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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夥協議書(精選25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9.12K

入夥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精選25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4、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專案為準。

6、性質:_______________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_____元,

包括啟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_____元

(1)甲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

(2)乙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

(3)丙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

(4)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裝置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戶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註冊資金(本)_____元

(1)甲乙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2)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3)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4)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應於公司賬戶開立之日起_____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2、甲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許可權為_____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許可權數額的,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三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_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三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_______________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__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起_____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_____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是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2、退股:_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是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

(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

(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

(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以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_____日內補足,

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夠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3、本協議約定公司持股本人蔘於公司業務及財務各事項,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預,若有違反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雙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將爭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      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為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為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為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為: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      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入夥協議書 篇3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鄭州市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簡稱"原有限合夥人",乙方與丙方在下文中合稱為"原合夥人")

丁:______________

(丁以下簡稱"新合夥人")

鑑於:

1、為方便甲方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其他投資人將以新入夥之方式,與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新甲方之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已於年月日共同簽署(以下簡稱"《合夥協議》")。新設立的甲方中,乙方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丙方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且乙方為甲方之普通合夥人即執行事務合夥人,丙方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

3、新合夥人丁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有限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4、原合夥人乙方與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X入夥併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限合夥協議》之規定,按

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之原則,新合夥人丁X、原合夥人乙方和丙方及

甲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入夥協議》,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新合夥人基本情況:______________

(1)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

(2)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3)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

2、新合夥人性質:有限合夥人

3、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

4、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二、新合夥人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乙方之書面指令,於年月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開戶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

三、新合夥人丁X認可甲方《有限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丙方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新合夥人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該新合夥人認繳出資佔甲方總認繳出資的比例計算。屆時,原合夥人及所有新入夥之有限合夥人共同簽署修訂後之《(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

五、本《入夥協議》一式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蓋章)

丙方:______________(簽署)

丁(簽署/蓋章):____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 篇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2、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一、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

(1)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

(2)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3)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2、 新合夥人性質:有限合夥人

3、 認繳出資額: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4、 繳付期限:

5、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二、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五、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入夥協議書 篇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_________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一、新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即成為________________的合夥人。

二、新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新合夥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新合夥人承認原合夥企業所有協議,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四、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合夥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

原合夥人(簽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

入夥協議書 篇6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經營場所:

第四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 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經營管理。

第五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為甲方),分別是:

1、 ________,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2、________,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第六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________,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第七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50%。

第八條:乙方出資分兩次付清。第一次於________年 月 日預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第二次在________年 月 日之前將餘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乙方入夥後即以其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夥後的各項合夥人之權益,承擔入夥後各項合夥人之義務。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貳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以乙方佔X50%的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此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乙方入夥前涉及任何糾紛及遺留問題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入夥前所有債務亦均由甲方負責清償,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債務。若乙方因入夥前之糾紛、遺留問題和債務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必須全額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入夥後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所佔股份比例為據,按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甲方必須積極協助。其許可權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產品(貨物),購進常用物品(貨物);

3、負責全礦職工安排、銷售、財務管理等,甲方應積極做好上層關係、周邊關係、當地糾紛等事宜,但不得干擾乙方進行正常經營管理,盡最大努力保證正常生產經營。

4、財務管理方式:乙方應每月結算公佈一次財務的盈餘分配表和財務支出分攤表。要每月及時在下個月3日前公佈公攤費用,重大資金開支必須向全體合夥人商議後,方可開支。

5、煤炭銷售價格需經全體合夥人統一議價後方可定價銷售,合夥人以外的購貨人必須以現金形式購買煤炭方可發貨。合夥人購買煤炭每月結帳付清,逾期不支付貨款將從股本資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每 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全體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應依照本協議,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及合夥人之義務,非合夥事務執行人或未經授權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1、甲方應保證在乙方入夥後,開採時間達兩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為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證在乙方入夥後兩年的開採時間,則自停礦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須按每年人民幣陸拾萬元向乙方退還入夥股本金,此款必須在一週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還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還之股本金數額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支付違約金 元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損失。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協議簽訂地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壹式叄份,各合夥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附件:

新合夥人出資證明

本合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組建,根據本協議書特發放此證。

茲證明龍是繳清全部出資款的所有人,其出資額為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總出資額的50%。

本出資證明經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確認為有效。

特此為證。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年 月 日

(此證明需全體原合夥人簽字並加蓋公司章、財務章)

