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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標函合同書(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6.1K

公司投標函合同書 篇1

投標人:(蓋單位章)

公司投標函合同書(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2)授權委託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地址:

成立時間: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期限: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投標人:(蓋公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授權委託書

本授權委託書宣告:我(姓名)系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託的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的投標、施工、竣工和保修,以本公司的名義簽署投標書,進行談判、簽署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無轉委託權,特此委託。

代理人:性別:年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職務:_______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一)投標函

1飾工程施工招標檔案的全部內容,願意以人民幣(大寫)叄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伍角叄分元(¥38578853)的投標總報價,工期60日曆天,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標準。

2、我方承諾在投標有效期內不修改、撤銷投標檔案。

3、如我方中標:

(1)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

(2)隨同本投標函遞交的投標函附錄屬於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3)我方承諾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並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承諾已明確本次裝飾裝修範圍,本次投標報價是完成本專案所有內容在內的報價。

4、我方在此宣告,所遞交的投標檔案及有關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

5、(其他補充說明)。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公司投標函合同書 篇2

一、投標答辯

1.投標答辯,由____公司《____廠租賃經營》評標委員會組織,公開進行,允許旁聽。

2.《____廠租賃經營》評標委員會邀請__市公正機關和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投標答辯會議。

3.投標答辯人,由《____廠租賃經營》評標委員會經過初步篩選後產生。沒有取得投標答辯權的投標人,可以參加投標答辯會議旁聽。

4.投標答辯的順序,由投標答辯人抽籤決定。答辯開始後,尚未輪到答辯的投標人,不準參加答辯會。答辯完畢的投標人,可以列席旁聽其他人的答辯。

5.投標答辯人在答辯前,認為個別評委對自己的評判可能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有權向評標委員會主任提出請求該評委迴避,評標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告知被請求人,在對該投標答辯人的《投標方案》評議和評分時迴避。

6.從投標答辯會議開始,到投標答辯會議結束,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準和任何投標答辯人接觸,如發現有徇私舞弊行為,撤銷其評委資格和有關投標人的答辯、中標資格。

7.投標答辯人應當遵守答辯會議的各項規則,按順序進行答辯,到時不參加答辯的以棄權論。

8.投標答辯人的答辯時間相等,答辯分為:《投標方案》解釋階段和答辯階段,每個階段結束前三分鐘,會議主持人應當提醒投標答辯人,到時應當通知答辯人停止發言。

9.投標答辯人的發言要言簡意賅、突出重點,以《投標方案》為準,離題太遠時,評委會主任應當提醒答辯人進行糾正。

評委向投標答辯人提出的問題,只限於《投標方案》的範圍內。投標答辯人對評委提出的與《投標方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10.投標答辯人應以自己的最佳方案,進行一次答辯。

11.《投標方案》中有關投標人的家庭財產部分,評委有為其保密的義務,如因評委洩密,造成嚴重後果,洩密人應負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二、評標與決標

12.評標委員會委員在評標和決標中,要立場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評分、確切評議,對所有投標答辯人,一視同仁。

13.評委在投標答辯人評分時,禁止相互協商。

評委應當在投標答辯人答辯後十分鐘內,就地按時以無記名方式作出自己的評分和評語表,交工作人員進行統計和計算,由公證機關代表進行監督。

14.招標工作人員應當在投標答辯後一日內,對每個投標答辯人的得分及評語要點,整理好後交評委會主任。

15.評委會經過評議,預選四名中標候選人,向__廠職工大會作冶廠方演說。

預選的中標候選人,應認真準備書面演說詞,一式兩份,交評委會,並按演說詞進行演說。

評委會應專門聽取__廠職工代表對中標候選人演說的意見。

16.決標由全體評委採用無記名投標方式進行,得票超過評委人數三分之二多數的中標,評委會主任宣佈中標人。

投標表決時,應有公證機關的代表參加驗票和計算票數。

表決結果如均未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時,則依得票數額取其前兩名,由評委會進行再次評議表決,得票多者中標。

17.少數評委對中標人有重大異議,認為自己的意見足以說明中標人無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可在決標會上要求重新表決。評委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重新投票表決一次,重新表決後的中標人即為中標人,決標終止。

18.投標人放棄中標權的,應在決標前向評委提出。

三、其它事項

19.投標答辯、評標及決標的一切資料,由招標工作人員分門別類,整理存檔備查。

20.中標人的《投標方案》和答辯記錄作為簽訂租賃經營合同的依據之一,在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時,中標人反悔的應負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負法律責任,還要賠償招標單位本次招標及再行招標活動的一切費用。

合夥承租的投標人,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21.本《投標答辯、評標、決標程式及規則》的未規定事宜,評委會主任有權處置。

22.租賃經營合同生效後,招標工作全部結束。

23.本規則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投標函合同書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勞務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市 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

第三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佔總資本 %;

2、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佔總資本 %;

3、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佔總資本 %;

4、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 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年 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長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章 經 理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 1 名,副經理若干名,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擬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列席股東會議。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束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 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第三十六條 1、2、3、5 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第三十六條 4、6 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 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