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範本》簡介:
姓名__,性別_,年齡__,住址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
《合夥協議範本》正文開始>> 姓名__,性別_,年齡__,住址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它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蓋章)
(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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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作協議範本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tim
《個人合作協議範本》正文開始>>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專案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典》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 夥 辦 廠 協 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反覆研究,進行了原材料及產品市場調查,結合了自身的條件,充分論證,一致認為合資修建化工廠生產線,為了約束雙方經營中的行為達到最佳效益。雙方簽訂如下協議條款如下:
1、選址在地建廠,節約資金用於生產流動資金。
2、股份暫定為三股,甲方貳股、乙方壹股、甲方擔承法人代表,負責全盤工作,乙方協助。
3、股金暫籌資金陸拾萬元,甲方x萬元、乙方貳x萬元、即每拾萬元一股,生產期間缺少流動資金再向外面借款、利息由廠內支付。
4、管理由甲方負責全盤工作、管理好生產,由乙方負責原材料進購和銷售、所有開支發票都雙方簽字生效方可報銷。
5、搞好團結、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雙方多交流、多溝通、達成一致。
6、贏虧按股分攤負擔,共擔風險,按股份分享紅利。如果出現虧損按股負擔。
7、合作期限為十五年,期滿後,雙方都願合作繼續合作,允許任何一方可轉讓股份,或出售。但必須清理好債權債務,終止協議。
8、責任劃分和承擔、在生產經營中任何一方單方出現責任,對廠造成損失由造成方支付損失,共同造成的由廠裡承擔。
9、生產經營出現矛盾和糾紛,內部能分析解決的就解決,解決不了的可移交司法仲裁。
10、經營中贏利部予留百分之六十發展再生產。其於部分按股分紅。
11、本合同一式雙份,甲乙方各一份,交款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__年6月 8月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本協議由 (作為"普通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出資確認書》所列之"有限合夥人"共同訂立。
下文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合稱"各方"。
鑑於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協議所定條款及條件,根據《合夥企業法》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茲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釋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 本協議,指《 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版本。
1.1.2 《合夥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夥,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的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1.4 合夥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1.1.5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 。
1.1.6 有限合夥人,指作為有限合夥人認繳有限合夥出資並由普通合夥人決定接納的人士,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權益而入夥的有限合夥人。
1.1.7 關聯人,指對於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該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該等人士的人以及與該等人士共同受控制於同一人的人。此處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業行為或個人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形成可以是基於股權、投票權以及其他通常認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響力的關係。
1.1.8 管理團隊,指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本有限合夥的管理團隊。
1.1.9 認繳出資額,指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繳付的、並由普通合夥人接受的現金金額。
1.1.10 實際出資額,指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夥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1 合夥費用,指由有限合夥自身承擔的運營開支。
1.1.12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提供合夥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夥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報酬。
1.1.13 目標基金,指有限合夥擬對其進行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
1.1.14 子基金,指有限合夥已承諾投資且尚未退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權投資基金。
1.1.15 共同投資專案,指有限合夥與子基金共同對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進行投資的專案。
1.1.16 臨時投資,指本協議6.3條所述現金管理方式。
1.1.17 可分配現金收入,指有限合夥收到的來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資專案的投資收入、臨時投資收入及其他應歸屬於有限合夥的現金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及預留費用後可分配的部分,但該等現金收入不包括合夥人的出資及合夥人根據第3.4條規定支付的違約金。
1.1.18 有限合夥收益,指有限合夥收到的來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資專案的投資收入、臨時投資收入及其他應歸屬於有限合夥的現金收入扣除投資成本和合夥費用後的部分。
1.1.19 有限合夥收益率,指有限合夥的收益與有限合夥總實際出資額的比率。
1.1.20 有限合夥權益,指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夥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夥人而言,是指基於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夥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於普通合夥人而言,除上述基於實際出資額而享有的權利外,還包括其對合夥事務的執行、管理權。
1.1.21 諮詢委員會,指普通合夥人按照5.5條組建的有限合夥諮詢機構。
1.1.2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夥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1.1.23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24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2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該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 限制或擴大範圍。
第二條 有限合夥
2.1 設立
2.1.1 各方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 企業。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遵循《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
2.1.2 各方同意並承諾,為有限合夥登記註冊之目的,將簽署所需的全部檔案,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式。有限合夥取得營業執照之日為有限合夥成立日。
2.2 名稱
2.2.1 有限合夥的名稱為 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最後工商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2.3 主要經營場所
2.3.1 有限合夥的主要經營場所為[XX市 ]。
2.4 目的
有限合夥的目的是,作為投資人主要投資於優秀管理人發起並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獲取投資收益,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 經營範圍
有限合夥的經營範圍為:股權投資業務,受託資產投資,代理投資,財務顧問,融資策劃和顧問,上市策劃和其他資本運作策劃業務。
2.6 期限
2.6.1 有限合夥的期限為 年。
2.7 權力
2.7.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權,包括但不限於:
決定、執行有限合夥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代表有限合夥取得、管理、維持和處分資產;
採取為維持有限合夥合法存續、以有限合夥身份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夥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夥提供服務;
訂立與有限合夥日常運營和管理的有關協議;
(7) 為有限合夥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夥與第三方的爭議;採取所有可能的行動以保障有限合夥的財產安全,減少因有限合夥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8)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夥的涉稅事項;
(9)採取為實現合夥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夥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0)代表有限合夥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檔案。
2.7.2 在2.7.1條規定基礎上,根據諮詢委員會的決定,普通合夥人可對下列事項擁有執行權:
變更有限合夥的名稱;
變更有限合夥主要經營場所;
批准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及轉讓有限合夥權益;
