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___人,報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________________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旅遊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用餐標準: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遊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分鐘。
5.自費專案:________________
自費娛樂專案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導遊應按《導遊服務質量》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預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遊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3.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_%),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專案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專案,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專案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2%),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_%)。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5%);違約方未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違約金(但不得低於合同總價的___%)。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由甲方自願購買,但乙方應當事先向甲方作出說明和推薦。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專案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後,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 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 個。分別是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
第三條 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遊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 。
第五條 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 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 日交清。
第六條 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絡、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 %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 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遊接待時間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人數
餐飲接待(如需詳細選單可另作附件)
早餐
午餐A
晚餐
金額
住宿接待
乙方將□ 間房 □ 個床位租給甲方住宿,房間號/床位號:
住宿標準:
收費標準為:( 時 分至次日 時 分) 元/日
甲方住宿人數及健康說明 (名單可另附作為本合同附件)
旅遊接待
提供的娛樂設施及價格
旅遊景點門票代購
乙方為甲方聯絡 景點,代購門票 張;
票價: 元/張,共計 元。
其他
費用支付
概算總價款¥: 元
費用預付
定金¥: 元(不超過概算總價款20%)
預付款¥: 元
定金或預付款憑收據作為結算依據
結算方式
□現金 □支票 □信用卡 □銀行轉賬 □其他
違約責任
1、甲方解除合同的,□無權收回定金/□支付概算總價款 %的違約金;
2、乙方解除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概算總價款 %的違約金;
3、其他: .
其他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仔細閱讀並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遊者(甲方)簽章:
民俗旅遊經營者(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資質證書號: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絡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鄉村民俗旅遊合同條款
一、甲乙雙方主要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場所文明旅遊,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和當地風俗習慣。甲方隨身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2.甲方如需利用乙方場地、設施裝置布展或舉辦其他活動的,應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3.旅遊結束後甲方應即時將未付餘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應據實結算旅遊服務花費的各項費用。若給乙方設施裝置造成損失的,應在結算時一併結清。
5.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懸掛區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牌匾。
6.乙方應按照合同向甲方提供約定的飲食、住宿、娛樂、代購景點門票及其他服務,嚴格執行《北京市鄉村民俗旅遊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消防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甲方在用餐及住宿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7.乙方應對其允許的甲方旅遊期間的各項活動提供便利,並明示各項具體收費價格。
8.除雙方約定的費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二、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在乙方處旅遊或乙方拒絕接待甲方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未經乙方允許在乙方經營場所內擅自布展或舉辦其他活動的,應及時消除影響,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提供的餐飲、住宿及其他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退還相應差價。
三、不可抗力
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核實後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方責任,但違約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雙方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五、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乙雙方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___。
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_天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旅遊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日付訖
第四條 專案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專案: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館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館、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專案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國內旅遊意外保險費:_________元,(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標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館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專案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專案: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館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用;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專案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專案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_________分於____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遊團須有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日(不低於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就會議旅遊事宜達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目的
1.甲方主辦的_____委託乙方承辦活動機場接機,旅遊安排工作。
2.酒店地址:酒店_____,人數:約_____人。
3.會議時間: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條 會議服務
乙方提供如下會議服務(詳見合同附表,附表略):
(1)接機服務,送機服務。
(2)旅遊安排。
(3)物資代購。
第三條 具體服務內容
1.接機送機,接站送站服務(接機表由甲方提供)
(1)全部車輛乾淨整潔,使用年限在_____年內,要求配備醫藥箱,滅火器等安全類器材,並且每個座位都有安全帶。
(2)根據乙方提供的航班表,進行合理安排。
(3)乙方必須保證所租用的車輛符合行駛的安全標準要求,車輛駕駛人員具有合法駕照,租用車輛為正規汽車出租行業車輛,不允許酒後駕車,駕車時不允許接聽行動電話、疲勞駕車等影響安全情況發生,出發前檢查好車輛情況,配備好消防等器材,接送機服務中因車輛或駕駛員的原因出現事故,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如發生小的剮蹭事故,請在_____小時內調集其它車輛儘快增援,不得延誤甲方工作程序。
(4)機場內提供接機人員_____名,接機牌、車頭牌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統一服裝,工作證等。司機應統一服裝。
(5)工作人員要求熱情認真,禮貌周到,耐心細緻。
(6)車輛安排以甲方要求為準,協議價格如下(配司機_____名):
_____座商務車_____元/趟;商務車_____元/趟;商務車_____元/趟。
以甲方簽字確認的實際發生為準,作為結算。接送機初步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
(7)路程約定:
起點:機場或車站,終點到站:酒店。
2.旅遊安排:預計人數_____人,最低保證人數_____人。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
(1)旅遊地點:,時間:年_____月_____日。
(2)行程安排:____________。
(3)費用_____元/人。含門票、導遊費、旅行社責任險、晚餐後返回酒店的用車費用。導遊為每車_____人,甲方提供導遊旗。導遊全部要求普通話標準。
(4)不得擅自改動甲方確認的旅遊線路及時間,不得擅自改動餐費標準。旅遊中保證每位遊客的人身安全,同時要求乙方導遊人員有導遊證。
(5)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客戶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乙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乙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其間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上列經營者索賠。
(6)擅自轉、並團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物資代購: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費用結算以實際發生為準。
4.用餐: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費用結算以實際發生為準。
第四條 報酬支付
1.合同項旅遊活動預算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如果人數發生變動,以實際為準,接機憑甲方簽字的接機安排表,確認實際發生費用。乙方不提供相關發票。
2.甲方在雙方簽定合同即支付活動預算費用_____元整,即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元,餘款確認完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各方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本合同未獲履行和未獲完全履行,違約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方對因會議旅遊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1.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合同,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遊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打社)
甲方自願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遊服務。為保證薄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時間與費用
(一)旅遊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點結束。
(二)旅遊服務價款和支付時間
