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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精選4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1.82W

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 篇1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訂立。

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精選4篇)

合同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依法律組建,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組建,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合同的另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依__________法律組建,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此證:鑑於乙方擁有合同所述專利技術;

鑑於乙方有權,並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製造權和合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甲方;

鑑於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專利技術製造並銷售合同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下列詞語的含義:

1.1.“專利技術”,係指乙方目前擁有的或未來獲得的和/或有權或可能有權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世界任何國家許可轉讓的,適用於或可能適用於製造本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1.2.“合同產品”,係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產品及其改進發展的產品。

1.3.“甲方”係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4.“乙方”係指_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1.5.“合同工廠”係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北方管件工業公司;

1.6.“備件”,係指用以代替合同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備用件;

1.7.“部件”,係指乙方隨時書面允許甲方生產和銷售的合同產品的構件及零配件;

1.8.“技術資料”,係指列於附件一與製造和維修合同產品有關的工程、製造及原始資料,包括與製造裝置、工具和裝置有關的圖紙、藍本、設計圖表、材料規格、照片、影印資料和一般資料、設計及共說明書等。

但上述資料僅限於乙方擁有的資料和甲方用於本合同業務活動的資料;

1.9.“淨銷售價”,是指在扣除合同產品的包裝費、安裝費、運輸費、商業和數量折扣、佣金、保險費和稅費之後的發票金額;

1.10.“合同生效日”,係指本合同雙方管理機構和有關權力機關中最後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條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2.1.甲方同意從乙方獲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轉讓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

這種技術應與乙方最新產品的技術完全一致。

2.2.乙方以非獨佔方式許可甲方在中國設計和製造合同產品,以及銷售和出口產品的權利。

2.3.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與合同產品有關的專利技術資料和樣機所需的配件,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4.本合同產品不包括乙方外購件的專利技術,但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外購件的樣本和技術說明資料與製造廠商的名稱。

2.5.乙方有責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訓的技術人員,乙方應設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

(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6.乙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

(詳見本合同附件六)

2.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

具體內容雙方另行協商。

2.8.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使用其商標,在合同產品上亦可以採取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根據售證方的許可製造”字樣。

第三條合同價格

3.1.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採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計價的貨幣為美元。

3.2.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合同生效之日後的第××個月開始,按日曆年度計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提成費的結算日。

3.3.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後的淨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3.4.在提成費結算日後10天之內甲方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淨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淨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3.5.甲方依據本合同的專利許可,銷售的合同產品一經付款,則視為貨已售出。

3.6.若在交付專利權使用費後,已售合同產品被退回或折價,甲方有權在以後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帳目時,應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後10天之內通知甲方,其具體的查帳內容和程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支付條件

4.1.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通過__________銀行(此處為甲方的業務銀行)和__________銀行(此處為乙方的業務銀行)支付給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貨幣為美元。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3.4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開具有關的單據,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單據後三十天內,經稽核無誤,即支付提成費給乙方:

a.提成費計算單一式四份;

b.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技術服務和培訓

5.1.技術服務

5.1.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一名技術專家到甲方,對合同產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進行解釋,並就產品設計、製造、除錯和檢驗,以及維修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以使甲方在保證合同產品效能的情況下,能儘快採用國產的材料和元器件,實現合同產品的生產。

5.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分兩次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共30人日。

5.1.3.第一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生效後第六個月,乙方派遣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指導12人日。

5.1.4.第二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產品驗收期間,乙方派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服務,時間為18人日。

5.1.5.乙方負擔其人員的旅差費。

甲方負擔由駐地到工廠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費。

5.2.技術培訓

5.2.1.乙方負責對甲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甲方受訓人員掌握合同產品設計,效能測試,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質量檢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專門知識,在合同工廠製造出與乙方產品質量相同的產品。

乙方應設法安排甲方受訓人員參觀製造合同產品外購件的生產過程和合同產品的主要使用者。

5.2.2.甲方受訓人員在協議期間分兩批,320人日以內(翻譯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訓。

5.2.3.首批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後的第三至第四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週5天工作日)的培訓。

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工藝。

5.2.4.第二批培訓人員的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後的第八至第九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週5天工作日)的培訓,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設計、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機器的除錯。

