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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茶青訂購合同書(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1.57W

廣東省茶青訂購合同書 篇1

買方:_______

廣東省茶青訂購合同書(精選3篇)

合同編號: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賣方: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茶青訂購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茶青交售品種、數量、價格

二、收購時間與方式買方須提前三天發出收購憑單,確定應交售的品種、數量。

三、包裝要求賣方按買方要求進行包裝、運輸。

四、買方責任

1.及時安排收購指標,傳送收購憑單,按合同約定收購賣方所提供的茶青;

2.應當於收購當天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對茶青質量進行檢測;

3.以質論價,按收購標準進行驗收,不壓價、不少斤缺兩。

4.定期派員無償提供必要的茶葉田間管理、採收技術和病蟲害防治等知識(包括發放宣傳資料,集中培訓,送科技下鄉活動等)。

5.不得拖欠賣方的茶青款,按當天驗收憑單足額發放茶青款(如遇特殊情況,其付款方式及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賣方責任

1.不得在茶葉生產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殘留農藥。

2.不得在採收前______天施下肥料、噴施葉面肥等。

3.按標準要求於當天上午9:00後至下午4:30前手工採摘鮮葉,並在採摘後_____小時內送達買方指定的地點。不得向買方提供雨天採收的茶青和隔天採摘的茶青。

六、買方違約責任

1.沒有按時按量收購,造成茶青變質等損失,或故意壓級壓價,除賠償賣方的損失外,應向賣方支付該批茶青總價值____%的違約金。

2.拖延支付茶青款,應參照銀行關於拖延付款的規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七、賣方違約責任

1.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當月合同總數量的90%,應向買方支付未完成部分茶青總價值_____%的違約金。

2.交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茶青,應按每百斤_____元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人身傷亡,賣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民法典》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附後。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_____備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委託代理人:____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

廣東省茶青訂購合同書 篇2

總合同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儲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_________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_________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供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東省茶青訂購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收購果菜有關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果菜交售品種、數量、價格

乙方全年向甲方交付各種果菜   公斤,其中: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計:

品種:

數量:

保護價:

合計:

分月分旬交售果菜的品種、數量、日期由雙方另行約定。

果菜收購價格:甲方以不低於保護價的價格進行收購,或由雙方於收購前按果菜等級和收購時市場收購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保護價。

二、 質量要求

1.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2.                。

三、收購時間、地點與方式

果菜交售時間由雙方協商,甲方須提前一天提出次日應交售的品種、數量,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交售量與預約允許上下浮動   %。

收購地點:                    。

運輸方式與費用分擔:               。

四、包裝要求與費用承擔

由 方負責提供包裝標準及材料,包裝費用由 方負擔,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包裝。

五、結算方式和期限

果菜交售當天即按驗收憑單支付價款,最遲不超過 天。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應當於收購當天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對果菜質量進行檢測;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果菜款。

3.確定果菜等級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未有國家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標準,不得任意壓級壓價。

4.有權拒收乙方交售的不合格果菜,但必須向對方說明理由。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必須按照果菜用藥規定施用農藥,嚴禁對果菜使用劇毒、高殘留、超標農藥和催生劑。

2.保證按合同約定的品種和數量種植果菜。

3、果菜生產如受氣候條件的影響,允許在減產   %的幅度內不以違約論。

八、甲方違約責任

1.沒有按時按量收購,造成果菜變質等損失,或故意壓級壓價,除賠償乙方的損失外,應向乙方支付該批果菜總價值 %

的違約金。

2.逾期支付果菜款,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九、乙方違約責任

1.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當季/月合同總數量的 %,應向甲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果菜總價值   %的違約金。

2.交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果菜,應按每百斤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人身傷亡,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十、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售果菜,不以乙方違約論,甲方應據實減少甲方所承擔的交售數量。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後,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訂購合同。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附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一份,送      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證: 身份證: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戶名: 戶名:

帳號: 帳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