本旅遊線路價格為成人_____元/人;兒童_____元/人。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人,其中成人_____人,兒童_____人。總費用為_____元。旅遊費用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託運和超重費)、餐費(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費用)、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酒類、飲料、洗衣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_____費、_____費、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遊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餘旅遊費用在本旅遊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一)主要遊覽景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宿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餐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通工具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分鐘。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專案及費用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導遊服務(全路、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製作詳細的旅遊行程表,並加蓋旅行社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於出發前__________日交甲方。
第三條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應於約定出發前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物,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五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夯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活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通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工商執照號: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1)團號_____________。?
(2)旅遊行程安排見雙方簽字認可的“旅遊行程表”。
(3)交通工具及標準、乘載條件。
(4)用餐次數及標準(早餐_____次,正餐_____次,標準_____元/人天)。
(5)住宿標準及條件(按照星級飯店檔次級別)。
(6)導遊安排(全程安排持證導遊)。
(7)購物安排、旅遊日程。
(8)購物次數_____(次以內)。
(9)娛樂安排。?
(10)旅行社責任險。?
(11)自費專案及價格(見雙方簽字認可的“旅遊行程表”)。
(12)應交納團費總額。?
(13)轉(並)團旅行社名稱。?
(14)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在業務宣傳手冊、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刊載或規定的內容經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後,即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旅遊費用
1.費用包括:旅遊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途中交通、餐費(不含酒水)、房費、非自費旅遊專案第一門票;導遊服務費。
2.費用不包括:旅遊行程表所列自費專案及旅遊行程表以外活動專案所需費用;機場建設費;航空保險費;衛生檢疫費;旅遊意外保險。行李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託運費;酒店內酒水、洗衣、通訊費等一切未在合同約定內的私人開支。
三、權利和義務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應提供參加旅遊的真實有效的相關證件和材料。
1.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丟失的,責任自負。如經公安機關認定系乙方責任所致,則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合同約定的旅遊活動安排。甲方有對自費專案選擇權。
3.行程中甲方購物自願,乙方導遊和駕駛員不得誤導強行購物,乙方對甲方因購物發生的質量、價格等糾紛不承擔連帶責任。
4.甲方如攜帶小孩應妥善監護。
5.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6.乙方應全面、如實向甲方介紹其服務專案、質量和收費標準,並按規定在甲方報名時簽訂本合同。甲方報名時應一次付清團款。
7.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不能單獨成團,將甲方轉讓給其它旅行社出團,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乙方應承擔總團款_____%的轉團違約金。
8.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當甲方在旅遊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時,乙方應及時取得與事故相關的有效憑證,並會同甲方或代理人按照旅遊意外保險的有關條款和投保合同的約定,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在組織滑雪、漂流等旅遊專案時,應明確具體活動地併為甲方辦理旅遊意外險。
9.甲乙雙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違者責任自負。
10.團隊執行過程控中,乙方應保證執行計劃的實施,任何人不得無故擅自改變。但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在徵得本團三分之二以上旅遊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改變執行計劃。
11.乙方增加服務專案需要加收費用,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並全額退還已交團款。否則,除全額退還甲方已交團款外,應承擔已交團款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報名簽約後要求退團,除須承擔乙方由此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外(含機票、訂房、保險等),應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金:出發前_____天以上,已交團款的_______%;出發前_____天至_____天,已交團款的_____%;出發前_____天至_____天,已交團款的_____%;出發當天因自身原因誤機、車、船而未成行的,已交團款的_____%。
3.甲方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已約定的某項團隊活動,均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恕不退還,損失自負。
4.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乙雙方有努力補救損失的責任和義務,並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5.乙方在旅途中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如:因交通原因延誤行程等情況,在保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可對行程作適當的調整,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6.在旅遊行程中,甲乙雙方就會同約定的事項是否如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通過協商又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不能因此單方面中止旅行,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7.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做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違約行為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全省各級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投訴。甲乙雙方還可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書面約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遊者: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6)導遊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專案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併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7、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9、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0、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2、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3、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10)另行付費專案(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專案表》,列明另行付費專案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專案的交通費和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專案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專案表》,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資訊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專案,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專案;
10、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專案安排;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所提供的聯絡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絡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專案的,應當承擔自費專案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託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第二十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
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線處需雙方蓋章。)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橫縣旅遊局監督、投訴電話: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於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影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資訊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旅遊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遊覽、娛樂等專案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遊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遊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遊合同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遊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託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資訊,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遊者,包價旅遊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資訊,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一)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變更旅遊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三)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遊者協商分擔。
(四)旅遊過程中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資訊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洩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遊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註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根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 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遊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 ;(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專案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專案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遊服務內容包括:
(1) ;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專案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專案,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專案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遊安全責任