5.2.5.甲方負擔受訓人員的旅費。

在乙方受訓期間的膳宿費及駐地和工廠之間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六條技術資料

6.1.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在中國北京首都機場交付技術資料。

6.2.首都機場空運代理人的郵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甲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給乙方。

6.3.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後24小時內,乙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專案、件數、重量、航班號和預計抵達日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甲方。

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詳細清單各一式2份寄給甲方。

6.4.若技術資料在空運中丟失、損壞、短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

在甲方收到技術資料後60天內,如果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資料不全或增補要求,則視為甲方驗收。

6.5.技術資料採用英文,計量單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條考核與驗收

7.1.合同產品的第一臺樣機,由甲、乙雙方組成的聯合考核小組,按附件七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考核。

如果符合附件一規定的技術要求,即可驗收,並由雙方代表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兩份。

7.2.如果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二次效能考核。

考核合格後,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7.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責任,乙方應自費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

7.4.經過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驗收,若責任在於乙方,則乙方須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並採取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三次考核。

7.5.經過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責任,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若系甲方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技術改進

8.1.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甲方生產條件的(如設計標準、原材料、外購配件及其他生產裝置等),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並加以確認。

在不影響合同產品效能情況下,應採用中國產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裝置。

8.2.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的任何改進和創新,都免費將改進和創新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對方。

8.3.改進或創新的技術所有權屬於改進或創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對其申請專利或將其轉讓給第三者。

第九條保證和索賠

9.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乙方經過實際使用的最新技術資料,並保證向甲方及時提供任何改進和發明的技術資料。

9.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並保證按時交付。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六條規定,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將所缺的技術資料,或清晰、正確的資料寄給甲方。

9.4.如乙方的技術資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則須按下列比例支付罰款給甲方:

(1)遲交1至4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2)遲交5至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3)遲交超過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9.5.乙方按本條規定被罰款時,並不解除其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9.6.如果乙方遲交技術資料6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乙方須將甲方已給交付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的利息,一併退還甲方。

9.7.由於乙方責任,驗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確投產而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的利息。

9.8.如因乙方原因,產品部分效能指標沒能達到合同產品的規定時,視具體情況,乙方須按合同總價的×%予以賠償,但是,若因甲方原因產品沒能達到效能指標時,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金額。

第十條保密

10.1.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一切圖紙、設計、說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甲方均須嚴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或洩露給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為生產合同產品而使用技術資料的僱員。

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產合同產品部件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分包人須書面保證對其所得到的技術資料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

10.2.若上述技術資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的技術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3.本合同終止後,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專利,即甲方可以繼續設計、製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一條侵權

11.1.乙方保證,它是依本合同條款轉讓給甲方的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轉讓專利權的權利。

若發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權利的事件,則乙方應對侵權事件負責,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關於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提供2份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的影印本。

第十二條稅費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納稅。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3.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無法按期執行合同時,則可延長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3.2.受影響的一方應儘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於此後14天內以航空掛號郵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另一方確認。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儘快解決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四條仲裁

14.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仲裁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該院的章程進行仲裁。

14.3.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4.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若仲裁的內容是合同的部分條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在仲裁期間應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依據。

第十六條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___簽署。

合同簽訂後,由各方分別向本公司管理機構或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雙方應盡力在60天內獲得批准,用電傳通知對方,並用郵件確認。

若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16.2.本合同有效期十年,期滿時自動失效。

16.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繼續支付未了債務。

本合同有中、英兩種文字。

當對其中條款的解釋產生異議時,以中文字為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

許可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被許可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年月

序文

鑑於甲方(許可方)是__________技術的專利權人且同意將其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給乙方(被許可方)使用;鑑於乙方希望使用該專利技術且願意支付給甲方專利實施許可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 專利名稱、性質和內容

1.1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名稱為:(用簡明扼要的語言概括該專利技術的名稱)

1.2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性質為:(描述該專利技術的技術特徵)

1.3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內容為:(說明該專利技術的主要內容)

1.4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應用效果:(寫明應用該專利技術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 專利技術的權屬狀況

2.1 甲方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的有關事項如下:

(1)專利技術的名稱為:

(2)專利技術的發明人為:

