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登記專案
企業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經營 :_________________
場所 :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 :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型別 :_________________
合夥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數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數 :_________________
從業人數 :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金額 :__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金額 :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二、全體合夥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合夥人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 :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額 :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 :__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評估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承擔責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貼上處
全體合夥人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_______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
(一)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指定(委託)書》;
4、合夥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7、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書;
8、《企業祕書(聯絡人)登記表》;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提請注意:_________________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專案的,應提交《承諾書》。
(二)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負責人登記表》、《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檔案;
3、《指定(委託)書》;
4、修改後的合夥協議;
5、《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6、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變更名稱:_________________《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變更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新的合夥人身份證明。變更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書。變更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新增經營專案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專案的,應提交《承諾書》。
提請注意: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檔案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併提交變更後的許可檔案。
(三)合夥企業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
1、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載明:_________________
(1)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2)稅款、職工工資已繳清;
4、《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一併辦理解除合夥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警示限制手續。提交檔案、證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登出原因註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申請解除合夥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_______________的警示限制”;
2、法定驗資、審計機構出具清算審計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債權、債務清理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指定(委託)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合夥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根據不同的備案事項,還需要提交的以下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申請刪除經營範圍中後置標註內容的:_________________
(1)有關專項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證書影印件;
(2)《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_________________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_________________
1、《指定(委託)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宣告的報樣;
4、《增(減、補)證照申請表》。申請增發執照副本:_________________
1、《指定(委託)書》;
2、《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3、原《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某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補充協議
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
普通合夥人兼執行事務合夥人:
身份證號:
鑑於:
1. 甲方已於簽署了關於投資設立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為“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等的投資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出資設立合夥企業的協議等,以下合稱為“投資檔案”),意願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 合夥企業系一家以投資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並持有其股權為目的企業,除此之外原則上不開展其他任何業務經營,不對外借款,也不發生除與前述投資相關的費用以外的任何成本費用;
3. 合夥企業通過受讓股東aa持有的 b%的股權,轉讓價為 萬元,從而使全體合夥人間接持有股權,形成工資及獎金制度之外的激勵措施。
除嚴格執行投資檔案的約定外,甲方特此與乙方作出如下約定以資共同遵守,同時確認設立合夥企業、簽署投資檔案亦是基於下述宣告、承諾及保證,具體內容如下:
1、不得擅自處置所持合夥企業出資份額
未經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轉讓其所持合夥企業出資份額(包括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轉讓、讓渡合夥企業的份額及其上的任何權利、權益或其部分);不得要求合夥企業回購該等份額;甲方亦不得將該等合夥企業份額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任何第三方權利,不得用其償還債務。
甲方不得代他人持有或委託他人代持合夥企業的份額。
如違反前述規定,甲方擅自處置所持合夥企業份額的,甲方就該等處置所得全部收益由合夥企業收取。
2. 甲方所持合夥企業出資份額具體處置辦法
2.1 甲方同意並承諾,其在服務期限未滿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的,除另有約定外,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將甲方所持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按照 此次出資的價格予以回購,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無優先受讓權:
(1)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違反xx公司章程制度、違反合夥協議、本協議約定等)而被辭退而喪失xx員工身份的;
(2)甲方存在惡意損害合夥企業、或乙方利益的情形;
(3)因甲方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或乙方利益的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致使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
(5)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認為適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2.2 甲方同意出現下列情形時, 乙方將對甲方或甲方的繼承人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按照“合夥企業前一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值*其所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的價格予以回購,其他有限合夥人無優先受讓權。
(1)甲方因退休、疾病等其他無法克服的原因而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若在持有合夥企業份額後死亡的,其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不得繼承,乙方須回購的。
(3)甲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後,若未能夠成功上市或者被收購的,甲方離職的。
2.3 績效考核
甲方同意並承諾,其自本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至上市之日,在上述期間,根據董事會制定的公司績效考核的相關規定,甲方未能達標而從離職的,乙方有權將甲方所持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按照“甲方此次出資的價格+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予以回購,合夥企業其他有限合夥人無優先受讓權。
3 放棄優先受讓權
乙方可以將其持有的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其他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核心員工。屆時,甲方應同意轉讓,並承諾放棄對該等份額的優先購買權。當已方轉讓份額時,乙方應當參照本補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新的受讓方簽署相同或相似的協議。
4、 相關手續辦理
甲方同意並承諾,在發生本協議規定的需由甲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的情形下,甲方須配合以及合夥企業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 投資收益分配
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根據利益分配時甲方在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分配,但是甲方存在本協議中規定的情形而喪失xx員工身份的,乙方回購其股權的,則甲方自喪失xx員工身份之日起,其不享有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權。
6、管理合夥人繼承資格
甲方承諾,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現在以及將來原則上由實際控制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主體擔任,甲方不謀求擔當此任,並無條件配合合夥企業辦理普通合夥人變更事宜。
7、 保密及競業禁止
7.1 協議各方同意,除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准、備案手續或履行披露義務,或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向第三人披露外,各方同意並促使其有關知情人對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在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知悉的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的任何資訊嚴格保密。本條關於保密義務的約定至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後仍然有效。
7.2 協議各方同意,嚴格遵守其向作出的有關保密或競業禁止協議中的各項承諾和約定:
(1)在就職期間,甲方承諾不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第三方從事和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並在離開後的 年內,不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第三方從事和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2)在就職期間,其職務發明或開發的科研成果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應歸所有;
(3)如甲方有損害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其離開並可由乙方按其取得合夥企業出資份額的原始價格回購。
8、違約責任
8.1 本協議對各方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各方同意遵守本協議所述全部條款,並承擔本協議所規定的各方的義務和責任。
8.2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處置其所持合夥企業出資份額的,甲方應向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甲方擅自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份額的全部所得。存在特殊情況的亦可由乙方屆時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8.3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其他守約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喪失合夥人資格,由乙方回購違約方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
9、附則
9.1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9.2 本協議一式 份,由合夥企業統一留存。
9.3 各方願意將本協議作為合夥協議的附件。任何對本協議的違反,即視為對合夥協議的違反,各方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及賠償責任。
9.4 若本協議與合夥協議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簽字頁)
簽署人:
甲方:
姓名:
簽字:
乙方:
普通合夥人兼執行事務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天津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合夥人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_(地區)正式簽署:
合夥人: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
(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合夥企業
企業名稱: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經營場所:________。
組織形式:有限合夥。
合夥目的: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經營範圍:________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
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月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
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檔案。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000),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式: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擅自將企業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員工的工資標準;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理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財務會計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特別約定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
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入夥和退夥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
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解散及清算
合夥期限: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解決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附則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附件如下:
附件一:甲方的出資清單;
附件二:合夥人身份證影印件。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年月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簽字)
簽署:
乙方:________(簽字)
簽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事務合夥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絡;
(三)制定合夥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如違反本合夥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夥人有權提出異議;合夥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夥事務,並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佈死亡。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佈死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但本合夥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入夥,需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人夥對入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夥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影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影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地區)正式簽署:
(1)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2) 合夥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於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檔案。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夥和退夥