旅遊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字,適用於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遊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遊服務關係。
出境組團旅遊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遊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遊景點,並親自或委託他人為旅遊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遊覽等旅遊服務活動。
2.示範文字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遊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遊者情況、旅遊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遊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後,請旅遊者儲存原件,旅行社儲存複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遊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遊者請儲存好旅遊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遊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遊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遊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遊活動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專案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遊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遊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遊者應當保守國家祕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遊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資訊。旅遊者應當在出境旅遊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旅遊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並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遊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遊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遊者提供相關資訊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遊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遊局有關檔案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遊者提供《出境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遊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並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且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專案,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不得強制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費用
(一)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遊覽費;
5.旅遊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專案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遊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遊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遊者違約責任
(1)旅遊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旅遊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解約責任
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遊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並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登出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專案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專案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遊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於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准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遊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籤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遊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遊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手續
以下旅遊手續由旅遊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並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遊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後,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遊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遊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遊者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旅遊者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遊者補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簽章):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
浙 江 省 旅 遊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旅遊合同(出境旅遊)說明
一、本合同文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範文字,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於出境旅遊,包括出國旅遊和港澳旅遊。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四、本合同文字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取得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企業。委託代理簽訂合同的,應當具有委託書。
六、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檔案和旅遊管理規定。
七、本合同條款由浙江省旅遊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遊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註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遊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專案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專案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遊(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專案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專案,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專案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遊安全責任
旅遊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範文字,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旅行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明碼標價的旅遊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遊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三、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遊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旅行專案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旅行專案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遊者在出遊前,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遊意外保險,旅遊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專案;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專案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印製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並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後,有權要求組團旅遊經營者賠償。
十、旅遊者屬於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願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鑑證;辦理合同鑑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遊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遊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各省轄市均有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遊經營者),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專案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遊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遊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後。
旅遊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遊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專案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管理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委託代理人]:
[旅 遊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廣州市出境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並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專案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遊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遊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遊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團體或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資訊(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資訊,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遊費用。旅遊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遊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專案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導遊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遊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範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遊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專案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遊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遊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專案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遊人員完成旅遊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專案;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專案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並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遊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遊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並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自願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遊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遊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並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遊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遊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遊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對方,並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的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遊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的,應當承擔該自費專案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9、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甲方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3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遊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特別約定條款(含選項的欄目,選中的打√,不選的打×)