(3)專利技術的申請人為:

(4)專利技術的申請日為:

(5)專利技術的申請號為:

(6)專利技術的專利號為:

(7)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為:

(8)專利技術的專利權有效期限為:

2.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該專利技術的發明過程、完成情況、發明人基本情況、專利權人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等。

2.3 甲方應當保證許可給乙方使用的專利技術是歸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處分權,如因實施該專利技術引發侵權糾紛時,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4 甲方同意將該專利技術許可給乙方使用,並且應許可乙方使用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祕密,保證乙方能夠最充分地利用該專利技術以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第三條 專利實施和專利許可的情況

3.1 本合同訂立前,甲方已許可如下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列舉甲方許可使用該技術的單位名稱、許可實施範圍、實施期限等內容)

3.2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甲方出讓專利使用權和乙方取得專利使用權的程度和範圍,雙方可以選擇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3.3 如果甲乙雙方選擇獨佔實施許可的形式,則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立即停止實施該專利技術,且不得將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

3.4 如果甲乙雙方選擇排他實施許可的形式,則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將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但甲方保留在該範圍內繼續使用。

3.5 如果甲乙雙方選擇普通實施許可的形式,則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僅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著在該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再出讓給第三方的權利。

3.6 甲乙雙方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並不影響在合同生效前甲方與其他方訂立的有關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4.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如下實施該專利技術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包括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檔案圖紙等有關內容,雙方可以約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清單和份數,以便於雙方共同監督、檢查)

4.2 甲方提交的上述技術情報和資料應是能夠體現該專利技術的技術指標、引數及技術水平、效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輔助性材料。

4.3 甲乙雙方應明確約定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提交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提交方式。雙方約定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後____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如4.1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情報和資料。具體交付方式和地點為:(明確甲方提交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4.4 甲方應向乙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製符合國家的________標準(或________規定)。

4.5 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後,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收到技術資料後的________日內向甲方發出通知,甲方應在收到如上通知後的________日內予以說明、補充或更換;技術資料符合要求後,乙方應在________日內向甲方簽發技術情報和資料驗收合格確認書。

4.6 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祕密的名稱或代號為:(寫明屬於技術祕密的技術名稱或代號)

記載上述技術祕密的資料為:(寫明技術祕密的載體)

4.7 方應保證不得洩露如4.6所述的技術祕密。

第五條 技術指導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應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以保證乙方能夠通過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5.2 從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時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直至試製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試製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除外),並解答乙方在實施專利技術的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5.3 甲方在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派出技術人員到乙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所派出的技術人員應符合如下的標準:(如對時間、人數、學歷、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5.4 甲方在乙方試製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負責培訓乙方的有關技術人員。培訓方案如下:(如時間、地點、方式、目標等)

5.5 乙方應為甲方的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裝置方面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訓的人員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體安排如下:

5.6 乙方應為進行技術指導的甲方人員提供食宿,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

6.1 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試製產品完成後,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對該產品進行驗收。

6.2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試製完成的產品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引數:(明確驗收的標準和依據)

6.3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委託的技術鑑定部門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也可以約定由乙方單方確認視為通過。但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驗收,驗收的標準均應以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引數為依據,並且應當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6.4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擔,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由雙方共同承擔的,應明確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視為由乙方承擔。

6.5 產品驗收不合格時,雙方應委派技術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並依本合同約定確定雙方的責任。

6.6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製出合同產品,甲方應協助乙方再次進行試製;如仍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製出合同產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入門費。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試製合同產品失敗,甲方應查明原因,繼續協助乙方試製合同產品,仍不能試製成功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入門費,並視具體情況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7 驗收不合格,若原因在於甲方,甲方應提出技術措施消除缺陷,並承擔相應費用;若原因在於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提出補救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費用計算方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七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7.1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的金額及其支付方式,雙方可以約定採用支付使用費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支付入門費和提成費相結合的方式。

7.2 如雙方約定採用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具體如下:

(1)支付金額:乙方支付給甲方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________元人民幣;

(2)支付方式:乙方按約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應約定每期支付的金額;

(3)支付期限:乙方按約定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應約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4)支付地點:甲乙雙方可以約定支付的具體地點,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7.3 如雙方約定採用支付入門費和提成費相結合的方式,則應明確約定入門費和提成費的數額及計算方法。

