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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7.56K

個人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1

借款人:

個人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的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賬戶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個月。

第四條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對違約金額處以%的罰息。

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出資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號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信用證:由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___________ 通知編號為________的________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賬戶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____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________________%。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 陳述與保 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散、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________%的罰息。

(2)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3

貸款人(抵押權人):

法定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

電話借款人(抵押人)

電話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

:借款人為購買(以下稱“房產商”)的(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貸款幣種:

1.2貸款最高額為元(大寫元)整。

1.3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年。

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

分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個百分點(+%)。

每期計息日的的為貸款利率的,但每筆放款的第一個計息期的為該貸款發放日的。

採用個月浮動。

2.2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一年。

2.3結息方式:

第三條貸款條件

3.1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屋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後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賬戶結算。

第四條提款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後,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並借記借款人賬戶。

向借款人發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還款

5.1借款人應遵照本合同1.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

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提前還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提前還款只限於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衝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

借款人在貸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借款人在獲得超過一年後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後,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手續費。

7.2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於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保險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保險公司分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並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借款人的保證

9.1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貸款人的責任

10.1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

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賬戶。

10.2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後,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違約及處理

11.1下列事項構成違約:(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

11.2違約的處置:(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和/或1

1.1(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後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1.1(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佈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按其解釋。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需經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雙方簽署書面協議。

貸款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抵押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