處分有限合夥因正常經營業務而持有的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力;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擔任有限合夥的經營管理人;
其他本協議明確約定的普通合夥人獨立決定事項。
2.8 授權
2.8.1 全體有限合夥人授權諮詢委員會,在任何時候以決議方式指令普通合夥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夥人在下列檔案上簽字: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協議。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時,普通合夥人憑達到代表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約定數量的有限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出具的書面同意檔案即可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其他內容普通合夥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
有限合夥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檔案。
當普通合夥人擔任有限合夥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夥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檔案。
2.10 合夥費用
2.10.1 有限合夥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夥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開辦費,即有限合夥之組建、設立相關的費用,包括籌建費用,註冊場地租金,法律、會計等專業顧問諮詢費用等;
所有因對擬投資專案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第三方費用;
有限合夥的審計費用,稅務、法律、會計等專業顧問費用;
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製作、印刷和傳送成本;
合夥人會議、諮詢委員會的會議費用;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夥、有限合夥的收益或資產、有限合夥交易和運作所收取的稅、費及其他費用;
(7)管理費;
(8)託管費;
(9)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應歸入有限合夥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2.10.2 有限合夥成立之前,普通合夥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夥在成立並具備支付條件後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2.10.3 作為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有限合夥在其存續期間,應按照如下約定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夥的期限內,每年的管理費為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的 %,在有限合夥的延長期內,每年的管理費為有限合夥尚未退出子基金的投資本金的 %。
管理費每一年一次性支付,於每年的首日預付該一年的管理費(如遇法定節假日,則提前至此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首期管理費於有限合夥成立後二十個工作日支付,計費期間自有限合夥成立之日起至所在一年度的最後一日;最後一期管理費的計費期間為有限合夥期限(包括延長後的期限)的最後一個年度開始之日至有限合夥期限屆滿之日。
如在任何管理費計費期間內,因合夥人繳付出資或有限合夥投資退出而需要調增或調減管理費基數,則根據管理費基數調整的金額以及基數變化期間的天數計算管理費的調整額,並在有限合夥支付下一期管理費時增加或減少相應的金額。
2.10.4 有限合夥發生的下列費用由普通合夥人以管理費承擔:
管理團隊的薪酬,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與有限合夥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有限合夥註冊場地除外)、辦公設施費用;
其他有限合夥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夥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夥直接支出該等費用,並以抵扣應付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
2.10.5 合夥費用由有限合夥支付,應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普通合夥人有權在合夥人已繳付出資中預留部分款項用於支付當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預期的合夥費用。
第三條 合夥人及其出資
3.1 合夥人
3.1.1 有限合夥 接納 個普通合夥人,為 。
3.1.2 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名稱、住所如《合夥企業出資確認書》所列。
3.2 認繳出資
3.2.1 有限合夥全體合夥人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3.2.2 有限合夥成立時各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如《合夥企業出資確認書》所示,其中普通合夥人出資人民幣 元。
3.2.3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為現金出資。
3.3 合夥人登記冊
普通合夥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夥人登記冊,登記各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夥人認為必要的資訊;普通合夥人並應根據上述資訊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夥人登記冊。
3.4 繳付出資
3.4.1 各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按照如下約定在有限合夥成立後 年內繳付:
第一期出資:經普通合夥人提前 ________日發出書面通知,各合夥人應向普通合夥人指定的有限合夥賬戶繳付出資至其認繳出資額的 %;
第一期出資之後,經普通合夥人提前 ________日發出書面通知,各合夥人應按照普通合夥人通知要求繳付後續出資,後續出資不超過 次,每次出資不低於總認繳出資額的 %。
3.4.2 如任何有限合夥人未能按約定繳付第一期出資,則全體合夥人在此授權普通合夥人可獨立決定強制該有限合夥人退夥;如任何有限合夥人未能按約定繳付後續出資,則普通合夥人可認定其為"違約合夥人"並要求其按如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自後續出資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夥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或按照本協議約定獲得豁免。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夥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違約金。並且,
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有限合夥造成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1)有限合夥因未能按期履行對子基金的出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夥向違約合夥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從該違約合夥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並且,
如有限合夥人逾期出資達30日,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
1)該違約合夥人無權再作為合夥人繳付後續出資,其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夥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並不被計入表決基數,並且代表該違約合夥人的諮詢決委員會(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並且,
2)普通合夥人有權將違約合夥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分配給有意追加出資的守約合夥人或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或相應縮減有限合夥的總認繳出資額。並且,
3)自後續出資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次有限合夥進行收入分配時,該違約合夥人的實際出資額減按其原實際出資額的85%計算,該違約合夥人因此調減的收入在守約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3.4.3 本3.4.2條規定的違約金作為有限合夥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之有限合夥人的出資額。
3.4.4 儘管有本條前述規定,普通合夥人從有利於有限合夥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可獨立決定全部或部分豁免違約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或違約責任;或與違約合夥人就追責事宜達成其他協議。
3.5 總認繳出資額的縮減
3.5.1 鑑於本有限合夥的主要投資方式為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各方確認,如合夥人繳付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子基金縮減基金規模,或發生其他根據普通合夥人的獨立判斷繼續投資將不符合有限合夥利益的情況,普通合夥人有權縮減本有限合夥的總認繳出資額,將有限合夥人已繳付、尚未用於對子基金投資的出資款按比例返還給有限合夥人,並自返還出資之日起在管理費基數中減去已返還的出資本金。
3.6 有限合夥權益出質禁止
任何合夥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出質。
第四條 普通合夥人
4.1 執行事務合夥人
4.1.1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機構;
繫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
4.1.2 符合上述4.1.1條規定條件的人士當然擔任有限合夥之執行事務合夥人,且有限合夥
僅可在普通合夥人退夥、被除名及依本協議約定轉讓權益時可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全體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XX市 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4.2 執行合夥事務
4.2.1 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夥及其
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
夥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但本協議或修正案另有規定除外。