12.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2.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風險提示: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佔的出資比例等。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
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後,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專案程序延緩。
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脫責任。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風險提示: 在盈餘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於投資專案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
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
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於有過錯投資人。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並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於簽約階段。
其次,合同中,許多當事人常約定“因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確忽略對具體違約金的確定,而在後續糾紛爭議中,守約方又對損失的大小無法確切舉證,而造成無法彌補全部損失,因此在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時應當多費些心思。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
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性質: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繳付期限: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第一章 總則
一、全體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一、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二、住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一、合夥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業,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可決定延長合夥期限。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為____人,有限合夥人為____人,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普通合夥人:
(甲)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夥人: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合夥人)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風險提示:合夥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夥人的出資在本合夥企業註冊登記後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一、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業利潤以各合夥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二、合夥企業費用:
1、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夥期間,執行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於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夥人。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三、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由本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夥人的許可權: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合夥代表人。
3、代表合夥企業對股權投資專案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專案篩選、調查及專案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夥企業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夥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夥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夥人應配合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按執行合夥人要求籤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擁有的股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夥人和合夥企業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夥人從事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九、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十、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式:
1、經任一有限合夥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式,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執行合夥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夥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決書生效後,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夥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式:
1、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夥人訂立新的合夥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和更換程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向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二、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四、有限合夥人如違反合夥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一起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入夥與退夥
一、普通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經普通合夥人同意,其入夥不應減少其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夥人應將因新合夥人入夥導致合夥企業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夥人。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裡,專案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解散之前,不得退夥、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夥期限內,如合夥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夥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
六、合夥期限內,如合夥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夥人可以要求退夥,合夥企業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徵得全體有限合夥人一致同意,全體合夥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夥企業解散,各合夥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夥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願成為有限合夥人,或未取有限合夥人資格,執行合夥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夥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夥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夥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夥期限屆滿,如普通合夥人決定延長合夥企業合夥期限,有限合夥人不願繼續合夥,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夥企業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普通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夥企業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夥人可決定解散合夥企業。
三、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各有限合夥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四、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後附:各合夥人身份證明、聯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___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___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___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專案:
(參照《前置改作後置的許可經營專案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夥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____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夥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絡;
(三)制定合夥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如違反本合夥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夥人有權提出異議;合夥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夥事務,並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佈死亡。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佈死亡;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但本合夥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入夥,需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人夥對入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夥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影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影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
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___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
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有限合夥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總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核准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認繳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總計
現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倩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為“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為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為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 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夥人認購 有限公司股權的補充說明
一、各有限合夥人共 名,每人出資人民幣 萬元,共募集資金 萬元,詳情如下:
各有限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及佔 投後股權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二、經各方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上述 名有限合夥人將募集到的 萬元人民幣用於認購 有限公司的出資,佔投後 %的股權;各有限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別佔公司投後1%的股權;
三、各有限合夥人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參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權協議執行;
四、各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五、本附件作為有限合夥協議的一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
住所(址): ,
證件號碼: ;
2.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3.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4.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5.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1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夥人2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夥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夥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夥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夥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普通合夥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
, ,
, 。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 :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地區)正式簽署:_______________
(1)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2)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並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夥人",合稱為"全體合夥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三章 合夥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3.04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夥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000),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檔案。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4.04 合夥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後,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4.06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則此後不再採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夥人
6.01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夥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夥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夥人的,按照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普通合夥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髮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夥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2) 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髮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夥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髮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後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本月銷售、本月庫存、佔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夥和退夥
12.01 合夥人以外的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夥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12.04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夥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夥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後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夥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夥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於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資清單;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夥人身份證影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署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於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體合夥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