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僱傭乙方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僱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僱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僱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
第四條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會擬定的標準額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後的80%-90%或雙方約定。
甲乙雙方對勞務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資訊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專案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專案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
第四條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11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會擬定的標準額執行。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資訊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專案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專案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______有限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僱主”)和以中國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通過友好協商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鑑於僱主希望為其在________(國)________(地)(以下簡稱“工地”)_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本工程”)提供勞務,中國公司願意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現雙方同意如下條文:
第一條總則
一、僱主負責實施本工程,中國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總理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人員
一、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種、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受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二、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僱主要求變更時,經中國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開北京之前如需變更時,僱主應將變更內容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如僱主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中國公司,而中國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僱主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日前,如需終止僱傭,僱主應在終止僱傭之前,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僱主應在期滿之前,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三、中國公司受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簽證和其它證件
一、中國公司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二、僱主應按專案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專案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僱主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中國公司具體明確提出由中國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僱主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中國公司不負責任。
三、如僱主未能為人員獲得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則僱主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則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如中國公司沒有按僱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僱主無法為人員辦理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中國公司負擔。
四、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僱主或僱主在專案所在國的受權代表。僱主應在接到中國公司的通知後即向專案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中國公司。同時僱主應通過專案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對中國公司人員的要求
人員應:________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專案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僱主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專案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僱主為實施本工程而僱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對僱主的要求
僱主應: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生活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工地的受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工作時間
一、人員每週工作6天(遇有節日應包括在內),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由僱主與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三、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四、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後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天有薪休息。
第七條合同工資
一、人員的月合同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內按以下標準(美元)支付:
1.半熟練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以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僱主”)和以中國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通過友好協商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鑑於僱主希望為其在________(國)________(地)(以下簡稱“工地”)_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本工程”)提供勞務,中國公司願意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現雙方同意如下條文:
第一條總則
一、僱主負責實施本工程,中國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總理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人員
一、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種、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受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二、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僱主要求變更時,經中國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開北京之前如需變更時,僱主應將變更內容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如僱主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中國公司,而中國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僱主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日前,如需終止僱傭,僱主應在終止僱傭之前,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僱主應在期滿之前,提前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三、中國公司受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簽證和其它證件
一、中國公司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二、僱主應按專案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專案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僱主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中國公司具體明確提出由中國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僱主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中國公司不負責任。
三、如僱主未能為人員獲得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則僱主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則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如中國公司沒有按僱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僱主無法為人員辦理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中國公司負擔。
四、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僱主或僱主在專案所在國的受權代表。僱主應在接到中國公司的通知後即向專案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中國公司。同時僱主應通過專案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對中國公司人員的要求
人員應:________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專案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僱主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專案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僱主為實施本工程而僱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對僱主的要求
僱主應: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生活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工地的受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工作時間
一、人員每週工作6天(遇有節日應包括在內),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由僱主與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三、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四、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後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天有薪休息。
甲方
乙方
年月日