4.2.2 普通合夥人有權以有限合夥之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
下,為有限合夥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夥之財產,以實
現有限合夥之經營宗旨和目的,但本協議或修正案另有規定除外。
4.2.3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對外從事借貸行為,除本協議5.5.7條約定情形外,不得違背或僭越投資委員決議或職權。
4.3 普通合夥人行為對有限合夥的約束力
普通合夥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按照合夥協議及其修正案為執行合夥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夥具有約束力。
4.4 無限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5 利益衝突
4.5.1 普通合夥人在商業合理的原則下,可以同時發起多個與本基金相同的其他有限合夥
形式的人民幣理財集合工具("新基金"),但在投資時必須安排本有限合夥與其他新
基金按照可投資資金的比例進行平行投資。
4.5.2 普通合夥人或其關聯人在管理本有限合夥同時,可能為目標基金的募集提供服務,
在此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將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儘可能為有限合夥爭取投資機會,並本
著善良管理原則決定有限合夥在目標基金中的投資額度,此種行為不屬於利益衝突
的情形,不視為對本協議有任何違反。
4.5.3 普通合夥人或其關聯人在符合本4.5條約定的前提下從事投資及投資管理活動不應
被視為普通合夥人從事與本有限合夥相競爭的業務或普通合夥人對本協議有任何違 反,普通合夥人或管理團隊不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有限合夥或其合夥人承擔任何責任。
4.6 關鍵人士
4.6.1 有限合夥管理團隊的關鍵人士為 。
4.6.2 擔任本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期間,如果 因任何原因不再繼續為普通合夥人提供服務,則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普通合夥人方可更換關鍵人士或者解散有限合夥。
4.7 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夥人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夥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夥人的故意或
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普通合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8 責任的限制
4.8.1 普通合夥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夥人的投資
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夥的可用資產。
4.8.2 除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夥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所導致的有限合夥或任何有限合夥人的損失負責。
4.9 免責保證
各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管理團隊及普通合夥人的股東、合夥人、董事、僱員、 關聯人、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人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夥委託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於有限合夥。如普通合夥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委託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夥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式是由於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10 普通合夥人除名及更換
4.10.1 因普通合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受到重大經濟損失或承擔有限合夥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經本協議約定的仲裁程式裁決普通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後,合夥人會議可決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4.10.2 合夥人在作出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進入清算程式。
4.10.3 普通合夥人的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式:
合夥人在決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的同時作出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的決定;
新的普通合夥人簽署書面檔案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上述程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夥人退出有限合夥,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向合夥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事務。
第五條 有限合夥人
5.1 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債務承擔責任。
5.2 不得執行合夥事務
5.2.1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夥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或代表有限合夥簽署檔案,或從事其他對有限合夥形成約束的行為。
5.2.2 有限合夥人對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夥人形式表決權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夥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夥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5.3 有限合夥人地位平等
所有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後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夥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夥人優先的地位。
5.4 有限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夥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其系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實體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如適用),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其章程(如適用)、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除已向普通合夥人披露併為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情形外,其係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夥權益,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託、信託或代持關係,未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存續期間該等情況不會發生變化;
其已獲得普通合夥人此前向其提交的募集說明檔案並仔細閱讀了該等檔案的內容,其理解參與本有限合夥可能承擔的風險並有能力承擔該等風險;
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判斷決定參與本有限合夥,其認繳有限合夥出資並不依賴於普通合夥人或管理團隊提供的法律、投資、稅收等建議;
(7)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條款的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8) 其繳付至有限合夥的出資來源合法;
(9) 其向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的資料或資訊真實、準確,如該等資料或資訊方式變化,其將毫不遲疑的通知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事項的,將被普通合夥人認定為"違約合夥人"。
5.5 諮詢委員會
5.5.1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成立十日內組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由3名自然人組成,其中2名委員由實際出資額居於前二位的有限合夥人(或其推薦人士)擔任。諮詢委員會主席由諮詢委員會表決任免。主席可任命一位諮詢委員會祕書,該祕書無表決權,平時協助主席組織召開諮詢委員會會議,當主席缺席會議時主持諮詢委員會會議。
5.5.2 諮詢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每一年的首次例會與合夥人會議同期舉行;因行使職權需要,應召開臨時會議,諮詢委員會任何一名委員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5.5.3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就有限合夥的利益衝突、關聯交易和估值事項向普通合夥人提供建議;
審議批准有限合夥超出本協議約定及諮詢委員會決議的投資限制的投資事項;
審議批准有限合夥的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
建議普通合夥人變更有限合夥的報告制度;
決定選聘有限合夥的審計、法律、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
法律法規、本協議及其修正案所賦予的其他職能。
5.5.4 對於諮詢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委員一人一票,須經行使表決權的過半數委員同意通過。
5.5.5 諮詢委員會會議通知期為五個工作日,經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委員參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於通知期的要求,經通知而無法參加會議的委員,視為放棄所缺席會議的表決權。
5.5.6 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上簽字,並交諮詢委員會祕書存檔保管。
