及發運包裝;

2.於甲方指定的地點_________交貨。

3.運輸方式為_________;運費由_________負擔。

八、交付金額及銷售期限

1.第一次交貨根據質量標準,經倉庫及跟單員驗收確認後,交付總貨款的_________%;

2.在銷售期內無其他違反合同條款情形的支付餘款的_________%;

3.銷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

1.在乙方交貨後,由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甲方。

2.甲方以銀行劃轉方式與乙方結算。乙方銀行帳戶為:

銀行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雙方規定的時間交貨,如逾期交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價款總值20%的違約金;

2.乙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產品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重作、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乙方若製造假冒產品,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甲方有權通知相關監督檢查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4.乙方若違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相關資料,並視實際情況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必須嚴格遵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及技術指標,如果未達到要求而導致退貨,乙方向甲方支付退貨金額的_________%違約金;

7.乙方無權銷售本合同中涉及的加工產品,如乙方私自銷售本合同簽訂的加工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該批產品總金額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8.每件產品必須加貼防偽標識,每少貼一件賠償甲方_________元;

9.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徑與甲方客戶直接聯絡,乙方若有此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加工合同,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其它事項

企業質量問題細則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授權代表(籤):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委託加工合同範本精選2017委託加工合同(3) | 返回目錄

委託加工合同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委託乙方生產加工零部件,現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委託加工物品零部件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交貨日期

二、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耗用定額 零部件名稱

規格型號

加工材料名稱

單位

材料耗用定額

三、加工費結算定額 零部件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加工費定額(含稅)

四、加工費結算期限

在雙方確認掛帳結算後的________月內,甲方付清加工費。

五、生產計劃下達、加工撥料核銷及財務結算操作規定

1、單批次委託加工的,本合同即為加工計劃;多批次委託加工的業務,由甲方另行下達委託加工生產計劃書,明確規定加工期限,乙方必須保證在規定期限內交貨。

2、根據甲方下達的加工計劃,甲乙雙方辦理委託加工撥料手續,由交接雙方經辦人在《委託加工撥料單》上籤證確認。

3、產品加工完畢後,甲乙雙方辦理完工產品交接手續,由交接雙方經辦人在《加工產品入庫單》上籤確認。

4、每月結算期,根據當月加工產品數量,甲乙雙方辦理加工費掛帳結算確認手續,並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前,乙方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甲方收取加工費。

六、質量要求

雙方另行簽訂質量技術協議予以明確規定 。

七、延期交貨的處罰規定

乙方延期交貨的,按每延遲一天處以2%的經濟罰款。

八、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瀋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以與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委託加工合同糾紛案2017委託加工合同(4) | 返回目錄

原告瀋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特公司)與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以下簡稱為建材廠)委託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XX年4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陳林擔任審判長並主審,田麗、周蒙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標的額為1040萬元的水泥杆委託加工合同。合同生效後原告按約定分別於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給付被告345萬元的水泥杆預付款。預付款給付後被告卻沒有約定履行合同,之後原告多次催要貨物,但時至今日被告也未給付原告一根水泥杆。既然被告無貨可供,原告便要求被告返回預付款,但幾年來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XX年10月原告請求瀋陽甦家屯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幫助追要欠款,經偵支隊幫助催要多次並調查取證和查閱了相關材料。到目前為止原告一直沒有停止催要此款。由於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的供貨方電力公司的施工受到嚴重影響,延誤了工期。為此使原告蒙受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綜上,請求法院判令建材廠返還345萬元水泥杆預付款及利息8.302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建材廠辯稱:對與原告訂立合同及收取345萬元預付款(其中含30萬元運費)的事實無異議,但我方已生產水泥杆17099根,價值4445,740元,上述水泥杆已由原告委託的瀋陽農電水泥杆廠提走。且我方多次催促原告提貨,原告遲遲不提貨,給我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原告百特公司作為甲方於XX年12月1日同作為乙方的建材廠簽訂一份水泥杆收購合同,合同約定:由甲方委託乙方生產電杆40000棵,每棵杆單價260元,要求乙方從XX年12月1日至XX年6月末完成,要求質量符合gb4623-94《環型預應力混凝土電杆》國家標準。提貨方式為如汽車運輸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派車,乙方負責裝車,貨物以出廠數量為準。結算方式為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後,付當月運出水泥杆數量的50%金額,每月應付提貨的45%,扣5%的質量保證金,經核實沒有任何問題待下月初付清。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等。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分別於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給付被告345萬元的水泥杆預付款,其中含運費30萬元,被告建材廠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供應水泥杆。

上述事實,有委託加工合同,收款收據,庭審筆錄等憑據,在卷佐證,並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水泥杆委託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被告未依約履行交付水泥杆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供貨的違約責任。且其違約行為致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百特公司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權,現其要求返還預付款項及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請求有理,應予支援。關於被告建材廠主張原告已委託他人提走水泥杆一節,因被告建材廠未能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原告百特公司之間存有委託關係的事實,故被告建材廠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援,至於被告建材廠所提其已按約履行,違約原因系原告遲延提貨所致的主張,對其主張的事實因其亦未能舉證加以證明,故該主張亦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瀋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預付款及運費345萬元。

二、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瀋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佔用上述款項的利息(從佔用該款項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計算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付)。

上列款項如逾期給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27,302元,由被告瀋陽市姚千建築材料廠承擔,並與上述款項一併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