旅行團名(團號)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遊費用單價: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總價 元
個人投保旅遊保險□ 同意 □不同意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組團安排□乙方組團 □轉 旅行社出團
地接服務□同意 □不同意委託 旅行社提供服務
(地址: 電話: 聯絡人: )
導遊服務□派 □不派全陪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其他約定
(如黃金週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
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遊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絡、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no?_________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福建省)
本合同所指出國(境)旅遊,是指到我國開放的目的地國家和港、澳地區旅遊。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遊團自費出國(境)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遊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全面介紹本合同所載服務專案和質量(含旅_____程及服務專案說明書,以下簡稱行程說明書),提請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一條?旅遊團隊名稱、旅_____程、服務專案與費用
遊程與專案
人?數(詳見行程說明書)
旅遊總費用萬?仟?佰?拾?元?(其中境內段?元境外段元)
成行時間約定
第二條?乙方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規定為甲方投保旅遊意外_____。
第三條?甲方在出境前應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單位擔保的,另行約定)。若甲方於境外途中擅自離團,造成無法與團隊同時入境,乙方有權將押金用於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和上繳有關部門作為調查取證與遣返的費用。
第四條?本合同中交通、景點等價格,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如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新價格執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原價格執行。
乙方有責任將價格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證據。
第五條?乙方應派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領隊。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境)旅遊,併為甲方提供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住宿、遊覽及其它完成旅遊所需要的全程隨團服務。
第六條?在境外旅遊過程中,乙方不得強迫甲方購物,安排購物的次數平均每天不得超過壹店次(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且甲方又無法承擔小團體領隊費用,需將甲方轉交其他組團社出團的,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經甲方同意轉交拼團的,乙方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旅遊簽證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憑出國旅遊費用發票向乙方辦理退款手續,但應支付人民幣每人100元的手續費。
2?在乙方辦妥旅遊簽證後,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應支付簽證費用外,還須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七日內(含第七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闖出發前三日內(含第三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與甲方協商在三個月內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部退回團費外,乙方應按以下方式負違約責任:
(1)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七日內(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三日內(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80%;
4、乙方委託國內旅行社安排旅遊活動,因被委託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個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關旅遊費用乙方不予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6、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旅遊專案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7、乙方違約後,甲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素或因國家新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給束時,不負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在徵求旅遊者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專案或更換食宿、行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承擔。如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乙方徵得甲方同意為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所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按本標準合同簽約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受旅_____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保護。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及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福建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郵編:350001?地址:福州市五一北XX16層
第十一條?乙方在業務宣傳資料、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載或規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_____程及服務專案說明書(應包括旅遊日程、路線、遊覽景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導遊服務及費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特殊事項的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授權(簽字、蓋章):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地址:地址:
時間:時間:
合同編號:
旅遊者: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資訊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資訊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絡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絡;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資訊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出境旅遊報名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意向時間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國籍 出境證件號
身體狀況
(需註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症、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遊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佔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同意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遊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年齡低於18週歲,需要提交監護人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出境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
旅遊者:(代表人簽字) 出境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資訊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說明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地點專案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專案時長(分鐘)其他說明
旅遊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出境社經辦人簽名: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6)導遊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專案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併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週,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10)另行付費專案(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專案表》,列明另行付費專案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專案的交通費和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專案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專案表》,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資訊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專案,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專案;
10、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專案安排;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所提供的聯絡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絡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專案,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專案的,應當承擔自費專案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託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二十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週特別約定
黃金週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團,旅行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線處需雙方蓋章。)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郵 編: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使用說明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行社在提供旅遊服務前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旅行社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1、本合同為示範文字,適用於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訂立的國內組團旅遊服務關係.