5.5.7 普通合夥人認為諮詢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夥協議的,或決議不具有商業合理性,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議的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合夥人會議,表決支援或取締該決議。普通合夥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以召集臨時合夥人會議的方式提出異議,或者臨時合夥人會議支援諮詢委員會決議的,則該決議對有限合夥及各合夥人、合夥事務執行人及關鍵人士均具有約束力,違背或僭越諮詢委員會的決議或職權的行為,視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儘管有前述約定,諮詢委員會及其委員在任何意義上均不應視為參與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及執行。
5.5.8 諮詢委員會委員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不領酬金,但會議相關的費用應由有限合夥承擔。
5.6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本協議關於接納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退夥的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不能轉變為有限合夥人。
第六條 投資業務
6.1 投資目標和方式
6.1.1 本有限合夥的投資目標為[由 發起設立的註冊地在 的股權投資基金],並通過該投資目標投資於創業期企業、成長期企業、房地產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本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的 %應用於上述主要投資目標。
6.1.2 本有限合夥進行主要投資目標範圍內的投資時,可採取下列方式:
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加入正在募集或正在進行後續募集的有限合夥形式的目標基金;或
通過受讓有限合夥形式的目標基金的有限合夥財產份額、以有限合夥人身份參與目標基金;或
以其他不會導致本有限合夥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投資於各種合法形式的目標基金。
6.1.3 除主要投資目標外,有限合夥也可以聯合投資者身份與所投資的子基金進行共同投資。
6.2 投資限制
6.2.1 除非經諮詢委員會同意,有限合夥不得從事下列投資活動:
參與後續募集補償年利率超過 %的目標基金的後續募集;
在參與目標基金首輪募集或後續募集時,對單個目標基金的投資低於有限合夥中認繳出資額的 %;
投資於主要投資目標為房地產企業股權的目標基金時,投資金額超過有限合夥投資於目標基金的投資總規模的 %;
受讓已經成立的目標基金的權益時,受讓權益的比例高於有限合夥投資於目標基金的投資總規模的 %;
在有限合夥成立滿三年後進行新的共同投資活動;
有限合夥以聯合投資者的身份與所投資的目標基金進行共同投資的金額超過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的 %。
6.3 現金管理
有限合夥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待投資、待分配、費用備付的現金,閒置期間可在商業合理原則下以貨幣市場基金、到期日在半年之內的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臨時投資方式進行管理,有限合夥臨時投資本金餘額在任何時點不應超過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的 %。
6.4 資金保管
6.4.1 有限合夥應委託一家商業銀行("保管銀行")對有限合夥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保管,保管銀行為 XX公司。
6.4.2 有限合夥發生任何現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保管銀行之間的保管協議規定的程式,以確保資金安全。
第七條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7.1 收益分配
7.1.1 在有限合夥清算完畢之前,普通合夥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將有限合夥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子基金或共同投資專案(子基金和共同投資專案以下合稱"投資組合")無法變現或根據普通合夥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則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普通合夥人可決定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有限合夥以非現金方式分配的,視同對投資已經進行處置並根據確定的價值按照本7.1條規定的原則和順序進行分配。
7.1.2 有限合夥經營期間取得的投資變現收入(不包括臨時投資收入)不得用於再投資。普通合夥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有限合夥經營的需要,可決定保留部分現金以支付有限合夥當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預期的費用、債務和其他義務,其餘部分應在合夥企業收到相關款項後15個工作日之內在合夥人之間按照本7.1條約定進行分配。有限合夥取得的臨時投資收入的具體分配時間有普通合夥人決定,但應在有限合夥清算執勤分配完畢。
7.1.3 有限合夥取得的可分配現金收入,按下列原則和順序進行分配:
在各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直至每個合夥人就其實際出資額實現了投資本金的覆蓋;
然後, %分配給普通合夥人, %在各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際出資額比例分配,直至每個合夥人就其實際出資額實現100%的收益;
然後, %分配給普通合夥人, %在各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際出資額比例分配,直至每個合夥人就其實際出資額實現 %的收益。
然後, %分配給普通合夥人, %在各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際出資額比例分配,直至每個合夥人就其實際出資額實現 %的收益。
然後,超出 %以上部分的現金收益,其中 %分配給普通合夥人, %在各合夥人之間根據實際出資額比例分配。
7.1.4 有限合夥終止清算時,經對有限合夥用於投資組合投資的本金及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計算,普通合夥人實際在投資組合投資收益中分配的收益分成應符合下列分配比例,如有差異,應進行調整,以實現如下分配比例:
有限合夥收益率在100%以下的,普通合夥人提取 %的收益分成;
有限合夥收益率達到100%但未達到300%的,對於超出100%但未達到300%的部分的收益,普通合夥人提取 %的收益分成;
有限合夥收益率達到300%但未達到800%的,對於超出300%但未達到800%的部分的收益,普通合夥人提取 %的收益分成;
有限合夥收益率達到或超過800%的,對於超出部分的收益,普通合夥人提取 %的收益分成。
7.2 虧損分擔
7.2.1 受限於本協議5.1條約定,有限合夥的虧損由所有合夥人根據實際出資額按比例分擔。
7.3 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夥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夥人所獲收益,由各合夥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或由普通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代扣代繳。
第八條 會計及報告
8.1 記賬
普通合夥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夥交易專案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夥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8.2 會計年度
有限合夥的會計年度與日曆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有限合夥成立之日起到當年的12月31日。
8.3 審計
有限合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夥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獨立的審計機構由普通合夥人推薦,諮詢委員會選聘。
8.4 報告
8.4.1 自有限合夥成立後第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結束之時起,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有限合夥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並召開一次有限合夥年度會議。
8.4.2 自有限合夥成立後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之時起,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半年度開始後滿60日之前向每有限合夥人提供半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半年度內有限合夥運營情況的總結及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8.5 查閱財務賬簿
8.5.1 有限合夥人在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求子或委託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影印有限合夥的會計賬簿。有限合夥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夥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式和規定。
第九條 合夥人會議
9.1 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9.1.1 有限合夥每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召開一次年度會議,其內容為溝通訊息及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夥的潛在投資標的,並且有限合夥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夥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1.2 臨時合夥人會議的職能和權利包括:
按照2.6.2條約定決定延長有限合夥的期限;
按照4.6.2條約定決定解散有限合夥;
經普通合夥人提議,決定有限合夥提前解散;
批准有限合夥以非現金方式分配;
按照4.10條約定決定除名、更換普通合夥人;
批准普通合夥人向非關聯人轉讓權益;
(7) 根據普通合夥人提議審查諮詢委員會決議;
(8)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本協議約定需要臨時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其他事項。
9.1.3 有限合夥成立後六個月內,應召開有限合夥的第一次合夥人會議,內容為普通合夥人向全體合夥人彙報有限合夥的設立情況。
9.2 會議召集和召開
9.2.1 年度會議由普通合夥人經提前二十日向有限合夥人發出會議通知而召集
9.2.2 臨時合夥人會議由會議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體合夥人發出會議通知而召集。臨時合夥人會議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召集和主持,但合夥人討論除名和更換普通合夥人事項時,合計持有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可召集臨時會議。
9.2.3 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且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會議的時間、地點;
