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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精選3篇)

欄目: 婚姻家庭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4.95K

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 篇1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範

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精選3篇)

⒈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⒉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⒊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⒊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⒈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⒉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⒊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四、離婚協議書的存檔方式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

五、離婚協議書的變更

離婚後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後是不能撤換的。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規定

《民法典》(20__.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 篇2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標準

⒈清晰表明兩邊自願離婚;

⒉協議內容為兩邊自願達到;

⒊有對後代撫育、產業和債款的共同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方法需求

⒈運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許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掛號員面前簽名;

⒊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用

⒈協議約好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⒉協議約好內容不得侵略第三人合法權益;

⒊協議約好內容不得掠奪或許約束一方合法權利。

四、離婚協議書的存檔方法

離婚協議書婚姻掛號機關存檔一份,兩邊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掛號機關不蓋章。

五、離婚協議書的改變

離婚後兩邊在實行協議時發作糾紛的,能夠自行洽談處理,也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述,經過民事訴訟方法處理,不能在婚姻掛號機關更改。相同當事人處理離婚掛號時存放在婚姻掛號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過後是不能調換的。

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 篇3

借條書寫範本

現因借款人_______因經營__________(寫借款用途)需向貸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借款種類為現金,借款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款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時一次性償還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為:0.5%(年利率),特立此據為憑個人借款個人借款。

借款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貸款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見證人:______ (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___年 _____月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