2、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旅行社應開具發票。旅遊者請儲存好旅遊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4、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以及其他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旅遊者應結合自身狀況選擇旅遊專案。
5、旅行社因故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時,須事先告知並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註明該旅遊專案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遊服務等相關內容。自選專案應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並不得影響旅遊整體行程。旅行社不得強制旅遊者參加其安排的自選專案。
7、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本示範合同範本時,對本格式條款存在爭議、不明確或需另行補充約定事項的,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8、旅遊服務監督、投訴機構:
四川省 市(州、縣、區)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區號)+96927 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資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旅遊路線名稱 。
行程共計 天 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途經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二、 行程與標準
(一)行程安排《主要遊覽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遊覽時間)以小時填寫,交通工具不含景區內觀光車、索道等,行程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行程時間主要景點名稱(遊覽時間)交通工具(標準)地接社名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註:“交通工具”欄中的(標準)按各類別的標準填寫。(如:飛機,經濟艙)
飛機: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
火車:普通車/空調車/動車組;(其中:軟臥/硬臥/軟座/硬座);
輪船:普通客船/星級遊船 人/間(其中:是否帶衛生間);
汽車:空調大巴/空調臥鋪/普通客車
(二)住宿標準(住宿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日期酒店標準房間標準
第1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第2晚豪華蒙古包兩人間
第3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第4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三)用餐標準:早餐 次,標準 元/餐/人;正餐 次,標準 元/餐/人( 人1桌,含 菜 湯)。
(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每日不超過一次,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雙方約定時間。(停留時間以小時填寫)
日 期購物場所名稱停留時間日 期購物場所名稱停留時間
(五)住宿時如遇單人住宿,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
(六) 如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將委託 省 市 旅行社出團,聯絡電話: 地址: (乙方應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其與甲方簽訂的本合同內容再簽訂委託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動時間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
(八)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製作詳細的旅遊行程表,並加蓋旅行社專用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於出發前 日交甲方留存。
三、旅遊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視為乙方代甲方購買)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額度: 元。
四、旅遊費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額 元。人數: 大 小。
其中:成人旅遊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兒童 元(人民幣)/人( - 歲)。
(二)旅遊費用付款期限 。
(三)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四)旅遊費用說明:
1、(專案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專案: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遊覽費:指旅遊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5)接送費:指本合同簽訂的旅遊出發地點和結束地點的接送費用。(6)旅遊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7)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
2、(非專案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括以下專案: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2) 旅遊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以及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3)上述(專案費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3、自費專案:乙方在遵循甲方自願參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須明確自費遊覽的專案名稱和價格,且不得影響旅遊團隊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甲方參加。
自費專案
價格(元)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 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範旅遊行為。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專案。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專案,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前向甲方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徵得旅遊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後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六、違約責任
(一)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100%。
5、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二)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遊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遊車晚點造成旅遊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遊費用,並承擔甲方所交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三)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四)單方委託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提交旅遊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給甲方的《旅遊行程表》內容與本合同或補充約定的內容和標準不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退還甲方所交旅遊費用並承擔其10%的違約金 。
(六)壓縮遊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遊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並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遊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遊覽時間佔該景點約定遊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遊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七)旅遊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約定
(一)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三)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雙方應以書面簽字為準)
(四)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五)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八、補充約定事項
1、 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專案及價格等內容均在行程表中予以標示並已明確告知甲方 。
2、 。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執法(質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採取如下第 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遊交通工具時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日 期:
________旅遊(____天____夜遊)
甲方:____________(旅遊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遊程及景點:
二、出發時間:出發地點:
三、結束時間:返回地點:
四、供應標準:
1、交通
2、門票
3、車輛
4、住宿
5、供餐
6、旅遊保險
7、導遊服務
8、其他
五、團費總價:____元發票號碼:____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遊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遊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並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遊手續
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週歲)旅遊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專案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遊行程表》中詳細註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採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簡訊、□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遊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遊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遊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遊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
3.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於旅遊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遊者簽收確認,並仍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遊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公佈。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臺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行遊覽、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並親自或者委託經境外旅遊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訂旅遊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遊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旅遊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註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專案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遊等服務費。旅遊費用不包括: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專案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專案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週,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遊覽活動等旅遊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專案);
(8)自費專案(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自費專案表》,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專案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專案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遊(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專案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
組團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專案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專案。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遊報名表》的各項旅遊者個人資料資訊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專案安排。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和簽證/簽註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註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註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
旅遊者或者組團社在旅遊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專案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專案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籤證/簽註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週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週旅遊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佔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線處需雙方蓋章。)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組團社簽字(蓋章):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合同編號: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字,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定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遊合同,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稅務局印製的發票。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採用由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字》。