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
聯絡人和聯絡方式
9.2.4 臨時會議可以由合夥人以現場或電話會議、視訊會議中一種或集中全體參會合夥人均可有效獲取資訊的方式參加並表決,對於屬普通合夥人召集臨時會議討論的事項,普通合夥人也可決定不召集會議,而以書面形式徵求有限合夥人意見,有限合夥人應在收到該等書面檔案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未以任何方式參加會議或未在約定期限內回覆意見的合夥人視為對會議討論事項投棄權票並從表決權總是中減去相應份額。
9.3 合夥人會議決議
9.3.1 9.1.2條所述臨時合夥人會議討論事項中,第、項經普通合夥人和合計持有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有限合夥人通過可做出決議;第、(7)、(8)項經合計持有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有限合夥人通過可做出決議,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權益轉讓及退夥
10.1 有限合夥人權益轉讓
10.1.1 有限合夥人可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
10.1.2 擬轉讓有限合夥權益的有限合夥人("轉讓方")申請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的,當下列條件全部滿足時方為一項"有效申請":
權益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夥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於轉讓導致有限合夥的經營活動受到額外的限制;
轉讓方一次性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夥權益;
擬議中的受讓方("擬議受讓方")已向普通合夥人提交關於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繼承轉讓方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夥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檔案、證件及資訊;
擬議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有限合夥及普通合夥人所發生的所有費用。若普通合夥人根據其獨立判斷認為擬議中的轉讓符合有限合夥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本10.1.2條-項中任何一項或幾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1.3對於一項有關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的有效申請,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有限合夥人向其直系親屬、配偶轉讓有限合夥權益,普通合夥人應予以同意。
10.1.4 受限於本條其他條款規定,除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關聯人之情形外,對於根據本協議規定經普通合夥人同意轉讓或退出的有限合夥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夥人有第一順序的優先受讓權;有權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優先受讓;其他有限合夥人有第二順序的優先受讓權;如享有優先受讓權的合夥人放棄優先受讓權,則擬轉讓方可將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10.2 普通合夥人權益轉讓
10.2.1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夥當中的任何權益。
10.2.2 如普通合夥人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法律規定當然退夥的情形,為使有限合夥存續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方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進入清算程式。
10.2.3 普通合夥人可獨立決定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給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條件的關聯人,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普通合夥人可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給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條件的非關聯人。
10.2.4 若根據本協議第4.10條的規定有限合夥決定將原普通合夥人除名並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則原普通合夥人應向新的普通合夥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夥權益,轉讓價格由普通合夥人和受讓方商定,當無法商定時,由普通合夥人及受讓方均接受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
10.3 有限合夥人退夥
10.3.1 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夥。在本協議及諮詢委員會決議規定的投資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時,有限合夥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實的一個月內,有權要求"零成本"退夥,即要求有限合夥返還其出資本息,其應承擔的債務及費用全部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10.3.2 如有限合夥人因違反本協議5.4條約定而被認定為"違約合夥人"、經普通合夥人獨立判斷該有限合夥人退出有限合夥將更有利於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該有限合夥人退夥。
10.3.3 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有限合夥不應因此解散。
10.3.4 有限合夥人依10.3.2、10.3.3條規定退夥的,有限合夥應向其退還的財產份額為以下兩者之和:1)該有限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中尚未使用的部分,2)該有限合夥人分攤的已投資但尚未退出的投資組合的投資本金;上述應返還的財產份額於該有限合夥人退夥後、有限合夥清算之前支付完畢。對於該有限合夥人擬退出的有限合夥權益,其他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參照本協議10.1.4條規定享有和行使優先受讓權;其他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有限合夥總認繳出資額相應減少。
10.4 普通合夥人退夥
10.4.1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在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則;在有限合夥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4.2 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適用於普通合夥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10.4.3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進入清算程式。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有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仲裁委,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補償勝訴方的律師費等支出。
第十二條 解散和清算
12.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應被解散並清算:
普通合夥人提議並經合夥人會議同意解散;
有限合夥存續期限(包括按照本協議約定延長的期限)屆滿;
本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普通合夥人被除名或根據本協議約定退夥且有限合夥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一方或數方嚴重違約,致使普通合夥人判斷有限合夥無法繼續經營;
有限合夥被吊銷營業執照;
(7) 本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合夥人會議決議的投資目標無法全部實現;
(8) 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2.2 清算
12.2.1 清算人由諮詢委員會擔任。所有有限合夥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12.2.2 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或僅代表有限合夥實際出資額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委託第三方繼續處置。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通知
13.1.1 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要求或資訊傳達均採用書面形式,交付或傳送至《合夥企業出資確認書》所列地址,即為完成傳送或送達: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有限合夥傳送通知而變更地址。
13.1.2 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在派專人交付的情況下,通知於送至第13.1.1條所述的地址之時視為送達;
在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航空郵件或快遞發出的情況下,通知於郵寄後十個工作日視為送達;及
在以傳真傳送的情況下,通知於發件人傳真機記錄傳輸確認時視為送達。
13.2 不可抗力
13.2.2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遇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時間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3.2.2 如果發上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3.2.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的有限合夥人應立即與普通合夥人協商(如受影響的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應立即與其他合夥人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方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3.3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全體合夥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於有限合夥的約定、邀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募集及有限合夥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普通合夥人及其顧問、代理人、代表、管理團隊等此前向有限合夥人提供的有關募集及有限合夥設立的介紹資料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13.4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13.5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瞭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祕密承擔最高級別的保密責任。有限合夥人並應對其通過報告、合夥人回憶及其他方式所瞭解到的有限合夥及其普通合夥人、子基金或擬投資目標基金的商業、法律財務等資訊承擔最高級別的保密責任,未經普通合夥人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眾洩露也不得從中牟利。為避免疑問,普通合夥人無義務向有限合夥人披露有關子基金或共同投資專案的具體投資條款。