入夥協議書 篇7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鄭州市簽署:

甲方: (有限合夥)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丙方以下簡稱“原有限合夥人”,乙方與丙方在下文中合稱為“原合夥人”)

丁方:

(丁方以下簡稱“新合夥人”)

鑑於:

1、為方便甲方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其他投資人將以新入夥之方式,與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新甲方之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已於 年 月 日共同簽署《 》(以下簡稱“《合夥協議》”)。新設立的甲方中,乙方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丙方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且乙方為甲方之普通合夥人即執行事務合夥人,丙方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

3、新合夥人丁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有限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4、原合夥人乙方與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方入夥併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限合夥協議》之規定,按

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之原則,新合夥人丁方、原合夥人乙方和丙方及

甲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入夥協議》,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新合夥人基本情況:

(1) 名稱/姓名:

(2)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3) 地址/住址:

2、新合夥人性質:

有限合夥人

3、認繳出資額: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

4、繳付期限: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二、新合夥人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乙方之書面指令,於 年 月 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 (有限合夥)

開戶行:

賬號:

三、新合夥人丁方認可甲方《有限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丙方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新合夥人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該新合夥人認繳出資佔甲方總認繳出資的比例計算。屆時,原合夥人及所有新入夥之有限合夥人共同簽署修訂後之《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

五、本《入夥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有限合夥)(蓋章)

乙方: (蓋章)

丙方:(簽署)

丁方(簽署/蓋章):

入夥協議書 篇8

個人新入夥協議書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經營場所:

第四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    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仁裡煤礦的經營管理。

第五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為甲方),分別是:

1、,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2、,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第六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絡方式:            。

第七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50%。

第八條:乙方出資分兩次付清。第一次於XX年月日預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第二次在XX年月日之前將餘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乙方入夥後即以其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夥後的各項合夥人之權益,承擔入夥後各項合夥人之義務。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貳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以乙方佔仁裡煤礦50%的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此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乙方入夥前涉及仁裡煤礦的任何糾紛及遺留問題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入夥前仁裡煤礦的所有債務亦均由甲方負責清償,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債務。若乙方因入夥前之糾紛、遺留問題和債務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必須全額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入夥後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所佔仁裡煤礦的股份比例為據,按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甲方必須積極協助。其許可權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仁裡煤礦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物品(貨物);

3、負責全礦職工安排、銷售、財務管理等,甲方應積極做好上層關係、周邊關係、當地糾紛等事宜,但不得干擾乙方進行仁裡煤礦的正常經營管理,盡最大努力保證仁裡煤礦的正常生產經營。

4、財務管理方式:乙方應每月結算公佈一次財務的盈餘分配表和財務支出分攤表。要每月及時在下個月3日前公佈公攤費用,重大資金開支必須向全體合夥人商議後,方可開支。

5、仁裡煤礦的煤炭銷售價格需經全體合夥人統一議價後方可定價銷售,合夥人以外的購貨人必須以現金形式購買煤炭方可發貨。合夥人購買煤炭每月結帳付清,逾期不支付貨款將從股本資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每   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全體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應依照本協議,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及合夥人之義務,非合夥事務執行人或未經授權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1、甲方應保證在乙方入夥後,仁裡煤礦的開採時間達兩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為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證在乙方入夥後仁裡煤礦兩年的開採時間,則自仁裡煤礦停礦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須按每年人民幣陸拾萬元向乙方退還入夥股本金,此款必須在一週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還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還之股本金數額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支付違約金         元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損失。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協議簽訂地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壹式叄份,各合夥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簽訂地點:  

年月日

附件:

新合夥人出資證明

本合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組建,根據本協議書特發放此證。

茲證明龍政紅是仁裡煤礦繳清全部出資款的所有人,其出資額為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總出資額的50%。

本出資證明經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確認為有效。

特此為證。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年月日

(此證明需全體原合夥人簽字並加蓋公司章、財務章)

入夥協議書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並依據 合夥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為普通個人合夥,是根據合夥協議自願組成的個體工商戶。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條: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合夥的字號、法定代表人、期限、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字號:

第七條:經營場所:

第八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 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薪金 。其許可權如下:

1、

2、

3、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僅限於協議的約定。

第八條:合夥期限為 年。(如果不需要,可刪除)