三、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參加旅遊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旅行社進行更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行程;旅遊者應遵守我國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和尊重旅遊目的地的各種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遊者在出遊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旅遊保險。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未徵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專案;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專案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遊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說明。
旅遊諮詢與投訴機構: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 (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專案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遊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 (附名單)
線路名稱 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遊覽景點
交通工具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住宿次數 標準
購物、自費專案安排
景點門票
保險情況
付款方式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遊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2.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3.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五)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採取下列方式: 。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 充 條 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合同編號: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專案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專案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專案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專案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專案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專案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遊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註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 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遊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包括:
2、住宿飯店標準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 ;
(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專案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專案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遊(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專案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專案,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專案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遊安全責任
旅遊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甲方(旅遊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註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為 日遊,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遊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 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遊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專案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專案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遊(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並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專案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專案,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專案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遊安全責任
旅遊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遊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了防範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遊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鑑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定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遊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和〈旅遊安全須知〉。同意遵守並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專案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 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選擇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
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並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主要事項
┌───────┬───────────────┬────────┬───────────┐
│團號 │ │人數 │ │
├───────┼───────────────┼────────┼───────────┤
│旅行日期 │ │線路與景點 │ │
├───────┼───────────────┴────────┴───────────┤
│交通工具 │ │
│及標準 │ │
├───────┼───────────────┬────────┬───────────┤
│住宿標準 │ │責任保險金額 │ │
├───────┼───────────────┴────────┴───────────┤
│用餐標準 │ │
├───────┼────┬────┬─────┬────────┬─────┬─────┤
│導遊服務 │派全陪 │ │不派全陪 │ │備註 │ │
├───────┼────┴────┴─────┴────────┴─────┴─────┤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
├───────┼───────────────┬────────┬───────────┤
│預付款數額 │ │應交納團寬總額 │ │
├───────┼───────────────┴────────┴───────────┤
│特別說明 │ │
├───────┼────┬────┬─────┬────────┬─────┬─────┤
│ │ │ │ │ │ │ │
└───────┴────┴────┴─────┴────────┴─────┴─────┘
2.甲乙雙方同意扼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3.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4.為保證甲方利益,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②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
①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②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巳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巳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c.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
1.西安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行程安排表。
3.旅遊安全須知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須加蓋乙方合法註冊的“---旅行社”公章或“---旅行社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地址及郵編: 地址及郵編:
西安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附件1)
一、報名須知
1.遊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於總團費 %的預付款,餘款在啟程前 天(不含出發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遊客報名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遊客提出退團時,按本細則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遊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鑑於遊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準:不滿 歲收總團費的 %; - 歲由旅行社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專案和標準與遊客商定¨ 歲 (含歲)以上按成人收費。未按成人收全額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機、車、船票費及景點門票費(旅行社事先特別註明的除外)。兒童交通費收費標準以交通部門有關規定為準。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遊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準)。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遊覽專案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5.導遊服務費。
三、團費不包括
1. 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各地機場管理建設費及航空人身保險費。
3. 超重(件)行李託運費。
4. 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專案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遊客報名後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等。下同)和違約金:出發前 天以上,扣總團費的 %;出發前 -天,扣總團費的 %;出發前 - 天,扣總團費的 %;出發當天,扣總團費的 %。
2.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儘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下列標準賠償遊客違約金:
出發前 天以上,賠償巳交團費的 %;
出發前 --- 天,賠償已交團費的 %;
出發前 -- 天,賠償已交團費的 %;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 %。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遊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專案,應當事先向遊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遊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 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徵得遊客同意,並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對 人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 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臥.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遊客,超支費用由遊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遊客交費後如遇國家政策性調價,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6.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遊客協商後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賠償遊客的經濟損失。遊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遊客承擔。
7.遊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遊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專案(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徵得遊客的書面同意。
8.導遊應為遊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遊客有責任配合導遊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遊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9.遊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巳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後,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旅行社責任造成遊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處理。此外,旅行社應向遊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11.旅行社的旅遊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遊客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訴,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本細則由西安市旅遊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__年五月一日起實行。