13.6 簽署文字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伍十伍份,合夥人各執壹份,有限合夥儲存叄份,提交企業登記機關備案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協議生效和終止
13.7.1 本協議最初自各方簽署之日其對簽署方發生法律約束效力。
13.7.2 本協議對於任何一方的效力及於其繼承人、繼任者、受讓人、代理人;當有限合夥人存在委託、信託、代持情形時,並及於其委託人或受託人、名義持有人等。
13.7.3 本協議修訂時,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修訂版簽署方式簽署後生效,生效後完全替代原協議。
合作方:廣州國交交通設施發展有限公司(稱甲方)
合作方:贛州銀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稱乙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軍民融合的方針、平戰結合、軍民兼營”的指示精神,為更好更快的發展國防交通事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工程建設專案成立“專案工程管理部”,交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全權負責所屬專案的工程建設和管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項經濟指標和其他約定的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特制定如下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程專案合作經營原則:本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執行模式,如期完成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和其他約定的工作指標;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作經營方案
第二條、在乙方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依照國交審批後的所有工程建設專案均交由乙方實施、建設和管理,自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在20xx年內應保證廣東省範圍內及省外等專案之一工程建設,其後年度工程量不低於5,000萬元(所有工程專案甲方所下浮點不含在工程造價和取費標準內)。
第三條 乙方按照甲方的經營理念,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日常財務。工程款項通過甲方轉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戶。
第四條 乙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和統籌資金。
第五條 甲方任命乙方為工程部負責人,乙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主招用、辭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人員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報甲方備案。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的相關證件。
第六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享受財務監督權、稽核權、工程質量以及安全檢查權。乙方應當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聽取其意見、建議並及時改進。
第三章 下浮點的繳納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具體的專案工程簽定補充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時間、下浮點數。補充合同未做約定的,適用本合同約定,補充合同視同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章 合作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20xx年6月 日起至20xx年6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期滿,乙方可以自願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甲方應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根據專案工程實際施工建設量來撥付工程款,每工程專案甲方在開工前期一個星期內不少於向乙方撥付工程款50%,餘下的工程款項按工程進度拔付,該款項乙方保證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專案工程招標工作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有的管理事務,並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提供專案工程管理部的辦公場所及辦公裝置移交給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每專案的有效證照以及相關有效檔案,並負責每專案的款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甲方須協助乙方處理專案屬在地的社會關係。
第十五條 乙方確保甲方所屬專案工程建設安全、質量、工期的保障,並服從甲方領導,為發展國防交通事業而努力。
第十六條 雙方合作經營期滿後,甲方該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經營期間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決算完成,並付清全部工程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30日前派員對乙方合作經營經營情況進行稽核結算。合同期屆滿之日,雙方就財務、財產等事項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
第十八條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十九條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遞交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書一份。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違背本協議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違約方在守約方書面通知7個工作日之內向守約方支付100萬違約金,。違約事由持續三個月的,雙方都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二、三、四、 十、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無故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應向合同簽訂地所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工作室
個體經營合夥協議書
為維護合夥店鋪、合夥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夥事務,甲、乙、丙、丁四方經平等協商,就共同經營 工作室事宜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目的
共同經營 工作室
第二條 合夥店鋪基本情況
名稱: 工作室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型別: 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
經營場所: 路1、2號門面
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按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計算。
第四條 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
(一)甲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出資比例 30 %
乙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出資比例 20 %
丙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出資比例 30 %
丁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出資比例 20 %
(二)在店鋪經營期間增資擴股前,各合夥人按上述比例出資。
(三)各合夥人以貨幣方式出資。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店鋪清算之前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及挪用。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按上述出資比例對該合夥企業的現有價值以貨幣形式予以分割。
(四)本店鋪所有公共賬戶銀行卡均以甲方身份辦理,各合夥人對公共賬目銀行卡的卡、卡號、密碼等資訊有知情權。
(五)20xx年8月底前,各合夥人應當做一次前期資金清算,清算店鋪開業前準備及前期運營工作中的資金使用情況(房租、裝修、前期採購及其他費用),清算完成後五日內各合夥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繳付比例完成出資額繳付工作。
(六)每 月/季 度店鋪利潤計算完畢留存店鋪流動資金(店鋪採購及日常開銷使用)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在店鋪實際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數額無法滿足店鋪當時使用時,經各合夥人商議後,確定補充資金數額。各合夥人應於商議確定數額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各自承擔出資比例完成繳付工作。
(七)各合夥人應當於店鋪房租繳付截止日期的前兩日完成各自繳付工作。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合夥各方均有出資義務,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本店鋪應當於每 月/季 的一日計算上 月/季 度店鋪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合夥人回收出資成本,合夥店鋪的利潤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本店鋪的虧損及債務由各合夥人按各自出資比例分擔。店鋪如對外產生債務,優先使用合夥資產進行償還,如合夥資產不足以進行清償債務的,由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六條 合夥事務執行