7.4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入門費________元人民幣;提成費按合同產品淨銷售額的________%提取,淨銷售額計算方法如下:(雙方約定的淨銷售額的計算方法)

7.5 乙方應從合同產品銷售的年度起,向甲方支付提成費,每年的12月31日為當年提成費的結算日。

7.6 在提成費結算日後________日之內,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記載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淨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的結算報告。

7.7 甲方應在接到結算報告後________日之內,向乙方發出是否認可結算報告的通知。若甲方認為需要查核乙方的財會報表時,可按如下程式查帳:(由雙方約定查帳的程式)

7.8 乙方應在提交的結算報告經甲方認可後________日之內,向甲方支付約定的提成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轉讓專利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2 甲方實施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3 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受讓的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甲方承擔侵權責任。

8.4 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終止的,合同同時終止,甲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5 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但已經給付的使用費不再返還。

8.6 甲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使用費,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7 專利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甲方,如果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或者在已經許可乙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8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9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費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以逾交使用費的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以應繳使用費的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

8.10 乙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範圍的,或者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11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9.1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可以協商其歸屬及使用。

9.2 未經對方許可,一方無權實施對方單獨完成的對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技術。

9.3 一方對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技術,如未申請專利或未予以公開的,另一方應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義務,並無權擅自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該改進技術,也無權申請專利。

9.4 雙方共同對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作出的改進技術,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權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在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可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請專利。若該專利申請被批准,雙方均有轉讓權及實施許可權。若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9.5 對於雙方共同改進的非專利技術成果,雙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一方轉讓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一方放棄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可免費實施該技術。

9.6 對由雙方共同改進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另行協商利益的分享辦法。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0.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願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10.2 爭議發生後,雙方應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採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10.3 若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10.4 若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願協商、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0.5 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一條 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1.1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11.2 專利獨佔實施許可:指被許可方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11.3 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指被許可方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方仍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對同一專利技術享有使用權。

11.4 專利普通實施許可:指被許可方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對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同時許可方不僅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著在該範圍內對該項專利技術出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權利。

11.5 技術祕密:指在實施轉讓的專利技術過程中,為了達到更好效果的使用,經許可方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尚未公開的資訊。

11.6 技術資料:指,實施轉讓的專利技術所需的文字及圖紙資料。

11.7 技術指導:許可方為被許可方使用專利技術所進行的指導,包括許可方向被許可方講授專利技術和培訓被許可方的有關技術人員等。

11.8 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實施專利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的總金額。

11.9 淨銷售額:指從銷售額中扣除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等的金額。

11.10 使用費:因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11.11 入門費:指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許可方將全部技術資料交付被許可方之前,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11.12 提成費: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由於被許可方使用專利技術製造並銷售合同產品,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11.13 完整:指許可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是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資料。

11.14 清晰:指圖紙資料中的曲線、符號、數字、文字等足以看清。

11.15 後續改進: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專利技術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11.16 其他技術術語(其他雙方認為需要說明、解釋的名詞和術語)

附文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以有關部門的批准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准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蓋章)

日期:

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 篇3

轉讓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專案名稱: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

專利權人: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申請號: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範圍: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________。

(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佔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採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範圍:_________。

(注:授權的技術實施範圍、即授權的地域範圍,期限範圍,使用方式範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採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

a.合同生效後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元;

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月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

(3)(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範圍、地域範圍和期限範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範圍、地域範圍和期限範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並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①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②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③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④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⑤有被政府採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⑥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並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於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3)(獨佔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4)(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2.後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蓋章)

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轉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      受讓方擔保人(名稱):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專利產品實施許可合同書 篇4

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後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係,在後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入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範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於在後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後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後專利相對於在先專利來說,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並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專利權人都希望獲得對方專利實施權的局面:一方面,在後專利的專利權人雖然取得專利權,但因為該技術處於在先專利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專利;另一方面,由於在後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先進,在先專利權人也希望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專利權人可能出於競爭等原因而不願意由在後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後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

由於在先專利權人一般也希望能夠實施在後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後專利的強制許可。

附:相關法律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責任編輯:黃-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