第三章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資訊。

第九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為甲方),分別是:

1、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所 ,聯絡方式:。

2、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所 ,聯絡方式:。

第十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所 ,聯絡方式:。

第四章 新合夥人(乙方)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 %。

第十二條: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繳足出資,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五章 利潤分配、債務承擔方式。

第十五條:利潤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的 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乙方承認原合夥所有協議,與甲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並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 。

第十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任職合夥的經理職務,薪金 。其許可權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合夥企業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3、

其他合夥事務由甲方負責執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在 期內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可以針對各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如發生爭議,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對合夥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

表決方式。

第七章 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在聘請 作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期間,應依照本協議,在全體合夥人決議授權的範圍內履行工作職能,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

3、

第八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乙方在任職合夥經理職務期間,如違返本協議的約定,給各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照合夥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並承擔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 違約責任。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正、變更或補充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持有人情況如下:

1、

2、

3、

4、

5、

第三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新合夥人:原合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原合夥人: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一:

新合夥人出資證明

本合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組建,根據《合夥協議》及《入夥協議》發放此證。

茲證明 是合夥經營 (字號)繳清全部出資款的所有人,其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佔全體合夥人總出資額的 %。

本出資證明經 方為有效。

特此為證。

年 月 日

(此證明需全體原合夥人簽字並加蓋公司章、財務章)

入夥協議書 篇10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 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_______的經營管理。

第五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為甲方),分別是:

1、 ________,男,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所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男,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所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所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_______%。

第八條:乙方出資分兩次付清。第一次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預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第二次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將餘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乙方入夥後即以其_______%的股份比例享有入夥後的各項合夥人之權益,承擔入夥後各項合夥人之義務。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貳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以乙方佔____________%的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此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乙方入夥前涉及_______的任何糾紛及遺留問題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入夥前_______的所有債務亦均由甲方負責清償,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債務。若乙方因入夥前之糾紛、遺留問題和債務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必須全額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入夥後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所佔_______的股份比例為據,按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甲方必須積極協助。其許可權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_______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物品(貨物);

3、負責全礦職工安排、銷售、財務管理等,甲方應積極做好上層關係、周邊關係、當地糾紛等事宜,但不得干擾乙方進行_______的正常經營管理,盡最大努力保證_______的正常生產經營。

4、財務管理方式:乙方應每月結算公佈一次財務的盈餘分配表和財務支出分攤表。要每月及時在下個月3日前公佈公攤費用,重大資金開支必須向全體合夥人商議後,方可開支。

5、_______的煤炭銷售價格需經全體合夥人統一議價後方可定價銷售,合夥人以外的購貨人必須以現金形式購買煤炭方可發貨。合夥人購買煤炭每月結帳付清,逾期不支付貨款將從股本資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每 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全體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應依照本協議,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及合夥人之義務,非合夥事務執行人或未經授權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應保證在乙方入夥後,_______的開採時間達兩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為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證在乙方入夥後_______兩年的開採時間,則自_______停礦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須按每年人民幣陸拾萬元向乙方退還入夥股本金,此款必須在一週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還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還之股本金數額3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支付違約金 ________元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損失。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協議簽訂地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壹式叄份,各合夥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入夥協議書 篇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性質: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繳付期限: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入夥協議書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______________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棋牌等。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_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______________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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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乙方:住址: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_____有限責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註冊資本:_____元

5、經營範圍:__________,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專案為準。

6、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_____元,

包括啟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_____元

(1)甲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2)乙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3)丙方出資_____元,佔啟動資金的,

(4)該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裝置等,如有剩餘作為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戶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註冊資金(本)_____元

(1)甲乙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2)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3)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

(4)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應於公司賬戶開立之日起_____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2、甲方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許可權為_____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許可權數額的,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2)檢查公司財務;(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三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三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_____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入夥協議書 篇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

1、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2、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一、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__________

(1)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新合夥人性質:__________有限合夥人

3、 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4、 繳付期限:__________

5、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二、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戶: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五、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並依據 合夥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為普通個人合夥,是根據合夥協議自願組成的個體工商戶。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條: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合夥的字號、法定代表人、期限、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字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X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______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薪金__________________。其許可權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僅限於協議的約定。

第八條:合夥期限為______年。(如果不需要,可刪除)

第三章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資訊。

第九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為甲方),分別是:

1、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新合夥人(乙方)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______%。