(一)經各方平等協商,本店鋪所有證件均以甲方名義辦理,甲方及乙方代表店鋪對外執行合夥事務為執行合夥人,丙方及丁方不參與店鋪日常管理為非執行合夥人。
(二)經合夥協議約定及全體合夥人商議決定,甲方負責店鋪業務拓展和採購,每月派發基本工資 元,乙方負責店鋪的汽車美容、修理等,每月派發基本工資 元,丙方和丁方不參與店鋪的日常管理,不派發工資。
(三)甲方管理職責為:
1.負責店鋪的日常管理,包括店鋪的整體運營過程監督,確保店鋪按照既定經營目標正常發展,有責任提高店鋪的經營效率及營業額度。對店鋪經營的異常情況,有義務向其他合夥人進行彙報、溝通。
2.負責店鋪日常接待和業務拓展,甲方應管理好店鋪接待工作,做到服務熱情、周到。
⑴保持與商圈內顧客的良好互動;
⑵參與工商、食藥、城管、稅務、衛生防疫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事物處理,並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⑶保持與當地社會團體的良好互動關係。
3.負責店鋪日常的貨物採購和產品銷售,做好進貨資料和票據的整理及儲存工作,所有金額與資金用途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任何採購條目都要明確採購名稱,採購單價,採購數量,採購商名稱,採購商地址,採購商聯絡方式,以便於進行進貨臺賬統計製作。
4.協調解決顧客對店鋪服務的不滿和投訴。積極拓展業務,提高店鋪的營業額度,催收各類欠款。
5.負責店鋪的賬目整理和總結,每月進行一次店鋪財務梳理總結及進出貨臺賬製作,每個自然月末,對本月店鋪財務進行全面統計梳理,製作財務報表,提供給合夥人會議進行核查。
6.由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由甲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四)乙方管理職責為:
1.配合甲方負責店鋪的日常管理,包括店鋪的整體運營過程監督,確保店鋪按照既定經營目標正常發展,有責任提高店鋪的經營效率及營業額度。對店鋪經營的異常情況,有義務向其他合夥人進行彙報、溝通。
2.負責店鋪日常經營的質量管控以及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店鋪財務基本監督,確保店鋪財務按規定執行,監督財務賬冊,確保收支情況明確清晰,防止出現走私帳等行為,如若發現相關情況要及時通知各合夥人,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處理方法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4.由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由乙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五)除協議中約定的合夥人職責外,其餘所有合夥店鋪事項均由所有合夥人會議決定。
(六)每月召開一次合夥人會議,由執行合夥人(甲方和乙方)介紹上個月的店鋪經營情況,重大事項友好協商形成決議。
(七)財務制度:
1、店鋪日常經營所有往來票據需經執行合夥人(甲方和乙方)皆簽字方可入賬。
2、嚴禁私自收受錢款不入賬目,欠款出貨需經執行合夥人(甲方或乙方)一方簽字同意確認。賬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過期則由責任合夥人墊付。
3、經常採購商貨款於月底統一結賬,由執行合夥人(甲方和乙方)皆簽字確認採購名稱,採購單價和採購數量後統一支付。
(八)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召集全體合夥人召開緊急會議協商解決。
第七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的由合夥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按時出席合夥人會議。
第八條 增資、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合夥解散(字數限制略)
第九條 合夥的繼續和清算(字數限制略)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店鋪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合夥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如合夥人以合夥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獲得了利益,則利益歸合夥所有。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各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店鋪相競爭的業務。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店鋪以及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六)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店鋪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店鋪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店鋪清算前,不得轉移、分割、處分合夥店鋪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店鋪清算前私自轉移、分割、處分合夥店鋪財產,對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店鋪以及其他合夥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合夥店鋪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七)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店鋪以及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八)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店鋪利益的活動,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店鋪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店鋪以及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十)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店鋪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店鋪以及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附身份證影印件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各合夥人不得聘任直系及旁系親屬為店鋪服務人員,任意親屬和朋友對本合夥的事宜沒有決定權。任意親屬和朋友不得直接給其他合夥人提出本合夥的改進意見及建議。
第十二條 合夥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 市仲裁委申請仲裁。
本協議附件各合夥人身份證地址可作為各合夥人的送達地址。 送達主體按照上述送達地址進行送達,視為有效送達;採用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三條 附件
附件一: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身份證影印件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 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為了明晰產權關係,明確經營中的雙方責任,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經營車輛情況
車型: 牌照號碼:
營運證號碼: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二、合作經營的基本原則
1、甲乙雙方共同擁有合作經營車輛的客運經營權和所購合作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甲乙雙方依法經營合作車輛。
三、合作經營期限
合作期限從 20xx 年 月 日起。 終止時間另行協商。
四、合作經營的一般規定
1、合作經營期間,甲乙雙方應依法經營,共同承擔國家相關稅賦。
2、合作期間,雙方共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檔案。
3、甲乙雙方經營車輛的時間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輪流經營,具體為:
4、車輛使用期間的車輛自然磨損維修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雙方各自負責使用期間的車輛的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由於責任方原因產生的費用。
5、車輛使用過程中,應乘客要求需要下鄉或出縣境,車輛無論是什麼原因在路途拋錨的,由使用方負責將車拖回縣城,拖車費由使用方承擔,經修車場鑑定車輛屬自然磨損壞的由甲乙雙方負責修理,由使用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由使用方負責修理。
6、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輪胎被其它硬物扎破或漏氣,導致輪胎氣壓不足,使用方繼續行駛輾壓輪胎致使輪胎報廢的,使用方承擔購買輪胎的費用。
7、車輛的修理時間分配: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的自然磨損維修需要修理的時間,無論車輛當時在甲方手中還是在乙方手中,車輛的修理時間甲乙雙方各分配二分之一。
8、甲乙雙方在使用車輛期間有責任保護車輛的安全,如防火防盜,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等。
㈠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權責劃分,由責任方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的,使車輛有損壞或使車輛不能正常行使的, 責任方必須按車輛原樣給予修復。在車輛維修期間給合作方造成的損失按市場租金賠償給合作方。
㈡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責任方除了報警外必須立即通知合作方,雙方將共同處理事後車輛維修,索賠等事宜;但責任方必須承擔保險公司因責任方原因拒賠或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的經濟損失或賠償,並承擔辦事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如由責任方全力承擔保險外的人員傷亡的醫療費、傷葬費、撫卹費、車輛維修費以及賠償傷亡人員的其它費用。
㈢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索保的,次年保費的 20%由責任方承擔。
9、甲乙雙方必須愛惜車輛,定時檢查,保證車輛安全運轉。
10、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政府給車輛的其它補貼。
五、車輛股份需要轉讓第三人的,需事先徵求合作方意見,合作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六、甲乙雙方聘請駕使人員需徵求對方同意。
七、其他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補充。
2、雙方因履行合同產生分歧,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通過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甲方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身份證號:__ _______。