安 全 旅 遊 須 知 (附件2)
為了增強遊客安全意識,普及旅遊安全基本常識,使遊客參加活動的計劃圓滿、愉快、順利地完成,請遊客認真閱讀並切實遵守。
一、乘車(機、船)安全事項
1.遊客在機、車、船停穩後方可下機、車、船。按先後秩序排隊上下機、車、船;要講究文明禮貌,優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
2.遊客在乘車途中,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違章超速和超車行駛;不要將頭、手、腳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
3.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時,請注意關好旅遊車窗,拿完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若出現遺失被盜旅行社概不負責。
4.遊客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特別是不要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或電子遊戲等。
5. 不要向車窗外扔廢(雜)物品(特別是硬質物品),以免傷害他人。
二、住宿安全事項
1.遊客人住酒店後,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的位置、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為你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或導遊報告。
3.貴重物品應存放於酒店服務總檯保險櫃,不要隨身攜帶或放在房間內,若出現遺失後果自負。
4.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隨便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入房間要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物品最好放於身邊,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遊客人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告知隨團導遊;在酒店總檯領一張飯店房卡,卡片上有飯店地址、電話;如果您迷路時,可以按卡片地址詢問或搭乘計程車,安全順利返回住所。
6.遇緊急情況,千萬不要慌張。發生火警時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鎮定地判斷火情,主動地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溼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牆爬走;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採用浸溼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潑水降溫的辦法等待救援或搖動色彩鮮豔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三、飲食衛生安全事項
1。在旅遊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不要購買“三無”(無生產廠、生產日期、廠家地址)商品;發現食物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2.出門旅遊,應隨身帶上礦泉水及乾糧等食品,以備不時之需。注意請勿喝生水和不潔淨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菸、食物和飲晶,防止他人暗算。
4.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雜食。
5。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遊客應自備一些常用藥品,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藥品。
喜歡喝酒的遊客在旅途中應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本人平時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擔。
四、遊覽觀景安全事項
1.聽取當地導遊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的山路、潮溼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3.登山或參與活動中應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
5.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6.遊覽期間,遊客應三兩成群,不要獨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遊的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自由活動期間遊客不要走的太遠。帶小孩的遊客,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讓小孩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五、購物娛樂安全事項
1.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
2.無意購買時,不要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不要急於付款購物。購物時應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
5.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遊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被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6. 在景點內娛樂時,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參與適應的專案;在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時,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1.注意聽從導遊的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自己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及顏色;不要遲甲方(代表)籤 名:時間: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2.在旅遊活動中,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遊客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菸頭和火種;遵守交通運輸部門、酒店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各種法律、法規。
3.遊客乘坐的機、車、船在行駛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導遊的安排及指揮,不要慌張;發生人員傷害的應盡力施救或自救;同時注意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
4.遊客乘坐飛機旅遊時,應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小孩應帶戶口本原件,滿16歲未辦理身份證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證明原件),並注意儲存好,導遊發給你機票時應核對自己機票上的姓名、往返時間、抵離目的地、航班號是否正確;請注意儲存好機票和火車票並配合導遊把票收回。如因遊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機,旅行社概不負責。
5.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機構(如交通運輸部門、酒店、保險公司、風景區管理單位)訂立的條例或合同規定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本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6. 遊客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尊重旅遊途經地區當地的民族、民俗習慣。旅遊安全是旅遊活動的頭等大事,搞好旅遊安全是本旅行社與全體遊客的共同責任。尊敬的遊客,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請注意旅遊安全。
甲方(代表)籤 名: 乙方簽名(章)
時 間: 時 間:
旅遊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遊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並接受其提供的旅遊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遊行程表》安排旅行遊覽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專案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遊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遊者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遊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遊者應當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資訊。旅遊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遊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遊者提供相關資訊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部旅遊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遊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遊局有關檔案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並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且不得低於《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服務專案,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遊過程中不得強制旅遊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遊費用
(一)旅遊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餐飲;
4.遊覽費;
5.旅遊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專案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遊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旅遊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遊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遊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遊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遊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遊者違約責任
(1)旅遊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遊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遊手續或旅遊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補辦相關手續,並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遊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遊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遊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於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遊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併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解約責任。因旅遊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遊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遊者,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遊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盪、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旅遊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註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遊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專案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遊專案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遊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於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遊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二章 專用條款
旅遊者: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歲)旅遊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遊者轉讓合同的方式
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並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遊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後,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遊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遊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遊者延期或更改旅遊線路,如旅遊者同意則改簽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遊者補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者(簽章):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附件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字,適用於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締結的國內組團旅遊服務關係。
國內組團旅遊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遊團隊或異地成團的旅遊者送到國內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城市或旅遊景點,並親自或委託他人為旅遊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遊覽等旅遊服務活動。
2.示範文字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國內組團旅遊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遊者情況、旅遊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遊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3條。填寫《專用條款》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後,請旅遊者儲存原件,旅行社儲存複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遊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遊者請儲存好旅遊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遊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