第十二條:乙方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實際繳足出資,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為本合夥的合夥人。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五章 利潤分配、債務承擔方式。

第十五條:利潤分配,以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乙方承認原合夥所有協議,與甲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並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任職合夥的經理職務,薪金____________。其許可權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合夥企業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事務由甲方負責執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在 期內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可以針對各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如發生爭議,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對合夥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____________表決方式。

第X章 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在聘請 作為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期間,應依照本協議,在全體合夥人決議授權的範圍內履行工作職能,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

3、

第八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乙方在任職合夥經理職務期間,如違返本協議的約定,給各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照合夥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並承擔____________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 違約責任。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正、變更或補充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持有人情況如下:

1、

2、

3、

4、

5、

第三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新合夥人:____________ 原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原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入夥協議書 篇16

合夥企業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專案)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

入夥協議書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

第八條合夥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夥人:

以位於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3.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企業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入夥協議書 篇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      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為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為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為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為: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      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甲方:

乙方:

日期:

入夥協議書 篇19

合夥合同協議書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甲(姓名),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現住址: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街道(鄉、村)_____號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___(專案名稱),總投資為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合夥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合同協議書不單單記錄了各個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方式等,還規定了各個合夥人應該承擔的義務。合夥合同協議書擬定好後,參與合夥的每個合夥人都應該在協議上簽字,以確保希望以的法律效力。簽訂了該協議的合夥人,也應該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大家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襄陽律師。

您也可以直接聯絡客服為您解決問題(新增微信/打電話)

入夥協議書 篇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新入夥人入夥這一事宜,制定本協議: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人基本情況

1、.新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新合夥人}})

2、.原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這裡的內容取決於{{原合夥人}})

第二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本合夥是由上述原合夥人共同出資,以                    目的而結成的。合夥的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     ______年。合夥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為__________                   ,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由和      作為合夥負責人按照授權處理日常合夥事務。

第三條 新合夥人出資情況

1、新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__    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            )。

2、新合夥人的出資義務應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的,                                        。

第四條 合夥關係

新合夥人成為合夥人之日起,合夥各方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同承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 新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法為:__________                                        。

3、債務承擔

(1)新合夥人同意對加入合夥之前的所有債務承擔償付義務。原合夥人需要將個人合夥的經營狀況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對於未告知的債務,新合夥人不需要承擔償付義務。如新合夥人對外予以償付的,則可以向其它合夥人進行追償。

(2)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入夥日起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退夥情形

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轉讓出資的規定

允許新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新合夥人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受讓的,新合夥人按退夥處理。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協議期限屆滿,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______年。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經新合夥人和原合夥人簽字生效。

2、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違背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入夥協議書 篇21

合夥人: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割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夥

⑵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⑶退夥須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⑷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⑴對外開展業務

⑵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⑷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⑴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

⑵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⑶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⑷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⑴合夥期屆滿;

⑵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⑶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入夥協議書 篇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

第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方式)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

第二十一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夥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入夥協議書 篇23

甲方:

甲方業主:

乙方:

丙方:

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為普通合夥企業,三方均為普通合夥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叄人,其中一合夥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即甲方,另兩合夥人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條為了便於本合夥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夥企業名稱沿用甲方註冊登記的商號即“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對外開展業務。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

本合夥企業住所地:

第五條合夥人入夥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夥人甲方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出資方式為甲方店內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裝置、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鑑於甲方之業主屈勝龍此前與他人合夥經營過甲方店務,甲、乙、丙三方特別宣告,甲方保證年月日前無任何債務,若未來發現此前負有債務,乙、丙兩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乙、丙兩方因此承擔相關責任,則享有無條件向甲方追索的權力。

第六條合夥人出資時間及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甲方店內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裝置、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後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第七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後,應於每月5日前向合夥企業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為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八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夥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由甲

方負責,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會計由乙方擔任,出納由丙方擔任。

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40%,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

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為當月報表製作時間。

合夥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為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十八條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二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需經其他全部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可為之,強行退夥對於退夥前及退夥後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夥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業主(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入夥協議書 篇24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專案:

(參照《前置改作後置的許可經營專案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夥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入夥協議書 篇25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專案:

(參照《前置改作後置的許可經營專案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人責任承擔和追償

第十三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約定為:承擔100%賠償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它承擔賠償責任方式)

第八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九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七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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