合夥人:乙方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身份證號:__。
甲乙雙方在20xx年9 月29 日共同出資人民幣肆萬元(車押金,甲乙雙方各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合夥租賃一輛(輛型為: 車牌號為: )的計程車。共同經營計程車載客生意。本著互利互惠原則,擬定以下協議:
一、合夥期間應本著公平互利,守法的原則經營合作。
二、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租賃期間租金合夥人各付一半。
2、合夥人以一天為時間單位輪換經營,以次日早上8:00交班,交班地點定於雙方住處點。
3、各自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油費、過路費等費用由各自當班合夥人承擔,交班時合夥人應將油加滿後進行交班。
4、合夥人各自在經營期間的經營所得歸各自所有,不再彙總重分配。
5、計程車自然損耗所產生的修車費等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6、計程車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等產生的修車費等費用由造成人個人承擔。
三、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合夥人並經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合夥時出資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6、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四、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六、 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網站seo服務是指乙方針對甲方網站進行 seo 技術處理以提高甲方網站的關鍵詞在搜尋引擎的排名。以下稱seo。由於搜尋引擎的排名具有不確定性,故本合同約定:甲方指定關鍵詞在達標後出現暫時性消失屬正常情況,但消失時間不得超過兩週,如果超過二週則視該關鍵詞當月無效,乙方需按該關鍵詞的約定延長服務時間。如果乙方造成個別關鍵詞無法達到約定效果時,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seo優化週期和付款方式
甲方提供需要seo服務的網站網址為
seo關鍵字和價格列表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關鍵詞: 價格: (元)
以上關鍵詞查詢,甲方網站的網頁內容出現在指定搜尋引擎查詢結果的前十名(自然排名結果即非廣告結果)。造成現實結果不能達到約定效果時,將按如下方式結算:排名未達到前三十名(自然排名結果)視同失敗,全額退還預付款。僅到達前二十名(自然排名結果)按照50%收費,排名達到前三十名(自然排名結果)按照30%收費。
付款方式
本協議款項總計 元(大寫 元),簽訂當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總金額的30%) 元為定金,在完成驗收後三日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完成款(總金額的70%) 元。乙方在驗收完成後一年內,保證甲方網站指定關鍵字在指定搜尋引擎的排名在前十位(自然排名結果)。若甲方未按照以上付款步驟中的約定時間付款,甲方應按日支付乙方合同總金額1%的違約金,乙方有權中止對甲方網站優化的後續工作,且對甲方網站的關鍵詞排名變化不承擔任何責任。
優化週期
甲方在簽定合同當天,將網站資料及定金交付乙方。
乙方在1-6個月內,完成網站優化工作,並通知甲方。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2日內對seo結果驗收。
甲方在驗收後3日內,支付給乙方完成款(總金額的70%)。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專人與乙方聯絡。
甲方必須保證網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因此引起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簽訂後,甲方提供網站seo所必要的資料和授權乙方對網站進行必要的修改。
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費用。如因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甲方有權要求終止,並按未完成關鍵詞個數所佔比例,要求乙方退還相應款項。
在seo期間如果甲方需對網站進行更改或對網站重新改版須徵乙方同意,否則因此造成無法達到約定seo結果的將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專人與甲方聯絡。
按合同約定的關鍵詞,進行seo服務。
在seo期間,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網站外觀。
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seo工作並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乙方針對甲方約定的關鍵詞優化達標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也應即時通過網際網路檢視效果確認,如甲方未能及時確認,則該關鍵詞的合同生效日以乙方發出通知的第三日為準。
如有個別關鍵詞無法達到約定效果,乙方須得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三條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驗收
乙方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網站優化結果,或可以通過網際網路訪問到優化結果。
seo達到約定效果即為驗收合格。
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證實無法向甲方提供規定的服務,甲方有權與乙方中止合同,並索回預付款。
任何一方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將要違約,可以提出中止履行本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繼續不履行、履行不當或者違反本合同,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對方以合同額賠償損失。
因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戰爭、罷工、停電、政府行為等造成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雙方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告中止。
保密條款
雙方應嚴格保守在合作過程中所瞭解的對方的商業及技術機密,否則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和刑事責任。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加以補充,附件有效。
本合同壹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可以電子郵件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雙方,即為有效。電子方式支付費用的支付記錄即作為合同付款依據。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總投資為x元,甲x出資x元,乙x出資元,各佔投資總額的x%、x%。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合股(合夥)開辦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雙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佔公司股份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雙方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__%;甲乙雙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雙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由甲乙雙方同時進行。
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為10年,自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2月20止。如公司正常經營,雙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合作期間甲、乙都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單獨進行任何貸款活動,如果發生貸款活動,貸款個人對所帶資金負全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貸款所產生的費用和造成公司的損失由貸款人一律承擔。
3、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A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B退夥: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80__%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__%進行賠償。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4、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5、合同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6、糾紛的解決
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後,委託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處理公司的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簽證備案後方可執行: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2、新產品的引進;3、重大的促銷活動;
一切貸款;5、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各佔總投資額的50__%。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雙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名):xx年xx月xx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一、合夥宗旨
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二、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汽車租賃,汽車裝飾用品,汽車美容等等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股份佔有份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六、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 5、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6、合夥商議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不得私下進行業務。
4.禁止虛偽報帳。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自訂立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